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一、攝僧界
即比丘集聚一處,為便利布薩(共住而行說戒懺悔之儀式)等行事,避免境域太廣而疲於奔馳所設之地區。分為自然界與作法界二類。
1、自然界
自然界,又稱不作法界,系指不須特別加以建立,而依天然地形所劃定之地區。略分四種:
(1)聚落界
聚落界,有可分別聚落與不可分別聚落兩種。可分別聚落,依準十誦律之說,系指以一聚落為界。不可分別聚落,依準摩訶僧祇律之說,系以六十三步(六尺為一步)為界。
佛教
依「白二羯磨」之法
一、攝僧界
即比丘集聚一處,為便利布薩(共住而行說戒懺悔之儀式)等行事,避免境域太廣而疲於奔馳所設之地區。分為自然界與作法界二類。
1、自然界
自然界,又稱不作法界,系指不須特別加以建立,而依天然地形所劃定之地區。略分四種:
(1)聚落界
聚落界,有可分別聚落與不可分別聚落兩種。可分別聚落,依準十誦律之說,系指以一聚落為界。不可分別聚落,依準摩訶僧祇律之說,系以六十三步(六尺為{長+風一步)為界。
(2)蘭若界
蘭若界,有二種,若無訶法之人,則於距離聚落一拘盧捨(一說相當於六百步,雜寶藏經謂五里)之空靜處為界;其中若有訶法之人反對之。則得以五十八余步為限(善見律毗婆沙謂七盤陀之量),彼等反對者則於此範圍之外自行作羯磨等法。
(3)道行界
道行界,比丘遊行時。可隨所住之處以縱橫一拘盧捨為界;於此範圍內,則不得有別食、別布薩之情形。
(4)水界
水界,即於離開陸地之船結界。
上記四界之中,由於聚落界及蘭若界各有二種情形,故凡有六相之不同。
2、作法界
作法界分為三種,即
(1)大界
大界,有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又稱單法同)。其中以「人法二同」為主。其餘二種隨緣別開。所謂「人同」,系指於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之界區內,僧眾和合共住;所謂「法同」。系指每半月集合,行布薩說戒之法。大界之範圍,以一伽藍地之外界為最小極限,廣至十里。乃至百里。結此大界。為欲令說戒等僧事時,使一聚之僧和集,無一人乖隔。又大界宜以其地明顯可見之山、河、樹林等為界畔,稱為界相。《四分律》卷三十五舉出樹下、空處、山、谷、村界等十九種界相;《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七列舉山相、石相、林相、樹相、路相、江相、蟻封相、水相等八種界相。大界之形狀,諸律所說亦不一,《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七以方形、圓形、鼓形、半月形、三角形等五種為「結界五相」。此外,結大界時,界相內眾僧會集後。久住之僧須宣唱四方之界相(山或石等),而作「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以為結界」之告白。此即稱唱相。
(2)戒場
戒場,僧中有犯戒之事端,為行懺罪,或行受戒等之法,須會同四人眾乃至二十人眾,為避免僧之疲極,特結四方形之戒場,稱為四方界相。此戒場最少要容二十一人。按印度之戒場,原是露地,其內不得建僧房,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樹;又因戒場僅系秉受戒法之處所,故以揀擇精粗為主。起初戒場結於大界之外,後因賊難而聽許在大界內結。結界之次第為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已先結大界,必須解去大界,再結戒場,次結大界。結界圖(出自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於大界內結戒場,必先豎立三重之標相(見圖)。即戒場四周,以自然之空地圍住,大界以自然界圍起,外部四周之黑格為大牆,內部之黑格為小牆,最內部之長方形為戒場,內部之東北兩面以小牆為標相,即小牆之下上(下即牆際,上謂地面)為自然界之體;南西兩面之大牆內,若無標相,距大牆一尺八寸之遠,以戒場之東南、西南、西北之三角形以繩連起為戒場之界。小牆之外,大牆之內,稱為大界。以小牆內院及繩標結戒場,稱為「戒場外相自然界內標」;以小牆及大牆結大界,稱為「自然界外大界內相標」;大牆四周,稱為「大界外相標」。又若大界與戒場並結,則於解界時,須先解大界,次解戒場,次第不得顛倒。
(3)小界
小界,恐因惡比丘等從中作梗而退廢法事,故特限於某時所結之暫時界區。亦分三種,即為受戒、說戒、自恣等三種情形而結者。據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捲上:「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佛隨前緣,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為界相。一為受戒,開結小界,舊准戒場身外有界,今依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為說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為自恣事,下至五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雲,今有爾許比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人所依止。」亦即為遮難而臨時所結之界,稱為小界,無範圍、形狀等之限制,又非如大界及戒場之久固作法,完成所作之事即行解界。其羯磨結法,亦准前可知。總之,攝僧界之自然界中,就處所而言,有四種不同;就範圍大小而言,有六種差別。作法界中之大界、小界各有三種,再加上戒場。即成七界。
