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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國爭光的學者——法醫學概觀


  1985年6月,美國內華達州,著名賭城拉斯維加斯的一座大廈內,美國司法科學技術學會年會正在舉行著。會議大廳里座無虛席,講台上,一位中年科學家正操著流利的略帶點美國西部口音的英語在作學術報告。中年科學家的話音剛落,全場爆發出一片熱烈的掌聲。國外同行紛紛向他表示祝賀,還詢問具体的操作技術,索取具体資料。事后,美國南加州大學醫學院眼科研究所還就此課題同他達成進一步合作的協議。由于選題獨特而又切中美國時弊,他的論文《受虐待致死儿童的眼睛》以及《用掃描電鏡鑒別生前和死后的損傷》被選中在大會上宣讀。
  在美國司法科學技術學會年會的歷史上,還沒有中國人宣讀論文的記錄,這位贏得美國法學界青睞的學者,是新中國培養出來的法醫學家,我國第一位以法醫病理學家身份赴美考察的祝家鎮副教授。他所取得的成就宣告:法醫學在中國不僅有悠久的歷史、輝煌的過去,而且在現代也并未停滯不前,相反,卻正在躍躍騰飛。
  法醫學,顧名思義,是法學和醫學相結合而產生的一門邊緣學科。它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化學以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并解決法律上和司法中有關醫學問題的科學。從淵源上講,法醫學的誕生,是与古代法律的產生和發展分不開。法醫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和輝煌的成就。

  据《周禮》記載,周官有五听、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五听:是指在審判活動中,審判官吏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种方法。即一曰辭听,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听,觀其顏色,不直則郝;三曰气听,觀其气息,不直則喘;四曰耳听,觀其听聆,不直則惑;五日目听,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目毛)然。在這里醫學已在向法學靠近,并開始為司法服務了。我們從中可以看出法醫學的端倪。
  三宥:是當時犯人可以得到寬大處理的三种情況。一是不識,即因不知法而犯罪;二是過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三是遺忘,即因忘記法律規定而犯罪。在此,犯罪人犯罪時是否有記憶力,即犯罪時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是需要醫學來提供根据的。
  三赦:是當時可以赦免犯人的三种情況。這三种情況是幼弱(年少体弱,末滿7歲);老耄(年老昏耄,80歲以上);蠢愚(痴愚不能,生下來就是痴呆)。至于是否蠢愚,也是需要醫學知識進行鑒定的。
  据1975年湖北云夢秦墓中發現的秦代竹簡記載,至遲在戰國時代,我國就具有了法醫性質的檢驗工作,并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如在活体檢驗方面,秦律已有不同程度的損傷處以不同刑罰的規定。云夢秦簡還明确記載了兩個活体檢驗的案例,一是外傷流產病人,一是麻風病人;并介紹了外傷流產和麻風病的診斷方法,以及流產胎儿的鑒定方法。在現場勘驗方面,當時的一些案例詳細記載了現場的方位、四至,停尸處与周圍環境的關系,現場的血跡、足印、手印、膝印及工具痕跡,現場上留下的物品及其它物證。在尸体檢查方面,從系統記載的兩個鑒定案例來看,當時已注意到了損傷性狀,衣服傷与肉体傷的關系,以及凶器的推定等。并特別注意縊死案例中繩索索性質、走行特點、懸挂情況,還發現了縊死者有舌出、大小便失禁、解開繩索后的歎息聲以及索溝性狀,“不周項”的縊溝特征、椒郁色的生前縊溝特征。

  据《漢書·刑法志》記載,在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5年的西漢時代,法律即已規定,司法人員進行審訊時要觀察受審者的反應,量刑時對過失犯罪以及儿童、老人、孕婦和殘廢者都要從輕。根据東漢馬融在其著作中的記載,在公元25~220年的東漢時代,對損傷案件就應用了瞻、察、視、審等法醫學檢驗方法。
  唐律是我國現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充分吸收了秦漢以來的法醫學成就,又反過來對它的發展給予了极大的影響。綜觀唐律,它對于檢驗的規定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确規定了實行檢驗的對象,即尸体傷況及詐病者。相當于現代的尸体檢驗和活体檢查。檢驗不實要受刑事處分。
  二是明确規定了傷的定義,即“見血為傷”;規定了損傷的基本分類,即“手足他物傷”与“刃傷”,相當于今天的鈍器傷与銳器傷;并提出了确定致命傷,進行死因分析的必要性。
  三是明确規定了關于損傷程度、詐病、自殘、墮入胎、年齡、廢疾、篤疾等法醫活体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對致命傷進行了細致的分類,對不同的种類規定了不同的刑罰。

