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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隋文帝改革



這次改革,為後世的當政者們豎立了富國安民的樣板

  隋文帝改革即隋朝開國皇帝楊堅為加強中央集權而採取的一系列強化措施。
  隋文帝楊堅,弘農華陰(今陝西華陰東)人,父親楊忠是西魏十二大將軍之一。他15歲時因父親的功勳被授官散騎常侍、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封成紀縣公。周武帝時進位大將軍,襲爵隋國公,長女為太子妃。公元580年五月,入宮輔政。581年二月,他逼迫周靜帝讓位,建立隋朝,定都長安,取年號為開皇。589年,隋文帝完成了南北統一,結束了自西晉末年以來延續近300年的分裂局面。中國歷史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從開皇元年(581年)開始,隋文帝即著手一系列的改革。
  他首先廢除不合時宜的北週六官制,基本上確立了三省六部制度。以利於加強中央集權。三省,就是尚書省、門下省、內史省。這三省的正副長官,即尚書省的令、僕射,門下省的納言,內史省的監、令,都是宰相。三省都是最高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尚書省下設吏、禮、兵、刑、戶、工等六部。每部設尚書,總管本部政務。此外,有御史台和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等九卿。在地方,簡化行政機構,廢除郡一級地方官,實行州、縣兩級制。官吏的任用權一概由吏部掌握,禁止地方官就地錄用僚佐。
  隋文帝建立的這一整套規模龐大、組織完備的官僚機構,表明封建制度已發展到成熟階段。自隋定制,一直沿襲到清朝。
  其次,隋文帝下令制定對後世法律影響深遠的《開皇律》,為維護地主階級利益確立法律根據。《開皇律》分為12篇。判刑的名目有五種:一是死刑,二是流刑,三是徒刑,四是杖刑,五是笞刑。為了緩和階級矛盾,修訂《開皇律》時,廢除了一些酷刑,如梟刑——斬首懸於木桿上;轘刑——車裂;宮刑——破壞生殖器。也一概不用滅族刑。同時,減省一些刑律,減去死罪81條,流罪154條,徒、杖等罪千餘條,總共保留500條。
  這個新的封建法律,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明文規定貴族官僚享有法律特權。凡是在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即所謂「八議」範圍內的人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都可以減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錢來贖罪。
  第三,隋文帝採取了許多經濟措施以鞏固其統治。他頒布了關於均田和租調的新令;下令將百姓成丁年齡由18歲推遲到21歲,丁男服役期限由1個月減為20天;戶調絹由1匹(4丈)減為2丈;丁男年滿50,免役改庸等。這些規定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使農民有更多時間從事農業生產。
  他還整頓了府兵制,加強中央對軍隊的控制權。西魏、北周建立的府兵制,士兵另立戶籍,完全脫離生產,實際上是地方豪族的武裝,統兵權不歸中央。隋文帝改變了這種情況,規定軍人戶籍屬州縣管理,平時參加生產,兵農合一化。使府兵制和均田制結合起來,既保證國家的兵源,又加強了對農民的奴役和控制。中央政府設立十二衛,各衛設大將軍,為府兵最高將領,歸皇帝統管,加強了封建國家對軍事機構的直接控制權。
  此外,建立科舉制,廢除九品中正制。開始,隋文帝命令各州每年推選三個文章華美、有才能的人,到中央受官。後來,隋文帝又下令,京官五品以上,地方官部管刺史,要由有德有才的舉人擔當。到隋煬帝時,定十科舉人,開設進士科,以考試詩賦為主,選擇「文才秀美」的人才。這標誌著科舉制度的產生。科舉制度的創建,重才學而不重門第,削弱了門閥大族世襲的特權。這種「任人唯賢」的改革,對後代影響很大。
  隋文帝所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對削弱地方豪強勢力,加強中央集權起了積極的作用。隋文帝統治的後期,國家富足強盛,編戶大增,倉儲的豐實為歷史所罕見;全國安寧,南北民眾得以休息,社會呈現空前繁榮景象。隋文帝所創隋制,為唐朝以後各朝所遵循,在歷史上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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