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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騰世紀 古今政府制度 中國歷代官制簡述 文 / 編輯手札

    作者:楓葉情緣

    中國的官制,從秦始皇時候起,才有了比較嚴密的制度,秦統一以前的兩三千年,就不然了。所以我想先將遠古到戰國末年的官制展情況,略予介紹,然後再將秦漢直到清末的官制分為三個題目來談。這三個題目是:一、中樞機構;二、中央各部門;三、地方機構。

    一、先秦官制的展

    「官」是管理事務的人。在原始共產社會時期,已經有官,並且還有分工。及至進入奴隸社會,國家出現,這時的官,性質與原來不大相同,他不僅是管理事務人員,而且還是統治階級壓迫被統治階級的爪牙了。因此,官在人民心目中變成了可怕、可厭、可恨的傢伙。

    中國述說官制追溯最遠的,似乎要屬郯子。他是郯國(現在的山東郯城一帶)的國君,於魯昭公十七年(公元前526年)訪問魯國,叔孫昭子問到傳說中少昊氏以鳥名官的事,郯子回答道:「吾祖也,我知之。昔者黃帝氏以雲紀,故為雲師而雲名;炎帝氏以火紀,故為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大皞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接著他列舉各種「鳥」的職務。這段話自然是屬於傳說,其中可能夾雜著「圖騰」的成分,但也可以反映原始社會已經有了官的分工。

    講黃帝以後的「唐虞盛世」,一般都以《尚書。堯典》作依據,它曾提到司徒、司空等等的官職。但這篇文章是後人所寫的,不能說是實際情況。夏代官制,不大清楚。商代官制,因為甲骨文的現,再參稽詩書的記載,大致可知道一些。

    就中國歷史的展階段來說,商代之為奴隸社會,似乎沒有什麼疑問。它的官制,可以分為技術和事物兩類。前者如史、卜之屬,是有文化的;後者如臣、僕、宰之屬,是由奴隸選拔出來的。而其時奴隸領,每能掌握大權,如伊尹本來是「媵臣」,可是他敢於而且能夠一度廢掉湯孫太甲。這種情形,在中國史上並不是絕無僅有的。

    周代官制,從前多從《周禮》(又稱《周官》或《周官禮》)的說法,認為它是「周公致太平之書」。其實它基本上是戰國時期的作品,其中若干官名雖是早已有之,但在西周,並沒有那種系統嚴密的組織。所以要明瞭西周官制,我們只能依據詩、書和金文中一些零星材料。大體說來,西周除沿襲商代的若干官號,如師、保、傅、史、卜、宰、僕等等之外,在後世所常見的如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宗伯等等,在那時都已有了。

    春秋時期,周王室的官制大致沒有什麼變動。至於諸侯列國,由於互相併吞,有的國滅亡了,有的國擴大了,而擴大的國,土地、人民既然增加,舊的官制不能適合需要,自應有所添改。但就典籍記載來看,當時添改的不過是中下級官吏,至於掌握大權的高官,並沒有什麼改變,而且還分為兩大系統,一是齊魯等國,一是宋楚等國。前者是周的封國。它們和周王室一樣,輔國君號施令的人都是「卿」,並沒有特別專名,如司馬、司寇之類。至於宋為商後,楚的存在當周興之前,它們並不採用周制,如宋的太宰、大司馬,楚的令尹、大司馬,都是對掌文武二柄的。不過卿也好,太宰、令尹、大司馬也好,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都用出身於公族的。這種現象,可說是原始社會的氏族成員共同參與政治的遺留。

    戰國時期,只剩了七個大國和一個微不足道的衛。各國的地盤更大了,不但中央機構有變更的必要,就是地方也急需加以增改。就中央機構來說,在秦開始確立了丞相(尊重一些的稱相國)制度,同時「國尉」「將軍」等稱號也出現了。本來「相」這一辭,在春秋時已屢見不鮮,如管仲相齊桓公之類,而齊後來又有「左相」「右相」。但管仲之「相」是動詞,意為輔佐,並不是稱號;而左、右相則可以認為是一種稱號了,但它並不能明確表示出君王的威權,至於「丞相」的意義就不同了。因為「丞」與「承」通,「丞相」就是承君王之旨,輔理國政的意思。這樣,雖說「丞相禮絕百僚」,但他是承君王的意旨來處理事務的。一般以為到秦始皇才進一步抬高了君王威權,這種看法自然不錯,可是在秦始皇之前,他的祖宗已經開始朝著抓權的方向走了。再就地方機構來說,秦、魏等國已確立了郡縣制度。本來春秋時期,地方單位已有邑、縣之稱,邑縣長官在魯稱宰,在晉稱大夫,在楚稱公。戰國初期,由於領域擴大,於是在內地稱縣,縣有令,以民政為主;邊地稱郡,郡有守,以軍事為主;守和令在當時並不見得有上下之分。迨中期以後,有些郡,人口加多,生產隨之增長,因而民政也重要起來,這才將郡內劃分為縣,至此郡轄縣的制度才確定下來。到戰國末期,內而中央,外而地方,秦的官制,大體上已接近統一以後的情形,為秦始皇整齊官制鋪平了道路。

    二、秦至清末官制的展

    中樞機構

    秦滅六國,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大國。領地空前地擴大,一切事務,遠非王國制度所能處理,因而在官制上需要加以全盤調整。其中樞,也就是號施令的總樞紐,是以丞相府、太尉府和御史大夫寺三個機構組成的。丞相掌行政(若有二人時,加「右」、「左」字樣,以右為上。二世時又一度有中丞相),太尉掌軍政,御史大夫一方面是皇帝的秘書處長,一方面管監察(御史是史的一種,類似機要秘書,地位不高。秦創「御史大夫」一辭,意思是統帥秘書的人)。

