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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章 新法之年 文 / suphisto

    祥興四年(1281)五月,祥興朝頒布了新的科舉制度。

    宋朝立國後,對士人一律採取了只看文章不論門第的方法,改變了自隋唐以來門第文章並重的格局,從根本上解決了大批民間的「貧寒之士」在政治上的出路。而科舉制度的確立,又符合了其「興文教,抑武事」的立國基本原則。從科舉制度的整個歷史來看,宋代要算是它的最佳時期。既不像隋唐時那麼新鮮熱鬧,又不像明清時那麼僵死**。據宋史選舉制記載,自趙宋立國,倡導「文治天下」,注意網羅人才,以抵制後周貴族官僚勢力,從而對科舉制度不斷進行改革和創新,開「殿試」,立「制科」,「取士不問家世」。為了革除隋唐以來的積弊,還建立了許多規章制度,比如「間隔就座」,「監門搜身」,「鎖院」,「糊名」,「謄錄」等,被稱為「條式具備,可守而行,至公無私」。

    宋代的科舉實行三年一次的三級考試制度,分為州試、省試和殿試。每隔三年的秋天,各州進行考試,第二年春天,由禮部進行考試,省試當年進行殿試。殿試以後直接授官,殿試後分三甲放榜。

    宋代科舉實行糊名和譽錄,並建立防止徇私的制度,考試及第後,不准對考官稱師門,或自稱門生。殿試省試州試皆實行糊名制,有幾屆甚至將考生試卷譽錄後才讓考官評閱。

    熙寧八年,神宗下令廢除詩賦、貼經、墨義取士,頒發王安石的《三經新義》和論、策取士。並把《易官義》、《詩經》、《書經》、《周禮》、《禮記》稱為大經,《論語》、《孟子》稱為兼經,定為應考士子的必讀書。規定進士考試為四場:一場考大經,二場考兼經,三場考論,最後一場考策。殿試僅考策,限千字以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蘇軾等人的反對。後來隨著政治鬥爭的變化,《三經新義》被取消,有時考詩賦,有時考經義,有時兼而有之,變換不定。

    祥興朝新的科舉制度除保留原有的一些拔舉寒門,防賄防弊的法規外,主要由以下變化:

    一、改三級考試為郡試、路試、和國試,每年一次。頭年八月郡試,頭年十一月路試,當年五月國試。祥興四年則取消郡試和路試,祥興四年九月直接在廣州進行國試。祥興五年則取消郡試。

    二、為了避免有些學子窮其一生不斷參加科考,於國於己皆是浪費,對參加考生的年齡做了限制,祥興四年(1281)科為二十二到四十;祥興五年科為二十到三十五;祥興六年科為十八到三十;祥興七年科為十七到二十七;自祥興八年(1285)起為十六到二十五。

    三、考試內容做了重大變化,這點上我和陸秀夫等進行了激烈艱苦的爭論,最後才達成了妥協。第一場為漢經,廢除獨尊儒術,考的是自古各家學說,著重於通經致用而不是強記博誦;第二場為策論,考國計民生具體事項和對策;第三場為數雜,考的是我推廣的以阿拉伯數字為基礎的算術,以及各種雜學基礎,像地理、格物、製造、天文、航海、醫療、軍事等等。

    四、國試之後被錄取者並不馬上派官,而是到華夏大學(原廣州太學院)學習,畢業之後才能派官。祥興四年(1281)十一月華夏大學第一期入學,到祥興五年六月畢業;祥興五年八月華夏大學第二期入學,到祥興六年六月畢業;祥興六年八月華夏大學第三期入學,到祥興七年十二月畢業;從祥興七年(1284)起,每年八月入學,二年後的六月畢業。

    華夏大學主要的培訓課程包括漢學、策論、經濟、算術、雜學、軍事等。原學部部長胡三省懶於政事醉心研學辭去部長到華夏大學任校長,原副部長龍仁夫接任學部部長。第一期學生入學前,華夏大學一面抓緊建校,一面突擊培訓即將派往各地的各級官員,除了前述課程外,廉政自律和華夷之辨也是華夏大學的培訓重點。

    祥興四年六月,朝廷發佈了爵位法,規定了王、公、候、伯、子、男六級爵位,四世罔替,自第四代起每代降一級。一般只對犧牲或退老的武將文臣才予以封爵。除了已封文天祥為漢正王外,朝廷另封李庭芝為漢節王;張五、杜滸、原增濤、林桂芳、陳滿龍(許夫人父親)、姜才(原揚州守將)以及近年戰死的忠臣武將十數人分別被封華慈公、華勇公、華忠公、華義公、華烈公、華信公等;除了已封趙與珞為忠義候段寶通為忠夏候外,另封陳三官、許文漢、金應、譚天麟、黎慶、婁鈐轄(原靜江守將)以及近年戰死的忠臣武將數十人分別為忠勵候、忠勇候、忠德候、忠信候、忠海候、忠節候等;林中、黃大成等以及近年戰死的忠臣武將數十人分別被封為信洋伯、信仁伯等;另外還分封百餘位義字頭和德字頭子爵以及數百位東南西北為字頭的男爵。各級封爵具有地方參政議政權,見官不拜,另有年俸。