  唐律的這些關于法醫學問題的規定說明,唐代的法醫學,特別是在活体檢查方面,比先秦時期有了更大的發展。盡管如此,但是這個時期卻沒有法醫學專著誕生,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
  到了公元10世紀的我國五代后晉時期,和凝、和(山蒙)父子編著了我國現存最早的案例選編——《疑獄集》,將漢代以來的离奇疑案集于一書。“張舉焚豬”這一中外學者都十分熟悉,并無不佩服惊歎的著名法醫學案例,就是記載于本書之中。
  張舉是后晉吳縣人(今蘇州市),在句章縣(今浙江省慈溪縣界)做縣令。當時句章縣有一位婦女將其丈夫謀殺之后,放火燒了房子,詐稱其夫是被燒死的。丈夫家里的人覺得人死得蹊蹺,認為其妻有嫌疑,于是就告到官府。在審訊中,那婦女拒不認罪,始終說其夫是在房子失火中燒死的。張舉也不再徒勞地繼續審問。他叫人牽來兩頭豬,將其中的一頭殺死,另一頭不殺,然后堆起火燒這兩頭豬。結果,被燒死的那頭豬嘴里有灰。而那頭先就殺死了的豬嘴里卻沒有灰。張舉以這個結果,結合她丈夫的尸体情況(气管內無灰末),再對那個婦女進行審訊。那個婦女無法抵賴,只得認罪伏法。在這個案例中,張舉以呼吸功能的存在与否來鑒別是生前燒死還是死后焚尸。很明顯,活豬被投入火中,由于灼傷疼痛,必然拼命掙扎,大口端气。因此,不可避免地,柴火的灰末、碎屑就必然要被其吸入口腔和鼻孔,甚至被吸進下呼吸道。所以被活活燒死的豬,口鼻中必然會有灰末和碎屑。基于此理,死豬被燒則定無此景。因為已死的豬肌肉已經僵死,鼻子不能呼吸,口腔緊閉,灰末和碎屑不能進入。張舉用豬來做試驗,把燒豬之狀,借證于人,這在科學技術還相當落后的古代,是行之有效的,也是具有一定科學道理的。它代表了那個時代世界法醫學發展的水平。記載這個案例的《疑獄集》以及同時代的其他同類書籍,如《折獄龜鑒》、《棠陰比事》等等,總結和記載了一些解決疑難案件的經驗,包括對案件性質的分析、判斷及驗證,反映了祖國法醫學萌芽時期的成就。
  我國真正的法醫學的形成,是宋代以后的事了。我們說的法醫學的形成是指法醫學檢驗制度的建立和法醫學理論的初具規模。
  為了提高檢驗質量,自北宋真宗咸平年(公元1000年)至南宋宁宗慶四年(公元1198年)以敕令的形式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檢驗的法令,使檢驗制度更加完善。具体規定了哪些官吏施行檢驗,檢驗官職責、失職情況及應得法律處分。對于初檢、复檢、免檢也有明确的規定。
  宋代檢驗制度最重要的成就,還表現在官訂驗尸格目、驗狀与檢驗正背人形圖的頒布。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三者聯合應用于尸体外表檢查,有益于檢驗質量的提高。在法醫珤蔚取*
  第四,取下10指指紋、掌紋,以便与指紋檔案或者現場上取下的指紋、掌紋進行對比,認定死者。
  法醫檢驗無名尸体,要根据檢驗發現推斷死者的年齡、職業、居住地區和生活習慣,為查找死者提供線索。
  現代刑事科學技術可以依据死者的身高,發育狀況,外貌衰老程度(主要是根据皮膚的彈性,面部皺紋的出現,頭發及陰毛的顏色等來判定),牙齒和骨骼的發育狀況,牙齒的磨損程度,以及衣著的顏色、式樣等情況來鑒別無名尸体死者的年齡。
  死者的手腳茧皮厚度和分布情況,腳趾的形狀和排列,肌肉發達情況,衣褲的質料、式樣、縫紉技術、磨損的部位和程度、頭發、衣著上的粘附物,死者隨身攜帶的證件、票證、單据、以及有無職業病等情況和特征,往往与一定的職業有聯系,可以作為推斷死者職業范圍的依据。

