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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6章 二零五 軍法九章 文 / 竹下梨

    他們沒有騎馬,直接踩著冰過了封凍的小河,又往前走了一陣兒,來到了訓練場。

    董策掃視著他們,忽然停下來,目光在每一個人的臉上劃過,聲音鏗鏘有力:「養兵千日,用在一時!現在,到了你們效力的時候了!」

    眾人一聽,心裡都跟炸了個雷似的。

    難不成,這是要打仗了?

    震驚過後,卻是心情不一,有的惶恐,很少;有的卻是心思熱切,很多;有的則是一臉的無所謂。管他呢,老爺說去幹啥就幹啥,都頭讓去打誰就打誰,咱們聽命做事就是了,管那麼多亂七八糟的鳥用?

    董策也沒問什麼本官待你們如何之類的廢話,根本就不需要。他練的這一支家丁隊伍,雖然訓練時間也才一兩個月,但是論起紀律性,技戰術能力,還有表現出來的服從和忠誠,絕對是遠遠的超過了一般的大明軍兵。

    由於沒有對比和參照,甚至連他們自己都沒有意識到自己有多好。

    但是董策知道。

    他們唯一欠缺的,就是實戰而已。

    「明日訓練繼續,後日休息一天,第三日清晨,全員出發!」

    董策淡淡道:「既然要打仗了,就得有規矩,下面頒布戰時軍規,都給我記清楚了!」

    火把獵獵,照的董策的臉上光線變換。

    董策做出來的改變大致是針對明朝軍隊往往愛出現的三大塊問題。

    第一個方面就是臨戰斬獲首級的論算。

    明朝以首級論軍功的制度,實在是弊端無數。

    素來與敵人交戰,無論建奴,北虜,亦或是賊人,凡臨陣的軍士好漢,不過是寥寥數人而已,每每斬獲首級,則是常常數十人上百人叢來報功。而且這種前來報功的行為,往往是發生在臨戰之時。於是明軍在和敵人交戰的時候,往往會出現一個很坑爹的場面——某個士兵斬殺了敵人之後,立刻退回來在長官面前報功,而別的士兵見他退回來了,便以為是大敗,於是紛紛扭頭逃竄。

    本來佔據上風的明軍不敗而敗,而敵人則是不勝而勝。而且經常會出現,斬殺了一個敵人的首級,十來個人都爭搶這個首級前來報功,殺了幾十個腦袋的話,則是數百個人來搶,往往引得士卒們就能刀劍相見,互相破口大罵甚至是毆打廝殺起來,造成傷亡。

    因為只顧著搶首級報功而導致戰敗的例子不勝枚舉,說句沒良心的話,跟這個嚴重後果比起來,殺良冒功也就算不得什麼了。

    讓這些官兵殺十年,撐死殺個幾萬人,若是一戰而敗,局勢急轉而下,那麼要死在異族刀下的百姓,就是十幾萬幾十萬的往上數了。

    第二則是關於陣前搶奪財寶的問題。

    這也是一個非常常見的現象。明軍窮啊,別說是足額發放軍餉了,就連飯都吃不飽,因此也就格外的貪財。而最早是建奴老是用這招兒——在打仗的時候,雙方膠著,甚至是自己這邊呈現敗象的時候,便從懷中,兜囊中取出大量的財寶,金銀,銅錢兒,布帛等等扔在地上,誘使明軍去搶。

    而明軍幾乎沒有不上當的時候。這不能怪他們,實在是窮怕了,窮夠了,因此見到銀錢幾乎就不要命一般。

    這就掉進圈套裡面去了。這麼一搶銀子,搶財寶,立刻便是陣型大亂,然後敵人趁機衝殺,每每能取得大勝,最後那些財寶還是人家的。後來流民剛興起的時候,明軍剿匪的時候也用這招兒,那些流賊比他們還窮,也是經常上當。但是後來流賊勢力大了,幾率也強了,組織也有度了,連續多年的搶劫也有了不少積蓄了,而明軍卻是越來越弱,越來越窮。於是流寇又把這招兒用在明軍身上,明軍照樣還是上當。

    就算是有些人理智清醒,但是一看到別人搶,心裡也是火燒火燎的,也加入了搶的行列中。

    然後就是大敗。

    第三則是一些細碎的注意事項,裡面包含的就很龐雜了。

    董策的聲音在夜風中迴盪,洪亮沉穩,充滿了力度,不自覺的便讓人信服遵從。

    「臨陣第一禁約——不准搶奪首級!每一都之中,選一人為解首兵,除此人之外,其它所有人,決不許帶解首刀,只管當先殺去,不許立定顧戀首級。其殺倒之賊,許各都解首兵砍首。待殺完收兵,有令催驗,方許檢驗。其誰當先,誰有分,誰無分,俱聽本都之都頭對眾從公報審。敢有因其恩仇報不公者,軍法。各都都頭,亦需秉公而行,不得霸佔別人功勞為己,亦不得偏袒某人,侵害某人。另設有注目官一人,負責監督記錄,誰人殺傷之頭顱,誰人當先衝殺功勞為第一等,若與都頭之分有差錯,則須得上官目之,嚴格處置。」

