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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章 博覽群書 深入圜土1--------1圜(yuan)土:監獄。




  在楚國,怀王任用屈原進行變法改革,是從具体到整体逐步推進的,從具体內容看,變法大致包括:限制貴族特權:發展生產,改善人民生活;獎勵戰斗有功者,加強國防力量;大力發展工農商業;反對縱橫游說之士;舉賢授能,明君賢臣以推行“美政”;聯齊抗秦,努力創造條件實現統一的宏圖。在這些具体的變法改革過程中,每前進一步,都要付出昂貴的代价,包括流血犧牲,人頭落地。倘說楚之變法改革是一葉風帆,這船是在狂風巨浪中顛簸前進的;倘說這是一乘戰車,這戰車是在泥泞的沼澤中輾轉而前的;倘說這是一位行僧,這行僧是在荊棘叢生的林莽中艱難跋涉的。雖然如此,荊楚畢竟是在發展,是在前進,新法相繼出台,國勢日趨強盛,六國于郢都歃血為盟,共推怀王為盟長,在華夏史上,怀王第一個統率山東六國之兵伐秦,這便是標志。為了盡早實現“統一天下”的愿望,楚需要制定一部國家根本大法,這便是《憲令》,以《憲令》來規范其他具体法律,同時《憲令》亦是其他法律的依据。屈原向怀王提出了這一問題,怀王不僅欣然同意,而且大加贊賞,就將草擬《憲令》的任務交給了屈原。屈原唯唯受命,似乎這是他責無旁貸的義務。
  怀王再三強調,《憲令》乃國之机密,在詔示天下之前,不得泄露于任何人。屈原亦有這個愿望,万一不慎,泄露一二,靳尚一伙頑固派必千方百計地予以破坏——君臣相得,英雄所見略同。
  任何戰爭,都是以大大小小無數個戰斗和戰役組成,倘說屈原以前所擬之法旨在搶占制高點,消滅小股敵人,那么這次擬訂《憲令》則是攻堅戰,要將敵軍主力圍而殲之,因而怀王与屈原都十分重視,不敢有絲毫馬虎与掉以輕心。屈原重新封閉了橘園,將自己禁錮于書齋之內,他整日埋身于書山簡海之中——食于斯,睡于斯,工作于斯,不分晨昏晝夜,一味只在攻讀筆耕,餓极了,啃几口干糧;困极了,曲肱而枕,伏案而眠,一任面容憔悴,脫皮掉肉,全然不顧……
  在漫長的華夏歷史上,早在虞夏時期,便孕育著至高無上的權力。“禹會諸侯于涂山(今安徽蚌埠市西淮河東岸),執玉帛者万國。”1“禹朝諸侯之君會稽之上,防風后至而禹斬之。”2
  夏初曾將其統治地區划為“九州”,設置了“九牧”,管理“九州”居民,并鑄九鼎,以象征其統治。“夏后氏官百”3,有六卿、庖正、車正等官;并有司法机關和監獄(“圜土”)。此外,夏朝實行貢賦和捐稅制度,所謂“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關于華夏法律起始的具体時間,一些古書說:堯時“伯夷降典(法也),折(服也)民惟刑。”4意即將原來的習慣轉變為規范,服(斷)民以法。又說舜曾命皋陶為司法官,以“五刑”鎮服“猾(亂)夏”的外族和“寇賊奸宄gu□”的活動5。
  “夏有亂政(指平民、奴隸的反抗和奴隸主貴族間的傾軋),而作禹刑(可能以禹命名的夏朝刑法的總稱)。”6据說:禹亦命皋陶為司法官。皋陶造律(法),定有“昏(‘惡而掠美’)、墨(‘貪以敗官’)、賊(‘殺人不忌’)、殺”等刑名。
  “夏刑三千條”7(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墨各千)。另一种說法,禹打敗三苗后,采用了五虐之刑懲治不听其命令的苗民。五虐之刑為劓、刵(截耳,一說為刖)、椓(去勢,同宮刑)、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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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左傳·哀公七年》。
  2《韓非子·飾邪》。
  3《禮記·明堂位》。
  4《尚書·呂刑》。
  5《尚書·舜典》。
  6《左傳·昭公六年》。
  7《尚書·大傳》。


  夏刑之外有軍法。中國古代,兵刑同源,有時不分,故有“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扑”1之說。如夏啟征伐有扈氏時,曾宣布一條軍令:“用命賞于祖(祖廟),弗用命戮于社(神壇,奴隸主統治者進行祭禮、政治活動的場所),予則孥戮(一說殺其妻子,一說殺其子)。”把不听從軍令視為嚴重的犯罪,不僅殺其本人,而且誅殺其妻子。
  同時,制有懲治瀆職官吏的法規。《尚書·胤征》引夏之《政典》曰:“先天時者,殺無赦;不逮時者,殺無赦。”這是對主管制作歷法的官的規定,如果所作歷法的節气早于天時或晚于天時,都要殺無赦。至于對其他玩忽職守的官員的懲罰,也就可想而知了。
