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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6月28日,新疆獨山子貿易公司的牧工鳴,在油礦附近的山溝里發現一個死人,立即向公安局報案了。經現場勘查發現,死者左腦壓有20×21×12em的石頭一塊,距尸体7m處發現大灘血跡。血跡旁邊有一血染的綠色花格布口袋,內裝2.5kg的鵝卵石一個。經法醫對尸体檢驗發現,死者左額骨有10×6cm大小的凹陷骨折一處,是致命傷。此外,現場還發現一些其他遺留物。 根据死者左額10×6cm凹陷骨折形態,結合地上染血布袋內2.5kg重的鵝卵石特征,偵查人員推斷損傷是由鵝卵石形成;根据染血布袋外層附有大量血跡和少許毛發,推斷凶器鵝卵石是裝在布袋內打擊死者頭部的。根据這些推斷,結合現場其他痕跡物證,很快破獲了這一惡性案件。原來死者叫周玉錦,是新疆新招進的工人。6月15日,他与張作仁、劉海棠外出,走到獨山子時,劉海棠即起謀財害命的念頭。在土溝里撿起一塊石頭裝入布袋內,晚上趁周玉錦熟睡時,提起凶器猛擊頭部,當即斃命。然后劉海棠与張作仁一道把死者洗劫一空,分路逃跑。這就是一例以石頭作為凶器殺人的案件。 石塊磚頭是凶殺案中常見凶器。打擊多在頭部。石塊表面有的光滑,有的凹凸不平,形態多樣。在一次打擊下,可形成大小不等、深淺不同、呈點計狀分布或比較集中的損傷。損傷有表皮剝脫、皮下出血、挫裂創、骨折、甚至還有內髒破裂。鵝卵石表面光滑,一般具有類圓形球面或條形弧面。鵝卵石圓形接触面打擊頭顱,可形成類圓形凹陷骨折,中間傷重而周圍傷輕。鵝卵石條形弧面打擊頭部,能形成條形挫裂創和線形骨折、舟狀凹陷骨拆。規則的石塊傷,一般可以反應出致傷時接触面的形態。不規則的石塊,其棱邊可形成類似銳器傷的挫裂創。凹凸不平的石塊,較大的面接触人体頭、面部和軀干,可形成多种損傷,表皮剝脫、皮下出血、骨拆和內髒破裂可同時出現。 石擊傷,有的可在創口內發現石塊碎屑,這可以作為判斷石擊傷的依据。 磚頭的形狀較規則,有12條棱邊,8個棱角。整磚一般重2.5kg。棱角分明的磚頭形成的損傷形態比較固定。以磚一端擊人可形成凵形、△形或Y形挫裂創。磚頭擊中顱骨,則可形成帶直角或三角形的凹陷骨折和粉碎性骨折。棱邊擊中顱骨,則可以形成兩條平行的條形換裂創或線形骨折。磚擊創的創口內可有組織間橋,亦可有磚屑等异物遺留在創內。 罪犯以石塊磚頭為凶器殺傷人時,往往就地取材,作案后常留在死者身邊成丟棄在現場附近。所以,現場勘查時,應仔細尋找沾有血跡、毛發的石坎磚頭,并与被豁者傷痕比對,以認定凶器,為偵查、審判提供依据。全面接触,傷痕极少反應出凶器的完整形態。但這類凶器獨具特征,所以在傷痕上又可留下各自的特征。這對于認定凶器很有意義。 錘子的种類根多,常見的有六角錘、八角錘、奶頭錘、羊角錘、鴨嘴錘、豉形錘、檢驗錘等。圓形錘面打擊頭部或其他較平坦部位,常留下圓形或半圓形表皮剝脫和皮下出血。打擊顱骨則形成類圓形凹陷骨折,面積一般大于錘面直徑。錘面斜向或部分打擊顱骨,多形成弧形挫裂創和弧形凹陷骨折。六角、八角錘面打擊頭部,在較平坦部位可形成反應錘面完整形態的傷痕。打擊在其他不平坦部位,在傷痕邊緣部分,尤其是皮下出血和顱骨凹陷骨折的邊緣反映出一個或多個夾角。依据夾角角度和邊長,可以推斷錘面形態。奶頭錘面(球面)打擊身体平坦部位形成類圓形傷痕,伴有皮下出血、表皮剝脫。打擊頭顱,往往形成類圓形凹陷骨折,中心區損傷重,外圍損傷較輕。周圍有時伴有凹陷骨折為圓心的環形骨折。打擊力量特別大時,也可形成孔狀骨折。羊角錘背面(羊角部分)垂直打擊頭部的不同部位,可形成相同形態兩羊角對稱的挫裂創、凹陷骨折或孔狀骨折。對稱的兩羊角間的骨質往往沒有缺損。方形錘形成的傷痕形態,与斧背形成的傷痕形態相同。 斧頭既有鈍器,又有銳器的性質。斧頭的种類也比較多,有木工斧、柴斧、石匠斧、消防斧等。常作為凶器的是木工斧、柴斧。斧背有方形、長方形兩种。斧背垂直打擊頭部平坦處,接触面大,往往留下類長方形的皮下出血和表皮剝脫。打擊嚴重時,能造成顱骨類長方形凹陷性骨折或孔狀骨折。斧背一端打擊頭部較平坦處,可留下凵形皮下出血和有發剝脫。稍重時形成凵形挫裂創,特別嚴重時則出現凵形凹陷骨折。底邊長度可以反應出凶器的一部分邊長。以斧背一棱邊斜向打擊頭部時,因頭部弧度不同,可形成條形、弧形或棱形挫裂創。斧背的一角垂直打擊頭部,可形成L形凹陷骨折或皮下出血。斧背打擊在圓弧面(如額部)上,接触小部分凸出處,常形成類圓形挫裂創和類圓形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 ------------------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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