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等思想驅逐優良思想的「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及其反法則
「格雷欣法則」(gresham』sla)在思想領域的射影
sun1ine
哲學中的「劣等思想驅逐優良思想」現象又稱之為「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這是「格雷欣法則」(gresham』sla)在思想領域的射影,它是以21世紀中國思想家兼新時代的無產階級人士沈雷(sun1ine)的名字命名的。認為,實際優劣不同但是具有同等的存在和展可能的思想當被人們賦予了公認價值,且不等於其實際價值時,實際劣等的思想必然會取代實際優良的思想成為主要的流通思想,即主流思想。這個規律主要生在真實被割裂人類社會中,人們以公認的形式規定了思想的優劣,當公認的優劣與實際的優劣不相同時,這個現象就會生。公認上被低估的思想(實際價值高於公認價值的思想,即「優良思想」)必然會被人們私下珍藏、不示於眾、以各種形式加以毀滅或者在其他的基礎上生根芽,公認被高估的思想(實際價值低於公認價值的思想,即「劣等思想」)必定占主流。
在真實下,沒有任何公認形式干預,也沒有所謂的公認價值作為衡量的標準,各種思想由於實際優劣不同,可能相互促進,自由展,最後趨於平衡,同一,即公認價值等於實際價值。這些思想由於平均展度不同,其中,平均展度較快的思想,由於展勢頭堅挺,實際擁有價值較大被人們認為是硬思想,即「優良思想」;反之,平均展度較快的思想,由於展勢頭疲軟,實際擁有價值較小,被人們認為是軟思想,即「劣等思想」。在真實下,人們根據理性,往往樂意接受硬思想,即「優良思想」,而不願意要軟思想,即「劣等思想」。從而實現了優勝劣敗,形成了「優良思想驅逐劣等思想」的局面。此可謂「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的反例,也可稱為「反沈雷第一法則」(antisun1ine』s1stla)。
請注意一下幾點,否則可能完全誤解上述的法則
註解:
1.「反沈雷第一法則」(antisun1ine』s1stla)的假設的是在真實下,而不是在實際中。如果實際中,即在真實被割裂人類社會中,人類不一定時刻掌握著理性,即使某刻掌握著也不一定遵循它,人類是情感動物,促使他們作出選擇的不一定是理性、情感,同樣還有無數的可能因素。
而且在真實被割裂人類社會中,人類看不到真實,他們只能看見部分,即使根據理性,他們也只能在他們看見,且被他們所理解的,不管他們的理解的錯誤與否,的基礎上面作出選擇。同樣人類看不到無限,他們存在於有限中。所以實際中,「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起主要作用,而「反沈雷第一法則」(antisun1ine』s1stla)則隱藏在背後,為波動式的、螺旋型的展最終導致正確的結果提供可能。
2.作者在「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和「反沈雷第一法則」(antisun1ine』s1stla)中對「優良思想」和「劣等思想」定義是不同的。
「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中的那兩個定義是以公認價值和實際價值為自變量的等式另一邊函數的值,即具有相對性。
「反沈雷第一法則」(antisun1ine』s1stla)中的那兩個定義,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當成具有絕對性。但是請注意我所註明的是在某些情況下,不一定僅有在一種情況下,也不能去除這個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來認識這個絕對性。
如果把兩條法則中的同名定義誤認為是一個,那麼可能犯了定義錯誤,當然他們在更大的範圍裡面具有同一性,但真正理解它們必須越,越我下的這些定義本身,才能達到。
3.如果一個思想的「實際價值」的展度快於「公認價值」的展度,如果它的「實際價值」大於「公認價值」,那麼,它將成為「優良思想」。如果一個思想的「實際價值」的展度慢於「公認價值」的展度,如果它的「實際價值」小於「公認價值」,那麼,它將成為「劣等思想」。
4.思想由於不像貨幣一樣會因為擁有而減損其他人擁有的可能,相反可能促進其他人擁有的可能,即任意的兩個以上思想都可以被一定範圍的人類全體擁有,而不減損其自身的數量或者質量,相反可能促進被擁有的思想的展,即被擁有反而可能增加了這個思想的數量或者質量。
5.在真實下和在實際中可能的展是不同的。因為假設真實下的展是沒有相互阻礙,只有相互促進情況下的最優展,這種情況在實際中是並不存在。我說的阻礙不是指衝突,因為某些類型的衝突可能導致展,而不是阻礙展。
6.公認價值的存在是以人們已經知道為前提的。如果人們不知道某個思想的公認價值,那麼這個思想的公認價值就不存在。至於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如何去形成一個思想的公認價值,不在本條論述範圍之內。