    在爵位繼承上,爵位法規定由嫡長子繼承,其兄弟若在軍中前線或邊遠地區服役八年以上,則可獲得比嫡長子繼承之爵位低一等的爵位,但年滿五十後方有年俸。這個規定促使了後來無數大宋官宦子弟到艱苦的軍營中建功立業。

    宋庭特別為婦女設立了嫦字頭女爵,許夫人的祖母陳張氏(抗元英雄,許夫人父親陳文龍殉國後,其母陳張氏說道:「與吾兒同死,有何恨哉?」拒藥絕食身亡。)被封嫦烈女爵;在梧州刺死回將苫速丁兀默黑的女子周桃蓉被封嫦節女爵;李佳的母親,忠義夫人李陳氏(病重的她為絕李佳參軍殺韃的後顧之憂,滔海自盡。)為嫦義女爵。

    祥興四年七月,引起巨大震動的大宋族別法頒布了,族別法將大宋治下子民分為四個族別,即漢族、朋族、順族、末族,另外還有賤奴。漢族為炎黃正溯華夏中堅,不久瓊州黎民、沿海畬民、雲南白族、台灣平埔人等以祖先本為炎黃後人為由要求回歸漢族,獲得朝廷批准;朋族指和漢族同屬華夏的南方各部落民族,享有和漢族同等權益;順族數量不多,指投靠元庭而且抵抗宋軍的極少數南方土著部落,稅負略高於漢族和朋族;末族暫定北方非漢各族,包括北方殘留的少量契丹、黨項等以及願意順漢的回人和女真人,其稅負高於其他族類;蒙古韃子和助紂為虐的胡人被列為賤奴。非漢者若立建大功或在軍中服役滿十二年,經朝廷戶部批准可升族一擋。

    軍中任何一個團級或團級以上單位漢族軍兵不得少於五成,漢朋二族相加不得少於七成五。

    漢男娶漢朋順末妻則子女族別為漢,娶奴妻則子女族別為朋;漢女嫁朋則子女族別為漢,嫁順末則子女族別為朋,禁止漢女嫁賤奴。

    朋男娶朋順末女則子女族別為朋,娶奴女則子女族別為順;朋女嫁順則子女為朋,嫁末奴則子女為順。

    順男娶順末則子女為順,娶奴妻則子女為末;順女嫁末則子女為順,嫁奴則子女為末。

    末男娶末奴則子女為末,末女嫁奴子女為末。

    賤奴嫁娶需得官府或主人批准,雙方皆為賤奴則子女還是賤奴。

    大宋族別法一經公佈,不但在民間引起巨大震動,在朝廷內也出現了不同聲音,族別法公佈的第二天早朝,就有數位大臣諫言反對,其中最積極的還是御史賈敘禮。

    「皇上!族別法有違仁德,我華夏禮儀之邦,歷朝歷代素來講究以仁化仇,以德報怨,即便是對戎狄蠻夷,只要歸附稱臣即恩結之,教化之。故此法大異於祖制,非仁制也。」

    陳宜中出列駁道:「戎狄獸心,不以義親,強則侵暴,弱則內附。晉唐之潰,皆為善待戎狄而反受其嗜。寡威而濫恩,則華夏強時彼假意歸附而心存輕意,華夏弱時彼必叛而屠漢。今族別法雖含歧視,卻正是強漢震胡之策。」

    張世傑撇了下嘴:「賈御史可知我北方漢人身處韃子治下過得是什麼日子?與其在此高論,不如往元庭忽必烈處,教化韃子禮儀仁德善待漢人,看看韃子會不會改弦更張放下屠刀。」

    御史彭敬賢道:「以德報怨乃聖人教訓,豈可輕變!」

    我說道:「先人之言難道就沒有錯的嗎?就算當時他說得對千年之後就還是對的嗎?時變則道亦可變。不懲罰犯罪就是鼓勵犯罪。則依朕之見以德報怨只可用於本族親朋之小錯輕罪;以直報怨則可用於華夏內部或是異族初犯;以倍報怨則可用於屢犯華夏之戎狄;而對於象蒙元韃子這樣毫無人性滅我華夏的畜生,以絕報怨方為正道!」