  据說,禹時已規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月川澤不网罟,以成魚鱉之長。”2這是古書上提到的我國最早保護山林水產的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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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語·魯語》。
  2《逸周書》。


  隨著社會的發展,奴隸主貴族為了強化其統治,逐步建立了与其政体密切相關的几個主要制度:
  (1)分封制度。這是國王除自領都城附近地區(“王畿”)外,把所余土地、奴隸和該地統治權力分配給其親屬和功臣,即所謂“封邦建國”、“授民授疆土”。受封的諸侯尊國王為共主,諸侯是各地的行政長官,但有很大的獨立性。諸侯在其封國再將一部分土地和奴隸分賜給卿大夫作為采邑;士再從大夫處分得祿田。國王、諸侯、卿大夫、士之間互有一定的權力和義務。這就形成了一個從國王、諸侯、卿大夫到士的寶塔式的等級統治体系。這一制度始于夏代,到商朝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周朝則進一步完善。
  (2)宗法制度。這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奴隸主貴族依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以建立其世襲統治的一种制度。它与分封制相結合,确立了國王、諸侯、卿大夫之間的等級關系。早在商代,王位的繼承由“兄終弟及”和“父死子繼”并行,而后改為“父死子繼”制。至西周,這一制度更加完備。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王位由嫡長子繼承,稱為天下大宗。天子的其他嫡子和庶子被分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講是小宗,在本封國則為大宗,其爵位亦由嫡長子繼承;諸侯的嫡子和庶子被分封為卿大夫,他們對諸侯來說是小宗,在本家則為大宗,其爵位亦由嫡長子繼承;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以周天子來說,他是天下的大宗,即同姓貴族的最高家長,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諸侯、卿大夫在本封國、本家也是如此。這樣,從天子以至大夫、士的宗族組織与奴隸制的國家組織合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上的等級完全一致,形成了西周政治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顯著特點。
  在這种制度下,各級宗子不僅從政治上統治宗族成員,而且強制他們“尊祖敬宗”,否則便以“宗族之法”治罪。在這里,“忠”与“孝”的意義實質上是一致的。
  (3)等級制度和世卿世祿制度。等級制度的形成是上述兩种制度的必然結果:(甲)由于分封,形成了貴族對土地、奴隸的等級占有;(乙)宗法制度被用作區分貴族等級的標准,依据這一制度,不同等級的土地、奴隸占有者,同時又是不同等級的宗子,因而在政治上必然形成嚴格的等級制度。即所謂“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1。
  由于王位和各种爵職及特權均由宗子世襲,因而形成了各級奴隸主貴族世代壟斷國家政權,即所謂世卿世祿制度。
  隨著奴隸制經濟、政治的發展,奴隸主貴族實行統治的法律也相應地在發展。
  史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2“甲祖二十四年重作湯刑。”3湯刑,是以商湯為名的商代刑事法律的總稱。祖甲是商朝后期的國王。“重作湯刑”,就是根据商朝后期的新情況重新修定了湯刑。周公在告誡其諸弟如何統治商遺民時說:“陳時(是)臬事,罰蔽殷彝。”即斷獄量刑時,要用殷商的常法。荀況也曾說過“刑名從商”。這都說明,殷商的刑法在夏代的基礎上有了很大發展。商代的刑法較夏代為多,刑罰更加殘酷,而且“罪人以族”。4商代的刑法源于夏的五刑而有所損益。后世有史書記載: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5;“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則五刑之屬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損益。”6所謂五刑,即墨(黥)、劓、剕(刖)、宮、大辟。此外,還有流、斷手、活埋、火燒、桎梏等刑。至商末,紂王無道,更有醢、脯、剖心、炮烙等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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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左傳·昭公七年》。