7.在註解6成立的情況下,如果人們不知道公認價值的實際變化,例如數量和方向,他們的公認價值就固定在過去的那個公認價值上。
8.接著舉幾個相對具體一點的例子,至於更加具體的例子,讀者可以從相對不具體的自行導出,我不寫在這裡。
假設:
「混亂」和「秩序」初始價值都是1。
如果,一定「樣本人群」認為「混亂」和「秩序」的公認價值如果同樣是1,那麼「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所描述的驅逐現象並不生。
如果,一定「樣本人群」認為「混亂」的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1,例如是:1.2。
同時認為「秩序」的公認價值小於實際價值1,例如是:o.2。
那麼很明顯,「混亂」由於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劣等思想」,而「秩序」由於公認價值小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優良思想」。
這樣根據「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劣等思想驅逐優良思想,此時該「樣本人群」選擇「混亂」為主流思想。
如果,一定「樣本人群」認為「混亂」的公認價值小於1,例如是:o.2。
同時認為「秩序」的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1,例如是:1.2。
那麼很明顯,「混亂」由於公認價值小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優良思想」,而「秩序」由於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劣等思想」。
這樣根據「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劣等思想驅逐優良思想,此時該「樣本人群」選擇「秩序」為主流思想。
8.1讀者讀到這裡應該已經十分奇怪了,剛剛上面舉的兩個例子裡對於兩個思想的公認價值都是「此增彼減」的,可以用「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中「優良思想」和「劣等思想」加以解釋,那麼如果生並非「此增彼減」的情況,例如「同增同減」,或者「一增或減同時另一不變」的情況,如何用「優良思想」和「劣等思想」加以解釋呢?
如果沒有現這個問題可能就沒有跟上我的思考了,要抓緊啊。
看到這裡,讀者可能已經能夠現上面所述的註解2中「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中「優良思想」和「劣等思想」是相對的概念所隱藏的含義了。
人類的思想不是無限的,全體的,所固定的只是部分,也僅僅可能只是一個部分啊。
8.2要回答註解8.1的問題,必須對「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進行修正,修正後的「沈雷第一法則o1)才能回答這個問題。
好,先看看「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的初稿中的部分定義:
實際價值低於公認價值的思想,即「劣等思想」。
實際價值高於公認價值的思想,即「優良思想」。
「劣等思想驅逐優良思想」
8看兩個思想的公認價值「一增或減同時另一不變」的情況,要解決這個問題特別簡單,真正簡單嗎?不在本條加以論述。
只要再下一個定義,「將公認價值等於實際價值的思想,叫做「平等思想」。」就完成了原法則的修正。
在「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中,如果存在「平等思想」的話,那麼將生「劣等思想」驅逐「平等思想」,而「平等思想」驅逐「優良思想」。
8看一下,如果生看兩個思想的公認價值「同增同減」的情況。
先,兩個不同的思想僅僅以公認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這個量,是無法直接加以比較的!因為這兩個思想實際價值的量可能不同!先前我只是假設兩個思想的初始實際價值為1,這是個理想模型中一個理想的假設。因為思想本身的實際價值可能會展,即可能其實際價值不等於1,並且任兩個思想在同一時刻的實際價值不一定是相等的,在這種情況下各思想之間僅僅用公認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這個量是無法相互比較的。
其次,兩個不同的思想僅僅以公認價值的量也是無法直接加以比較的!其實讀者從「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中「優良思想」和「劣等思想」的初稿中的定義就可以現了,決定思想歸屬的其實是實際價值和公認價值之間的一個相對的量(當然不一定要用量,要用比例也可以,這裡只是為了描述清晰,避免重複可能造成的誤解而已)。
這樣,定義一個公認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再與實際價值的比值的量就可以進行相互比較了吧?
我在思考人類是怎麼進行這種判斷的?