    胡三省擊掌讚道:「皇上以德報怨、以直報怨、以倍報怨、以絕報怨四論甚是!我華夏自漢後雖稱文質彬彬,實則文勝於質,且文愈盛而質愈衰,若不強力扭轉,大漢子民遲早會成為戎狄的盤中餐,華夏也難免亡於戎狄豺狼。」

    賈敘禮道:「戎狄豺狼盡人皆知,然我等教化之人又豈能學那豺狼之行。臣聞宋軍時有屠俘虐俘之取,又強俘虜勞作欺凌,死者甚眾,此行與蒙元何異?我大宋豈能學那畜生之舉?」

    張世傑怒道:「你個腐儒知道什麼?宋軍屠俘只是針對少部分極惡韃子,並非不分青紅皂白。而且漢人俘虜若無大罪,只要服滿四年勞作即可恢復自由身。」

    我立身道:「剛才賈御史說我等不可學那畜生之舉,朕卻以為國破族亡之際根本無須計較。好比你和惡狼搏鬥,若是手腳皆被制,就當學那畜生惡狼,以牙嗜之,否則性命全無,又何來之乎者也?」

    頓了一下我又說道:「事實上蒙古人身上有許多值得我漢人學習的地方,比如其人人身強力壯弓馬軍事,作戰勇而善計,令行禁止等等。」

    陸秀夫道:「臣擔心這族別法一出,會將一些原本可能有助於大宋,可用於以狄制狄的族別趕到元庭一邊,於我恢復中原不利啊。」

    我點頭道:「陸愛卿所慮不無道理,然我華夏漢人雖被韃子屠去過半,依然還有數千萬,韃胡再多也不過一二百萬,若是我華夏子民團結一心共驅韃虜,又有何懼之?朕就是要讓天下漢人知道漢人才是世上貴胄,才是天下的主人,只要漢人團結,什麼事做不了呢?。以漢制狄才是正道,哪怕因此暫時可能有所折損。以狄制狄固然能有一時之利,卻也很可能導致奴大欺主,雀占鳳巢,大唐之亡就是教訓。」

    楊亮節道:「皇上明鑒,關鍵是漢人不團結,漢奸太多,像韃子這次南侵,韃胡軍不過十之一二,漢奸軍卻有十之六七。」

    龍仁夫道:「皇上親政之後,對此特別重視,許多舉措都是為了重振我大漢之尊,聚我大漢之心。現在不要說是南方,就是北方韃占區,漢奸也越來越不得民心,大宋越來越成為百姓心目中的華夏正溯中國正朝。」

    我說道:「粗看大宋族別法和蒙韃的四等人劃分相近,其實是根本不同。蒙韃是少數人將多數人踩在腳底欺壓,使韃胡不勞而獲永為寄生蟲;而我們卻是多數人當家作主,而且對歸附異族並非趕盡殺絕或暴虐欺凌,而是讓他們知曉漢人才是中國主人,只有漢化融入華夏才是他們的出路。」

    楊亮節道:「就是!韃子那裡的頭等人蒙古韃子不勞而獲掠佔他人,大宋這裡的漢人卻一樣勞作負稅。韃子那裡三四等人性命不如一頭驢子,而大宋這裡即便是末族依舊有律法保護他們的生命財產。所以說咱們大宋的族別法和蒙韃的四等人劃分表面有相似,實際上相距千里,根本不是一回事。」

    御史彭敬賢道:「皇上和各位臣僚所言令微臣所悟甚多,微臣當細細思慮。」說完退回班中。賈敘禮見狀無奈,也只得退下。

    數日後,大宋家庭法頒布,除贍養老幼等,新增內容有:漢朋順三族男子可多娶,順族限娶三女,末族限娶一女;多妻者以族別最高之女為正妻,不論她何時進門,其長子為嫡長子,家主死後,爵位、所有地產、以及至少一半其他財產需由嫡長子繼承;男女十四為婚嫁最低年齡,男女滿二十四(軍人、宮女或特批者除外)而又無惡疾者尚未婚嫁當受罰,且由官府指定嫁娶;所有大宋子民皆需有漢文正名,新生兒取名需以單姓雙名共三字為姓名;今後將逐步推行個人身份銅牌,每人一個身份號碼。

    還有教育法,各地興辦公學,將原來的小學五年中學三年改為初小三年,高小三年,中學三年;逐步推行義務教育,由官府承擔學費,男童六年女童三年;逐步實現縣有中學,鄉有高小,大村有初小,同時依舊允許私塾存在;公學課程課本由學部統一編製;兒童上學年齡定為六足歲;學校中將逐步推廣大宋官話。

    由於祥興二年南宋已幾被滅國,許多律法也無處實施,正好給我一個全面修增的機會。刑法稅法軍兵法等一些新法規也在祥興四年下半年陸續頒發,後世的歷史學家把這一年稱為新法之年,認為這些新法規是後世華夏法律體系的基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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