  死者衣服的式

  在《洗冤集錄》之后的數百年中,法醫學的內容雖有增益,但由于研究者多為官吏,操作檢驗者被稱為件作,視為濺業,儒醫不愿從事這种職業,所以法醫學長期墨守成規,襲用舊法,發展緩慢;加之封建統治者閉關自守,夜郎自大,阻礙了科學技術的發展,以致我國近現代法醫學的發展反而落后于世界上技術先進的國家。
  在國外,公元前2220年,古巴比倫的《漢漠拉比法典》,就有關于醫療過誤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公元前后的巴比倫、波斯、希腊、埃及和印度的一些法典和著作中,也已有片斷的法醫學內容。据記載,公元44年,古羅馬統帥愷撤被殺于元老院內,當時是由一位羅馬醫生進行驗尸的。這位醫生在作了詳細的驗傷鑒定的基礎上,認定了在愷撤被刺的23個創傷中,胸部第1、2筋骨之間的刺創是致命傷。
  在我國的《洗冤集錄》等法醫學著作,大量被世界各國翻譯的同時期。意大利北部州的法律首先規定了委任法醫鑒定,委派警察醫生作法醫學尸体解剖。公元1553年,德王卡爾五世頒布《犯罪條令》規定殺人、外傷、中毒、縊死、溺死、殺嬰、流產等案件,必須作出法醫學鑒定。公元1575年,法國一位外科醫生發表了有關法醫學論文,論述了墮胎、殺嬰、雷擊死、縊死、溺死、詐病、生前死后傷鑒別等問題。公元1602年,意大利的又一位醫生出版了《醫師關系論》。這雖然比起來慈《洗冤集錄》晚350多年,但它還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稍晚些時候,羅馬教皇的一位御醫出版了《法醫學問題》,這使得西方法醫學進一步系統化了。公元1642年,德國菜比錫大學首先開設了法醫學課程。
  18世紀,隨著醫學、生物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發展,特別是出于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的需要,法醫學有了較大的發展。各國相繼出現了不少著名的法醫學家,出版了不少法醫學專著,發行了相當數量的法醫學雜志。從19世紀后半葉開始,法醫學已成為獨立的專門學科,法醫學的教學科研以及實踐方面的檢驗逢勃發展。法醫學越來越成為社會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門科學,并日益顯現出它的重要性。
  我國是古代法醫學的故鄉之一,《洗冤集錄》的出現,是我國古代法醫學在世界上取得輝煌成就的標志之一。但是,后來我國法醫學發展卻十分緩慢,到了近代,終于落在歐洲法醫學的后面。下藥必須對症,要發展我國法醫學,也很有必要分析一下我國法醫學落后的原因。一般說來,我國法醫學未完成向現代法醫學飛躍,有下面四個方面的教訓值得吸取:

  一是維護尸体外表,不准尸体解剖的封建檢驗制度,這种檢驗制度只能使法醫學在外表檢查范圍內取得某些進展,不可能完成向現代法醫學的飛躍。相反,歐洲的法醫學著作雖然比我國出現得晚,但法律允許法醫進行尸体解剖,這就使其法醫學有了迅速發展的可能性。
  二是檢驗人員分工不合理。在我國古代法醫學的發展過程中,法醫活体檢驗是由檢驗官吏、醫生進行的,清代仵作有時參与活体檢查;尸体檢查是以檢驗官吏為主,仵作為輔進行的。盡管檢驗官吏和仵作在尸体檢驗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歷代法令反复指責的官吏不愿參加尸檢,參加也不認真的狀況,就是這种分工不合理的結果,也妨礙了提高校驗質量,延緩了古代法醫學的發展。相反,在歐洲法醫學發展的歷史上,活体檢驗和尸体檢驗的重任始終由醫師肩負,這就有利于專業知識的縱深發展,從而成為歐洲法醫學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有利因素。
  三是法醫學內容法令化。這主要表觀在頒布尸檢、尸圖;頒布致命部位和致命傷;頒布《律例館校正洗冤錄》;把法醫學書籍法令化,這三個方面歷史地看,將法醫學內容法令化,使法醫學內容不容更改,特別是把法醫學書籍法令化,對法醫學的長足發展是不利的。
  四是某些現代科學落后。化學以及醫學各科,特別是解剖學、組織學、病理解剖學、藥理學、毒物學等与現代法醫學密切相關的學科的落后,也是古代法醫學未能完成向現代法醫飛躍的一個原因。
  以上這些原因,在新中國已得到很大的改善,從而推進了法醫學的發展。祝家鎮副教授走上美國司法科學技術學會年會的講台,就是一個證明。然而我國法醫學与先進國家的法醫學尚有差距,如何縮小差距,迎頭赶上,躋身于世界法醫學的先進行列。這的确是擺在我國法醫學界面前的一個嚴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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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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