  2《左傳·昭公六年》。
  3《竹書紀年》。
  4《尚書·泰誓上》。
  5《漢書·刑法志》。
  6《晉書·刑法志》。


  民事、婚姻家庭和繼承法律規范,也有了顯著發展。
  西周滅商之后,鑒于商末濫施酷刑而導致滅亡的教訓,為了維持和鞏固他們對全國廣大地區的統治,強調“明德慎罰”。所謂“德”,即要求各級貴族加強自我約束,勿做不利于其統治的事。“慎罰”,即慎重地施用刑罰,以免冤濫。在這個口號下。他們采用了不同的措施:有選擇地援用商朝常法(“殷彝”),以其“義刑義殺”1對付殷商遺民;按照封國的不同情況施用輕重不同的法律,即所謂“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2;提出刑罰要隨形勢的變化而相應的“世輕世重”3:同時,贊賞和強調“禮”,把它發展成重要的典章制度和行為規范。禮的法律化,使奴隸制法律化趨于完備。根据形勢發展的需要,后又制修刑法。据《尚書·呂刑》載:周穆王曾命司寇呂侯制定《呂刑》三千條。《左傳·昭公六年》說:“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可見,西周曾修制刑法是無疑的。所謂“九刑”,可能是以九种刑罰代稱周代的刑法。九种刑罰,除前述的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流、贖、鞭、扑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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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尚書·康誥》。
  2《周禮·秋官·司寇》。
  3《尚書·呂刑》。


  德是主觀要求,禮是客觀的規范,刑是懲罰手段,三者并用,互為表里,各起不同的作用,以維持奴隸主貴族的統治。這是周初在總結殷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提出的新主張,新措施,曾對西周的統治和經濟發展起了積极作用。
  “明德慎罰”只是西周前期之計,隨著社會矛盾的日益激烈,待到西周后期,它便被鎮壓和肆殺所代替。
  隨著禮的法律化,西周婚姻家庭和繼承的法律規范已臻完備。在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下,特別是西周中、后期“私田”增多后,其他民事法律規范也有很大發展。
  夏、商、周三代的司法制度,隨著國家和法律的發展,逐漸建立起一定的体系。夏時,除國王行使審判權外,還設有司法官“士”或“理”。商朝,國王握有生殺予奪和決定訴訟胜敗的大權,王之下設有司寇、正史等司法官員,宗教官員也參加審判。地方負責審判的,畿內有“多田”、“亞”等,畿外則由派出的行政、軍事長官兼理。西周的司法組織較之商代漸趨完備。周王握有最高審判權,設大司寇“以佐王刑邦國”1,“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听之,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2据說,夏朝已開始實行類似這樣的制度。總之,刑事案件的決斷和執行“刑殺”,都要報告國王,以王命是從;諸侯之間的爭訟,也由國王裁判。這是君主集權制的具体表現。周王之下,設有大小司寇、士師等專門司法官員,負責掌握法律和整個審判工作。地方的司法組織与行政合一,同時也設有鄉士、遂士等司法官,負責處理民、刑案件;重大案件呈報司寇。諸侯、大夫分別享有本國、本邑的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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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周禮·秋官·大司寇》。
  2《禮記·王制》。


  西周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种,司法官處理前者稱為“決訟”,審判后者稱為“斷獄”。糾紛或犯罪發生后,當事人可以自訴、自告。刑事訴訟必須有“劑”(訴狀);民事訴訟必須有其請求的實体權利的證据。但是,不允許儿子控告父親,下級控告上級,因為這違背宗法精神。
