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瓊一行還未到達和田,便得知和田清真寺的修繕工程因涉嫌金融詐騙,已被直監會率先起訴了。此事直氣得樊瓊渾身的血泡子亂竄······范婧滋情急之下,只好一個電話打給向左。經過范婧滋一通電話盤詰之後,向左最後回說:「是曾總的意思!他本人已縮回貴州孟彥了······不過他老早就為自己選好了退路——諸如委託柘市易安律師事務所代為打官司一事,他似乎是後顧無虞了······」
據悉:郭斌虛構工程項目,以信譽貸款的方式,將千山紅建築裝飾工程公司的1000萬元人民幣存入建設銀行柘市支行。再從銀行取得3000萬元的貸款,作為和田清真寺的工程修繕款。之後,他便授意曾直元從該項貸款抽出720萬元,作為返利保證金上交給了千山紅集團,以獲取100%的分紅返利······其結果變成螞蝗兩頭吃——款項可以從國家銀行貸取,紅利能夠從千山紅集團拽來——事實已構成金融詐騙。如果通過法律手段的話,企業法人郭斌有可能因金融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曾直元將被判處至少10年的有期徒刑······
而身兼千山紅建築裝飾工程公司副總經理的曾直元,明知從建設銀行柘市支行貸款,須先拉一筆存款方可貸款,他與郭斌商量之後便使起了空手套白狼之法,將公家的1000萬元存入建行某分理處。隨後,曾直元通過偽造公司印鑒章、取款憑條,分兩次將貸款所得的3000萬元款項全部轉到相關賬戶,以致將款項全部支解完畢······
有點滑稽的是曾直元的律師為他準備的辯護詞則如是——審判長、審判員:柘市易安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曾直元的委託,指定我擔任曾直元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查閱了全部的案件材料,並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曾直元。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一、關於本案公訴書認定曾直元協同作案的事實1、公訴書認定:「經被告人曾直元和郭斌密謀後商定:由被告人曾直元偽造公司印簽章(為什麼要偽造?犯不著),繼而偽造取款憑條,將千山紅建築裝飾工程公司的1000萬元挪走。」辯護人認為檢察機關的以上指控證據不足。首先,卷宗材料中,曾直元都極力否認曾與郭斌進行過密謀。其次,密謀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密謀的地點在什麼地方?密謀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沒有一樣是確定的!找遍了檢察機關提供的所有證據,也沒有發現相關的證據。也許有人會說,卷宗第6頁郭斌供述:「存款進帳後我要貸款並讓曾直元出面協商此款的操作。」即為證據。這裡,郭斌的供述是不真實的。根據千山紅集團胡佐正、袁華等人的證詞,千山紅集團的負責人根本就沒有與曾直元談過此事,那麼又如何協商來?(應該屬於郭斌一己行為)······郭斌「讓曾直元出面協商此款的操作」也不能理解為密謀協商進行詐騙,充其量是······最後,檢察機關認定曾直元與郭斌密謀商定將款項騙走不符合情理。這個世界上有不惜違法犯罪,幫助他人騙取錢財而自己分文不取的人嗎?2、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人曾直元隨後通過偽造公司財務章一枚、單位公章一枚「胡佐正」、「袁華」印簽章各一枚,伺機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