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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黃書記是怎么死的?——談砍創


  1954年12月2日夜9點多鐘,安徽濉溪縣柳東鄉黃錫釗的妻子在睡夢中听到牛屋里有“哼哼’聲,以為牛病了,喚醒丈夫去看,發現党支部書記黃遐德滿身是血,躺在地上呻吟不止,便立即報案。黃因傷勢過重,在送醫院途中死亡。
  經勘驗,死者躺在牛屋門口,兩腿伸直,頭向西北,身旁及頭下有兩灘血跡,并混雜有少許頭發。北牆濺有腦漿和血點。死者頭頂有砍傷一處,長6.9cm,腦汁外溢,為致命傷。左額、眼角、腮部被砍17處,傷口長者11.1cm,短者4.5cm。另見,死者棉帽被砍被。現場無搏斗痕跡。
  根据現場情況分析,死者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殺的。按死者的生活規律,是不會晚上八、九點鐘到地主黃錫釗的牛屋去的。能誘使死者去牛屋的人,必然是死者熟悉的人;根据傷痕特征分析,凶器是斧頭;從傷害的程度看,是与死者有很深矛盾、甚至仇恨的人實施的殺人行為。根据死者黃遐德的為人表現,生前与人結下的怨仇情況,确定了偵查方向。經過一番周折,查明凶手是農業社社長王清云。1954年8月成立農業社時,王任社長,黃遐德任監察委員。政府和群眾有事,都找黃遐德。王即不滿,認為自己是空頭社長,只有除掉黃才能出頭。后來,黃又向王追還挪用的公款,王遂起殺人之心。他了解到黃遐德有和群眾聊天的習慣,便向人借了斧頭,乘黃回家睡覺的時候,以監視地主為由,將黃誘騙到黃錫釗牛屋,趁他不注意,舉起斧頭向其頭部砍去,造成重傷,很快死亡。這個案件中,斧頭的砍擊是黃遐德死亡的直按原因。
  凶犯用具有一定重量,并且易于揮動的銳器刃口,向人体垂直或斜向砍擊,使組織分离而形成砍創。形成砍創的銳器,有刀、斧兩類。刀從用途不同來划分,有菜刀、馬刀、柴刀、竹刀、殺豬刀等,可以形成切創,又可以形成砍創。斧,有木工斧、劈柴斧、肉斧、消防斧等。斧刃可形成砍創,斧背可形成挫裂創、骨折、皮下出血等損傷。斧刃形成的創,是典型的砍創。
  砍創可分布在人体任何部位。他殺案件中,砍創常見于頭部、面部、頸部。四肢也容易形成砍創,但多是抵抗形成的損傷。
  銳器砍擊,也常常形成骨質損傷,如孔狀骨折、凹陷性骨折等。銳器垂直砍入時,切口成直線形,創緣平順,創底平整,兩壁間無組織間橋。斜向砍擊時,可形成瓣狀創。瓣狀創邊照略有卷曲。有時斜向砍擊,還能削去一部分皮膚、骨質,形成創面。由于銳器刃口、重量、形態各异,形成的砍創也不盡相同。
  斧刃形成的砍創,創口長度不超過刃長,創緣光滑平直。銳利刃口形成的創口呈直線形,創緣周圍無表皮剝脫和明顯的皮下出血。銹蝕鈍刃和卷曲斧刃形成的創口哆開較大,創緣伴有表皮剝脫及輕微的皮下出血。斧刃全都砍入人体時,兩創角較鈍。一端砍入則一鈍一銳,呈楔形。創底在創角鈍的一端較深,銳的一端較淺。砍擊顱骨時,輕者形成條狀砍痕,重者呈舟狀凹陷性骨折或孔狀骨折,創角常伴有延伸性骨裂紋。斧刃一端砍入顱骨,形成三角形孔狀骨折。
  刀刃具有刃長而薄,重量較輕的特點,既可作砍器,又可作切器。刀刃創一般較長,創口呈直線形,創角尖銳,創緣整齊,無表皮剝脫和皮下出血。如果刀刃卷曲或缺損,形成的創口通常不太整齊。這樣的創口特征,對于推斷認定凶器有一定意義。
  刀刃砍擊時,往往收刀端創角伴有拖刀形成的切割痕跡。刀刃砍擊也能形成顱骨骨折。垂直砍入顱骨,常出現線狀骨裂,骨裂區不大。當力量大或反复砍擊鄰近部位,則能形成粉碎性骨折。正因為刀刃薄,容易缺損,所以偶爾亦在骨質砍痕創口內遺留殘缺的刀刃斷片。提取遺留的刀刃斷片,對于与凶器缺口部分作同一認定有重要意義。
  砍創雖多系他殺形成,但以刀類形成砍創的自傷案件也時有發生。自己砍傷,創口多集中于額頂、顳部和四肢,都是自己雙手可以達到的部位。并且創口排列有一定方向、規律,傷勢較輕,致命傷少見。在自殺現場,往往有砍器遺留,手掌無抵抗傷。
  砍創与切創有某些相似之處,如創緣平整光滑,創壁無組織間橋等。二者也有不同之處,砍創往往較深,傷勢嚴重,可形成骨折。創口內有時遺留有凶器的缺損斷片,而切創就不具備這些砍創的特征。法醫學上,根据砍創的形態,部位及排列分布情況,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斷是自殺、他殺或意外事故形成的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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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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