  自訴時,要交納訴訟費,民事為“束矢”(一說十二矢為一束,一說五十矢甚至一百矢為一束),刑事為“鈞金”(三十斤銅),否則便認為“自服不直”,判處敗訴。
  審理時,原、被告必須都到庭,所謂“兩造具備”1,才予審理。訴訟的當事人在審訊前還必須盟誓。但是,無論大小案件,大貴族都不親自出庭,而由其屬吏代理。審理時,要訊問當事人,審查、檢驗證据。審訊方法,采用所謂“以五聲听獄訟,求民情。一曰辭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2所謂辭听,即觀其說話,不直則煩,心煩意亂;色听,即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難為情的樣子),頭上冒汗,臉上發紅;气听,即觀其气息,不直則喘,理不直則气不壯;耳听,即觀其听聆,不直則惑,理不直則听覺遲鈍;目听,即觀其眸子,不直則眊然(眼睛昏花),理不直則眼睛無神,不敢正視。
  審訊結束,作出判決,并向當事人宣讀(“讀鞫”)。宣讀后,當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再審(“乞鞫”)。然后,由負責的官員再行審判或送上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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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尚書·呂刑》。
  2《尚書·呂刑》。


  春秋前期,各諸侯國大都沿用西周的法律。其后,隨著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深刻變化,新興地主階級在爭奪政治權力的同時,也在法律方面提出了維護自己利益的改革要求,最突出的一點,就是要求公布成文法。
  原來,奴隸主貴族不僅對奴隸可以為所欲為,而且對平民以及非貴族出身的新興地主也隨意迫害。為了隨意用刑,他們根本不肯公布法律。正因為如此,所以新興地主階級在法律問題上,首先要求公布成文法,以便對奴隸主貴族的專橫加以限制。春秋后期,一些諸侯在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和支持下,經過斗爭,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即把刑法條文鑄在金屬鼎上,公布了成文法。晉國人叔向立即寫信反對說:以前的國君都不預先公布刑法條文,懼怕人民“有爭心”。即使如此,仍不可防范(御禁),所以采用義、政、禮、信、賞、罰等手段,才使人民服從,听從使喚,“而不生禍亂”。你今天公布了成文法,人民知道了鼎上的刑法條文,就不怕君長了,是非曲直都按刑書,君長怎樣實行統治呢?因此,叔向將這一事件同“國將亡”聯系起來,要求子產放棄包括“鑄刑書”在內的一切改革,子產則答道:“吾以救世也。”拒不接受他的意見。
  公元前513年,晉國又“鑄刑鼎”,把范宣子所著的刑書鑄在鐵鼎上。孔子對此也大加反對,他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1孔子所說的“度”,就是奴隸制不可逾越的等級制度。在他看來,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隸制的等級制度,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因此他說:今天放棄了這一制度“而為刑鼎”,人民按照鼎上的法律條文辦事,還怎么能像原來那樣尊重貴族呢?貴族失去了任意處罰人民的特權,不就等于失去了貴族專政的事業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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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2《左傳·昭公六年》。


  歷史發展到了戰國時代,屈原重溫了李悝在魏國的變法改革、吳起在楚國的變法改革、商鞅在秦國的變法改革的內容及經驗教訓,從中吸取丰富的營養。在這個大動蕩、大分化、大改組的年代里,除了上述三個偉大的變法改革家,還有申不害在韓國的改革。
  申不害(約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7年),原鄭國人。韓滅鄭后,韓昭侯(公元前362年——公元前333年)任其為相,進行改革。