    「臨陣第二禁約,今後臨陣,遇有財帛,每都止留都中一人收拾看守,待賊平,照隊收拾之,多寡各給本隊兵均分,都頭加一倍。必不許他官克留及後進次到隊伍仍留人渾賴。此正是賊當窮敗之際,各兵照常奮勇前進,務要加力百倍,庶賊可滅。如違令圖財,致兵陷沒,或賊衝突得脫。搶財物之兵不分首從,俱以軍法斬之。」

    「臨陣第三禁約,曰不可退縮!凡臨陣退縮者,許都頭割兵耳。回兵,查無耳者,斬。若各故縱,明視退縮,不肯割耳者,罪坐不肯割耳之人,退縮之犯不究。」

    「臨陣第四禁約,凡設伏於路邊,須得屏氣凝神,不可出聲驚擾敵人。而一旦鳴金,須得人人奮勇,不可躲藏不前。遇賊不起者及起早者,通斬,都頭及其它各兵扣工食給恤,通通捆打三十。如正兵見奇兵、伏兵已起,不即回應者,同例。」

    「臨陣第五禁約,凡每都頭,一人當先,十五人不救,致令陣亡者,十五人俱斬。陣亡一人,即斬獲賊人頭顱三級,則十五人免罪;亡一得六,則十五人通賞。」

    「凡當先者,一都被圍,二都不救;致令陷失者,俱軍法斬其都頭。」

    「凡陣亡一人,本都斬獲賊人首級少於三級者,各扣餉銀一月,給亡者之家優恤,若斬得三級,則亡兵亡官,官給銀優恤,為半年之餉銀。」

    「凡一人對敵先退,斬其都頭,若都頭不退而兵退,陣亡,都頭從厚優恤,餘兵斬首。」

    「凡若大陣敗走、被賊殺死之官兵,若傷在背後者,還以敗事論,並不優恤,招此人進軍中之人,須得追究責任。」

    「臨陣第六禁約,曰不可失其器械。凡把軍中長矛刀械借給別人、或是因懶惰致其鈍、私擅更易軍裝器械、入場忘帶一件以上者,軍法捆打,照臨陣事例,都頭連坐。凡行列不齊,行走錯亂,擅離隊伍,點鼓不行,聞金不止,按旗不伏,舉旗不興,開旗不接,得令不傳,傳令不明,道路擠塞,言語喧嘩者,俱治軍法。」

    「臨陣第七禁約,曰塘報斥候。凡擔當探賊塘報及官兵有聞賊中消息,不拘這消息要緊不要緊,不許官兵於中途邀截問答。你只須逕自閉口,速赴本官或軍中主將處陳說之後,許你將這消息宣於眾者,方可與下面將官等說。若未見主將之錢,敢於中途因人問起,即便說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將之前,定以洩漏軍機,問者、答者皆坐軍法。就是本管的親近親厚之人問,也不許對他說。又或有已經稟知主將之後,已然囑咐你不許四處傳說者,絕對不許再洩露。若有人敢強行要來問你,逼你說出,你可向本官秉來,一體治罪。」

    「臨陣第八禁約,凡遇賊,各都嚴備聽令,候探知賊人多寡,以憑發兵,不許違令爭先,恐陷不測。」

    「臨陣第九禁約,凡臨陣拋棄軍器者,及不衝鋒官兵臨戰易換軍士精利器械馬匹者,各以軍法從事。凡臨陣詐稱疾病、畏避艱險者,及藉故將軍器毀折、以圖躲避者,斬。」

    董策幾乎是一句一個軍法,一條條的結尾都離不開一個斬字!

    這九條臨陣禁約,可謂是殺氣淋漓,凶殘異常。

    所有人都在靜靜的聽著,沒有一個人有任何的異議,甚至在他們心裡都沒有任何的不滿。

    董策給他們吃,給他們穿,給他們安定的生活,給他們活下去的希望,給他們以美好未來的期待;同時,董策也用最嚴格的紀律要求他們,用皮鞭,用棍棒,用無情的懲罰來約束他們。恩威並施之下,他們對董策已經只剩下了本能的敬畏和服從,不會有任何異樣的想法。

    唯有俯首聽令,嚴格執行而已。

    雖然『斬』很多,『軍法從事』也很多,但是已經是比明朝的軍法要輕不少了。洪武大帝真真是個霸道無比的人物,用軍戶制度把開國之初的二百八十萬大軍給變成了幾百萬奴隸,而且還制定了極為嚴苛,動輒殺頭的律法來約束,到了後期,更是在這前兩者的基礎上加上了一條——不發軍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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