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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鑒定是司法鑒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5個方面: 第一、現場勘驗。刑事訴訟中的現場,是特指犯罪或事故發生的場所,以及發現尸体的地點。刑事訴訟中的現場勘驗是在發現尸体的場所或遺留行凶痕跡的出事地點,為了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質,揭露、證實行凶和查明、偵緝凶手而進行的一种偵查措施。它由偵查人員執行,參加現場勘驗的法醫的主要任務是:配合偵查人員向當地群眾了解情況,詢明現場有無變動,研究當時行凶經過,勘驗現場,檢查尸体,搜集物證。法醫勘驗現場后,應當立即編寫勘驗筆錄,由參加勘驗的人和見證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法醫參加現場勘驗,發現和搜索与案件相關聯的物、事和人,這對判明案件性質、證實和揭露犯罪是很有幫助的。 在勘驗現場時,應當注意先進行“靜”的勘驗,再進行“動”的勘驗。所調“靜”的勘驗,就是保持現場原狀,只作觀察、記錄、繪圖和拍照。所謂“動”的勘驗,就是運用各种技術方法對有關的物件逐一仔細檢驗,發現和采集物證。在進行“動”的勘驗的時候,應當一面勘驗,一面記錄、繪圖和拍照。勘驗的順序應當根据案件和現場的具体情況,采取從外圍向中心,或者從中心向外圍,或者從這端通過中心向那端的方式。總之,要以不遺漏任河与案件有關的痕跡為原則。 凶手作案后,總是要千分百計地掩蓋行凶行為,逃避偵查。為此,他們經常要放煙幕,毀滅作案痕跡,變動現場物品、甚至碎尸移尸,制造假現場等,以扰亂偵破視線,企圖將偵查工作引向歧途。法醫工作人員遇到這些情況,應當提高警惕,透過現象抓住本質,不要被假象所迷惑。 第二、尸体檢驗。1979年9月10口,衛生部重新發布的《解剖尸体規則》規定了法醫解剖尸体的几种情況:涉及刑事案件,必須經過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無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質者;急死或者突然死亡,有他殺或自殺嫌疑者;因工農業中毒或者烈性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者。 按照這一規定,我國法醫尸体檢驗的數量是不多的。實際上,我國司法工作中法醫尸体檢驗的數量也很少。 在香港,警察部門的法醫科每年檢驗尸体4000多具,解剖3000多具,其1年的尸檢總數就相當于重慶市11年尸檢總數之和的2倍以上。 當然,我們應當看到,美國法醫尸檢數字如此之大,是与其社會制度有密切關系的。在美國及西歐資本主義國家,人們普遍缺乏安全感。美國人的研究表明:1960年美國謀殺案的發案率為每10万人中就有5件,到1980年,那么,毒物從何而來?是自殺還是他殺呢? 經查,死者生前作風正派,也無其他自殺因素。自服冬眠靈中毒可能性似可排除。胡得謙于几個月前,以替同學母親治神經分裂症為由,從縣建筑公司醫生李××處騙取了冬眠靈藥片50片,冬眠靈藥針劑1支。在李惠嫻中毒昏迷期間,胡又以替人治病為名,向某鄉衛生院醫生李××處要了冬眠靈針劑8支。這都有處方和單据為證。加上其他調查的結果,說明胡有殺害李的重大嫌疑。后來經審變證實了胡用冬眠靈藥片和針劑殺害妻子李惠嫻的事實。胡毒殺妻子,一害兩命,終于受到了他應得的懲處——死刑。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明白以下這些道理: 毒物和非毒物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在通常情況下,凡小劑量地作用于机体,就能損害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的物質,稱之為毒物。實際上,這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有些毒物使用得當,不僅對机体無害,反而有益,甚至可以用作藥物治療疾病。冬眠靈就是如此,小劑量服用可以起到鎮靜作用,對治療精神病有其特殊的功用。許多藥物在一定劑量下是良藥,而應用過量時就可成為毒物。即使象食物、食鹽、維生素、水、甚至空气等人体必須的物質,如果用得不當也會妨礙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 由于毒物的毒性作用,導致机体功能障礙、結构損害而發生疾病者,稱為中毒。一般輕度中毒不致危及生命,嚴重的中毒即引起死亡。平常我們所說的中毒死亡,就是指這种由于中毒而引起的死亡。此外,還有一門專門研究毒物的來源、性質、作用和中毒的條件、症狀、診斷、治療、病理性損害以及毒物的測定等,這就是毒理學。毒理學可分為食物毒理學、工業毒理學、軍事毒理學以及法醫毒理學。法醫毒理學專門研究与法律有關的毒物和中毒,但其他的諸如食品中毒,工業中毒中涉及到法律問題,則仍屬法醫毒理學的研究范圍。 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將中毒分為不同的种類:如根据中毒的原因和案件的性質,可將中毒分為自殺中毒、他殺中毒和災害性中毒;按中毒的速度和程度,又可分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等等。 