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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五章 土改 文 / 高月

    度過了春荒之後,夏收的腳步一步步臨近,農民的臉上洋溢著幸福的笑容,這是幾年來少有的大熟,沉甸甸的麥穗已開始轉黃,年初時戶籍令引起的風波早被人們漸漸遺忘。

    與麥穗一樣沉甸甸的還有各州縣官員的心情,這幾個月來,江南十五州六十歲以上的官吏已基本辦理了致仕的手續,隨著大批官吏的回鄉,新的官吏卻沒有能夠相應的補充進來,官吏們辦事的腳步明顯加快,從前幾人所做的公務慢慢地開始減為一人來做,所有的人都明白,這是吏治的第一步:裁員,消除機構的臃腫。接下來便是各官吏私人財產的申報,也在各州有條不紊地進行。早在兩個月前,各州官縣令們再一次到金陵接受吳王的訓令,敏感一點的官員們都慢慢感覺到了一場暴風驟雨正向江南迫近,不少官員悄悄地開始轉移家產或重編履歷,企圖將目前自己的田地都轉到遠親的名下,或者變成祖傳之產。

    經過近一年的醞釀,限田令是在一個夏收快結束時上午悄然發佈的,由十五匹快馬將李月簽署的命令同時遞送到各州,由各州刺使統一簽收。從金陵勤政院發出的命令共有三大條,包括限田、授田、定戶、租賦,主要是重新恢復唐初的均田制和租庸調製,並對當時的一些不妥之處進行了修正。

    主要內容如下:

    一、限田:江南十五州有田之人分為官、吏、丁、民、雜五類,各類人口必須按標準的上限擁有田產,在江南東道嚴禁買賣田產,三年不耕者口分田產將被收回,五年不耕者永業田將被收回,有特殊情況需寬限的,可報州府批准。

    官戶:指現任或致仕者一品到從九品官,因犯事除名或被撤職者不在此列。按大唐例制,親王為一百頃;職事官從正一品到從九品,其永業田上限由六十頃遞降至一頃半;有爵者和散官正五品以上者永業田同職事官,勳官則無田;致仕後祖籍不在江南且也不居江南者,已授永業田減半;現任非江南地方官且祖籍不在江南者,已授永業田減半;在職官吏的永業田若在他處已有,此次便不再授與,除非放棄他地的永業田;凡不在江南東道任職的各地官員而在江南有非永業田的,一概按當時買價贖收,不得再擁有。取消職分田和公廨田,另設軍田,歸兵曹事管理。各級官吏若超過標準者若是購入的,可折價補償,否則一律無償上繳,不執行者,一律免職。

    吏戶:指從九品下的各級吏者,在職者按三十階限永業田從一頃到五十畝不等,其餘等同官田。有爵者和散官者永業田可等同職事官,但上限為不得超過從六品的資格。

    丁戶:指從農者的丁戶,每戶擁有田不得超過三十畝,其中永業田十畝和口分田二十畝,口分田中包括桑麻田十畝。永業田無論男女皆可繼承,口分田死後需交回,以到中而未到丁的男子則只授口分田;到中後未嫁女子,也可暫授口分田,出嫁後口分田收回;所有丁戶擁有土地現超過上限的部分,需全部上繳。但有勳官的丁戶可擁有現在已有的等同品級田畝的上限(這一條就是針對有田大戶所定),不足者不補授;但上限不得超過從六品的規格。

    按規定需交回田產超過標準以上的丁戶,若是平時所購的,可根據當時的憑據和價格由官府贖買,但每戶需由官府贖買的最多不超過五頃且價格也有上限;若是自己開墾且在官府備案的,也可按市價由官府贖買。

    民戶:指生活在城內等其他操業而不從農事者,包括民、匠、鋪、灶、軍、錄、雜、樂、丐等,每戶擁有田不得超過十畝,其中永業田和口分田各五畝,永業田可繼承,口分田死後需交回,勳官同丁戶田、但田減半。超過上限的可參照丁戶的標準也由官府贖買。

    雜戶:指僧、尼、道等出家之人以及孤、寡、鰥、殘等特殊情況之人,僧、尼、道等出家之人和生活在城內的孤、寡、鰥、殘等特殊情況之人,則按「民戶」的標準可擁有田產;而從農的孤、寡、鰥、殘等特殊情況之人則按「丁戶」擁有田產。

    二、定戶:

    江南東道的授田標準只設官、吏、丁、民、雜五種身份,區別於戶籍令中的各種從業身份和表示貴賤的特殊身份。這五種身份不得隨意轉換,若需轉換的由縣批准,但若轉換後造成田地增減的,則需報州府批准。

