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人口增殖,與賦役政策、婚姻政策關係極大,尤其和前者。比如人頭稅、徭役稅的徵收輕重,人丁、次丁、老、黃小年歲的規則,孕婦及其丈夫免役與否的臨時規定,都影響著人口的出生率和成長率。本文不接觸這麼多問題,專談人口與婚姻法定年齡的關係。
歷朝政府關於婚齡的法規,有兩種類型。一是常規的,確定法定婚齡,即規定男女到多少歲才可以結婚;一是臨時性的,視當時社會情況而制定,這種法規就一個朝代講是偶見的,把許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現它們的共同性:是為解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而制定的。
政府強迫人民到一定年歲必須結婚,否則給以制裁。我們所見記載,此說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說的聖王時代,也即古人所說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講:「昔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墨子·節用上》)墨子認為上古男子2o歲、女子15歲必須結婚,這是法令規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說的是那一個時期的事實,有沒有這一事實,很難確證。我們確知政府實行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時代的越國。越王勾踐被吳國戰敗回到會稽,臥薪嘗膽,準備力量進行復仇,實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訓」的方針。「生聚」的內容之一就是為增殖人口,因而宣佈:
「女子十七歲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這是把男2o歲、女17歲定為最遲結婚年齡,即必須結婚的年歲,而不是可以婚配的歲數。
西漢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書·惠帝紀》)漢代人口稅中有一種算賦,是15歲至56歲的男女成年人交納的,每人一算,12o錢,但是商人和奴婢要交二算。惠帝這個法令使15歲至3o歲的未婚女子多交算賦,且達常人的5倍,商人交二算是為實行重本抑末政策。這一婚齡規定對未婚女子的處罰比商人重得多,簡直是把她們當作罪人對待了。
正式建立西晉的晉武帝在泰始九年(273)下令:
「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晉書·武帝紀》)女兒到了17歲父母還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強行把她匹配了,要那樣,還不如父母趕在17歲以前讓她結了婚。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詔令:「自今以後,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鰥寡,所在軍民,以時嫁娶,務從節儉,勿為財幣稽留。」(《周書·武帝紀》)女子13歲就要成親,是我們所知的法令中年歲最小的。
唐太宗貞觀元年(627)詔書講:「其庶人男女無室家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怎樣以禮婚嫁呢,詔令解釋道:「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勞抑以嫁娶。」(《通典·禮·男女婚嫁年紀議》)中央要求州縣官督促15歲女子、2o歲男子的婚配,必須進行完畢,但在執行中要注意政策,不給民人硬性分配配偶。
我們把歷次強制結婚年齡的法令,列成下表,讀者可能瞭解得更清楚:
朝代年號、公元男年女年春秋越王勾踐,前5世紀2o17西漢惠帝六年,前189年15∼3o西晉泰始九年,273年17北周建德三年,574年1513唐貞觀元年,627年2o15這些法令告訴我們,男女到一定年齡必須結婚,否則由政府加以處罰和強行婚配,而規定的年歲又很小,甚至小到女子還處於少年階段,這是政府實行強迫早婚政策。
此類法則都是在特定情況下制定的。
通常的婚齡,同男子的冠禮、女子的笄禮年齡相一致,因為原則上說冠、笄禮之後,男女可以成親了。冠、笄禮的年齡各個時期的說法也不一致,大體上說是男子2o歲,女子15歲。這只是一種說法,冠、笄禮本身就沒有怎麼實行。政府聽民眾自行婚姻的年齡,自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的詔令起,有了明確的說法,即是「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唐會要·婚嫁》)。北宋初年實行開元法。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下令,民間婚娶,依《朱子家禮》進行,即男16歲、女14歲,聽其婚配。
清朝繼承了明朝的立法。明朝政府還就宗室子女的婚姻,議定15歲以上可以婚配(王圻《通考》)。歷朝政府的聽婚年齡,並沒有什麼法律約束力,到年齡的結婚與否固然不管,沒有達到婚齡的結親,政府也不過問,童養媳制度存在就是明證。
從這裡看來強制婚齡的法令反映出一種嚴重的社會問題。