由于中毒的理化狀性、劑量多少、濃度大小及進入体內的途徑和吸收快慢的不同,毒物作用于机体可對机体有不同的局部或全身作用。一般情況下,毒物的作用僅限于局部而未被吸收者,多對机体有局部作用或以局部件用為主;但是吸收入血或直接注入血液的毒物,則主要對全身起毒性作用。中毒一般就是指后者而言。 毒物對机体的作用是要受多种因聚影響的。由于條件的不同,某些人口服某個劑量的毒物可能引起嚴重中毒甚至是死亡,而另一些人口服同等劑量的同等毒物,卻毫無反應或中毒輕微。因此,在法醫上研究影響毒物作用的因素,對于判明是否中毒死亡具有重要的意義。 從毒物方面來講,首先,毒物的理化性質可以影響毒物的作用。毒物的物理性狀与人体對毒物的吸收有著密切的關系。一般气体毒物吸收最快,液体毒物次之,固体毒物最慢。例如醫學上經常利用硫酸鋇不溶于水,相反,氯化鋇易溶于水,若被口服則可以引起急性鋇中毒。從一般意義上講,溶解度大、吸收快的毒物,從口服到出觀中毒症狀所需要的時間校長,有一個較長的潛伏期。毒物的化學結构不同,其毒性也有明顯的差异。 其次,毒物的劑量也是影響毒物發生作用的一個重要因索。毒物對机体的毒害作用与劑量的關系极大。凡是能夠使机体出現中毒症狀的最小別量,稱為毒物的中毒量;凡是能夠使人体發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劑量,稱為毒物的致死量。在實踐中,中毒量和致死量的標准极難确定,這主要是由于影響毒物發生作用的因素很多,同等劑量的毒物對不同的人体會出現不同的后果。此外。一切毒物中毒量和致死量都只是一种大概數量,只能作為參考。就一般意義而言,毒物的劑量越大,其毒性作用也就越嚴重。但是,應該指出,決定毒物作用大小的是机体對毒物的吸收量,而不完全取決于毒物的吞服量。有些服毒者即使口服了大劑量的毒物,但可能由于嘔吐、排泄等因素,而不致中毒死亡,甚至根本不出現中毒症狀。 另外,毒物進入人体的途徑也影響毒物作用的發生。一般來說,毒物經注射或從呼吸道吸入,比口服吸收快,毒性也就相對增大。据試驗,皮下注射只需用口服量的1/4,就可達到同樣的效果。有些毒物從某种途徑進入机体有毒,而從另外一种途徑進入則無毒。如口服金屬汞無毒,而從呼吸道吸入汞蒸气則有劇毒,蛇毒是一种蛋白質毒素,口服無毒,而經咬傷創口進入人体,則會迅速發生中毒,甚至引起死亡。 從机体方面來說,人体的年齡、性別、体重、健康狀況以及習慣、嗜好等,都与毒物進入人体以后是否出現中毒症狀和中毒程度有關系。 小孩、老年人和身体衰弱者,由于其抵抗力較弱,因此對毒物的反應都比較嚴重。儿童對麻醉劑(特別是嗎啡)非常敏感,所以醫學上禁止對儿童使用嗎啡,但儿童對阿托品、甘汞的忍耐卻較成年人為大。 体重一般与中毒量、致死量成正比。肝、腎等解毒和排毒器官有疾病的人,其解毒、排毒能力降低,毒物的作用也因此而增強。 胃內容物的數量和性質對毒物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影響。胃腸空虛,毒物易被吸收,中毒症狀出現早,胃內充滿食物,則毒物被稀釋,作用緩慢。胃內食物也可能對毒物發生反應而增強或減弱nt> 法醫在進行書證審查時,如果必要,可以調閱案卷全部材料、進行复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或者重新勘驗現場和檢驗尸体。這樣可以及時糾正冤、假、錯案。司法實踐證明,無論是在50年代還是在80年代,經法醫審查而糾正的已判死刑的冤、假、錯案例子并不罕見。這一方面要求法醫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素質,協助司法机關的工作,保證鑒定的質量和科學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辦案中要尊重法醫提出的意見,并把法醫對案件的證据審查視為制度。 法醫進行書證檢查,還可以完善、補充證据,必要時作補充或重新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些案件,由于罪犯時供時翻或有許多种口供而無法辨真偽,最后經法醫鑒定而得到解決。1981年,四川省瀘縣有一女社員,因戀愛糾葛,被男方殺害。被告人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次交代中,都說是在發現尸体現場扼死被害人的。但當向他宣讀檢察机關的起訴書時,他又交代是在一個水塘內將死者溺死之后,移尸于發現尸体現場的。法醫初驗時所作的鑒定書,認定被告人是在發現尸体的現場處扼死被害人的。后來,在复查中法醫又作硅藻檢查,證明死者胃里的硅藻与被告人所供水塘的取樣一致,而与發現尸体處的泥土取樣有明顯的差別,從而認定被告人最后交代的殺人移尸經過屬實。 法醫在主持對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病程記錄的審查時,應對死者的尸体進行全面解剖檢查,及時提取原始病程記錄,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分清性質和責任。 ------------------ 轉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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