    西漢初年,仿照秦制(漢改以左丞相為),但文帝以後,太尉並不常置,而自武帝時起,丞相地位雖高,權力則漸縮小,皇帝常常通過內廷保管文書的尚書署親自裁決庶政,有時更加給宦官以「中書令」的稱號,也使他們與聞政務。因此,從昭帝時起,在皇帝年幼不能處理國政時,每用重臣、外戚,加上「大司馬大將軍」或別的頭銜來令尚書事。到成帝時,尚書署的長尚書令改用士人(以往是宦官),而「署」也漸以「台」來代替,於是尚書檯遂展成為皇帝的機要秘書處,不但丞相的職權被它奪去很多,就是御史大夫的秘書處長職務也不復存在了。此時,一些從儒家經典中鑽出來的官僚們,很不以秦制不師古為然,因而提議恢復古制,以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三個官號來代替丞相、御史大夫和早已不設置的太尉(這是成帝時候。成帝時一度更改,仍留丞相。)這樣一改,大司馬和太尉、司徒和丞相職務上還屬相通;可是大司空是主水土之官,和御史大夫職務毫不相干,後者的秘書處長職務也由尚書令代替了,還沒關係,但它的監察職務怎麼安排呢?這只好將其屬員「中丞」留下來,專司監察。於是「御史台」一辭出現,而在中國官制展史上專門的監察機構才算樹立起來。

    東漢初年,根據西漢末年制度,名義上的宰相是「三公」,或稱「三司」(因為三個官都帶「司」字。在光武帝中期,又去掉「大」字,將大司馬改為太尉。又配合「三才」,太尉是「天公」,司空是「地公」,司徒是「人公」。東漢末年黃巾起義,張角兄弟之稱「天公將軍」等,是有其淵源的)。不過,他們只是辦些例行公事,至於號施令則歸於尚書檯。其長官稱尚書令,副手稱尚書僕射(若是二人則分別加「左」「右」字)。東漢末年,曹操為了掌握大權,曾一度恢復丞相、御史大夫,到了魏初,又改從東漢原則。不過這時三公的權更小了,迨晉代的「八公」(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馬、大將軍)名稱出現,這些高官幾乎皆屬空銜。而在魏初,尚書檯也變成外圍,成了執行的機構,至於號施令,則歸諸中書省。

    本來在曹操為魏王時,曾在其「國」中設立秘書令,掌出教令。曹丕稱帝后,因漢代的尚書檯權勢太大,成了實質上的宰相府,於是就把王國制度中的秘書令改為中書監、令。監是第一長,令是第二長。公署通稱中書省,而尚書檯漸漸也多稱之為尚書省(三國時,蜀漢的官制並不固定,如諸葛亮為丞相,繼他掌權的蔣琬稱大司馬,後來費禕、姜維都稱大將軍。吳的官制,有丞相、大司馬等等,但與後世官制展關係不大,不再申述)。

    晉代一遵魏制,中書監、令地位雖不很高,職務則很親重,故有人目中書省為「鳳凰池」。由於中書省權勢日大,皇帝有些不放心,於是遂有南北朝時期侍中參予大政的辦法。

    侍中從秦時就有了,地位很低。西漢中葉以後,皇帝才漸將這個頭銜加在所喜歡的官員的本銜之上。至於沒有別的官號,只稱侍中的,地位也高起來。到東漢中遂設置侍中寺(晉時稱為門下省)。南北朝時管的事務擴大,侍中乃成為省的長官,掌「盡規納獻,糾正違闕」。凡屬重要政令,皇帝每要徵取侍中的意見,以集思廣益,並制中書省的越分行動。中樞官制從東漢以來變化到這般地步,「三省制」事實上已經存在,只待遇機加以調整而已。

    隋文帝代周以後,就確立了內史省取旨、門下省審核、尚書省執行的三省分權制度(隋代避用「中」字,改中書省為內史省。廢中書監,只存內史令。又改侍中為納言,唐初又改從舊名)。以內史令、納言和尚書令為宰相,間或以別的官加「參掌機事」名號,行宰相之職。

    唐承隋制,也以三省長官為宰相,但因太宗曾當過尚書令,後來就空著它不再授人,而以尚書省的副長官——左右僕射為宰相。高宗以後,左右僕射漸漸不能參決大政,成了聽令執行的官員,雖在玄宗時一度改稱左右丞相,也只具空名而已。這是制度之一變。太宗時,中書令、侍中因為位分較高,常常用旁的官加上「參議朝政」「參預朝政」「參議得失」「參知政事」之類,作為實際上的宰相。自高宗以後,則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中葉後改為二品)行宰相事,這是制度之再變。三省本是各有公署的,但後來各公署,除尚書省外,只是副長以下辦公的地方,至於成為宰相的侍中、中書令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官,居常同在政事堂討議國政。堂初設於門下省,後移於中書省,又稱「中書門下」,表示它是聯合組織。這兩個不同性質機構的長官們既在一起辦公,而正式長官——侍中、中書令又不常置,於是審核一層當無必要,這樣,門下省的審查職責,實際就落到給事中的肩上了。這是制度的三變。三省制度經過這幾次改變,中樞機構事實上只有一個混合體的中書門下,到了宋代遂簡稱為「中書」(三省名稱在高宗、武後和玄宗時候曾有幾度改變:尚書省稱中台、文昌台;中書省稱西台、鳳閣、紫微;門下省稱東台、鸞台、黃門)。

    五代時期,在沿襲唐制之外,又有樞密院參與大政,長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本來在唐代宗時就設置內樞密使,用宦官充任,掌承受章奏,很類似西漢中葉以前的尚書令。但在德宗以後,宦官抓到了兵權,內樞密使的職權就擴大了。朱梁時代改用士人,並改稱崇政使。後唐又改稱樞密使,但不用宦官。充當這個官的,大體都是皇帝的親信,地位雖不及宰相之尊,權勢則非常之大。所掌的初不限於軍事,但到後周則漸漸不預民政,於是遂開宋代「中書、樞密對掌文武二柄」的先河。

