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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146章 兼職律師 文 / 上弟

    第146章兼職律師

    黎美珊陷入了甜蜜的迷茫中,時而大口喝酒,時而瞄上一眼若無其事的念凡,黎美珊心中甚至再想,若是這次案件自己依然被捲入,念凡還能幫自己洗脫嫌疑,保護自己的安全,那她會考慮和念凡從逛街看電影開始交往!

    大約過了二十分鐘以後,大批警察趕到了現場,並且荷槍實彈,還有武警配合,很是大規模,與今天下午出警時更加壯觀,這也可以理解,畢竟最近經常發生兇殺案,警察也要人,在加大自我保護力度的同時,也要針對某些可能還會暴起傷人,狗急跳牆的兇手做準備。

    不過念凡很快否定了這個想法,之所以動用如此大規模的經歷,完全成了排場。

    端著微沖的武警率先封鎖了現場,接著是腰佩六四手槍的警察站成兩隊,就像在列隊歡迎一般,這時,一個穿著警服,掛著三級警督的警銜,是一個和林瑞英年紀差不多的年輕男人,而且職位級別也同等,威風凜凜昂首闊步而來,臉皮很白淨,身體也不是很強壯,一雙三角眼閃爍著傲氣和讓人不爽的光芒。因為那種光芒看男人總覺得能被他看透心裡的想法,看女人時,總覺得能穿透內衣。

    「誰是這裡負責人?我是市局刑偵支隊的副隊長馬偉波,這起案件由我負責!」警察清冷的聲音響起,客棧的經理與餐廳的經理保持著共同進退,一起上前,和客氣的打了招呼,男人卻連三角眼的眼皮都沒抬一下,直接:「帶我去現場!」

    兩個經理前面帶路,馬偉波協同幾名法醫與鑒證人員和兩個警員跟進,不過看起來那兩個普通警員更像他的隨從或者貼身保鏢。

    「看看這架勢,真夠排場的,這位年輕警官的名字也不錯,馬偉波,馬尾巴,他是不是喜歡搖擺不定呢?」念凡嘿嘿笑著說,心中長處一口氣,幸虧林瑞英沒來,不然自己又有得忙了。

    念凡穩穩的坐著,而胡思亂想的黎美珊卻顯得有些慌亂,果然,沒過多久,一個警察就出現在她身邊,輕聲問道:「請問,是黎美珊小姐嗎?」

    切!看你那模樣都準備讓人家在你警服上簽名了,多此一舉,形式主義!念凡很不屑的撇撇嘴,在桌下拍了拍黎美珊的手以資鼓勵,這是必然的,因為黎美珊是第一發現人。

    黎美珊站起身,卻不自禁的握住了念凡的手,掌心相對,暖流相同,念凡也隨她起身,兩人也沒搭理那警員,逕直向案發現場走去。

    按規矩念凡是沒有資格進入案發現場的,並且傳喚的只有黎美珊,可守門的警察都是刑偵隊的警員,也是林瑞英的下屬,參與過念凡偵破的案件,對他既敬佩又崇拜,一見他來似乎就看到了提前破案下班,準備立功受獎的希望,都沒有打招呼直接讓路,可念凡剛邁出一步,就對上了一雙陰冷的三角眼和帶著寒氣的聲音:「你是誰?誰讓你進來的?」

    「他是我的……」黎美珊上前一步,說到這蹲了一年,念凡的心都揪起來了,其中有幾個八卦的警察也豎起了耳朵,準備打探大明星的辛密,黎美珊的臉色一紅,結結巴巴道:「他是我的律師,我習慣在律師的陪同下與警察打交道。」

    切……念凡垂下頭,半死不活的感覺,心裡空蕩蕩的,黎美珊偷瞄他一眼,從那失落的神情來看,更加確定了念凡對自己的『不良用心』。而身邊的警員對念凡更是肅然起敬,沒想到這位偵探先生竟然還是深諳法律的律師,人才啊!

    三角眼警官馬尾巴掃了念凡一眼沒有出聲,似乎直接把他當空氣,想想也對。不過此時,黎美珊屬於公眾人物,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外面還有許多客人,警察也無可奈何,畢竟黎美珊還不屬於犯罪嫌疑人,三角眼始終擺出一副高姿態,看誰都像螞蟻的神態,其實他連螞蟻都不如,馬尾巴!

    「黎小姐,請說一下事情的經過吧。」馬偉波不當警察與城管真是屈才了,總是那副冷酷無情的模樣,很威嚴。

    念凡是一個連基本憲法第一條都不知道文盲律師,在黎美珊身邊靜靜的聽著,這丫頭心理素質也在隨著經歷案件的次數而增長著,很平靜的講述了當時的情況。

    她是來衛生間補妝的,只是不想讓念凡看到她因為害羞而臉紅。這裡的衛生間很少,女廁只有一個坐便供客人方便,其他的空間全是水池與鏡子,說是化妝間更加貼切。但黎美珊補妝後忽然想方便,可當她推開廁所門的時候,卻看到了死者全身是血,毫無聲息,驚慌失措的她就開始大叫,引來了念凡等人。

    「就這麼簡單?」三角眼問道。

    「當然!」黎美珊理直氣壯的回答,對三角眼懷疑的口氣很是不爽。

    「好,那待會請黎小姐跟我回警局做一下詳細筆錄,協助我們調查!」三角眼冷笑一聲道。

    「對不起,我們拒絕協助!」黎美珊臉色一變,當即就要發飆,而念凡忽然躥出來,不陰不陽的說道。

    「什麼意思?拒絕協助?」三角眼驚訝的把眼睛等成了杏核,似乎聽到了地球要爆炸一般的消息。要知道,在這個國家好像還沒有人能拒絕協助警方的。

    而念凡這個半吊子律師卻似模似樣的說:「對,我們拒絕,我的當事人黎美珊小姐只不過是第一個發現死者的人,並且已經說出了她所見到的一切,我認為就沒必要再去警局了。雖然說法律有規定公民有作證,協助調查的義務,可並沒有任何法規規定,這種義務是帶有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我想黎小姐不去也不用負法律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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