    在丁戶中因有勳官而可多擁有田的,按現在實際擁有的田產三頃以下稱小戶、三頃以上五頃以下稱中戶、五頃以上稱大戶。

    勳官的認定:在永泰元年前獲得的勳官皆認可,但永泰元年後只認可吳王所授的勳官,朝廷所授的勳官不再在授田的範圍內,且勳官授田不可繼承。

    在戶籍令中出現有半戶情況的,如贍養老人、棄、寡等無子女的則按半戶予以授田;

    奴、俘、罪等賤籍則不在授田的範圍以內、脫籍者可授田。

    三、授田:改唐初只授田丁男的標準,這次授田改為以戶籍令中的戶為標準,為防止重現唐初授田標準

    和實際授田不同的情況,本次實行實授制,按限田的標準,不足的予以補授,但所補授之田每戶最多不超過三十畝,有一戶半的最多不超過四十畝;每丁戶中有年齡已到中的男子可暫授口分田,女子則減半暫授口分田,出嫁後收回。所有口分田和永業田均不准買賣,口分田死時需交回,永業田可無論男女均可繼承,但繼承時需減半(夫妻、父母等當世繼承者除外)。有特殊情況不需永業田的,報金陵戶曹事批准後由官府贖回;原則上每戶中的同一丁男一生只授田一次,永業田超標的情況只允許出現在繼承之中,有特殊原因的,則需報金陵戶曹事審批。另外為防止限田令後大量百姓湧入江南東道,此次授田只限於永泰元年五月前取得江南東道戶引的百姓,以後取得戶引的須住滿五年後方可取得授田的資格。

    四、租賦:江南十五州實行唐初的租庸調製,標準由金陵府定,除軍田外一概徵稅,但也有部分減免的情

    況,如孤、寡、鰥、殘等特殊情況之人可減半;如需撫養五個以上年齡未到中子女的可減半;在役軍人和取得舉人以上功名的可減半。由自己開墾的土地兩年內免稅,後三年可減半;超過六十歲的孤老或需贍養兩個以上年齡未到中子女的寡婦則可免稅等等。所有減免稅的情況皆需州府批准,報金陵戶曹事備案。

    租:江南十五州的田地按各種標準(如山地、平原、生熟、近水等)細分為三等二十級,田賦上限也由此定為:上田每畝二至三升,中田每畝一至二升、下田每畝五合至一升,每年視情況而變。

    庸:每戶每年交絹兩丈、麻兩斤。

    調:全道非官吏的丁男每年皆需服勞役二十日,這二十日中官府可提供食宿。五十歲以上未除丁者可免役;中舉人以上可免役;從過軍者可減半服勞役;另外也可採用代役的方式免除勞役,即交錢糧免役。

    佃租:允許農民租種別家土地,對有地者租種別家田地的官府不限佃租;但對永泰元年五月後才取得江南東道戶引的無地百姓,佃租定了上限:最高佃租不得超過當年收穫的兩成。

    限田令的推出宛如晴天的一聲霹靂,炸懵了江南十五州的所有官民,在江南乃至全國都掀起了驚濤駭浪,江南再一次成為全國關注的焦點,李月本人也再一次成為百官彈劾的對象,欺君、僭越等天大的罪名紛紛砸到李月的頭上,聲勢之強烈,遠勝抨擊安祿山造反之初,朝廷各省、部、監、御史台、左右拾遺均派人到江南實地調研,魏博節度使田承嗣和范陽節度使李懷先甚至聯名上書李豫:李月擅動國本,臣等願領一支忠義之軍去平定江南的異端。

    同時,各地大地主、貴族、名士紛紛上書,要求江南東道恢復百年平靜之狀,決不允許動搖國本之事發生。所有的人都明白,江南的土改對農民的誘惑是致命的,為防止大量本轄地的農民逃亡江南東道,各地官府一方面封鎖消息,另一方面嚴禁農民南遷,違令者一概充為官奴。

    江南的改制引發了如此嚴重的後果,是李豫所始料不及的,七月,日有蝕且晝出大流星沒於東南,有言官上書,此東南之禍所至,迫於強大的政治壓力,李豫宣佈子孫襲實封者半租,永為常式,間接承認了當前土地兼併的現狀。八月,命禮部尚書崔煥充江南東、西兩道及淮南道觀風使、御史大夫,前往江南各地巡視民風,同時公開譴責李月,並命他暫停限田令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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