    宋代中樞官制的變化,不但確定中書、樞密的「二府」制,各「府」的組織較前期有所不同,而且中書也經過了幾度更改。最初中書只有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間有加同中書門下二品的)的宰相,太祖時又增加「參知政事」作為副相。初起宰相人數並不固定,少者一人,多者三人;參知政事也是如此。到神宗改官制,確定宰相二人,相稱「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次相稱「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參知政事確定四人,名稱改為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尚書右丞。徽宗時,改尚書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余無變動。南宋初年,又將尚書左、右僕射的名稱恢復,而將其所兼的門下、中書侍郎一律改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至中書、門下侍郎以及尚書左、右丞則仍改為參知政事。孝宗時又將尚書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的名稱改為左右丞相。從此到宋末沒有再變。至於樞密院,除了樞密使、副使之外,又增置簽署和同簽署(英宗後改為「書」)樞密院事。有時以知樞密院事和同樞密院事來代替使和副使(上述各官,宋人習慣合稱之為「宰執」,宰是宰相,執是執政,除了三二個宰相外,其餘的參知政事和樞密院高官都是宰執)。拿舊制比較來看,宋代的樞密院很有點像秦代的太尉府。但秦代沒有兵部,提不到侵權問題,宋則不然,樞密院號稱「本兵」,它侵去兵部的權是很多的。

    與宋前後並立的遼金和滅宋的元朝,其官制有此共同特點,就是對漢人的防閒和夾雜著奴隸社會甚至氏族時期的殘餘,而遼代尤為突出。它的中央官制分為南北兩面,南面官仿照唐制是用以位置漢人的,但實際上並沒有什麼權,一切政柄都操在北面官手裡。其中樞機構是北、南宰相府(這是第一次將「宰相」定為正式官名。而「南宰相」是屬於北面官的系統,並不是南面官),作宰相的,不出皇族耶律氏和後族蕭氏,而且權勢也比宋的宰相為大。遼雖然也有北、南樞密院,但其職務分別類似宋的兵、戶二部,和宋的樞密院不大相同。

    金代官制多仿於宋而加以變通。中樞機構名稱為尚書省,長是尚書令,率以皇族和外戚充任。次為左右丞相,率以女真貴族充任。次為平章政事、次為左右丞,次為參知政事,漢人或有機會與於其選。至於樞密院則與宋制無大差別。

    元代參照金製,但尚書省曾有幾度置廢。大政總匯於中書省,其長為中書令。世祖以後不常置,置則率以皇儲兼領。其次為右、左丞相(元以右為上),多以蒙古人充任;其次為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雜用蒙古、色目、漢人,但漢人至平章政事的極少。關於樞密院,制度雖與金、宋相似,可是為了防止洩漏軍事機密,漢人是不許參與的。

    明初本用元制,有中書左右丞相等官。洪武中廢中書省,由皇帝直接處理國政,而指派翰林院等文翰機關選調幾個官員掌草擬詔諭,加以殿閣大學士頭銜,是為內閣之始。所以內閣實質上是皇帝的秘書處。但這時的學士僅只承旨辦事,到成祖時,才簡拔幾個所喜歡的學士入直文淵閣,參預機務,和太祖時已不同了。不過這些學士們,官位並不高,權勢還很小。仁宗以後,特別是到英宗初年,學士們多是四五朝元老,官位很高,而且皇帝幼小,他們權勢和以往遂大不相同,儼然成為宰相。可是太祖曾有子孫不許設置丞相之詔,後人為了避免違制之罪,所以稱大學士們為「輔臣」,席的稱為「元輔」或「輔」。這些實質上的宰相,在弄權方面,比起從前的丞相反倒方便些,因為丞相向不直接草詔,而大學士卻要「票擬批簽」(票是紙片,票擬就是用一張紙擬旨)。這件事向由輔執筆,因此明代中葉以後,搶作輔的醜事,屢見不鮮。

    清初有內秘書院、內弘文院、內國史院,後來仿明制改為內閣,其大學士職務也大率相同。表面上滿、漢各半,實則漢大學士只是陪襯。而在有議政大臣時,即滿大學士之權也不如明代之大。迨軍機處成立後,內閣大學士更無多職任了。

    軍機處源於雍正年間的軍機房,當時因為對西北用兵,設置本是專為處理軍務的。到乾隆年間遂展成軍機處,派滿漢大臣為軍機大臣(資格輕的為軍機處行走、學習行走等),幾乎每天要見皇帝,有什麼命令,直接用軍機大臣名義下,稱為「廷寄」。而外邊章奏也直達皇帝,不再經由內閣。於是內閣大學士們只做些例行公事。用東漢制度來比,軍機處很似尚書檯,而內閣大學士則有類位尊而不重的三公。這種辦法一直沿襲到宣統三年,才告廢止。那時為敷衍立憲運動,成立了所謂內閣,有總理大臣一人、協理大臣滿漢各一人。但行之不到半年,武昌起義就爆了。

    總上所述,從秦至清的中樞機構,其變化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由丞相、御史大夫制到三公制為一階段;由三公失權,尚書檯代起以及6續出現中書、門下省為一階段;由三省制的確立及其展為一省制為一階段;由一省制到內閣以及軍機處的興起為一階段。這種制度的一變再變,裡面都含有一個中心問題,那就是皇帝要抓權。至於清末的新內閣制,則又當別論了。

    上面提過,中樞機構是號施令的總部,號令都是用文字來表達的,自然要有草擬制詔的官,現在附帶提一提。

    秦及西漢,詔令大多通過丞相、御史大夫頒下,即由丞相屬員擬好出。御史大夫雖有秘書處長的職務,但所做的率屬行政工作,如「受公卿奏事」之類,並不大管草詔的事,偶有下丞相、御史的制詔,並看不出有專官管理。到西漢中葉尚書檯漸為政務總匯,草詔的事漸由尚書郎擔任。三國曹魏則改屬之秘書監、令。南北朝時又歸於中書舍人(初稱「通事舍人」),其制至唐中葉以前,無大改變。唐玄宗立翰林院,招集各色各樣的人,如下棋的、繪畫的……等等,作為政暇消閒之所,也找些詩文名家,假以學士之號,來談論文藝,偶然叫他們代擬詔令,後遂展為單獨機構,名稱「翰林學士院」,專掌重要詔令。其一般詔令,乃屬之中書舍人。於是演成「內制」、「外制」之分(內制是翰林學士擬的,外制是中書舍人擬的)。這時的翰林學士院實際是皇帝的機要秘書處。五代到宋,一承唐制,只是宋代間或不命正官,以「知制誥」或「直舍人院」代替中書舍人,以「直學士院」或「翰林權直」代替翰林學士,遼南面官也有中書舍人、翰林學士,但職位遠不如北面官「林牙」(契丹語譯音)之親重。金、元都沒有中書舍人,文誥之事,金多歸之翰林學士院,元則屬之翰林國史院。明初襲元制,但直稱翰林院,迨廢中書省後,內閣大學士成為「票擬」諭旨的專官,翰林官的職務減輕很多。清初沿明制,但自軍機處成立後,重要詔旨都歸軍機大臣或由大臣交給軍機章京草擬頒,內閣大學士只管些例行上諭而已,成為閒員了。

