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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騰世紀 古今政府制度 唐朝地方官制 文 / 編輯手札

    唐初依隋舊制,地方上有州(郡)、縣兩級。據《舊唐書·地理志》的記載,貞觀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國有358州,1,551縣。州縣均按其地位之輕重,轄境之大小,戶口之多寡以及經濟開水平之高低分為上、中、下三等。三萬戶以上為上州,二萬戶以上為中州,二萬戶以下為下州;五千戶以上為上縣,二千戶以上為中縣,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其餘為下縣。近京之州稱輔州,京都所在縣名赤縣,京之旁邑謂畿縣,此外還有雄、望、緊、上、中、下等級,一般也是按戶口多少而定的。

    州的長官為刺史,唐玄宗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州為郡,改刺史為太守。後復稱州,上州刺史從三品,其下佐官有別駕1人,從四品下,長史1人,從五品上,司馬1人,從五品下,錄事參軍事1人,從七品上,錄事2人,從九品下,此外還有司功、司倉、司戶、司田、司兵、司法、司士等七曹參軍各1人,皆從七品下。又有市令、丞、文學、醫學博土等;中、下州刺史皆正四品下,其下佐官仿上州,但不全置。別駕(中州不置)、長史、司馬稱為「上佐」,唐制規定,凡刺史缺員或為親王兼領時,上佐可代行州事。但在一般情況下,上佐並無具體職任,因其品高俸厚,又不親實務,故多用以優待宗室或安置閒散官員等,所以自居易稱這類官為「送老官」。諸曹參軍分掌各州府的軍政、財政、刑法、農田以及戶糧諸事務,稱為「判司」。諸曹「判司」由各州錄事參軍事統轄。未設司馬之州,錄事參軍為刺史之佐,處於綜領督察的地位。

    縣的長官不分大小統稱令。京縣令,正五品上;畿縣令,正六品上;上縣令,從六品上;中縣令,正七品上;中下縣令,從七品上;下縣令,從七品下。佐官有縣丞、主簿、縣尉等(京縣增設錄事2人)。《新唐書·百官志》說:

    縣令掌導風化,察冤滯,聽獄訟。凡民田收授,縣令給之。每歲季終,行鄉飲酒禮,籍帳、傳驛、倉庫、盜賊、隄道,雖有專官,皆通知。

    可見縣令統管一縣所有軍政事務,親自處理刑獄。縣丞為之副,縣尉分判眾曹,催征租賦,主簿掌文書簿計。此外,還有七曹佐官,是應州府七曹而設,因事務不多,一般不常設。

    州、縣官員都是「親民」之官,一方面要負責刑獄治安,征斂賦役;另一方面要「宣揚德化」、「勸課農桑」,「務知百姓之疾苦」。因此,《冊府元龜》卷636《銓選部·考課》說:「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儉,盜賊多少」,就是吏部考核州、縣官吏政績的標準。各州縣每年造一次計帳,向尚書省報告戶口及明年所征的課役。《新唐書·食貨志》說,各州縣必須把每年徵稅的數目「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所以,州縣官員的選任,得人與否,對封建政權的穩固關係甚大。唐自太宗開始,就很重視地方吏治,據《貞觀政要》卷3記載,他曾說自己「居深宮之中,視聽不能及遠,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輩實理亂所繫,尤須得人。」他親自過問刺史的選用,並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凡作「善事」的就在其名下記上一筆。貞觀八年(公元634年)又派李靖等13人為諸道黜陟大使,到各地巡查,陞遷廉吏,懲罰貪官,問民間疾苦。

    州府的判司及縣的簿、尉,雖然職位不高,但一般也是進士及第後的起家之官,若上有官員提攜,下有州縣推薦,幾經遷轉就可能入朝為郎官、御史,甚至可以外派為州刺史,直至藩帥,所以唐代一些高級文職人員大多在基層擔任過這類職務。

    唐代都或陪都所在地有「府」的建制。玄宗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為京兆府,洛州為河南府,并州為太原府,長官稱「牧」,由親王掛名遙領,實際主持府政的是「尹」。如上都京兆尹、東都河南尹、北都太原尹。後來又6續設有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等府,也都有「尹」,但已不置掛名的「牧」。府尹之下有少尹、錄事參軍事以及六曹參軍事,其職掌同於州諸官,只是品秩略高而已。若皇帝不在京城,則置留守官,多由府尹或臨時指定大臣兼任。由於唐代高宗、武後時多居東都洛陽,玄宗以後諸帝雖然都居住長安(除短期避亂外),但洛陽原來那一套略同於長安的職官建置並沒有省去,凡在那裡任職的,叫做分司東都,或稱為分司,這些官員都由東都留守總之。分司各官署往往空存其名,於是朝廷常以貶降或閒廢的官員安置在此。這裡的官員一般是除按期拜表行香外,只領俸而不任事。只有分司御史還可以稍為行使職權。