於是,我再下定義進行修正。
公認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再與實際價值的比值如果是正的,那麼說明是高估了該思想的實際價值,即該思想相對劣等。相反,這個比值如果是負的,那麼說明是低估了該思想的實際價值,即該思想相對優良。這個比值的正負,是一個方向上的量,可以說是個矢量的方向,而那個比值的絕對值是個長度上(類似的太多了,可以隨便取)的量,可以說是個矢量的模。用這個比值可以對比兩個思想的相對優劣性,就可以決定該思想的相對優劣性這裡把它取名為「相對思想優劣量」。
8例子來說明這個「相對思想優劣量」起的作用,最後再推導出最終的修正案。
還是同樣的例子。
一定「樣本人群」認為「混亂」的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1,例如是:1.2。
如果同時認為「秩序」的公認價值小於實際價值1,例如是:o.2。
那麼,「混亂」的「相對思想優劣量」為(1.2-1)/1=o.2/1=o.2。
「秩序」的「相對思想優劣量」為(o.2-1)/1=-o.8/1=-o.8。
那麼很明顯,「混亂」的「相對思想優劣量」為o.2,它是正的,說明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劣等思想」。而「秩序」的「相對思想優劣量」為-o.8,它是負的,說明公認價值小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優良思想」。
再比較「混亂」的「相對思想優劣量」大於「秩序」的「相對思想優劣量」,即o.2>-o.8,該「樣本人群」選擇「混亂」為主流思想。
一定「樣本人群」認為「混亂」的公認價值小於1,例如是:o.2。
如果同時認為「秩序」的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1,例如是:1.2。
那麼,「混亂」的「相對思想優劣量」為(o.2-1)/1=-o.8/1=-o.8。
「秩序」的「相對思想優劣量」為(1.2-1)/1=o.2/1=o.2。
那麼很明顯,「混亂」的「相對思想優劣量」為-o.8,它是負的,說明公認價值小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優良思想」。而「秩序」的「相對思想優劣量」為o.2,它是正的,說明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劣等思想」。
再比較「混亂」的「相對思想優劣量」小於「秩序」的「相對思想優劣量」,即-o.8&1t;o.2,該「樣本人群」選擇「秩序」為主流思想。
上面兩個例子其實就是原來的例子,只是換一個一個角度去看,結果現,該「樣本人群」選擇「相對思想優劣量」大的那個思想,即高估了的那個思想、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的那個思想,也是相對低劣的那個思想,來作為主流思想。
至於同增同減一增或減同時另一不變的情況的例子,留給有興趣的讀者自己去做,我就不騙字數了。
9.從修正案1中可以現,例子出現的零點的分界是由於我先前做的固定,即「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的定義後產生的,所以,並不能以此來證明真實中的零存在或者不存在。
1o.如果有兩個「樣本人群」認為同一思想的「公認價值」不同,那麼可能會生分裂、產生衝突等現象,這是十分自然的。
11.上面的例子很簡單,因為對像只有兩各,即僅列舉了兩個思想,那麼在多個思想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呢?我想只要初中畢業的人都可以從上述公式推導、展其他情況下的公式,不需要我來耗費多餘的勞動力去寫在這裡,讓有興趣的讀者去思考不是更好嗎?我僅僅提供一些可能。
12.上面各條中都不談或者略微涉及展,例如:實際價值的展、公認價值的展。
送給有興趣的讀者一個可能比較有趣的模型去玩玩。
試著把「思想」變成數個國家的名稱或者是哲學流派,當然只是象徵意義的,推導一下它們的展過程和相互之前的聯繫,可能十分有趣,但這方面我所知甚少,只能提供一個空曠的模型,模型中具體部件,我就不能全部提供了,至於讓這個模型展起來,像機器一樣開動,還是具有了生命力,活了過來,就不是我能做到的了。
認價值」是自然形成地結果,不是外界強制力迫使樣本對像接受的,否則以這個被強制力迫使接受的「公認價值」作為「公認價值」,那麼由「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得出的結果將是不定的。
即「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中「公認價值」是排除外界強制力作用的。
14.被驅逐的「優良思想」,請不要使自己變得比「劣等思想」更加「劣等」,要知道在真實下,你的本質並不會由於「公認價值」而生改變,那麼在實際中你也可以保證自己的本質,成為更加「優良」的「優良思想」。真實是不會被改變的!