  申不害相韓十五年,“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做到了“國治兵強,無侵害者”。他談法治,但更突出的是講“術”。當時韓國改革不徹底,新舊法律錯雜使用,所謂“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布;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舊貴族和一些官吏便利用這种空隙擅權謀私。為了加強君主的統治權,申不害要求君主排除左右私情,把用人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見功而与賞,因能而授官”,并強調君主要善于“術”。所謂“術”,即“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是君主“藏之于胸中”的駕馭群臣,使之能為自己盡忠效力的手段。簡言之,是駕馭群臣的權術。
  申不害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和維護君主專制的封建政權。
  在戰國時期的眾多諸侯中,趙武靈王堪稱是改革創新的佼佼者。為了富國強兵,趙武靈王決定改革軍制,穿胡服,置騎兵,即所謂“胡服騎射”。
  趙武靈王的改革曾遭到宗室貴族的反對,他力爭說:“夫服者,所以便用也;禮者所以便事也。”古代圣王“隨時制法,因事制禮,法度制令各順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故禮也不必一道,而變國不必古。”并強調說:“法古之學,不足以制今。”堅決地進行改革,使趙國兵力很快強盛起來。
  齊威王時任用鄒忌為相,進行改革。鄒忌勸說齊威王鼓勵臣下進諫,選拔人才,獎賢黜奸,厲行法制,集權中央,因而生產發展,府庫充裕,國勢強盛,成為与魏國相抗衡的封建制大國。齊威王、齊宣王為了探求強國之道,還在國都臨淄的稷門(西門)外設立一座大學堂“稷下學宮”,集中各國文人學士多人(据說七十六人),專門講學著書。其中一人叫慎到(約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趙國人,他是個較早地從理論上強調“法”的重要性,并把“法”作為判斷是非客觀標准的法家人物。他主張“事斷于法”,“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并認為只有“定賞分財必由法”,才不至于“亂”。慎到特別強調“勢”的重要性。所謂“勢”,即權勢、政權。他說:“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治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他的這一觀點,論證了新興地主階級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的重要性。
  為了擬定《憲令》,屈原翻閱的資料,研究的典籍,猶如漫天星斗,莽莽林海,難以歷數。毫不夸張地說,在此之前問世的各种書籍,他几乎瀏覽無余,涉獵遍及,重點部分,反复研究,或圈圈點點,或筆錄摘抄,以備查考。經過几個月夜以繼日地苦讀,他仿佛穿行于林莽之中,昏暗幽晦,不見天日。偶爾陽光從密林的縫隙篩進陰霾潮濕的草地,似金銀在閃耀,像珠寶在生輝,是那么明亮,那么眩目,那么令人賞心愜意。如今他仿佛走出了密林,豁然開朗,眼前天高地闊,陽光明媚,一條金燦燦的大路伸向遠方。他仿佛跋涉于深山狹谷之中,發微探幽,身邊奇峰峻拔,腳下怪石嶙峋,豺狼奔突,蛇蝎蜿蜒,只有頭上的一線天給人以光明和希望。如今他仿佛攀上了頂峰,居高臨下,山川、村鎮、田野,一覽無余,心中透煙透火。至此,屈原完全可以展帛揮毫,制定《憲令》,一揮而就,一气呵成,然而,他卻遲遲不肯動筆,總覺得准備得仍不充分,似乎還缺某种成分或某道工序。譬如做豆腐,不點鹵水或石膏,則難以成腦。那么,眼下制《憲令》所缺的鹵水或石膏究竟是什么呢?屈原一時還難以把握。人生是短暫的,誰也不能從遠古走來,但人類文明寫就了歷史,人們卻可以通過書籍了解人類歷史的林林總總,紛紛紜紜。經過几個月的伏案攻讀和潛心研究,屈原自問對華夏歷史的法制業已盡揣于胸,歷歷在目。制定新法,無非是借鑒古人,結合現實進行。鄂渚一年的深入基層和郢都四年的風風雨雨,屈原對楚之上下左右,可謂了如指掌。他也曾出使齊國,合縱六國,怀王曾以盟長的身份統率六國之師伐秦,因而對天下形勢了解得洞若觀火。隆冬季節,室內亦無取暖設備,屈原卻感到悶熱煩躁,他踱至窗下,啟開窗扇。窗外天色鉛灰,空中飄著零零星星的青雪,朔風時大時小,時緩時急,吹進室內,屈原不覺寒冷,倒覺涼爽愜意。陣陣清風吹開了屈原的心扉,使他茅塞頓開,他對監獄中的情況尚不甚了然。