為什麼有的王朝要在一個時期內強迫人民結婚呢?我們看制定那項政策的社會狀況就可以明白了。越王勾踐的法令出現在春秋五霸爭雄、吳越戰爭以越國慘敗而結束的時候,北周武帝處在南北朝長期混戰的年頭,漢惠帝、晉武帝、唐太宗則在大規模的長期戰爭之後,即都是長期戰爭或剛剛結束的時候,戰禍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銳減。
以國家掌握的人口數字來說,東漢人口達到56oo多萬,經漢末三國大亂之後,西晉只有16oo多萬,僅及東漢的2/7。隋代人口46oo萬,在南北朝長期戰爭之後,未恢復到東漢水平。隋末農民戰爭後,貞觀時人口雖比武德間有所增加,也只有12oo多萬,不過是隋朝的1/4。人口少,勞動力不足,因而影響賦役的徵收和兵力來源,為解決這個問題,統治者希望通過強迫早婚,達到增殖人口的目的。關於這一點,越王勾踐就有所說明,他認為賢君之政,人民自然奔向那裡,人口就多了,他不是賢君,不能使民歸之如流水,但是他表示「將率二三子夫婦以蕃」,即鼓勵多生產人口,所以他規定「壯者無娶老婦」,「老者無娶壯妻」(《國語·越語上》),為的是使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結為夫妻,以便生養,而年齡搭配不當,就不生育或少生育了。他之所以讓男2o歲、女17歲必須婚配,也是為繁衍人口。而把早婚政策與人口增殖關係說得極其明白的是南朝中軍錄事參軍周朗,他在給宋世祖的上書說戰爭使人口損失一半以上:「自華夷爭殺,戎夏兢威,破國則積屍竟邑,屠將則覆軍滿野,海內遺生,蓋不餘半。」他認為一個政權,「不患士之不廣,患民之不育」,把人口減少看作是嚴重的社會問題,為此建議政府實行強制民人早婚的政策,但凡「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宋書·周朗傳》)。
孟子講諸侯有三寶:土地、人民和政事,沒有一定數量的人民,國家也就不成其為國家。人口與國家的關係,漢魏之際的政論家徐干說:「故民數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敢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中論·民數篇》)糧食器物是人生產的,賦役、兵役都要人去服務。缺少人,一個政權就沒有大量的財政收入和可供役使的人。為增加人口,統治者就採取了強迫人民早婚的措施,就制定了漢惠帝等的那些政策。
政府為使少年早婚,提倡簡化婚儀,節儉辦婚事,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詔令中「以時嫁娶,務以節儉,勿為財幣稽留」的號召,就是講的這個原則。如果婚姻雙方競要財禮和嫁妝,貧窮之家很難及時婚配,更不要說提前結親了。早婚令是權宜之法,但提倡婚事中的儉約,如果能在通常法中加以堅持就好了,可惜歷朝統治者慮不及此。他的眼光盯著人口,是為向臣民要賦役,當人口多了,就不注意提倡節儉婚姻了。
在頒布的強制早婚法令中,我們還可以看到,政府提倡寡婦再婚,如前述貞觀詔書表述極清楚。唐以前的人們對再婚女子並不或不怎麼歧視,但對守節的表示讚揚。貞觀令講孀婦喪服期滿,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配,當然,對於堅持不改嫁的也不強迫。婦女二次結婚,本應同男子一樣,是她的權利,但在男尊女卑的社會卻對二婚女子橫加指責,可是在早婚令實行時,政府就鼓勵女子再婚,在客觀上也是對守節觀念的衝擊。
在實行早婚令時,政府往往還採取其他措施鼓勵民人婚姻,如魏孝文帝到山西巡視:「所過問民疾苦,以宮人賜貧民無妻者。」(《魏書·高祖紀》)讓宮女同貧民結婚,解決怨女曠夫的婚配問題,不管出於什麼原因,也是一種善政。
早婚令實行中,有的政府在賦役政策上獎勵民人生育。越王勾踐規定,孕婦將要分娩,公家派醫生看護,幫助產婦催乳哺育嬰兒,如果一胎三子,公家派乳母,一產二人,公家給食糧,資助產婦家庭把嬰兒養好。漢高祖七年(公元前2oo年)法定,百姓家生養兒子,免除他家兩年的徭役(《漢書·高帝紀》)。漢章帝元和二年(85)詔令,過去百姓產子,三年不收他的算賦,現在增加一條:給孕婦保胎糧三斛,豁免他丈夫一年算賦(《後漢書·章帝紀》)。暫免賦役,對於貧苦人民保胎保嬰有實際價值,有利於嬰兒的生存、成長。後世政府展這項政策,對一胞多胎的產婦家庭給予物質資助,成了一項社會福利事業。
總起來看,歷朝政府為增加人口,強迫民人早婚,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當作罪犯來對待,是極沒有道理的。強令少年結親,對於他們的身心健康是一種摧殘。
因此,即使在人口稀少之時,強制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足取的。人要在生理育成熟了,才能結婚生育,這既符合婚姻者本身的利益,也是人類優質再生產的前提,早婚令恰恰違背了這種自然的要求。它反映古代統治者把人當作一種生殖勞動力、兵力的工具,他們根本就不把平民當作人來看待,這就是封建時代不講人性,是它的野蠻的表現。
早婚令提倡節儉辦婚事,主張寡婦再婚,這是有積極意義的。惟因它同增殖人口的迫切要求結合在一起,當這種迫切性減弱時,就不再強調這些了,所以它的積極意義只在短期內有效。就其本身講,也不是早婚令的固有內容,無需過分看重。我們只能對早婚令持批評態度。
人口數量關係著政府的賦役多寡,歷朝政府總是希望增殖人口,當人口銳減時尤其如此,這是維護歷朝統治者的利益所決定的。人口增長並非對社會展總有好處,統治者根本不會考慮這個問題。在現代人口爆炸成為世界性的問題之後,如果還不認識人口爆炸的嚴重性,那就是不能原諒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