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騰世紀 > 網游動漫 > 夢還楚留香

龍騰世紀 學而遠行之----明代傳說八十六 文 / 諸葛靈霞

    大理寺所掌為「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當罪」,使「獄以無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員選任之當否是非常重要的,據《夢余錄》記載,宣德時,吏部尚書蹇義特為此事向宣宗上疏說:

    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專詳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稱者黜之,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違者,一體論罪。

    蹇義奏疏所提出的原則實際上是無法實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後,大理寺之權竟落入「庸劣不稱者」之手。以至刑獄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六年,黃綰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於大理寺職司參駁,關係尤重。凡任兩寺官,非精律例,見出原問官之上,何以評其輕重,服其心乎?近見兩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曉,即欲斷按庶獄,未免有差。原問官因得指摘罅漏,借為口實,至於參駁。本寺亦不降心,輒逞雄辯,往複數次,淹累囚眾,至不得已,將就允行。刑獄不清,職此之故。

    由於用人不當,庸劣當權,不精律例,偏執己見,因而拷掠成獄,「捶死獄中」,論罪不當,「重囚稱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獄,執法不阿。如《明史·虞謙傳》記載仁宗時,虞謙為大理寺卿、呂升為少卿,能「悉心奏當,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復,必求其平,嘗語人曰:『彼無憾,斯我無憾矣』。」又《明史·馬森傳》載,馬森為大理卿,屢駁疑獄,與刑部尚書鄭曉、都御史周廷稱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時也受到權臣的制約,不能公正治獄,《明史·王用汲傳》載,萬歷時,王用汲為大理少卿,遇法司議胡檟、龍宗武殺吳仕期案,定胡、龍二案犯謫戍。用汲認為量刑不公,駁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蓋謂如上文『罪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檟非主使者乎?宗武非聽上司主使者乎?今僅謫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從用汲之言,可是閣臣申時行等則認為仕期自斃,宜減等。這個依法本該判處死刑的案犯,就以謫戍從輕發落,可見在封建社會,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維護法律尊嚴的。明代的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為「三法司」,國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會審。但是中期以後,大理寺執法之權被奪,實際上只能核閱案卷而已。

    明代初年,對宦官的限制非常嚴格,據《昭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年八月,在確定內侍官制時,太祖詔諭吏部說:

    朕觀《周禮》,閽寺不及百人,後世多至數千,卒為大患。今雖未能復古,亦當為防微之計。此輩所事,不過供灑掃,給使令而已。若求善良,百無一二。用為耳目,即耳目蔽;用為心腹,即心腹病。馭之之道,但當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則驕恣畏法則檢束,自不為非也。可見明太祖對宦官禍害的認識是很深刻的。洪武六年十一月,特命延臣考究前代糾劾內官的辦法。禮部議置內正司,設司正、司副各一人,專門糾察內官失儀及不法的行為。據《明會要·職官十一》引《明政統宗》載,洪武十年五月,有一個內侍官因在內廷時間較久,偶而言及政事,當即被太祖斥遣歸還鄉里,並令終身不得敘用。又對諸臣說:

    此輩日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結君心。及其久也,假竊威權,以干政事,遂至於不可抑。自古以此輩亂者多矣。今立法不許寺人干預朝政,決去之,所以懲將來也隨後規定內臣不許讀書識字。洪武十七年,特鑄一個鐵牌,上刻文字:「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置於宮門之中。又敕令諸司,不得與內官監文移往來。自古以來,對宦官之禁,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備。當時有個御用監名叫杜安道,以鑷工侍太祖數十年,朝中許多機密計議他都知道,但他個性慎密,嚴遵太祖的禁令,在諸大臣面前僅一揖而退,從不啟口洩漏機密。太祖對他很寵愛,但不給予優遇,後來遷出為光祿寺卿。

    洪武末,太祖重新整頓宦官機構,定十二監及各司局,並制定宦官的品秩和待遇。《明史·宦官傳序》說:

    明太祖既定江左,鑒前代之失,置宦官不及百人。迨末年頒《祖訓》,乃定為十有二監及各司局,稍稱備員矣。然定制,不得兼外臣文武銜,不得御外臣冠服,官無過四品,月米一石,衣食於內庭。

