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時代的早期,因為商品社會並不繁榮,稅收是很輕的。朝廷的財政收入主要在地租收入。在隋代,商稅分為關稅和市稅。關稅就是商品通過各種關隘時需要繳納的稅,在現代是海關,在當時,可以是渡口,交通要道,也可以是地區邊界的通道。當然了,剪徑的強盜的買路錢,也可以視為關稅的一種。
除了關稅,在市場上也出現過多種稅。有一種稅叫做市門稅。在隋唐及以前,市場活動只能在規定的區域進行,和紅x燈x區是一個意思。每天市場有開放和關閉的時間,負責管理市場的人就在市場開放的門口設立稅卡,和公共廁所收費的一樣。不同的是,進市場要交稅一文,出去還他媽要交稅一文……另一個稅就是市租稅,其實就是攤位的租金。根據《魏書》的記載,市租稅也是按照門店情況分為五等收租,具體稅額度並沒有名言。按照當時的情況,更可能的是攤位飽受官吏的壓搾就是了。
在商品交易上,也出現了類似現代的稅。《晉書》的記載是,市場上買賣有文書的大宗商品,比如牲畜,奴隸等,需要繳納4%的營業稅,其中賣家交3%,買家交1%。沒有文書的散貨,就按照市值到
4%徵稅。這個稅率也是有來由的。漢代文景之治,降低地租,收的就是三十稅一,也就是3.3%的地稅。因此這個納稅基準也就沿襲下來。
在唐代,特別是牲畜,奴隸,土地等大宗商品的買賣,都需要有人作保,有人做中,買賣雙方簽署契約,交官府備案的。這立契約時,就算不交給國家以契稅,也得打點這些市場關係。對買家賣家而言,天然存在「契稅」。
雖然魏晉到隋一直有商稅,宋代的商稅也極為發達,但在唐代初期,是沒有商稅的,也就是說,既沒有關稅,也沒有市稅。這事李治還真不能怪別人,都是李世民幹的好事。根據《貞觀政要》的記載,唐太宗對魏征聊天:「頃讀周,齊史,末代亡國之主,為惡多相類也,齊主深好奢侈,所有府庫,用之略盡,乃至關市無不稅斂。」——「我就說這像饞人吃自己的肉,吃完也就隔屁。當皇帝的徵稅不止,百姓就負擔沉重,疲憊不堪。這皇帝自己也就到頭了。齊主簿就是這樣嗎?」所以他下詔停廢潼關以東的沿河諸關。這條道路就是聯通東都和西京的那條著名的驛道,特別方便徵收買路錢。所以唐代徵收關稅,應該是中後期安史之亂後的事。
隨著李治影響了歷史的車輪,便利的交通和豐富的商品已經讓商稅成為解決朝廷不斷上升債務的唯一解決方案。因此在貞觀34年,他動用許久不用的帝權,下發了皇室赦令。《商稅令》和《會社令》,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商稅令》指出大唐境內的物品流入流出需要在海關納稅。南洋各自治領視同外國。各種商品的起徵稅額由朝廷新成立的市舶司決定,交由朝會通過生效。貞觀三十四年,一般商品的基準海關稅額是5%。這在現代算是比較低的稅額,在唐代其實是算比較高的稅額了。但是它收這個稅影響最大的是波斯的富商。由於貴金屬儲量的關係,大唐缺少貨幣,波斯那邊是貨幣很豐富的,等於大唐物價低而波斯物價高,這點稅收對波斯人來說只是毛毛雨,而且這個稅也影響不了大唐內部居民的生計。收高一點毫無影響。參考來說,宋代的關稅一般是2%,不過宋代的關並非內地和海外的海關,而有可能是任何交通要道的關隘。因此大唐境內不設關稅,相比而言是鼓勵商業的條件。不過考慮到當時坑爹的交通技術,也就是水運商業有點賺頭了。
第二開始徵收土地和房屋買賣的契稅。應該說,隨著海外墾荒和境內墾荒活動的發展,大唐的均田制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一般居民之間不會出現土地買賣的狀況。過去三年間,大唐最主要的土地交易來自朝廷回購墾荒居民的私田,和善水教組織,勳貴的田莊從散戶手裡買田。這筆契稅對買賣雙方本來就會繳納,現在朝廷的干預將這筆收入從官吏的灰色收入手中納入了中央財政的管理。雖然實際上買賣雙方會交更多的稅,但考慮到主要納稅人,要麼是擁有很多土地田莊的勳貴,要麼是朝廷本身回購,這筆稅收同樣也不會帶來民憤。