    中央各部門

    甲行政機構

    秦的中央行政機構有十幾個,重要者九,所以後來有「九卿」之稱。第一稱奉常,「掌宗廟禮儀」,是古代巫卜的綜合體。第二稱郎中令,「掌宮殿掖門戶」,統轄侍衛皇帝的諸郎,等於侍從武長官。第三稱衛尉,「掌宮門衛屯兵」,是禁衛軍軍長。第四稱太僕,「掌輿馬」,是皇帝車馬的總管理員。第五稱廷尉,「掌刑辟」,類似最高法院院長。第六稱典客,「掌歸義蠻夷」,是招待少數民族來朝的官吏。第七稱宗正,「掌親屬」,是管理皇族(包括公主)事務的人員。第八稱治粟內史,「掌谷貨」,是租稅賦稅的總管理官。第九稱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供養」,是宮廷的總務處。後來展成機要秘書處的尚書檯,原來是少府的屬官。除九卿外,還有掌京師治安的中尉、掌營建宮室的將作少府等列卿。總觀秦的九卿,除了廷尉、治粟內史和典客外,其餘六卿,職務多是屬皇帝私人方面,很少及於國政的。

    漢代沿秦制,惟名稱多有更改。如奉常改太常,郎中令改光祿勳,典客改大鴻臚,治粟內史改大司農(一度稱大農令),中尉改執金吾,將作少府改將作大匠。諸卿職務多有增減,尤其到東漢,少府所掌,部分歸入大司農,組織大為縮小。而自尚書檯展後,卿的職務不但被奪,即地位也越來越差了。

    尚書署展成台後,事務增多,在漢成帝時,遂派尚書四人,分曹治事。東漢至南北朝,曹增到二十多,於是合併三、四個曹,成為一部,部或五或六,還沒有定制。隋代仿周禮六官才定為吏、民、禮、兵、刑、工六部,部有四司。唐沿隋制,惟在高宗時為避太宗諱,改民部為戶部。從此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未變,司則間有增減。部的長稱尚書,副長稱侍郎,司的正副領稱郎中、員外郎。吏部掌官吏的銓敘和中下級官吏的選派,戶部掌戶口、租稅的政令,禮部掌祠祀、禮儀、考試的政令,兵部掌軍事和軍器的政令,刑部掌司法行政,工部掌土木工程的政令。本來諸卿在秦漢時期是政務兼事務官,迨六部制立,他們只是事務官,一切須聽部令,其職權之縮小,不問可知。

    諸卿職權,不僅受了六部侵削,有的更是由於新的機構之設置而被分去。如光祿勳在秦漢本為重任,但到曹魏,皇帝侍從改歸武衛將軍等統率,它就成了冷署,漸變為大宴時安排宴席的衙門(從南北朝時改稱光祿卿,明清時稱光祿寺卿)。又如衛尉,在秦漢時,地位僅次於光祿勳,也是從曹魏時起,衛士屬於武衛將軍,它漸變為管理軍用器物的機關。又如少府,在秦漢時是個繁劇之司,可是三國以後,其職務分別為殿中、門下省所奪,淪為管理織染之署(隋後改稱少府監)。又如大司農,在東漢時它本分得少府一部分職權,迨南北朝時,新設的太府寺又把它從少府得來的職權搶了過去,成為司農管倉廩、太尉管金帛的制度。又如太僕,南北朝以後,皇帝的車駕,不在職掌之內了,但將養馬之責擔在肩上,卻還不是閒曹。至如太常、廷尉(隋以後改稱大理,到清末未變)、鴻臚、將作大匠,算是沒有多大變動,而宗正從金元特別是明清兩朝,改為宗人府,以親郡王領其事,看來氣勢反倒巍峨了。

    秦漢以及南北朝以來增置的諸卿,雖然間或有所並省(如東晉初和南宋初),但皆不久即恢復。到了明代,才裁減為六個,即太常、光祿、鴻臚、大理、太僕等寺卿(在南北朝以後,都加「卿」字,明清則稱「寺卿」)和宗人府。其司農、太府歸於戶部,因此戶部直接管理起倉庫,以政務官而兼事務官了。清沿明制,二百六十年沒有大的更改,但在光緒末年,因為實行新官制,除了大理寺升格為大理院外,其餘的一律撤消名義,而將其職務分於各部(如太僕併入6軍部)。從此兩千多年來的九卿制遂告結束。至於明清所習稱的九卿,實際是拼湊的(即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加上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所謂「六部都通大」的長號為大九卿),與秦漢之制已不相同了。

    清末新官制,實開端於咸豐十年(186o年)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的設立,它是辦理對外交涉的機構。光緒二十七年(19o1)以後,由於帝國主義的要求,改為外務部,並且列於各部之上。此後為了辦理騙人的「新政」,6續增設和改變幾部,到宣統三年春,新內閣成立,共有外務、民政、度支、6軍、農工商、法、學、郵傳和理藩九部,部有大臣、副大臣以代替舊日的尚書、侍郎。此外,還有海軍衙門和軍諮府(即參謀本部)。這種組織就是北洋政府國務院的藍本。

    以上所述是中央行政機構變化的情況。大體上可以說是諸卿制和六部制的轉化。在諸卿制時期,設官分職多屬於皇帝私人事務。這是封建社會初期的現象。到六部正式成立,其職掌則屬國政,即諸卿所管的也多不是皇帝私人事務。這是封建社會成熟時期的現象。至於中央行政機構,自然不僅是諸卿六部,如國子監、秘書監等等,還有很多,但其重要性終不太大,不再詳談。

    乙監察機構(附諫官)