人類不像真金實銀那樣具有客觀性,它們具有相當的主觀性,他們在實際中,出於愛,又被自己的愛所傷害,又由於受限於人類的不完全性,完全具有作出與他們的實質相反的思想和行為的可能,一旦他們使自己的「優良思想」變得比「劣等思想」還要「劣等」,而且比「公認價值」還要低的時候,就會被動承受嚴重的「道德風險」,低到一定程度之後,又會被動承受更加嚴重的「法律風險」。其實,由於受限於人類的不完全性,他們自己可能也不知道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可能完全是出於愛以及自己對真實的誤解。
這個道理,我今天才現。
這裡將紀伯倫的《沙與泡沫》的起詩歌致那些「優良思想」的現在的或者是曾經的持有者們。
我將永遠走在這些海岸上,
在沙與泡沫之間。
漲潮會抹去我的足跡,
海風也會吹走泡沫。
但是海與海岸卻會留存,
直至永遠。
15.本條將先給出一個模糊的定義,讀者可以在頭腦中產生一副大體的圖像,然後再去逐漸地將其量化。否則先在這裡放一個全部是精確數值的函數關係的定義,讀者可能從中倒是很難現作者真正想要表達的思想。
一個群體在某一時刻佔據主流的思想和不佔據主流的思想的情況和帕萊托定律有些相似。
帕萊托定律是意大利經濟學家帕萊托(v;f;d;pareto,1848∼1923年)在研究了英國、普魯士和意大利等國的財富和收入分佈的資料後現了這樣的現象:少數的富人掌握了國家大部分財富,而眾多的人只佔有少量的收入。後人稱這種收入分佈規律為帕萊托定律。(摘自自學考高等數學(二)概率統計教材)
在社會經濟和自然界中,這類現象普遍存在,那麼在思想領域,該定律是否存在類似的情況呢?
我先不給出事實證明,只給出一個假設,以後會逐漸將證明放入的。否則引經據典,附以大量的數值和函數關係,那麼思考的火花有可能就被大量的這類事實所湮滅了。
假設:一個群體在某一時刻佔據主流的思想的數量僅佔所有思想不大的比例,倒是那些在同一時刻存在但是不佔主流的思想的數量倒是占所有思想更大的比例。
但是持有思想的人數與之恰恰相反,給定群體中人的數量並不在所有思想中平均分佈或者是隨機分佈。
占所有思想比例不大的的佔據主流的思想被持有的人數是占該群體所有人數的絕大的比例。
而那些占所有思想比例更大的不佔主流的思想被持有的人數倒是占該群體所有人數的不大的比例。
這個假設,即「是否佔據主流的思想占所有思想的比例與持有是否佔據主流的思想的人數佔全體人數的比例,呈現反比例關係」為「沈雷第二法則」(sun1ine』s2ndla)這是「帕萊托定律」(pareto』sla)在思想領域的射影。
「沈雷第二法則」(sun1ine』s2ndla)中思想分類成「占所有思想比例不大的的佔據主流的思想」和「占所有思想比例更大的不佔主流的思想的思想」兩部分,作的對比也是部分與部分之間的,沒有說過哪個部分中的一個思想和另一部分中的一個思想對比。
因為「占所有思想比例更大的不佔主流的思想的思想」數量比「占所有思想比例不大的的佔據主流的思想」大,但是持有「占所有思想比例更大的不佔主流的思想的思想」其中的一個的人數,與「占所有思想比例不大的的佔據主流的思想」其中的一個的人數對比,結果可能是不定的。
這很好理解吧?即使不用事實證明,其實也可以推導得出。
占主流的思想,根據「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可以被認作為是「劣等思想」。
那些不佔主流的思想如果根據「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應當被認作為是「優良思想」嗎?
不,那些不佔主流的思想被區分為「優良思想」和比當前占主流的「劣等思想」還要「劣等」的思想。
為什麼存在這麼一個例外?讀者在繼續閱讀完本條後會現,這其實並不是一個例外。
這樣,
1)比當前占主流的「劣等思想」還要「劣等」的思想;
2)占主流的「劣等思想」;
3)「優良思想」,
三部分根據各自的優劣的相對程度為x軸,持有人數為y軸,可以想像出一條鍾型曲線。
x軸正方向趨向於相對的「優良」;x軸負方向趨向於相對的「低劣」。
這條鍾型曲線中間部分是當前占主流的「劣等思想」。
這條鍾型曲線右邊那部分是「優良思想」。
這條鍾型曲線左邊那部分是比當前占主流的「劣等思想」還要「劣等」的思想。
因為x軸定義是優劣程度,這是一個相當模糊的定義,但是如此與更加精確的定義相比,反而具有更多的展的可能。
如果思想的「實際價值」是不斷展的,思想的「公認價值」以某種關係跟隨思想的「實際價值」的展。這裡說的「公認價值」是指一個群體的「公認價值」,不是指群體中某個個體的「公認價值」。即「公認價值」是群體中所有個體「公認價值」某種平均的結果。
相信不少思想敏銳的讀者看到這裡已經現了,我之前作的鋪墊,和「群體」和「個體」之間可能構成的關係。
接上面的,群體的「公認價值」隨相應思想的「實際價值」的展而展了,如果群體中某些個體的「公認價值」沒有展,或者展的度低於群體某種平均展度的話,會生什麼?
