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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20月湖北武昌高家店半山腰發現一具女尸。死者仰臥在地上。經尸檢發現,死者頸部喉結上方有8處創口,喉結下方有21處創口,最大者為2.5×1cm,深3cm;胸部有傷口17處,較大的三處均為3×1cm,深6cm。上腹部有傷口7處。下腹部有一條14cm長的創口。腹壁割開,腸子突出腹外。另外還檢見,死者背部墊有《長江日報》(1955年7月19日)一張,臀部墊有草帽一頂。死者上衣袋內有三個煙頭和兩封筆跡相同的信件。同時還發現,死者褲子全部脫落,兩腿叉開,陰道內有精液。 死者全身為什么會留下54處傷痕呢?從現場沒有發現凶器和尸体上布滿致命傷分析。自殺是不可能的。根据54處傷痕以及頸部、胸部、腹部的傷痕特征看,有的是刺傷,有的是切割形成,并且致傷物小而輕,极大可能是小刀形成的。又從死者背部、臀部墊的報紙和草帽以及陰道內的精液分析,死者与罪犯相識,并有過性行為。公安人員以信封為線索,很快查明了死者是孫秀蘭。殺害她的凶手是她的丈夫王樹林。在事實和證据面前,王樹林供認了全部作案過程:他与孫結婚后,感情不和睦,經常發生爭吵,加之孫的作風不好,于是王便起了殺妻之心。1955年7月19日,王買了一張當天的《長江日報》,又在武漢一個小攤上買了一把小刀。下午5點,他与妻子孫秀蘭過江到武昌珞珈山散步游玩。傍晚到高家山,半夜与孫性交后,趁孫昏昏欲睡之際,王撥出小刀,在孫的頸部、胸部、腹部連刺帶切,將孫殺死,然后逃回廣州軍區后勤部。罪犯供認和現場分析完全吻合,案件真相大白。 這是一例以小刀刺殺人的案件。長而尖的銳器刺入人体,就會形成刺創。這類銳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柳葉殺豬刀、劍等。這些銳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類是有銳利尖端但無銳利刃口的銳器。如鐵釘、鋼釬、錐子、魚叉等。這類銳器雖不能使人体皮膚、肌肉組織斷离,但可以使皮膚、組織分离。這种銳器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如釘子從顱頂釘入致人死亡。此外,尖而硬的竹質、木質、玻璃、陶瓷銳器刺入人体,也可形成刺創。 刺創的特征是体表創口小,刺入組織深,破坏性大。常因刺破心髒、肝髒、脾髒、肺髒器官或大動脈,發生血气胸或大失血,而致人死亡。刺入人体的銳器,形成刺入口、刺創道。如果銳器刺穿人体,則形成刺出口。有刺出口的刺創是貫通性刺創,未穿透人体的刺創是盲管性刺創。貫通性刺創,多出現在頸部及四肢,銳器特別長時,也可出現在胸部。盲管性刺創,常見于背部、腹部。 刺創的刺入口形態,与銳器刺入部分橫斷面形態有密切關系。有刃的銳器刺入口呈▲形,創角一鈍一銳。雙刃匕首刺入口呈◆形或◆◆形。三棱刮刀刺入口呈▲或▲▲▲;圓錐形銳器刺入口呈紡錘形或裂隙狀。若銳器表面銹蝕或粗糙,則刺入口周圍或創緣皮膚上常伴有表皮剝脫。由于磨擦作用,有時刺入口出現輕度的皮下出血帶,但刺創的刺入口沒有組織缺損。這与槍彈形成的射入口的表皮剝脫和皮下出血帶是有區別的。 刺創道的深淺,一般与銳器刺入人体的長度相當,据此,可以推斷銳器的長度。刺創道受銳器的長短、机械力的強弱以及刺入部位的組織結构的影響。但是,銳器較長,而用力較小,也可形成較淺的刺創道;較短的銳器,刺擊有彈性的軟組織或脂肪較厚的部位,因擠壓作用,可以使刺創道深度超過銳器刺入部分的長度。盲管性刺創的創底与刺入銳器的尖端形態相吻合。如果用有刃口的銳器進行挑刺,形成刺切創,其創口、刺創道形態難于反應銳器形態。銳器刺入人体与骨質接触,可形成骨質損傷。骨質上亦可反映出銳器尖端形態,有時可殘留銳器斷端。銳器尖端刺中胸骨、肩胛骨、顱骨,机械力強大時可形成孔狀骨折,其形態、大小与銳器橫斷面相近似。刺創道与刺入銳器方向一致。依据刺創道的方向,結合現場情況,可以推測凶手作案的方式及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關系,進而為推斷刺傷過程、自傷或他傷提供依据。 刺創,可以是他殺,也可以是自殺形成的,災害性刺創极少見到。他殺案件中的刺創,可發生在人体任何部位。刺創方向不一致,衣褲帽常有与身体一致的刺破口;手掌等部位往往有抵抗傷;傷勢一般較重,有的立即死亡。自殺案件中的刺創,往往在自己雙手能夠達到的部位;無抵抗傷;致傷工具多遺留在現場;傷痕方向与手持銳器的方向大体一致。自傷偽稱他傷,則刺創多在表淺;有試探傷;并且創口往往在非致命部位。 ------------------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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