    提到監察制度,人們很容易聯想到「鐵面御史」。其實御史本是君王的機要秘書,戰國時,秦趙澠池之會,雙方各有御史記錄當時所生的事情,可為明證。但淳於髡對齊王問,說御史執法在場不敢放量飲酒,這個御史似乎已帶有監察性質了。

    秦始皇統一後,立御史大夫以副丞相,一方面掌天下文書,一方面掌監察,西漢沿襲其制。所以這時的御史大夫寺,還帶有內廷秘書處的職務,不是單純的監察機構。西漢末年,宰相變易名稱,為三司制。御史大夫改為與原來職務毫無關係的大司空。其秘書處職務已由尚書檯代替,至監察職務,則別立御史如,保留其原來的助手——御史中丞,以司其事。到這時,單純的監察機構才算樹立起來。此後由東漢以至南北朝,大體都相沿襲(東漢末,曹操為丞相,又恢復御史大夫,但在曹丕稱帝后,又回到原來體制。又元魏時,御史中丞改稱中尉)。至其組織,則秦時只有御史,漢改稱侍御史,並偶置檢校御史。御史既為監察之員,掌糾正官邪,號稱「天子耳目」。魏晉以後,且許風聞言事,不必提出實在證據。御史雖為中央官,但在秦時即派出監郡,謂之監御史,簡稱為監。漢魏以後,御史派出巡視之制仍然存在。

    隋世,因避諱關係改稱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並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專掌出外巡察。

    唐代御史台也以御史大會為長,而將治書侍御史改為御史中丞為之副(改名也因避諱)。下分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屬之,資歷淺者稱「侍御史內供奉」,其職務不但管內外監察,並且和門下省的給事中、中書省的中書省人,分值朝堂,受理冤訟,當時謂之「三司」。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資歷淺者也加「內供奉」三字。其職務主要糾察朝會時失儀和隨駕檢舉非違。三曰察院,監察御史屬之,資歷淺者稱「監察御史裡行」,並偶爾添設員外監察御史或試監察御史。其職務雖也掌內外監察,但以對外為主(武後時亂改官制,曾一度改御史台為肅政台,並分為左右)。

    五代及宋大致沿襲唐制。惟宋則御史大夫向不除科,御史中丞成了實際上的台長,而「內供奉」也都廢除,只「裡行」之制,間或有之。

    遼的南面官也有御史大夫等官,但實際無所事事。金元御史台都有大夫、中丞為之長2,下有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監察御史。已往的御史台,監察權及於全國,至元代則因有江南、陝西二行御史台,其中央的御史台,職掌所及就不是全國了。

    明初曾仿元制,至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為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為之長2。下依當時省區(正名為布政司),設十三道監察御史(明末定為十五道)。這些監察御史雖規定「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但以所冠道名為主。又常就其中選員帶著原銜出外巡按或監察的。至於地方上有較重要的事故生,則派「都」字號的帶銜出,所以《明史。職官志》將總督、巡撫都列於都察院系統之下,而不視為地方大吏。

    清初沿明制,至乾隆十三年裁僉都御史,而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又分別成為總督、巡撫的兼銜,而中央的只有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執行職權。至監察御史,到清末有二十二道,這是因為省區增加的緣故。

    以上是御史台展的大概。下面再略述諫官制度以及「台諫」的合流。

    諫官始於秦,稱諫大夫,後改稱諫議大夫,掌論議設諫。魏晉以後,又有散騎常侍,地位略高,也掌侍從規諫。北齊以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皆屬集書省,隋時並屬門下省。

    唐代有左、右二散騎常侍,分屬門下、中書二省,但以官高,不常除授,故諫議大夫事實上成為頭號諫官。此外又置左右補闕、左右拾遺,也分屬門下、中書二省,資歷輕者都加「內供奉」三字。

    宋初承唐制,但改補闕為司諫,拾遺為正言。這些諫官們徒有其名,多領他職,不務正業。於是另置諫院,以知諫院、同知諫院掌諫議之事。到神宗元豐改革官制,才廢諫院,正式以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分隸門下、中書二省,專供諫職。

    遼仿唐制,南面官也有諫議大夫、補闕、拾遺等官,不過並沒什麼作用。金采宋遼之制,置諫院,有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補闕、左右拾遺等官。元不設諫官。

    明初,曾置諫院,有諫議大夫、司諫、正言,但不久即廢,而以給事中之官兼領監察諫職,於是從宋以來「台諫」職權混淆不清的現象,到此時逐初步合流了。

    「台」指御史台,其對像為內外百官;「諫」指諫官,其對像為皇帝。台諫職權原本不同。但御史糾劾,有時不免夾雜諫諍的話,於是彈文類於諫草。諫官納諫,牽涉到用人時,常常要列舉其人的劣績,因而諫疏近於彈章。這樣,台諫職權就弄得混了。其現象在宋時已極顯露,並曾幾度下詔釐正,但終於沒見大效。明太祖可能是鑒於這個癥結,才索性把兩職合而為一,以免互相糾纏罷?

    給事中之民始於秦,是大夫、博士等加官,掌備顧問。漢代給事中有左右曹,分別審核尚書奏事。魏晉以至南北朝,才有專官,其職責則大致相似。唐代以給事中屬門下省,專掌封駁(凡詔令下到門下省,給事中認為不相宜的,得說明理由,退駁回去)。宋沿唐制,無大改變。遼南面官門下省也有給事中,但備員而已,無何職責。金之給事中為內侍寄祿官,其職大異。元以給事中掌修起居注,也和古制不同。到明太祖廢諫院以後,因而對於十三布政司有十三道監察御史去監察,而對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的監察,不願專屬之都察院,於是將給事中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分別稽核六部事務(還分別附帶監察六部以外的各機構),並付以「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的諫職。這種「一身而二任焉」的給事中,地位雖不高,但由於他們有矯正六部違失之權,所以權勢很大。明代公私文書雖常以「科道」並稱(科是各科給事中,道是各道監察御史),但道在中央,威風比之科則略遜一籌。清沿明制,但在明代,六科是獨立的,至清世宗雍正元年,將六科隸於都察院,於是科道表面上成為一家。