二、攝衣界
又作不失衣界、不離衣宿界。即劃定一範圍,避免比丘動輒違犯離宿之過;然亦可視為以此特定範圍限制比丘不可違犯此過。離宿,意指比
丘離其三衣而宿;若劃定一特定範圍。則於此範圍內即可不須時時攜其三衣,而免除不必要之羈絆。波羅提木叉三十捨墮法第二條即為離宿之規定。亦分自然界與作法界二種。
三、攝食界
即規定結界食物之貯藏所、許可烹煮食物之界區,使比丘不犯宿煮之罪。所指定之地,稱為淨地(或稱淨廚);於此區域內煮食,即不犯此過。其實際作法,分為通結與別結兩種。如欲解除上述之結界,則如結界時。亦須經白二羯磨之作法方可解除。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捲上二之一(大四○.二○二下):「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毗尼母經卷二、卷七、卷八、摩訶僧祇律卷八、五分律卷十八、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分律卷四十三、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捲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捲上一、捲上二、卷中二、卷下一、卷下二、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二、釋氏要覽卷下〕(參閱「五種結界相」)
四、女人結界
即禁止女性出入之場所。
五、佛堂內之內陣
佛堂內之內陣(系安置佛像之中央部分)與外陣(指內陣之周圍。或一般參拜席位之外側)。此兩陣之地區,以欄杆圈圍,亦稱結界。
六、密教結界
密教於修法時,為防止魔障侵入,劃一定之地區,以保護道場與行者,稱為結界、結護(結界護身之意)。其結界之法有多種,據《不空絹索經》卷二、《陀羅尼集經》卷一等載。可加持白芥子,並散之於四方上下以為結界。《蘇悉地經》卷下供養品謂。以地方界、空界、金剛牆、金剛城等真言結界之。
一般密教修法常用之結界,多依《准陀羅尼集經》卷三、《軍荼利儀軌》等之說,而行下列之五種結界,即:
(一)地結
地結,又作金剛橛,立橛於大地。其橛之根或謂至金輪際,或謂至水輪際等,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六。
(二)四方結
四方結,又作金剛牆,若無四方之牆,則以三胡牆為牆,為十八道契印之第七。
(三)虛室網
虛室網,又作金剛網,以金剛網張於虛空,網端垂於金剛壇上,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四。
(四)火院
火院,又作金剛炎,以火炎旋繞於彼空網四周,可退除天魔波旬之障難,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五。
(五)大三昧耶
大三昧耶,為前火院以外之總結界。此大三昧耶,於十八道契印法及如意輪軌均未記載。
上記五種結界,於修法時各依三部、五部之別,而結誦該部部主明王之印明,即佛部時用不動明王之印明,蓮華部時用馬頭明王(或大威德明王)之印明,金剛部用降三世明王之印明,寶部用軍荼利明王之印明,羯磨部則用無能勝明王(或金剛夜叉)之印明。
結界區域之廣狹,依經軌之說,極大者可至一千由旬,其次九百、七百、五百、三百、一百,乃至一由旬,小者或七肘、五肘、三肘、一肘等之量,乃至一手掌、一指甲之量。要之,皆以行者自心之廣狹而建立壇場之界區;然實際修法時,常局限於修法壇之四周,或以道場之殿堂為結界之域。
結界之形狀,多依所修之法而異,若修息災法,採用圓相,修增益法用方相,修降伏法用三角相,修敬愛法用蓮花相。又密教之結界亦以事、理而別為二種,如上記所說劃定區域、結誦印明等之實際作法即屬於「事結界」;若行者僅以觀想之法完成結界,則屬於「理結界」。
七、魔法結界術
1、水晶結界
你可以學習的方式和我告訴你的房子結界法就是買一塊你喜歡的水晶淨化後(放在海鹽水裡三天)並接受陽光的照射拿到房間,尖端對著房間的牆繞一圈想像房子形成一個結界,然後水晶放到你床下。
2、六芒星結界
在紙上畫一個六芒星,將自己最常用的魔法用具or水晶放置在中央。雙手覆在上面,念:天地間一切聖者之力,請您傾聽我的訴說,降臨吾前,守護吾身。不受眾魔物之侵擾,化做永恆光輝。(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