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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騰世紀 明朝官制整理 文 / 新闖王

    明朝的官吏制度

    公元1368年,朱元璋稱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後遷都北京。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一個重要王朝,也是高度發展的君主**中央集權國家,它繼承和發展了宋,唐時期的官吏管理制度及立法體系,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著後世的清朝以及東南亞諸國的發展。

    明朝的官吏制度大體可分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兩部分。

    中央官制

    三公(輔助皇帝)

    太師,太傅和太保:大臣最高榮譽的頭銜,僅為虛銜,沒有實際的職責。用於加授給年高望重的大臣。(正一品)

    三狐(輔助太子)

    少師,少傅和少保:是三公的輔官,後來逐漸成為虛銜,用於加封重臣。(從一品)

    內閣

    明朝不設丞相,該設內閣,以便皇帝獨攬大權,達到君主**的目的。因為沒設丞相,所以明朝初期便設立殿閣大學士,充當皇帝的顧問和秘書,為皇上草擬文墨,提出意見供皇帝參考。明成祖(朱棣永樂1403-1424)時期,大學士可參與國家大事的討論,並有了正是內閣的名稱。明仁宗(朱高熾洪熙1425)之後,皇帝不再親自處理政事,內閣的權利漸漸加重,基本超過六部,但是大學士只是將意見寫在一張小紙條上,再貼在奏章上,呈給皇帝看,一切決定權還在皇上,權利遠遠比以往的丞相小。

    六部

    明朝下設六部,分別為吏,戶,禮,兵,刑,工。

    吏部--為六部之首,下設吏部司,司封司,司勳司,考功司,掌握天下文官的任免,考課,升降,勳封,調動等事務。

    戶部--掌握全國疆土,天地,戶籍,賦稅,俸餉以及一切財政事宜,其中辦理政務按地區分工而設司。各司除掌握本省錢糧外,亦監管其它衙門的部分政務,職責多有交叉。明代戶部其屬有四:a.總部:掌天下戶口,田土,貢賦

    b.度支部:掌考校,賞賜

    c.金部:掌市舶,庫藏,茶鹽

    d.倉部:掌漕運,軍儲

    禮部--長官稱為禮部尚書。檢查吉,嘉,軍,賓,凶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

    禮部下設四司:a.儀制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管理學務、科舉考試事;

    b.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凶禮事務;

    c.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

    d.精膳清吏司,掌筵饗(宴席)廩餼(糧食)牲牢(牲畜)事務。

    兵部--掌全國武官選用和兵籍、軍械、軍令之政。

    刑部--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刑部的具體職責是:審定各種法律,覆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明代法律體系日趨完善,內容更加豐富。《大明律》歷時30年,共七篇,30卷,460條,《大浩》《問刑條例》。

    工部--掌管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

    工部下設:a,營繕清吏司:工部司為工部頭司,掌營建之政令與工部庶務

    b,屯田清使司:掌天下田墾

    c,虞衡清吏司:掌山川水澤之利

    d,都水清吏司:掌水利

    督察院

    朱元璋於1367年設置御使台,洪武年間罷御使台,1382年改設督察院。督察院是封建國家行政系統外部進行吏治監察的特殊機構。

    a.職責及權利

    1.彈劾權--監督朝中官員是否有結黨營私,貪污瀆職等非法行為。

    2.諫淨權--評論朝中政事的得失,並可對朝中決策發表意見。

    3.司法權--包括監察權和司法審判權。

    4.審計權--對國家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核,避免財政上的不法行為。

    5.處置權--有權處置犯法的官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斬後奏。

    6.監視權--監視所有大臣及百姓的行為,舉止,言談等。

    7.監軍權--可監督軍隊事務。

    8.調查權--調查,取證大小案件。

    b.特點

    1.以司法活動為手段。

    2.採取定期和不定期交替的方式對地方官員進行考察監督。

    3.職責十分明確具體,並且有相對的獨立性。

    4.只有進士或舉人出身的人才能擔任監察官。

    5.追究失職官員的責任。

    c.積極作用

    封建帝王為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各級機構的監控,都給了監察官很大的權力,監察官也的確在很多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1.有效的防範和制止官吏貪污等違法行為。

    2.限制了朝臣專權,結黨。

    3.打擊地方割據勢力。

    4.維護中央集權。

    5.糾正皇帝過失,防止決策失誤。

    而且,督察院與吏部分權並立,又互相牽制,更進一步產生了良性之效,有力維護了王權。

    朱元璋極其重視督察制度,因為他出身貧苦,做過和尚,親身經歷了元末的殘暴統治及農民起義,深知元朝無視法紀,官吏極端**,農民備受困苦,是其敗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朱元璋極其痛恨貪官污吏並制定了嚴苛的刑法來懲治貪官,例如,地方官貪污60兩以上就要處斬,還將其做成草人(把人皮拔下來,添上草),掛在官府兩邊,警惕其他官員。

    雖然明朝對官員貪污的處罰如此之嚴,卻還是不斷有官吏貪污,這是因為明朝官吏的正式工資是歷史上最少的。

    但是明朝的督察制度還是有它的歷史局限性。

    d.局限性

    1.中國封建社會是一個**社會,一切法律,制度都是為了鞏固皇權,維護封建君主**。明朝的監察官員只有「彈劾權」,並不能直接對貪官污吏進行處理。因此,對官員的監察效果,對制度執行的好壞,往往取決於皇上個人的品質及抱負。