    以上是諫官制度以及台諫合流的展概況。

    按監察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史上一大特點。這個制度是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一種表現,皇帝因為對百官不放心,怕他們營私舞弊,影響他的統治,才設置監察機構,專事糾彈,「以儆官邪」。但凡事有利即有弊,監察制度也是如此。作御史的不一定都是「鐵面無私」,其中有意氣用事的,有假公濟私的,還有以「天子耳目之司」為權奸鷹犬的。如南宋初年,大賣國賊秦檜,看到某人不合己意,每示意給台官提出彈劾,就是一例。其實,即使「鐵面無私」,所糾舉的也未必都對。如宋神宗初年,才表主張變法的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御史中丞呂誨就上章彈劾,連王安石的死對頭司馬光都感到驚訝。就作人來說,呂誨還可算作端直一流的,就是因為頑固,拚命反對王安石上台。幸虧宋神宗銳意改革,沒有被這篇彈文所動搖,王安石才得展其抱負。假如碰到無定見的皇帝,恐怕「熙寧變法」未必能成為歷史上的名辭了。不過,由於這個制度的存在,使官員們不敢放膽為非作歹,它對鞏固統治上,並不能說沒有起一定的作用。

    地方機構

    秦時地方機構是郡縣二級。郡的行政長官為「守」;主軍事的為「尉」;掌監察的為「監御史」,簡稱為「監」。這是中樞機構的縮影。其邊郡或不設守,而以尉行守事。一郡轄若干縣,大縣的長官稱「令」,小縣的長官稱「長」,各有尉掌治安工作。郡守及縣令、長之下都有丞,類似辦公室主任。惟郡丞秩位低於郡尉,而縣丞地位則略高或等於縣尉。

    漢郡制沿於秦,只是後來將郡守改作太守,郡尉改作都尉。至於屬國都尉,則在新展的少數民族地方有之,具有半獨立的地位。邊郡多無丞而代以長史。東漢初,略有改變,各郡都尉均裁撤,軍民兩政,統歸太守,在必要時,可臨時增設都尉。漢代地方上層機構還有諸侯王國,簡稱為「國」。其時王國的境土很廣(如齊王有七十餘縣),而體制多仿中央,有丞相以輔王,有內史掌行政,有中尉主軍事,也有郎中令、太僕等相當於中央九卿的官。到文帝時,漸感覺到諸侯王們尾大不掉,便採取分封辦法,即在一個王死後,就原來境土,將他的兒子都封為王,各據若干縣,以殺其勢。或借口某王犯法,輕者削掉幾縣,重者收走一郡。迨景帝時七國叛亂平後,這種政策更加緊推行,不但諸侯王的境土小了,失掉反抗中央的憑借,而且還減損其體制。如為避免與中央官名雷同,將王國的丞相改名為相;或留王國各官的原名,而將中央的官名改變,如將郎中令改為光祿勳之類。這時,諸侯王的「國土」已不過一郡的大小。後來又實行「推恩」之制,就是除了王的長子繼承王位外,其餘諸子,都封為侯,於是王的權力更小了。接著索性將王國的內史裁撤,而以相理行政。所以西漢中葉以後的公私文件,常見有「郡國守相」之辭。諸侯王,經過這幾次改動,實際已是空有高位,毫無實權了。

    漢代的縣制雖多沿於秦,但也有變動。如列侯的食邑稱「侯國」,長官稱「相」;公主封地稱「邑」,長官稱「令」;有少數民族的地方稱「道」,長官稱「長」。至於丞、尉,不論縣、邑、道、侯國,都是一樣,只秩位高低不等。而大縣的尉也不只一個,如曹操曾為洛陽北部尉,就是一例。

    秦的郡監製度,漢初沒有採用。惠帝時雖又派御史監郡,但多不稱職,文帝時乃改由丞相派屬員到各郡巡視。武帝時,漢興已百年,土地漸漸集中,大地主在鄉里既為非作歹,而郡國大吏也多不遵守法令。這種情形自然會引起人民的不滿,因而影響到皇帝的統治。於是將全國劃分為十幾個大監察區,叫作州,又稱為部,每州派一個刺史。「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第一條是「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這一條是制裁大地主的。第二條是「二千石不奉詔書,遵守典制,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第三條是「二千石不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苛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第四條是「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這三條是為制裁郡國守相(他們秩位都是二千石)之貪贓枉法,苛暴偏私的。第五條是「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這一條是為制裁少爺們亂搞的。第六條是「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這一條是為制裁郡國守相和大地主勾結的。刺史秩僅六百石,地位並不高(六百石等於中級縣令),但他所監的郡國守相,都秩二千石。為什麼採取這以卑臨高的辦法呢?揆其用意,大概是因為他們入仕途年代較淺,世故不深,顧慮較少;而年紀又當壯盛,朝氣猶存,敢於破除情面,放手去作。成帝時,改刺史為「牧」。哀帝初,又改歸原制,不久復稱為牧。東漢光武帝再改稱刺史。此後直到東漢末年,因為干戈擾攘,因人而施,有的稱牧,有的仍稱刺史。但這時不論牧和刺史,都掌兵權,已不是單純的監察官了。

    從魏晉以至南北朝末年,地方行政的郡縣制度,大體上無甚變動,只是縣的長官一律稱令,「國」的長官,後來改稱內史,至於公國、侯國的長官則稱相,到隋統一後才一律取消。至於稱州牧者多是國都所在之地,外州則率稱刺史。不過,因為這三百多年,基本上處於分崩狀態之下,沒有戰事的年月很少,於是刺史多加上「使持節都督某某等州諸軍事」或「持節監某州諸軍事」或「假節督某州諸軍事」的頭銜,並加將軍之號(太守也多加將軍號),權勢很大,至於不加將軍的,當時稱為「單車刺史」,大率都是庶族的人,高門甲第者是不屑於干的。