    除分司官外,還有王傅一官,也是養老的。因為唐代親王雖有額定的官屬,而親王並不出閣。名為王傅,官居三品,實際連王的面都沒有見到過。

    唐代大官犯了公罪,多半是貶到遠方作州縣以下的官,稱為左降官。這種官只有官名,沒有任職,名為員外,置同正員,其實只能領少數的生活費而已。但由於大赦頻繁,每經一次大赦,即有「量移」的機會(從遠處移回近處),而且在君主或執政大臣有變動的時候,也很容易再起掌權,如德宗時的楊炎,從左降的道州司馬一躍起為宰相。而宰相一旦遠貶為司馬,或錄事參軍的,也不足為奇。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對左降的朝官總是另眼看待,不敢以僚屬相待。

    唐代府、州、縣官最為複雜,因為這是由幾套制度糾纏在一起的,除州縣官外,同時並存的還有以下幾種:

    (一)都督與都護

    隋煬帝廢除總管府之後,到唐高祖武德初又恢復了,不久改名都督府。一般置於「緣邊鎮守及襟帶之地」。唐初規定,管十州以上的為大都督府,不滿十州稱都督府。玄宗開元時進一步規定,戶滿二萬以上為中都督府,不滿二萬為下都督府。都督府設都督1人(大都督府從二品,中都督府正三品,下都督府從三品)。大都督一般以親王遙領。都督既是軍事長官,故其僚屬也以長史、別駕、司馬為名。開元以後,特別是安史亂後,從邊疆到內地相繼興起了節度、觀察、團練、防禦等使。都督府雖未明令廢除,但已成空名,長史、別駕也不常設,司馬則僅存其名,以位置貶謫或閒散之人,也可以名居此官而實任事於他處(詳見白居易《江州司馬廳記》),這都是無職務的。只有大都督府往往還用長史的名義施行節度使的職權,這是另一問題。

    為了管理周邊少數民族事務,唐代還在邊疆地區設置了都護府,所謂「都護」,其意本為監察,《新唐書·百官志》說:「都護掌統諸蕃、撫慰、征討、敘功、罪過,總判府事」。唐從貞觀到天寶間,先後設置過六個都護府:1安東都護府;2安南都護府;3安西都護府(治龜茲);4安北都護府;5單于都護府;6北庭都護府。此外,高宗時設昆陵都護府(治碎葉川以東),濛池都護府(治碎葉川以西),均隸屬安西都護府。都護府有大都護府與上都護府之分。大都護府設大都護1人(一般由親王遙領),從二品,副大都護2人,從三品,副都護1人,正四品上;上都護府設都護1人,正三品,副都護1人,從四品上,其下僚屬之設置,略同於都督府。

    邊疆地區的都督府和都護府都有管轄羈糜府州的職責。所謂羈糜府州是唐朝前期於邊遠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的一種類略仿於內地的行政單位。大者稱都督府,小者稱州,以當地少數民族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新唐書·地理志》說,這些府州「貢賦版籍,多不上戶部,然聲教所暨,皆邊州都督、都護所領」。也就是說,中央不向這些府州徵收貢賦,一般內部事務也任其自治,但仍須接受邊州都督與都護的領導。這樣的羈糜府州,據《地理志》的記載,有856個,比內地府州還多。這種以羈糜府州自治,而以都督、都護府監領的邊疆行政體制,對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開和文化展都揮了積極作用。

    (二)節度使與觀察使

    隨著封建軍事制度的演變和統治階級內部關係的變化,統治集團中的明爭暗鬥又逐漸激烈起來。自唐睿宗時起(公元684年),為了適應邊防軍的需要,開始設立節度使,由統領當地軍隊的都督兼任。這時地方州郡仍由朝廷委任的各道按察使監督,不隸屬於節度使。天寶中,節度使增至八個,它們是:安西(駐今新疆庫車)、北庭(駐今烏魯木齊)、河西(駐今甘肅武威)、范陽(駐今北京)、平盧(駐今遼寧朝陽)、隴右(駐今青海樂都)、朔方(駐今寧夏靈武)、河東(駐今山西太原)。他們的權力也大大擴張,一般不僅兼任駐區的都督、刺史、且兼任一道的採訪處置使,握有監察地方官吏的大權。同時,他們還兼屯田、水6轉運等有經濟權的使職。這樣,節度使們就集地方軍、政、財權於一身。《舊唐書·職官志》說:

