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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四十一章 陰陽術數﹙一﹚ 文 / 戰靈子

    ps:《易傳》系辭上有一段話,叫做「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這就是赫赫有名的天地之數。簡單說它是一種質和量同一的數,是對千差萬別的事物進行了最本質的抽像與概括的數。

    天數有五個,地數有五個,五個相加有各自的和,天數和是二十五,地數和是三十,所有數的和是五十五。

    一、天地之數

    《易傳》系辭上有一段話,叫做「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這就是赫赫有名的天地之數。簡單說它是一種質和量同一的數,是對《無》《錯》千差萬別的事物進行了最本質的抽像與概括的數。

    天數有五個,地數有五個,五個相加有各自的和,天數和是二十五,地數和是三十,所有數的和是五十五。

    ﹙一﹚天地之數的來源

    天地之數雖然僅六十幾個字,但從內容來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或三個階段。第一個層次是從天一到地十;第二個層次是從天數五到而各有合:第三個層次是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沒有第一層次就沒有第二層次,沒有第二層次也就不會有第三層次。

    1、第一個層次

    天一中,「天」表現的是質。「一」表現的是量。

    天地之數是一個序列。在這個序列中。天一是當作開端提出來的,這就是說,在天一這個階段,地二天三等等還沒有出現。於是在這裡我們遇到了「開端的不可思議性」這樣一個問題。我們只能說,當作質的天一,只是一種不同於「無」的存在,就其內容或規定而言,和「無」沒有什麼差別;當作量的天一。只能說它不是零,它是以零為界限,至於零在甚麼地方則不清楚;因而天一到底多大多小,也仍然是個未知數。地二是與天一不同質的另一種存在,地二不是兩個天一相加的結果,正如一隻羊再加上一隻羊是變不成一頭牛的。地二比天一幸運,因為它以天一為開端建立自身,沒有天一就沒有地二,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地二是天一的繼續和發展;由於地與天具有不同的質,所以。與其說地二是天一的繼續和發展,不如說是對天一的否定。地二是否定了的天一,確切說是在否定天一的過程中建立起地二自身。當作量的地二,其實是個「第二」,在「地」的範圍內,它也是個「一」,只是這個一在量上也不等同於天一那個「一」。

    地二與天一的區別是明顯的,不僅質上不同,在量上也不同。那麼二者又有什麼聯繫呢?它們的聯繫除了上面說的地二以天一為開端建立自身外,更重要的是地二以天一為尺度複製或衡量自己。我們知道,事物和用於衡量這個事物的尺度是有區別的。事物不能自己衡量自己,只有借助於它物;用於衡量事物的尺度不等於直接就是這個事物,正如石頭可以用於稱量大象,但石頭不等於直接就是大象。地二的真實含義是「相當於一個天一的地」,「相當於」不是「等於」,好比說電燈泡就其形狀而言相當於鴨梨,能說電燈泡等於鴨梨嗎?這也是地二比天一幸運的地方,天一不僅是一個沒有開端的天一,而且是一個沒有尺度的天一。如果說天一的尺度是天一,這就又回到同義反覆;如果說天一的尺度是零,因為在天一這個階段,除了零以外,再無它物,在這種情況下,「相當於一個零的天一」,其實就是零,比零不多也不少。但是,天一畢竟是有質有量的,為了確定天一的質和量,或者說為了尋求衡量天一質和量的尺度,就需要對天和地的其餘部分,繼續衡量下去,這就又有了天三、地四等等,直至地十。

    天三與地二的區別與聯繫,如同地二與天一。它也可以看成是地二的繼續和發展;是對地二的否定;是以地二為尺度測量天的一個結果;由於質的不同,在量上無法同地二比較。

    天三和天一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一個是三,一個是一,自然不能混同。但是天三與天一的聯繫卻常常被忽略或誤解,首先,天三與天一具有同樣的質,因此可以作量上的比較,在作量的比較時,人們很容易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天三是天一的三倍,或者天一是天三的三分之一,其實這是不對的。我們知道,當天一第一個出現的時候,它是孤零零的,因而是一個「絕對物」,它只承認在它的外面有個零;當著地二出現的時候,天一失去了自身,變成了一個尺度;當著天三出現的時候,天一又由一個尺度或標準,再變成一個單位,原來它不是絕對物,而是一個絕對物的部分,在它自僧外,還有與自身相同的東西,不僅是質上相同,量上也相同。地二之所以稱二,除了它是個第二以外,還因為它自身又加上了天一這個尺度,同樣,天三之所以稱為三,也是因為它除了是個第三以外,還在自身上加上了地二這個尺度。拋開了外在的尺度,天三和天一在質和量上沒有任何差別。但是,天三畢竟是在天的範圍內第二個出現,從連續性的角度,或者說從重複、延伸或積累的角度,天三也可以說是二,就量而言,天三是天一的二倍,或者說天一是天三的二分之一。

    如果我們把天一至地十看成是事物對自身內部矛盾的兩方面的相互度量或相互規定的話,那麼,地四、天五等等,它們的相互關係也形同地二、天三,這裡不再贅述。事實上,一切事物內部都包含著矛盾,事物即矛盾。而天一至地十,正是對其矛盾著的兩方面的質和量的相互規定的過程。或問,既然是相互規定的過程,為什麼到地十以後不再繼續規定下去呢?原來,這裡所說的事物,是一個**的完整的事物。所謂**,是指除了這個事物以外,不存在或不承認存在其它事物;所謂完整,是指事物有始有終。如果把天一看成「始」,那麼地十就是「終」。假定在地十以後繼續規定,那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改變這個事物,變成其它事物,顯然這違反了前面規定的**的前提;二是不改變這個事物,

    ,那麼就是在原地「兜圈子」,這種圈子無論兜多少,對事物的質也再不會產生絲毫影響,這好比一個梨是梨,一百個、一萬個梨還是梨,它們之間的區別只是量上區別,而沒有質的區別。(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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