可以根據「優良思想」和「低劣思想」的定義,(註:這裡因為群體和群體中的個體在同一時刻同一思想實際價值是相等的,所以可以直接根據「優良思想」和「低劣思想」的定義進行比較)
個體的「公認價值」-實際價值>「公認價值」-實際價值
也可以根據「相對思想優劣量」的定義,
(個體的「公認價值」-實際價值)/實際價值>(「公認價值」-實際價值)/實際價值
得知此時這個群體中的個體的「公認思想」比群體的「公認思想」更加劣等。
這表明什麼呢?
即這個群體中的個體的「公認思想」向代表群體的鍾型曲線x軸負方向移動了,即變得更加劣等了!
注意,這種負方向移動不是由於個體的「公認價值」降低了,個體的「公認價值」不變,甚至提高了,但是只要個體的「公認價值」展的度低於群體某種平均展度的話,由於個體不是孤立的,他存在的基礎不是隔離開來,他處於一個群體中,所以在群體展的趨勢下,在鍾型曲線上,他表現為自動地向x軸負方向移動了!即被展的趨勢所逐漸淘汰了!
為什麼說「淘汰」呢?
前面寫過,鍾型曲線左邊那部分是比當前占主流的「劣等思想」還要「劣等」的思想。
這些被「淘汰」的群體中的個體將逐漸自動地歸入此類。
為什麼說歸入此類的那部分個體是逐漸被「淘汰」了呢?
歸入此類的那部分個體將因為他們的「公認價值」與群體的「公認價值」不同,所以就要冒著占主流部分思想持有個體不冒或者相對少冒的各種風險。
風險隨x軸負方向逐漸增大,先是「道德風險」,向x軸負方向增大到一定程度之後,就可能是「法律風險」了。
16.其實本文後面的部分和前面的部分都是相互聯繫的,互相依托,有些即沒有依,有沒有托的部分,可能並不是毫無意義的,在以後文章中可能成為預設的鋪墊。
雷第二法則」(sun1ine』s2ndla)是否成立其實對「沈雷第一法則」(sun1ine』s1stla)並沒有直接的關係,上面談到如果「沈雷第二法則」(sun1ine』s2ndla)成立,那麼可以近似出一條鍾型曲線,如果不成立呢?就不存在這樣一條曲線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能控制的因素已經被控制了,所以即使不成立,,那麼也只能影響曲線的形狀,並不影響上面的其他證明過程。
18.上面談到了鍾型曲線左邊那部分,即「比當前占主流的「劣等思想」還要「劣等」的思想」,本條將會談及鍾型曲線右邊那部分,即「優良思想」。
註:以上由sun1ine參考百度百科中「格雷欣法則」(gresham』sla)的相關定義,在自己往日不斷思考展出來的智慧及其基礎上,即時原創而成。
原創時間:2oo8年1月15日星期二18時18分18秒
最後存盤後,雙擊屏幕底端的任務欄最右邊的時間,出現的奇跡!作者也被感動了!
參考,百度百科「劣幣」。
參考,百度百科「反格雷欣法則」。
參考,百度百科「劣幣驅逐良幣」。
摘錄時間:2oo8年1月15日星期二3時57分之後幾分鐘內,具體數據略。
本文未完成,不斷修改中,其中還有不少原理驗證中,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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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o8年1月16日星期三
新增註解8及之後各項、補充原註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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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o8年1月17日星期四
新增註解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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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o8年1月23日星期三
修改註解2,原先用「增減量」定義得太含糊了,現在略微修改的精確一點。
修改註解3,原先定義的太混亂了,現在自己看得都糊塗了,現在改成相對能夠看得懂的定義。
新增註解15、16。
新增註解17,但即開頭,思想早就形成,但是,今天太累了,過幾天再接著打。
這篇文章,今天看了看之前的閱讀量,看的人少,看懂的人更少,真正看懂的人就更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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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o8年1月24日星期四
修改註解15
「反函數」是誤打,改成「反比例」。
其他略微補充。
第二定律補充。
註解調整順序
原註解17改為註解18。
新增註解17。
註解14引用一詩歌。
由於上面所述僅僅是1.o2-版的,最新的版本可能只有在我個人的網站才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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