    在東晉初,北方地主階級紛紛南遷,為了保持封建集團,多聚居一處,並不改原來地方名稱,如南州、南蘭陵郡之類,於是出現了許多「僑置州郡」。後來為賞軍功,又分置不少州郡,到北週末年,已有州二百一十,郡五百零八,其江南的陳室州郡,尚不包括在內。到隋初,將郡取消,只有州縣兩級。州的長官,除雍州稱牧外,余均稱刺史。又聚若干州為一軍區,長官稱總管。刺史,總管都加「使持節」。但此時之州刺史,實際等於從前的太守,而總管雖觖然冠以「使持節」,其威勢也遠非昔比。因為這樣一變,州的僚佐,也酌采近制,與漢郡不同。煬帝時改官制,以郡代州,長官復稱太守,並增通守以為之副,其餘也略有更動。至於縣,長官一律稱令,其下增主簿一官。

    唐初,改郡為州,玄宗天寶間,一度改州為郡,但不久又改郡為州。在稱州的時候,長官是刺史,在稱郡的時候,長官為太守,其職權和佐2,沒有什麼大動,僅通守一官裁掉了。至於都或陪都所在的州,率改為府,有尹和少尹等官。其軍區總管,改稱都督,僚屬和州相彷彿。都督中有加「大」字者,例歸親王遙領,事務由長史代行。縣級設官,和隋相同。惟唐代又恢復了對地方的監察制度,初行於太宗貞觀八年(公元634年),派卿監分簽字巡察各州,得罷免或升擢地方官吏,稱為黜陟使。後又派員四出,號巡察使。高宗以後,根據全國所分的十道,每道派高級京官一人,有時稱巡察使,有時稱按察使,有時稱探訪處置使,名稱變動頻數,到改稱觀察使,才算大體固定下來。而這時節度使權力已很大了。

    節度使本是臨時差使,始於中宗時候,其職權類似晉以後的使持節都督某某等州諸軍事。本來唐代雖有軍區的都督,但只管一般軍政,職任不重,所以才創出節度使這個官號來,而且並不設在內地。到安史之亂前夕,邊郡已有十來個節度使,所節制的兵員,多的七八萬,少的三五萬。安祿山兼范陽、盧龍、河東三鎮節度,手下的兵約二十萬,而且都是精銳,所以敢於造反。迨這次叛亂結束後,河北、河東都授予安史部將,而內地也分置節度使以位置有功的官員,於是演成「藩鎮之禍」,弄得中央號令有時「不出國門」。

    節度使都帶京官和御史大夫銜,又兼觀察使以及營田、度支、外置等使,集軍政、民政、財政和監察諸權於一身,簡直是個土皇帝,其威風遠遠過前朝的使持節都督。節度使有時置副手,稱節度副使,其下屬於幕僚的有行軍司馬、參謀、掌書記、判官、推官等等,屬於軍事的有都知兵馬使、兵馬都指揮使、都頭等等,組織相當龐大。這些幕僚和軍官,也是差使,都兼帶檢校京官銜(如杜甫就是以檢校工部員外郎為劍南節度參謀)。節度也偶爾有大使,和大都督一樣,由親王遙領,而以副大使知節度事代行職權。在節度使之外,有的州或置之防禦使,或置團練使,也都是差使,地位略高於刺史。從唐末以迄五代,刺史大率皆用武人,於是遂啟宋代以刺史為武職虛銜之制。

    五代和前後並立的十國,制度基本沿襲於唐,到宋代就大不同了,宋的地方行政也是兩級,基層是縣,設官與唐無大差異,但有時派京官為縣的長,稱知某某縣事,簡稱「知縣」,體制比一般縣令要高貴些。縣之上,有州、府、軍、監四級。自宋太祖行罷藩鎮政策後,不但節度使逐漸成為空銜,就是防禦使、團練使、刺史也不領本州之事,州政都派京官帶原銜前去管理,稱「知某州軍州事」,簡稱知州。所謂「軍」是指廂軍(地方軍隊),所謂「州」是指民政。其僚屬,屬於軍政方面的有掌書記、觀察支使(只限節度州)、判官、推官(節度州判官,以京官充者稱「簽書判官聽公事」);屬於民政方面的,則沿唐制,有各曹參軍。至於長史、司馬,根本無所事事,多用以位置被貶謫的大臣。府本沿襲於唐,除京府外,其職權、組織與州並沒有分別。軍也始於唐,但那時的軍只管一部分軍隊,不理民事。宋代於沿邊或衝要地區設置好些軍,其規模小的,例由知縣兼軍使;大的則派京官(武的居多)帶原銜去管,稱知某軍,地位等於小州,有的也轄一兩縣。監多屬礦區,小的由州府兼管,大的派京官帶原銜稱知某監,地位也等於小州。凡軍監的僚佐都少於州府。州府的副手稱通判,始於太祖。在這兩級行政機構之外,又有監察區,叫作路。不過,在宋代中央集權深入的政策下,這種組織的職權既不同於漢代刺史,也不同於唐代的探訪處置使或觀察使了。

    宋代每路有轉運司,長官為轉運使、副史、判官,一方面監察吏治,一方面收納州、府、軍、監所交納的賦稅,送至中央。又有提點刑獄司,長官為提點刑獄和同提點刑獄(由武官充任),掌稽考一路的司法案件。後來又增設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某路常平公事,專管常平倉或兼茶監專賣之事(微宗時一度設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學校的政令,不久即罷)。以上都叫「監司」。又有「帥司」,長官稱經略安撫使或安撫使,並兼駐泊兵馬都部署(後改總管)或兵馬都鈴轄,例以當路所在知州或知府充任。這種帥司的轄境,有的和監司同,有的並不一樣,如河北監司分東西兩路,而帥司則分四路。帥司除軍事外,也要受監司的稽查。

    遼的地方行政基層之縣,設官仿唐。京都所在之地稱府,有尹、同知、少尹等官。州府僚佐,略似宋而較簡。遼有五京,各有留守司,有留守、同知留守、副留守等,分別兼府尹、同知、少尹,總攬軍民諸政,各為一個大行政區,權任很重。遼也有地方監察官,但不常置。至於轉運使,則只管收納租稅,不足稱為監司。