    2.明代的監察制度雖然發展的比較完備,在維護封建統治和鞏固皇權方面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但畢竟這些官吏是由封建官僚所組成,因此,其自身必然隨著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日益衰落,統治集團的日益腐化而蛻化變質,最終淪為統治集團內部各個利益派別爭權奪勢的工具,從而失去了失去澄清吏治的制衡作用。

    正如上面所說到的,督察院權力很大,幾乎什麼事都能管,所以為了規範這些御使的行為,朱元璋想了兩個辦法:

    1.挑選書獃子,道學先生做御使。因為這個工作得罪人,而且也撈不到錢,所以道學先生最合適。

    2.這些御使雖然權很大,但是官階都很小(七品小官),使得他們不敢過於猖狂。

    六科給事中

    但是,即使這樣,朱元璋還是不放心,於是他又建立了六科給事中來監督督察院和六部。其用意在於加強皇權,使最高統治者便於從中操縱。

    對應中央六部,朱元璋在六科給事中設六科,各科設都給事中一人,官位七品。這些人的權力大到駭人聽聞的地步。

    1.他們如果認為以皇上的名義發出的赦令有不妥之處,居然可以將赦令收回。

    2.皇帝交派各衙門辦理的事件,由他們負責每五天檢查督辦一次。

    3.給官員進行年終考核。

    督察院和六科給事中兩個部門互相牽制,互相監督,不僅使監察機構的權力受到制約,對監察制度本身,也起到了維護的作用。

    大理寺

    中國古代掌管平反獄刑的官署。朱元璋於1367年置大理司卿,為正三品。

    主要職責:審核天下刑事案件,有量刑不當的,要依據法律重新裁定,有錯判誤判的,要重新審理,不能放過罪犯,不能冤枉無辜。

    刑部,督察院,大理寺合稱三司法。刑部裁定,定罪,督察院調查,大理寺有權駁回,有重大案件,都要三司法會審。初審以刑部,督察院為主,複審以大理寺為主,如未經大理寺允許,犯人不得發配入獄或流放。

    朝遷特派員

    由皇帝選派親信,大臣,代表皇帝到各個行省,地方,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巡查,並將情況如實回報給皇上。

    翰林院

    是明代通過科舉考試彙集人才的地方,也是明代高層政治人物的輸出之所。雖然翰林院不過是一個五品衙門,尚不如一個地方的府級單位,但其政治上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絕不是其他部門所能比肩或代替的,尤其在人才的培養和儲備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翰林學士為正三品,他們並不參與實際的行政工作,一般只是負責教授皇室子孫,修編國史,幫皇帝起草文案。而且,只有翰林學士才能進入內閣,六部尚書及侍郎大部分都出身自翰林院。

    翰林院的設立,反映了明代政府對政治人才,尤其是高層政治人才培植的高度重視和用心經營。

    國子監

    是明代國家管理教育的最高行政機構和國家設立的最高學府。掌管全國學生的教育。

    二十四衙門(宦官機構)

    主要有十二監,四司,八局。負責照顧皇帝及其後宮,子女起居飲食,以及皇宮內部的大小事宜。他們分工詳細,責任明確。

    廠衛制度(特殊的特務機關)

    東廠,西廠,內行廠--由宦官組成,專門從事偵緝活動,並行事審判權。他們人數眾多,形成了以京師為中心的全國性特務網,權力很大。

    錦衣衛--由保衛皇帝安全的侍衛組成。朱元璋為了有效的控制臣民,賦予錦衣衛偵察,逮捕,審訊等司法權,並直接對皇帝負責。大理寺和刑部不得過問其審判活動。

    由於廠衛制度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機關,具有獨立的審查,緝捕,審訊權,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約束,破壞了正常的司法制度,導致了封建法制的紊亂,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發展,也表現出君主**制度的腐朽,沒落和殘酷。

    軍權-五軍都督府

    朱元璋為分散中央軍事機構的權利,撤銷大都督府,改設前,後,左,右,中,所謂的五軍都督府,並規定五軍都督府管兵籍,掌軍政,但無調動軍隊的權力。

    兵部掌管軍官的選拔和軍令,但無直接指揮軍隊的權力。

    這樣,兵權也完全掌握在了皇帝手中。

    地方官制

    明代地方區域劃分為省,府,縣三級。除北京,南京外全國被劃分為十三個省,分別是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山西,陝西,湖廣和雲南。

    元朝時在各省設置行中書省,掌管該省的政,法,軍權,號稱「外政府」。因此造成各省各自為政,擅權自專,不聽朝廷調度,形成分裂割據局面。朱元璋吸取前朝教訓,廢除行中書省,改在各省設:

    承宣佈政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財政

    提刑按察使司-主管一省司法刑獄,訴訟事務,同時也是中央監獄機關督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對地方官員行使監督權。

    都指揮使司-明政府設立於地方的軍事機關,掌一省軍政。

    他們合稱三司--三司互不統屬。在地方,三司分立,行使各自職權,均由皇帝直接指揮,凡遇重大政事,均由三司會議,上報給中央的部院。這樣不僅消弱了地方的權力,強化了中央集權,而且各地方機構職能專一,互相牽制,既加強了統治效能,又便於皇帝直接控制。

    各省地方機構只下設府,縣,這樣,地方政權層次簡化減少,皇帝命令的逐級下達也就通常起來。

    明朝的官吏制度,職責分明,效率較高。行政,軍事,司法監察三大系統分立,最高決策權則統於皇帝,帝王只要能掌握這個體系也就能控制全局,朱元璋因此成為歷史上權力最大的封建獨裁者,明朝也成為中國歷史上封建中央集權最為成熟,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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