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判斷的先驗定律
邏輯判斷的先驗定律(草稿)
下面的思想除引用先人的話外的是原創的
中立原則;
肯定原則;
尋求原則;
中立原則
中立原則是一種看待事物的方法,不論善良或者邪惡,不論混亂或者次序都可以用它來看待事物。
概念能不能被教授?能教授的概念是什麼?
人的智慧所限,憑借感官無法直接面對無窮的變化,這時理性的能力出現了,他將無窮的變化加以限定,形成一種能被人所能比較容易處理的結構。由於這個結構是由個體自己所形成的,並不斷的展,使之於真實的表象-無窮的變化相匹配,使人能夠通過這個不斷展的結構來對真實有所瞭解。
從無窮中尋求統一,從變化中尋求固定,從展中尋求靜止,欲求與結果,目的與原因,索取與奉獻種種使人很難真正接觸到真實。
舉個特例:喝茶,希望保留的茶的原本的風味。這個風味是茶樹在自然環境中生成的,並經過人類以一定方法加工後,經過一段過程和時間後才具有的。隨著時間的流逝,這種茶的風味會慢慢流失。不管是清香還是苦澀都是浮華,在時間的長河中都會變質。如果目的在於與自然相和,行為卻不符合自然之道,迷失在行為中,失去了本來的目的,自然勢在而必不可得啊。自然向我們奉獻,我們除了向其索取還會作些什麼呢?瞭解自己真正所尋求的,道法自然啊。
所謂能被教授的東西,能被瞭解的東西也如上所述,只有自己思想中形成和展的才可能接觸到真實。所謂科學也如此,只有不斷展的才是科學,所謂的科學只是能符合外界部分的人能感覺的表象的假設所形成的,並不是真實本身,學習它們持此態度,可以使其在頭腦中展,而不被其固定住。
將思想以文字固定下來,以自己的語言,以自己的知識,以自己的概念,以自己的思想,自己的經歷和體驗,以自己的前提假設來把頭腦中思想的結構,以自己某些智力、智慧和技能,記錄下來。他人所具有的與著文人的不可能完全相同吧?即使是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中所具有的也不是靜止不變的,而完全相同的吧?從源思想的結構,源假設集,文字,目標假設集,目標思想的結構的轉換中,兩方的假設集是不同的,轉換也很難被認為是無損的,憑什麼認為能從文字中就能獲得著文人的思想呢?甚至當原思想者,著文人不是同一個人,這在歷史中很常見。不論是同時期還是之後的時期中,不論是古老的轉換為相對現在的,不論是將一種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語言,無論是將某地的轉為當地的,無論是轉換為符合某個群體的假設集,甚至將假設集分類,某些按照不同的假設集的某類進行轉換,你還能認為從文字中能獲得你之前認為你能獲得的什麼嗎?
以語言口頭描述的也於文字描述類似,從中我們能獲得的只是一個由自己所搭建的可能隨時坍塌的架子而已,不通過自己的思考和實踐,這個架子的功能是很少的,而這麼少的功能自己能不能意識到一些還不能被肯定呢。
隨著歷史的推進,特定的概念本身的解釋也在不斷地展著。歐洲中世紀「高利貸」一詞有著比現在更廣闊的範圍。連討價還價、以及索取正常範圍內的利息等都被看作為是它的表現。現在的人們看起來好像這是不可思議的。人們的假設集的基礎變化了,假設集也變化了,概念的定義自然也遵循支持它之所有如此的東西的變化而生適宜的變化,否則就有可能被淘汰了。
瞭解自己愚蠢的程度。瞭解人類的智慧的程度。
瞭解概念是如何形成和展起來的。
瞭解思想和文字之間的結構是如何相互轉化的。
我認為在看待問題上就不能持有主觀或者客觀的態度,什麼客觀?你的智慧認為自己所持的是客觀的態度嗎?只有中立地看待問題,不為自己的態度所限制,不為自己的視角所限制,才能去除自己設置在通往真實大道上的障礙。
肯定原則
通過肯定來否定。
一個思想或者概念,只有在自己的頭腦中,才能被自己理解,才能被自己所形成和展。
書上印的不能、權威說的不能、大多數人的思想也不能、傳統和習慣也不能、他人頭腦中的更不能。
如果不加思考的去相信這些不能的,就是盲信。盲信當然也有盲信的價值,它也有其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不能否定它,但是否能掌握它又是另一回事了。
一個思想一旦在頭腦中形成了,它就可能被相對地固定下來,你要否定的就是被你固定下來的東西,注意一下,是你在頭腦中固定了這個。
所以你否定的是你自己設定的前提,設置固定的這個東西。
所以通過肯定,前面說的概念在頭腦中形成和展也是一種。其實就否定了你之前想要否定的東西。如果以另一種肯定,尋找其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其結果也就將你之前想要否定的東西所否定了。
這樣,你之前要否定的就變成了歷史。
對它的否定,就構成了它的展。
既然展,就有阻礙展的。
尋找、認識它們,避免鑽牛角尖,在實踐和思想中促進其展。
當然,如果不知道,那就談不上否定。
和思想一樣,道德也是如此,從外界直接獲得的道德,像從書本中,他人中,大多數人中,獲得的道德,不會改變一個人的本質的。這樣,自我必然在思想和實踐中必然和這些外來道德衝突。舉個特例吧,你可能會想到外來道德可能將外部與自我利益相對立,好像兩者相互衝突,不能並存,一定要分個先後?這麼獲得的道德必與自我衝突,及可能說這是偽道德,是偽善。這樣,好像只能從自我出,吸收,產生,展出來的與自我比較相匹配的道德才是自己認為的真正的道德。自己的本質只有自己才能改變。萬物運行皆有其道、皆有其趣,「妄」圖從外部改變,是很難做到的。
上面的理論當然也有其相對性、前提、根據,不是我不將其寫出來,而是如果我全寫出來了,寫得出來嗎先不論,有人會去看嗎?老子說:「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天地之間,其猶橐龠(念:馱月,意:風箱)乎?虛而不屈,動而愈出。多言數窮,不如守中。」又猶如三緘其口之金人「無多言,多言必敗,無多事,多事必患。」無論從內從外,無論多言或不言,知道守中即可。敗何?愚蠢而已,為人即受人身所限,為智力、智慧所限,敗之舊我,舊之為基,成之新我,我即是我,我亦非我,此無窮也,有何不可?
