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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D.科森 1944年8月,11歲的科森和他的家庭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美國這片土地上的第一批平民傷亡人員。正當科森和父親、叔叔及2個年幼的堂弟在佛羅里達埃格林空軍基地以北的小農莊裡時,美軍的轟炸機由於意外而將炸彈扔在了他們的房子上。這些人中,只有科森一人僥倖活了下來,但他的脊椎被彈片弄斷了,使他腰部以下完全癱瘓。聯邦政府急於平息此事,對他的傷殘賠償了3750美元,5年後又判決追加15000美元。但是,從此之後他再也沒得到過政府的任何資助。科森始終坐在輪椅上,他的生活費是由一個社會救濟組織提供的,每月167美元。 2.斯蒂芬·丹尼遜 1925年,當他16歲時,在紐約的一家商店裡偷了1盒價值5美元的糖果,為此他被送進州的少年教養所。2年之後他又被送進州監獄,在那裡,由於他的一些小錯誤,又被判追加刑期。但他後來似乎被監獄管理人員遺忘了,在那裡他一直呆到1959年才被釋放。為了5美元的一盒糖果,他竟然被監禁了34年。 3.阿爾弗雷德·德雷福斯 1894年,法國政府的情報部門發現,軍隊的高級參謀人員中有人向德國出賣情報。阿爾弗雷德·德雷福斯上尉立刻被捕了,原因是那份情報的署名是D,他姓氏的第一個字母——還因為他是參謀人員中唯一的猶太人。他被軍事法庭判處終身監禁,在魔鬼島服刑。1899年,那個真正的出賣情報者馬裡·埃斯特漢斯少校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但法國軍方拒絕承認自己的錯誤,仍然讓無辜的德雷福斯在魔鬼島上服刑。到了1904年,他才重獲自由。1906年,法庭重新審理了他的案件,為他恢復了名譽,並授予他榮譽勳章,軍銜升至上校。 4.利奧·弗蘭克 1913年在喬治亞州的亞特蘭大,利奧·弗蘭克,一個鉛筆工廠的猶太廠主被指控犯有強姦謀殺罪。死者是他廠裡的一個13歲的女孩。有證據顯示,是這家廠的看門人吉米·康利而不是弗蘭克謀殺了那個女孩。但主要由於弗蘭克是個猶太人,他便被判有罪,並被判處死刑。1915年,在死刑執行前又被改判為終身監禁。不久,40個中產階級的白人衝進監獄,將弗蘭克帶到馬裡塔小鎮,用繩子把他絞死了。 5.倫納德·漢金斯 1933年,漢金斯因涉嫌在明尼蘇達州的明尼阿波利斯搶劫銀行並槍殺2名警察和1個路人而被判有罪。3年之後,聯邦調查局逮捕了一個名叫傑斯·道爾的人,他供認是他犯了那AE?搶劫謀殺罪。聯邦調查局通知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漢金斯完全是無辜的,但是當局卻不肯釋放漢金斯,因為聯邦調查局不願意讓他們看道爾的宗卷。結果,漢金斯又在監獄裡呆了15年,直到1951年才被釋放。 6.朱利葉斯·克勞斯 1931年,18歲的朱利葉斯·克勞斯和另一個人一同被逮捕了,罪名是搶劫俄亥俄州的一家商店並槍殺了一名店員。4年後,那另一個人臨死前坦白說,和他一起犯下那樁罪行的並不是克勞斯,而是一個名叫柯蒂斯·庫梅爾的人。但是當局對此無動於衷,既沒再作調查也沒去追捕庫梅爾。後來,克勞斯在服刑9年之後越獄逃跑了,他找著了庫梅爾,並說服他和自己一起去向當局投案。結果,庫梅爾被判有罪,但法庭卻拒絕重新審理克勞斯的案件。於是克勞斯又不得不繼續呆在監獄裡,直到1951年才被釋放,前後整整20年。 7.塞繆爾·穆德 1865年4月14日深夜,塞繆爾·穆德醫生替謀殺林肯總統的兇手約翰·布斯接好了斷了的腿。10天後,穆德被捕。1865年5月10日,他和另外7名嫌疑犯被送上一個軍事法庭,對他們的指控是"合謀殺害亞伯拉罕·林肯總統"。雖然這一"合謀"並無證據,但穆德醫生卻依然被判有罪,送往佛羅里達海灣的加登基島服終身苦役。在以後的4年,他努力地為島上的黃熱病患者治療。1869年,安德魯·約翰遜總統特赦了塞繆爾·穆德,但當他回到馬裡蘭的家中時,已經"身心俱毀……被疾病折磨著,再也沒能恢復健康。」 8.詹姆斯·蒙哥馬利 1923年在伊利諾斯的沃克根,一個62歲的白人老姑娘瑪米·斯諾指控詹姆斯·蒙哥馬利強姦了她,後者是一個26歲的黑人。經過20分鐘的審訊,蒙哥馬利就被宣判有罪,因為檢查官是一名三K黨人,他將一份醫院證明藏匿了起來,上面說斯諾小姐依然是一位處女。為了這個莫須有的罪行,蒙哥馬利在獄中度過了26年,直到1949年才被釋放。 9.加布裡埃爾·拉塞爾 1968年在法國馬賽,加布裡埃爾·拉塞爾,這位31歲的女教師,和她的學生、16歲的克裡斯廷·羅西成為一對情人。這樣一件事竟然觸怒了當局,羅西被送進少年教養所,後來又被送進一家精神病院,接受"睡眠療法";加布裡埃爾被逮捕了,其罪名是"敗壞學校風紀",並被投入監獄。由於無法忍受折磨,她於1969年自殺身亡。 10.斯科特波羅的男孩們 1931年在亞拉巴馬州的斯科特波羅,9個黑人青年——海伍德·帕特遜、克拉倫斯·諾裡斯、查利·威姆斯、安德魯·賴特和勞勒·賴特兄弟、奧澤·鮑威爾、威利·羅伯遜、奧倫·蒙哥馬利以及尤金·威廉斯——一起被捕了,其罪名是輪姦了2位白人婦女,當她們正坐著一輛貨車穿過亞拉巴馬北部時。儘管醫院的報告證實這2位婦女並沒有遭受強姦的痕跡,但這9個黑人青年還是都被認定有罪,其中8人被判處死刑,只有1個13歲的被告被判終身監禁。此後,曾進行過多次重新審理,分別在1933年、1936年和1937年,其中只有4人被釋放,雖然這時那2位婦女中的一位已承認她們並未遭受強姦。在1943年、1946年以及1950年,又有3人分別被釋放了。而第八個人——海伍德·帕特遜於1948越獄逃跑,在密執安州因觸犯刑律而再次被捕,1952年死於獄中。至於最後那個克拉倫斯·諾裡斯,他於1946年被保釋出獄,隨後就逃走了,直到1976年才得到赦免。因此,結束這一案件整整花了45年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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