第三就是開始徵收市稅。稅率以商品類型,分別徵收不等的稅率。擬稅權在市舶司,需要召開聽證會後才能交朝會通過。在這個流程開始以前,統一按照3%的稅率徵收。
說道這裡,在唐代並沒有發票。除了有文書契約可循的商品買賣,小商品買賣如何徵稅呢?如果沒有一個確實的機制,如何保證能夠準確的徵收這些稅?比如,善水教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佔據20%以上人口的組織,勳貴們享有的所謂「開府」權利的,一個國公府與朝廷同級的府邸擁有近似的行政權力。李治自己的皇家的晉煤和水運集團,也是逐漸的變成龐然大物。這些組織,到底算是朝廷,還是算私人企業?如果算朝廷,他們的收入並不歸朝廷調度管理;如果算私人,朝廷又根本無法對其徵稅。
《會社令》便是解決了很大的一個問題。會社令首先是一部唐代的《公司法》,它規定了大唐民間的個體商戶,組織商戶以及大型商戶的組織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會社令》前半截的內容,規定大唐的商戶分為個體商戶,個人獨資/家族獨資會社。這些組織的代表人對會社負有無限責任,也就是說,會社,商社的欠款,個人有無限的償還責任,如果會社資不抵債,朝廷會扣押他的個人財產或者家族財產用於抵債。對於股份制,合夥人和有限責任會社,個人財產和會社的財產是分開的,這種會社需要有朝廷認證的財會管理制度,如果出現將會社財產轉移為個人財產的情況出現,就會觸犯律法。個人財產因此會被扣押抵償。李治名下的許多大型商業和製造集團,也將正式改組為皇室獨資的有限責任會社。在將來,李治會逐步的吸納其他方面的資金,將他們打造成大唐經濟的柱石。
最後,《會社令》下令,已經開府的勳貴,包括高陽公主,各位國公府,一品大員的過往的家府,視同家族無限責任會社,勳貴的特權不允許免稅和逃稅。與民間的無限責任會社不同,這種會社必須應用財會制度,否則視同謀逆。
應用財會制度,就意味著將這些勳貴的財政狀況納入了李治的眼皮底下。雖然不阻止他們發財,但這樣的感覺,讓他們深刻的覺得,皇家的大腿和榮耀,不是那麼好抱的。以後政治上的行賄,站隊之類的,就更加寸步難行。也就是從這個制度開始,勳貴徹底的不得不遠離了朝廷的政治中心。勳貴們的影響力,要麼轉入民間,要麼遠離政壇。總之,過去飛揚跋扈,特權滿身的國公府們,徹底成了燙手的山芋,拔牙的老虎。
想來這樣,高陽公主的老公也不會因為爭奪門蔭和家產,鬧得成為歷史的笑話了!
善水教和其他宗教組織,被勒令組建為「非營利組織」,也需要應用朝廷統一認證的財會制度。他們具有減稅和退稅等優惠條件。但組織運營中的富裕資金,將會被充入朝廷的國庫中的專項資金。
財會制度則是朝廷以算學科舉為基礎,以財會科考和國子監財會學的形式,國家統一考試,招生培養,以職業行會形式打造的體系。過去算學科舉的官員可以選擇留在朝廷公務員體系,或者轉到新的財會師體系。他們脫離了朝廷的官吏身份,與朝廷的財會司和服務的會社屬於雙重僱傭,持證上崗的關係。雖然沒有了門蔭和官員特權,但他們有高昂的薪水,以及優厚的待遇。當然,如果徇私舞弊,他們將會面臨逐出體系,永不錄用的懲罰。這樣的設定自然是為了財會制度的透明真實了!
不要奇怪,古人還沒有那麼奸猾。古代讀書人和從業人員的節操,比現在中國的恐怕只高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