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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麗斯蒂娜,女中學生,并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未成年人,被指控未經衛生部批准,私自從1976年5月20日起接連不斷的非法販賣麻醉品,触犯有關麻醉品管理的法律條款。 被告自從1976年 2月起一直使用海洛因自我注射,起初是間隔性的,后來發展為天天注射,每天用量為四分之一克左右。因此,她必須從1976年 5月20日起承擔法律刑事責任。被告曾于1977年3月1日先后兩次在動物園大東站大廳和地鐵庫爾富斯登達姆站受到警方審訊,并被查明身份。這兩次都發現其身上帶著含有海洛因的物質,第一次為18毫克,第二次為140.7毫克。 此外,1977年5月12日,從被告的個人物品中又發現一個錫紙小口袋,內裝62.4毫克含有海洛因的物質。從被告家里也發現用于注射毒品的針具。經化驗,證實這些針具附著有含海洛因的物質,從對被告進行驗尿的結果同樣表明,其尿液中有嗎啡存在。1977年5月12日,被告的母親F太太從她女儿的個人物品中發現62.4毫克含有海洛因的物質,并把她送到司法局,被告在審訊時承認自己從1976年 2月份以來一直使用海洛因,此外,她曾在1976年冬天賣淫,以換取購買海洛因所需要的錢。 可以斷言,被告并沒有停止使用毒品…… ------------------ 一鳴掃描,雪儿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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