    後來宦官設置不斷增多,《明史·職官志三》說:「宦官……十二監、四司、八局,所謂二十四衙門也。」其機構之龐大,為歷代所無。因各監、司、局官稱職掌繁雜,二十四衙門官制簡述:

    十二監:每監各太監一員,正四品,左、右少監各一員,從四品,左、右監丞各一員,正五品,典簿一員,正六品,長隨、奉御無定員,從六品。此洪武舊制也。後漸更革,詳見各條下:

    司禮監,提督掌督理皇城內一應儀禮刑名,及鈐束長隨、當差、聽事各役,關防門禁,催督光祿供應等事。掌印掌理內外章奏及御前勘合。秉筆、隨堂掌章奏文書,照閣票批朱。掌司各掌所司。典簿典記奏章及諸出納號簿。

    內官監,掌印太監一員,總理、管理、僉書、典簿、掌司、寫字、監工無定員,掌木、石、瓦、土、塔材、東行、西行、油漆、婚禮、火藥十作,及米鹽庫、營造庫、皇壇庫,凡國家營造宮室、陵墓,並銅錫妝奩、器用暨冰窨諸事。

    御用監,掌印太監一員,裡外監把總二員,典簿、掌司、寫字、監工無定員。凡御前所用圍屏、床榻諸木器,及紫檀、象牙、烏木、螺甸諸玩器,皆造辦之。又有仁智殿監工一員,掌武英殿中書承旨所寫書籍畫冊等,奏進御前。

    司設監,員同內官監,掌鹵簿、儀仗、帷幕諸事。

    御馬監,掌印、監督、提督太監各一員。騰驤四衛營各設監官、掌司、典簿、寫字、拿馬等員。像房有掌司等員。

    神宮監,掌印太監一員,僉書、掌司、管理無定員,掌太廟各廟灑掃、香燈等事。

    尚膳監,掌印太監一員,提督光祿太監一員,總理一員,管理、僉書、掌司、寫字、監工及各牛羊等房廠監工無定員,掌御膳及宮內食用並筵宴諸事。

    尚寶監,掌印一員,僉書、掌司無定員,掌寶璽、敕符、將軍印信。凡用寶,外尚寶司以揭帖赴監請旨,至女官尚寶司領取,監視外司用訖,存號簿,繳進。

    印綬監,員同尚寶,掌古今通集庫,並鐵券、誥敕、貼黃、印信、勘合、符驗、信符諸事。

    直殿監,員同上,掌各殿及廊廡掃除事。

    尚衣監,掌印太監一員,掌御用冠冕、袍服及屨舄、靴襪之事。

    都知監。掌印太監一員,僉書、掌司、長隨、奉御無定員,舊掌各監行移、關知、勘合之事,後惟隨駕前導警蹕。

    四司:舊制每司各司正一人,正五品;左、右司副各一人,從五品。

    惜薪司,掌印太監一員,總理、僉書、掌道、掌司、寫字、監工及外廠、北廠、南廠、新南廠、新西廠各設僉書、監工,俱無定員,掌所用薪炭之事。

    鐘鼓司,掌印太監一員,僉書、司房、學藝官無定員,掌管出朝鐘鼓,及內樂、傳奇、過錦、打稻諸雜戲。

    寶鈔司,掌印太監一員,僉書、管理、監工無定員,掌造粗細草紙。

    混堂司。掌印太監一員,僉書、監工無定員,掌沐浴之事。

    八局:舊制每局大使一人,正五品;左、右副使各一人,從五品。

    兵仗局,掌印太監一員,提督軍器庫太監一員,管理、僉書、掌司、寫字、監工無定員,掌製造軍器。火藥司屬之。

    銀作局,掌印太監一員,管理、僉書、寫字、監工無定員,掌打造金銀器飾。

    浣衣局,掌印太監一員,僉書、監工無定員。凡宮人年老及罷退廢者,發此局居住。惟此局不在皇城內。

    巾帽局,掌印太監一員,管理、僉書、掌司、監工無定員,掌宮內使帽靴,駙馬冠靴及籓王之國諸旗尉帽靴。

    針工局,員同巾帽局,掌造宮中衣服。

    內織染局,員同上,掌染造御用及宮內應用緞匹。城西藍靛廠為此局外署。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