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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不少讀者來說,安樂死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概念。一般地說,死亡都是一件痛苦的事,何來安樂乎?這先得從法醫學對死亡的分類說起。傳統法醫學將人的死亡分為非暴力性死亡和暴力性死亡兩大類。 非暴力性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由衰老和疾病引起的正常死亡。衰老引起的死亡,是年老衰弱引起的生理性死亡。它是高齡者生理机能減退和机体長期消耗的結果。人總是要死亡的,這是生命發展過程的必然結果,任何人都抗拒不了。在現實生活中,單純的衰老死亡是很少的,一般都伴有老年性疾病,如高血壓、動脈硬化、腦溢血等。研究推測,人的自然壽命有140∼150年,但活到如此高齡的人實為罕見。疾病引起的死亡,是由于人体某些器官或內髒發生病理改變和功能障礙,嚴重影響生命活動而引起的死亡,又稱病理性死亡。由于真正的衰老死亡极為罕見,好些衰老死亡都屬于症狀或体征不明顯的病死。因此,在法醫學上,老死和病死并無十分嚴格的區別。因為它們通常都不會涉及到法律責任問題,所以一般也不對其進行法醫檢驗。但是,某些發病突然,死亡迅速,或者生前似乎健康,發病無人知曉,而死后才被發現的死者,即法醫學上稱的急死者,常常被人們怀疑為暴力性死亡。這就需要法醫檢驗,以查明死因,澄將疑點。同樣,某些死者看來好象是病死。而實際上卻是暴力性死亡,甚至是他殺致死。這樣的案例,在實際生活中并不罕見,且這种表象也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這就要求法醫工作者一定要認真仔細地進行法醫學檢查和案情調查,謹慎分析判定死因。只有在能夠排除暴力性死亡的前提下,才能認定死者是病死或衰老死亡。 暴力性死亡又叫非自然性死亡,是由于來自外界的物理、化學因素或者其他能量大或作用強的机械的、生物學的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例如,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損傷、物理性損傷(高溫、低溫、電流、放射性物質等)、化學性損傷(各种毒物引起的中毒)等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死亡。這類死亡是他殺、自殺或災害、不幸事故的結果,一般都要涉及法律責任或法律糾紛的解決,所以,要經過法醫檢驗,查明死因,分清性質。這既是法醫尸体檢驗和鑒定的重點,又是法醫學研究的重要內容。 近年來,國外有些學者在法醫學對死亡的傳統分類的基礎上,又提出了安樂死的問題。他們認為,安樂死是与暴力死、病老死并列的又一類死亡現象。有些國家還通過法律予以确認。美國的有些州就有安樂死法案。1976年在東京還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 所謂安樂死,綜合各种文獻的介紹和有些國家法律的規定,其大意是:當一個面臨死亡并掙扎在難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樂地死去”時,他人出于道義考慮,用致死的手段傷害其生命,被認為是合法的行為。根据日本法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者构成安樂死:第一,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逼近死亡。第二,病人痛苦之劇烈達到令人目不忍睹的程度。第三,安樂死行為必須專為減輕病人的死亡痛苦才得執行。第四,需要本人意識神志清楚的真誠委托或同意。第五,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第六,執行方法必須在倫理上是正當的。 安樂死是否正當的問題,不僅在法學界、司法界、醫學界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就是在社會上也是一個熱門話題。我國法律未接受這一概念,就是說,按照上述條件致人死亡,在我國是違法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就是在法律上接受并承認安樂死的國家,其安樂死標准和范圍也是不易确定的。例如,美國新澤西州最近關于“死亡權規定”的新規定,“安樂死”就被認為是剝奪了病人就醫的正當權利而受到美國公眾的廣泛指責。9年前,美國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曾經宣布:對于長期昏迷的病人,可以停止治療。這种听任病人自行死亡的規定,稱為死亡權規則。1985年,該法院對死亡權規則又有補充規定:對于年老的病人,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尚有知覺,如果他的腦力和体力功能發生永久性嚴重損坏,即使得到維持生命的治療亦將不久于人世,則可以停止對其治療。 由于死亡的分類對于法醫死因分析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因此,關于死亡分類的研究,在法醫學中也總是占有它特殊的地位。 ------------------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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