    天寶中,緣邊御戎,置八節度使。受命之日,賜之旌節,謂之節度使,得以**軍事。行則建符節,樹六纛。外任之中無比焉。至德以後,天下用兵,中原刺史,亦循其例受節度使之號。

    節度使往往兼領數鎮,久任不替,長期掌兵。因此,昔日府兵制實行時期的那種「兵散於府,將歸於朝」的狀況已經過去了。此時的節度使,正如《新唐書·兵志》所說「據要險,專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還有其甲兵,又有其財賦的地方軍閥勢力。

    唐代的節度使,實際上有三種不同情況:

    (一)早期的節度使,是統轄邊防軍隊、駐守國境,是比較固定的軍事領。

    (二)安史之亂後,軍閥佔據地的節度使,形成了半獨立的政權,即使表面上聽命,也始終是唐朝政府力量所不能控制的地方割據軍閥。

    (三)一般地區所設的節度使,其性質和魏晉南北朝的都督、刺史相似,以節度使兼任所在的州刺史。這類節度使多設在中原及東南、西南地區,由中央任免,大多數是文人擔任。

    節度使直屬軍隊的軍職和使府內的文職,大多數是自行任命的。規定的文職有行軍司馬、副使、判官、支使、掌書記等,其中任要職者也可以代行節度使職權。次一等的,可以委派代理州縣職務。這些名為幕職的差遣官,無官階,故此種人必須帶有郎官、御史等頭銜。幕職不限出身,文士不論是否中進士,都可以應聘。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推薦到中央任職。事實上,唐代中期以後的文士,很多都以幕僚作進身之階,這是宋代進士必先任幕職的由來。

    唐代有一種駕凌於州縣之上的地方行政機關,叫方鎮,又稱「道」,是依山川形勢而劃分的監察區域。貞觀時期分全國為十道,玄宗時分天下為十五道,至唐後期,全國已被劃分成四十餘道,每道皆置觀察使,雄藩重鎮則帶節度使,不帶節度使者則帶都團練使或都防禦使。它們雖仍是使職,實際上已經成為統領一道軍政、民政、財政、司法等大權的行政長官了。州縣二級建制實際上變成了道、州、縣三級建制,出現了「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專奏事」的局面。

    諸道觀察使等,一般以所治州刺史或府尹、長史為本官,其屬下除了原來州府下的一套佐僚外,還有一套人數不少的幕府。其中既有都知兵馬使、都押衙、都虞侯、都教練使、都指揮使等帶兵打仗的武夫,又有副使、行軍司馬、判官、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一批文職幕僚,地方事權盡掌於這些人手中。如行軍司馬掌軍籍、符伍、號令印信,德宗朝常以之為「儲帥」。判官,據《通典·職官十四》云:「掌判倉、兵、騎、胄事」,各藩鎮往往盡委錢谷支計於判官。掌書記,《通典·職官十四》云:「掌表奏書檄」,凡文辭之事,皆出掌書記。幕職還常被派往巡察管內州縣,有的本身即兼任州縣之職,有的甚至代行刺史之權。中唐以後,這些人實際上是控制州縣的實權派。故《封氏聞見記·風憲》云:「游宦之士至以朝廷為閒地,謂幕府為要津」。

    方鎮屬下之州郡稱為支州、支郡。支州刺史往往亦帶團練使或防禦使之類的使職,由於方鎮一般皆在支州派駐兵馬,另遣鎮將領兵事,支州刺史實際上是沒有兵權的。所以唐代方鎮對所屬州縣有很大的統治權。五代時期,中央政府逐漸加強了直接對支州的統治,這為北宋時期削弱藩鎮之權以諸州直隸中央奠定了基礎。

    唐代臨時性質的要職除節度使、觀察使之外,財政方面則有度支、鹽鐵、轉運、租庸、鑄錢等使,名目不一,分合也無一定。大體上鹽鐵轉運使以揚州為中心,派員巡視各地,在正規職官之外又另成一系統。鹽鐵使往往身兼要職,手握財權,而正規的戶部職官反而不能舉其職,必以其他官員判戶部,才是戶部真正負責人(即使官居戶部侍郎,也要加判本司的頭銜才能實任戶部之職),因此,戶部本身的職務只掌賦役,度支使的職務為統籌財政,鹽鐵使的職務則統一切稅源。三者合一才能行使全部的財務行政。這是五代定名三司使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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