    金代州縣與遼制相似。府則有總管府、散府之別。總管府除本府民政外,兼掌所轄各地的軍政,散府則只管民事。府官大致沿於遼,惟總管府則率以府尹、同知、少尹分別兼總管、同知總管、副總管。諸京也設留守等官兼府尹事,表面上與遼相同,但職權不似遼制之大。金轉運使職同於遼,也夠不上監司地位。因此曾一度以按察使兼轉運使,以重其權。至於按察使,初本稱提刑使,職務類似宋的提點刑獄,到章宗時才改為按察使。金末大亂,曾臨時在外地設行尚書省,俾得便宜行事,其制到元代就成了比較固定的行中書省了。

    元代府、州、縣制和金相似,只是在州制上,廢掉節度、防禦、團練等使,大州一律稱尹,小州稱知州,而縣令也改稱尹。又因為防閒漢人、南人,無論總管府、散府以及州縣,各置達魯花赤一員,基本上以蒙古人充任。各級達魯花赤的品秩雖分別與總管、府尹、州尹(或知州)、縣尹相同,但權勢是比較大的。在府州縣之上有兩種道:一種是掌軍民之政的宣慰使司,有使、同知、副使等官。這種道並不普遍。另一種是掌稽查司法的肅政廉訪司(初名提刑按察司),有使、副使、僉事等官。這種道幾遍全國,分別受中央的御史台、江南行御史台和陝西行御史台的領導,完全是監察機構。在諸道之上為行中書省,體制類似中央的中書省,也有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官。元末,在北方,曾前後設立幾個中書分省,那是為了軍務緊急,便於行事,並非固定制度。

    明代府、州、縣的長官一律改稱知府、知州、知縣,惟京都所在的府尹之稱仍其舊。其佐2,府有同知、通判、推官,州有同知、判官(後簡化為州同、州判),縣有縣丞、主簿,而無尉。府無總管府和散府之分,惟州則有直隸州和散州之別。「直隸」是直接歸布政使司領導的,地位略高於府。散州則屬於府。府及直隸州之上為道,道員例派布、按兩司的僚佐領之。本來明初曾沿襲元的行中書省制,到洪武九年(1376)才改為承宣佈政使司,簡稱布政司,長官有左右布政使,佐2為參政、參議。制度雖然改了,但習俗上仍稱為「省」。在一省中,除了負民政責任的布政司外,還有都指揮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因此,在明代省級最高機構有都、布、按三司之稱。都指揮使司長官稱都指揮使,佐2為同知、僉事,是掌衛所政令的。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長官稱按察使,佐2為副使、僉事,是掌司法事務的。布、按兩司的佐2,本與長官同在省城,後來將一省劃為幾個小監察區,名為道,有「守」、「巡」之分,大致由布政司參政、參議派出都為守道,由按察司副使、僉事派出者為巡道。此外又有些沒有地盤的專職道員,如督糧道、提學道等等,不再詳述。

    除了小監察區外,又有以省為單位的大監察區,仿照漢代刺史制度,派監察御史前往稽查,號為「巡按某處監察御史」,簡稱巡按。這是差使,並非地方官員。不過巡按官階較低,只能辦理例行公事,遇有重要事件生,每須派中央大員去辦,於是有巡撫(有的稱撫治)制度的樹立。始於成祖永樂年間,初本為臨時差使,到宣宗以後乃漸漸固定下來,且為便於執行職權,加上副都御史或僉都御史和兵部侍郎以及提督軍務或贊理軍務頭銜。終明之世,巡撫始終不算正式地方官,前後變革既多,巡區也沒有一定標準,有及於一省的,有不及一省的,有只轄幾省邊區的(如南贛巡撫江西南安、贛州,廣東南雄、韶州,福建汀州,湖南郴州等六府州)。巡撫職權到後來漸大,但遇有軍事問題生,牽連到幾省的,巡撫無能為,因而又有總督(有的稱總理或總制)制度的產生,始於景帝景泰年間,初設於北邊,嗣設於沿海和內地。其加衛以兵部尚書或侍郎為主,又因賦與監察權,另加都御史名號。自從有了都督,巡撫逐漸似總督的副手,而不設巡撫的地方,其職名率由總督兼領。

    清代縣級設官,無異於明,僅佐2多所並省,州也有散州和直隸州之分,但明代散州多有屬縣,清則不然(乾隆以後)。府官後來裁掉推官,而同知、通判又多派出去「分防」(在府境內),逐漸漸形成一個行政單位,名之為「廳」。又在的特殊情形的地方(在要是少數民族聚居地),設州置縣都不相宜,於是也成立一廳,派同知或通判為長官。廳也有散廳和直隸廳,後者與直隸州不同,它很少轄有屬縣。府以上的道依然保留。不過明代的道員是差使,本身沒有品級,完全看他所帶的是什麼銜,如帶布政司參政銜的道員是從三品,帶按察司僉事的道員則是正五品,而清自乾隆以後,取消兼銜,道員一律定為正四品。這樣,道員就不是差使而是實官了。至於省級高官,因為衛所制的廢止,都指揮使司隨之裁撤。布、按兩司雖一仍舊貫,而布政使只留一員。布政使在明代本處於省長的地位,所以有「藩司」或「方伯」等等別稱,但在清代乾隆以後,總督巡撫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遂失去行政上的獨立性而類似民政財政兩廳的廳長了。

    清初曾沿襲明代監察御史巡按制度,康熙後乃不派遣。到總督巡撫最初也變動不常,到乾隆時才固定下來,大致合兩三省設一總督,每省設一巡撫,其無巡撫省分,例由總督兼理。總督例加兵總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衛,巡撫例加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和提督軍務銜(總督、巡撫都是簡稱,後更簡化為「督撫」,其全銜,總督是「總督某某等處地方軍務」,巡撫是「巡撫某處地方」)。經過這樣一變,總督巡撫遂成為正式地方官,而巡撫乃等於省長兼軍區司令,總督成了大軍區的總司令了。

    清末改官制,道、府以下變動很小,省級則頗有增改,如按察使改為提法使,裁提督學政,設提學使,而東三省因地勢重要,將舊日的旗營管制改為內地省制,總督且加欽差大臣頭銜,以示隆重。

    綜上所述,二千餘年來地方官制,郡縣兩級,名稱上雖然有些更改,組織也不甚相同,但實質上變動並不算大。至於地方高級機構則不然,不僅名稱、組織常有更動,就是實質上的變化也極大。

    以上就是中國歷代官制沿革的大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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