前提之一是在於從個體、自我與概念、思想、道德的角度去看的。當然角度有多個,其他的我就不寫了。
相對性從前提可以看出一些來。
書上印的不能,不是說讀書無用。
後面的也不是讓你去否定權威,不聽他人的話。
只是描述關係從中瞭解一些如何去看,如何去聽的準則和方法。
上面關於道德的描述也不是說他人都是偽善,書上寫的都是偽道德,關鍵不在這些外在的東西上面,自身的理解這些東西的處理邏輯才是。
這裡說的肯定不是簡單地去作肯定。而是脫肯定(或者否定)的過程、思維。
當一個概念出現了,在頭腦中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假設支持它,那末是去肯定還是去否定它呢?
肯定或否定後還會去尋求其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嗎?
這個後續的尋求的可持續性是前面的肯定和否定的判斷的效果的一種檢驗方式。
這種檢驗方式是脫原肯定(或者否定)的過程、思維的。
舉一個特例:
一個嫌疑犯,如果被懷疑的罪行成立,將被處死。
那麼在法院開庭前,陪審團是不是應該懷疑這個嫌疑犯犯了罪呢?或者在懷疑的思想基礎採取行動,以證實其犯罪呢?
如果有懷疑的思想存在,那麼必定去尋找證據證明懷疑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與中國古代懷疑鄰居偷了斧頭,那麼鄰居看起來就像個賊的思想是類似的。那麼在沒有找到證據之前,這個嫌疑犯就是罪犯嗎?有人說嫌疑犯有罪,那麼這個嫌疑犯就是罪犯嗎?有個權威說嫌疑犯有罪,那麼這個嫌疑犯就是罪犯嗎?有個權威說太陽是繞著地球轉的,你就肯定這個概念嗎?
肯定和否定的是什麼?那些肯定和否定是損害可持續展的基礎的呢?
我在《英語國家概括》中現西方法律有一個「無罪推定原則」,即法院審批前嫌疑犯默認無罪,也就是說任何人對其進行思維和作判斷前要以其無罪為前提。以此實現人權的保護和法律的公正。這個原則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在那裡呢?
那麼看一看我們的作任何判斷時是不是像未被法院宣判前直接或間接地「殺死」嫌疑犯、或者沒有「殺死」這個程度那麼大,有「明顯」的質和量的區別?可能僅僅損害了嫌疑犯的某些可持續展的基礎?會不會同樣地將自己思想展的可能性一併殺了呢?
這個例子只是為了演示一下肯定的意義。法院的誤判不談、例如中世紀西方對科學家們的審判不談、人權等等也不談,這些都不在本文中談論。作為21世紀的中國人,少談現代,少談中國,談談西方、談談中世紀應該是符合現道、和現道無直接衝突吧?我不知道。
尋求原則
尋求原則即在中立和肯定的基礎上尋求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
像其他原則一樣,這條原則也是變化的,需要不斷被展的原則,在思想和實踐中衝突。
在我的其他文章中有更多描述。
看看下句的相對性在那裡?
「有些人在觀察自己時,並無法誠實地面對自己,也不願根據事實來剖析自己。對於自己所犯的錯誤,更想盡辦法予以掩飾。像這樣的人怎麼能客觀地分析事情,進而掘出事實所在呢?」
本段摘於危機管理的界定(哈佛商學院mba管理全集)管理者卷威廉;沙門第三章企業病的治療,第164頁
我對此的認識的摘選:(其他的可能在以後出的文中出現。)
我肯定自己所犯的錯誤,這是如何現、尋求的問題。如何對待自己所犯的錯誤則是另一個問題。但是我的肯定不等於「剖析」。因為「剖析」這個詞在某種意義上包含了「如何對待自己所犯的錯誤」的某種含義。在尋求中如何包含了「如何對待自己所犯的錯誤」假設,這就違背了中立原則。
而「掩飾」則是現自己犯了錯誤,去尋求或者沒有去尋求、知道也可能不知道自己錯誤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而採取的行為。
而其採取的「掩飾」這種行為是不是損害其可持續展的基礎呢?
沒有現這些概念的聯繫而將其以無法描述的方式聯繫在一起產生的認識對我來說很難被認為是具有理性的。由此我現先驗的錯誤的聯繫可能是一種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