  進京后,屈原早聞荊楚貪贓枉法之風极盛,正如后世民諺所說:“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訴訟胜敗,判罪輕重,全賴行賄之多寡。獄中情形,更是漆黑一團,無罪處死,死罪逍遙者屢見不鮮。這些,屈原只是耳聞,并未實見。欲制定切實可行、完美無缺的《憲令》,必須結合這一現實。為了制《憲令》,為了當今和后世,哪怕肝腦涂地,他也在所不辭。他當机立斷地決定:深入圜土,琅璫入獄。
  除了怀王,誰也不知道這位新關進囹圄鐵牢的犯人与左徒屈原有什么關系,只知道他叫成業旺,与關進另外監牢的几個殺人犯同謀。首次出現在牢頭獄卒面前的成業旺,不僅披枷戴鎖,而且皮開肉綻,遍体鱗傷。据說他是從一個郡的監獄轉來,是個頑固不化的家伙,任你酷刑用盡,死活不肯招供,而且把錢財看得比性命還寶貴,宁可皮肉筋骨吃苦,也不肯賄賂官吏和行刑者分文,故而才這般吃苦。從此,屈原雜于囚徒之中,与案犯為伍,自然少不了經常被提審,被嚴刑逼供,倍嘗獄中的千辛万苦,同時也控制了牢內及整個司法系統的斑斑傷痕与累累症結,這里只陳述他在獄中耳聞目睹的點滴事例。
  監獄里的條件十分惡劣,地狹人多,人滿為患,是這里的主要特征。屈原所在的這間牢房,總共不過一丈多見方,無牖無窗,只有一扇小小的木柵門,但卻監押著二百多罪犯。白天犯人們都坐著、站著、占地方小,到了夜晚卻成了災難,彼此相擠,相壓,相撂,你枕著我的腿,我躺著他的腰,毫無回旋的余地,屎尿皆閉于其中,与呼吸并飲食之气相混雜,令人難以忍受,故每夜均有窒息者,少則三五人,多至十几人。這里最怕疾病傳染,也最容易傳染疾病,每當流行病傳染時,患者相繼倒地,外運不迭,死者相倚相累,堵塞門戶。獄卒命犯人幫忙往外抬死者,常常走著走著便猝然身亡,溘然長逝,令人不寒而栗!……
  郢都和全國大大小小的監獄,為何關押的罪犯竟會如此之多?原來,士師、胥吏、獄官、禁卒,均以此謀利,關押的犯人愈多,他們獲利愈丰,因而稍有牽連,便千方百計地捉拿監禁,豈能不多!一旦入獄,不問是否有罪,一律給他們戴上手銬腳鐐,鎖進老監,令其困苦不堪,然后進行敲詐,根据犯人出錢多少,分別對待。出資最多者,不僅可以脫去刑具,還能移至監外板屋居住;一貧如洗,沙粒似的連一滴油水也難擠出者,不僅刑械決不稍寬,還施用种种手段進行折磨,立標准以警其余。同案入獄,主謀和重罪者,出居于外;輕罪和無罪者,反而嚴刑折磨,遭受非人的待遇。這些人積憂成疾,寢食違節,一旦染病,又無醫藥,僥幸生活者,百不及一。
  在這里,金錢能夠通神,上上下下的工作人員,少有以國家法律為念者,多以手中的權柄作為牟取暴利的手段。劊子手本是十分下作的職業,但在這里卻很是盛气凌人。凡判處死刑已經上呈的,劊子手們便公開進監敲詐,索取金錢与財物。對那些被判處极刑的,滿足其要求者,行刑時先刺其心,否則四肢盡解,心猶不死;對那些被判處絞刑的,滿足其要求者,始縊即气絕,否則三絞加別械,然后得死;惟獨對被判處大辟的,無所要挾,然而還要質其首,以勒索錢財。負責捆綁的也是這樣,不滿足其要求者,捆綁時即先折斷其筋骨。專管上刑的和打手們更是如此,例如,有三個犯人同時被拷打審訊,其中一人給二十金,被打得筋斷骨折,數月臥床不起;另一個給雙倍,只傷了點肌膚,旬日即愈;第三個人給六倍,當夜行走健步如飛。
  有一姓郭的惡棍,一向橫行鄉里,魚肉百姓,后因霸占一村姑而連殺三人,被捕入獄。似此十惡不赦之徒,依法當斬,按民憤亦當處決。然而,他是當地著名的富豪,家中有的是錢財,買通了胥吏,他們另外准備一份奏章,獄辭不動,只取同案從犯無親無故者換其名,待將審判書加封上奏時,偷偷更換過來。主審官雖然發現了其中的破綻,但卻不敢上本复請,因為那樣做是要被罷官撤職的,誰肯以自己的高官厚祿換一個素不相識者的性命呢?因而作惡多端的郭某依然逍遙,繼續為非作歹。
  凡殺人者,獄辭中無“故殺”、“謀殺”的字樣,經秋審必定緩行。有一解某,共殺四人,以重金買通胥吏,改動獄辭,緩行遇赦。將要离開監牢的時候,似有戀戀不舍之意,夜夜与其党徒置酒酣歌達旦。有人叩問殺人之事,解某毫不避諱,一一詳敘之,得意洋洋,口若懸河,似在炫耀自己的本領。
  有一巨商,姓趙,往來吳越作鹽業絲綢生意,家產無數,因買奴婢事打死人吃了官司,被關押在監。秋審后,處死的呈文業已批下,不久就要執行。恰在這時,他在西湖南岸買的一位八姨太香茗來探監,胥吏一見鐘情,垂涎欲滴。經周旋,趙某同意將香茗讓与胥吏,換取了自己的性命,獄中待赦。監押期間,趙某与胥吏里外勾結,狼狽為奸,在獄中經營起了特殊生意,大發不義橫財。
  數月之后,屈原雖吃了許多皮肉之苦,但對楚之司法系統和監獄中的黑暗腐敗現象卻摸得爛熟,《憲令》成竹在胸,于是迫不及待地出獄,不顧遍体傷痕累累,周身筋骨酸疼,一頭扎入書齋,一心扑在制《憲令》上,一气呵成了《憲令》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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