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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一章 徵兵制和慕兵制 文 / 戰靈子

    一、徵兵制徵兵制,為在於一定條件下的國民,就必須有其從事軍職的義務。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規定16歲——60歲的男子無論貴賤,都必須服兵役兩年,守衛京師一年稱「正卒」,守衛邊防一年稱「戍卒」,西漢初年,規定年滿20歲的男子都要在官府登記,從23歲起服兵役兩年,一年在本郡服役,學習騎射,稱「正卒」。一年守衛京師或者戍邊,稱「衛士」「戍卒」二、募兵制以苛刻的篩選標準招募士兵,一旦入伍就發給他們工資,錄取之後按各人特長進行編隊,職責與武器各有序列。吳起採取由單兵到多兵、分隊到合成的循序漸進的訓練方法,使武卒完全脫離生產,專心操演,成為職業軍人,而不是臨時征發打完仗就回家。這些人放下手中的農活出來扛戟,相當於找到一份長期工作,不但拿薪水,還「一人入伍,全家光榮」:全家免去徭役賦稅,還賜給土地房屋。三、志願兵制志願兵是服志願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義務兵役制滿年限後,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與部隊簽訂勞動合同,繼續在部隊服役並且享受工資及其它待遇的職業軍人。也稱之為合同兵或士官。四、世兵制世兵制,就是將士兵全家從普通百姓中抽離出來,使其脫離民籍,集中居住,變為軍籍,除了士兵本人終身為兵外,其家口世代亦需為兵,士死,其寡妻遺女也要配士家。由是世兵制使服兵役成為一部分人的特定義務,這部分人稱作士,其家成為士家或軍戶。1、形成建安後期,社會漸趨安定,過剩人口減少,大量招募、招降已不可能,徵兵制不能普遍恢復,並且現有現有士兵如果復員,會製造出一批新的無土地農民,進而會影響社會穩定。在徵兵、募兵都行不通的形勢下,一種新的兵役制度——世兵制應運而生,不約而同地在魏、蜀、吳得到推行。世兵制採取當兵世襲形式。這種形式萌芽於西漢。西漢時,漢武帝取從軍死難者子孫養在羽林,教五兵,號稱」羽林孤兒「;虎賁諸郎,羽林左右騎,也都是父死子繼,固定為漢制。羽林孤兒等雖然世襲,但屬於募兵,從法律上說,可以世襲當兵,也可以不世襲當兵,也沒有在民籍之外另立戶籍。這一漢制,沒有發展為世兵制,只是它世襲當兵的形式,被世兵制繼承下來。世兵制的誕生,是一個逐漸演變的過程。演變的第一步,是從兩漢的徵兵制,過渡到漢末的多種集兵方式。這種募征來的兵,服現役期限不再是徵兵制規定的兩年,而變為長期的以致終身的;當兵從盡義務,變成謀生的職業;服兵役由人人有義務,變為一部分人的職業。建安後期,是演變的第二部。這時,兵士家屬集中到一起居住,既留作人質以防士兵叛變,又便於管理;兵與民的戶籍也由此分開,出現了兵戶;當兵由及身而止,逐漸變為世襲。兵戶和世襲兵大量出現,成為時代的潮流,新的世兵制也就形成了。三國鼎立期間,世兵制發展成為魏、吳的主要兵役制度。晉滅吳後,揚威將軍朱照日上報」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兵戶數目可觀有力地證實世兵製成為吳國的主要兵役制度。蜀國只有部曲和少數民族兵中實行世兵制。劉備入蜀的部隊多是北方兵,入蜀後同其家庭一起轉為世兵較為自然。少數民族兵士多是為諸葛亮南征中收降的,也轉為世兵。在東吳,同世兵制配套,還實行世襲領兵制。規定將領享有領兵權,並且代代相傳,將領死後,子弟接替統領父兄故兵。由長子、長孫世襲;無子,由弟繼承;子弟幼弱,或有罪,經吳主指定,由別人暫為代領,一旦子弟長大或有罪赦免,經吳主批准,即歸還故兵。世襲領兵制使兵將結合空前緊密,並促進部隊戰隊力的提高。2、主要內容(1)兵士終身當兵,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世世代代為國家盡當兵義務。國家主要兵源,是兵士子弟。兵士不得解除世代當兵的義務,除非在作戰中有突出表現,經過特殊手續批准,作為獎賞方可。一般兵士解除當兵義務,基本不可能。(2)兵與民分離。兵士之家即士家,另立專項管理的戶籍,稱為士籍。入士籍,不允許改為民籍。(3)兵士的家屬,集中居住,集中管理,實際上是作為人質。(4)為了保證兵士人口的再生產,士家在內部婚配,不與平民通婚。與世兵制配套的還有番休制,又稱分休制。在曹魏,世兵制最為典型,並同質任制、錯役制相結合。五、府兵制府兵制是中國古代兵制之一,該制度最重要的特點是兵農合一。府兵平時為耕種土地的農民,農隙訓練,戰時從軍打仗。府兵參戰武器和馬匹自備,有負責府兵選拔訓練的折衝府。起源府兵制原起於北魏時期鮮卑人當兵、漢人務農的政策。府兵全家可以免除賦役,當兵成為鮮卑人的專利,這政策明顯地帶有民族隔離的色彩。到了北周後期,迫於形勢,漢人也被募充作府兵。楊堅為北周大丞相時,就下令西魏受賜鮮卑姓的漢人可恢復漢姓,開始破除了鮮卑人當兵、漢人務農的規定。隋開皇十年(590年),帝又下令府兵全家一律歸入州縣戶籍,受田耕作,變軍籍為民籍,兵士本人則由軍府統領。這一措施不但使農業戶口大增,促進了農業的發展,而且更適應了民族融合和時代趨勢,有利於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鎮兵制度破壞,便改置州縣。州縣理民,在戰亂時期軍事調度諸多不便,於是府兵制度發生。最初太祖平中山,多設軍府,性質如何,已不可考。專從府統於軍的制度立論,當日的府應即後日府兵的起源,此點只能志疑,仍待例證。至於西魏府兵制度,正是救鎮制度之窮。《後魏書》云:(《玉海》引)「籍民之有才力者為府兵。(大統十六年)」《鄴侯家傳》云:(《玉海》引)「初置府兵皆於六戶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選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調,郡守農隙教試閱。兵仗衣馱牛驢及糗糧旨蓄,六家共蓄,撫養訓導,有如子弟。」軍府所在有地團,兵士不能隨便遷徙出界;平時務農,農閒練武,有事出征,其主要任務是番上宿衛和征防。番上宿衛,即輪流到京師宿衛,按照距離長安的遠近分別給番。法令規定:百里外五番(即各府內兵士以五人為一組,此五人輪流上長安宿衛,以下類推,但七番、九番分組不盡,當有剩員),五百里外七番,一千里外八番,每番一個月;二千里外九番,每番兩個月。內府衛士(三衛)除兩京及其附近諸州必須番上宿衛以外,余州都納資代役。府兵到長安宿衛,由十二衛將軍分領。出兵征防則由朝廷命將統率,調遣時必須持兵部所下魚符,經州刺史和折衝府將領勘合後,才得發兵。戰爭結束則兵散於府,將歸於朝。這樣,將帥就不能擁兵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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