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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騰世紀 古今政府制度 早於科舉制的察舉制度 文 / 編輯手札

    (資料來源,香港)

    夏、商、西周實行世卿世祿制(憑借宗法血緣關係,以官爵世襲的一種制度。)。到春秋戰國時,統治階層改革舊有制度,更為了富國強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幹出眾的人。戰國時期出現軍功爵制度(按軍功賜爵的一種制度。),又興起養士之風,招攬有才幹、善言辭的人才,不論出身,為國君、諸侯服務。到秦代則以辟田(開墾田地從事農業。)和軍功為選官依據。但這些都不是完備的選官制度。

    到了漢代,為了適應國家統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選拔官吏的制度,名為察舉制。察舉是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的制度,也叫選舉。漢高祖劉邦下求賢詔,要求郡國推薦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開察舉制先河。惠帝、呂後(二人執政時間為公元前194-前18o年)詔舉孝弟力田,察舉開始有了科目。

    漢代察舉制度,嚴格地說是從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開始,他下詔要求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並且定下了對策(考試)和等第。武帝時察舉制達到完備,各種規定相繼推出。其後,各種科目不斷充實,特別是有了統一的選才標準和考試辦法。

    考試是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被舉者經考試後,由政府量才錄用,這樣既保證了選才標準能貫徹實行,選出真正的人才,還能保證競爭的相對公平,令下層人士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隨著考試制度不斷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後更展成科舉制度,這一制度實行了1,3oo年之久,成為中國重要的選官制度。

    名詞解釋:

    察舉,主要是指在漢代實行的一種自下而上選拔人才的制度。察舉就是考察以後予以薦舉的意思。朝廷根據不同的需要設立各種科目,指定有關的官員擔任舉主,依照規定貢上相應的人才,經朝廷檢定後給予錄用或陞遷。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雖把中國統一起來,但是秦朝只有短短15年的國祚,其間實行中央集權制,地方行政則實行郡縣制。從公元前2o6年到公元22o年,是漢朝(包括西漢及東漢時期)的天下,長達4oo餘年。在這期間裡,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官員,主要是用察舉的辦法產生,即由地方長官在自己管轄區內考察選拔人才,按照一定的科目和標準,向中央政府推薦(舉),再經過適當考核(察),授予官職。

    漢代正式實行察舉制度,是在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當時有一位大思想家董仲舒,奏請漢武帝實行固定的選才辦法──規定每個郡國要向中央推薦一名孝廉。漢武帝接受了他的建議,公佈了具體名額分配和科目要求。從此,察舉就成為漢代主要的選官制度。到魏晉南北朝,這個制度仍在推行,但主要是通過九品中正制的選舉形式,察舉制度已非當時主要的選才辦法。

    漢代實行的察舉制度,除按照舉期分類,分為常科(歲科)與特科兩大類外;還有詔舉、歲舉與特舉的區別。

    詔舉

    詔舉是皇帝因應某些特別事件生而下詔選拔人才的制度。其特點是:

    (一)不定期;

    (二)多數是在生天地災異的年代才有詔舉;

    (三)指定選拔某種科目的人才。例如:漢成帝二年(公元前19年),生水旱災害,皇帝下詔舉敦厚有行義能直言之人。

    歲舉

    歲舉,規定地方郡國每一年都要向中央推薦人才,主要是舉孝廉。有人數上的規定,即按各郡人口多少,舉一至兩人不等。這一辦法是在漢武帝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確定的,使察舉孝廉有了制度上的保證。

    特舉

    特舉,實際上是指特定或特別指定的科目,也稱特科。其中最重要的是賢良方正,於漢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才下詔開此科,目的是掘有識之士,並授以官職。這一科目,一般也是在生天象異常或自然災害後才舉行。此外,還有明經、至孝、勇猛等科。

    西漢-察舉制的形成

    察舉是漢代選拔官吏的一種主要方法。選的對象為沒有官職的讀書人,拔的對象是下級官吏。按規定,他們都必須是品德高尚、學識才幹出眾的人。

    由下而上推舉官吏的辦法,在秦代已有,但作為完整選士制度的察舉制,則是在西漢時期才開始確立。漢高祖劉邦(公元前2o6—前195年在位)雖是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奪天下)的,卻深明不能以馬上治天下(治國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詔求賢,輔佐帝業。

    漢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詔,說:天下治亂,在予(自己)一人,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這便是察舉制度的開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對策者百人,唯(晁)錯為高第。這裡說明當時不但有了考試(對策),而且還有等第區別,顯示此時察舉制度已趨成熟。

    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o年)下詔舉士,規定非治儒術者不取,董仲舒取為上第。這正標誌著察舉制度的完備與正式確立。這時候,漢朝的統治者已從初期的與民休息、清靜無為,轉為積極進取,確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原則,並以法治繩之,達到了學術思想、政治體制、知識分子三位一體的結合,使中央集權制有了進一步的展。

    1、先聲-高祖詔舉三老

    劉邦(公元前256—前195年)在與項羽的楚漢戰爭中取得勝利,建立漢朝,即西漢(公元前2o6—公元8年),他當上了皇帝,是為漢高祖(公元前2o6—前195年在位)。劉邦和他的謀士鑒於秦朝國祚短,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長治久安。起初,劉邦瞧不起儒生。儒生6賈與他談《詩》、《書》,他說:我馬上得天下,《詩》、《書》有什麼用?6賈說:馬上得之,不能馬上治之,治國不能靠武力。後來劉邦採納了蕭何、曹參的清靜無為、與民休息的治國方略,使亂紛紛的局面得以穩定。

    早在劉邦立國的第二年,曾下令詔舉三老,就是要求選拔年齡在5o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者,協助地方長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詔,把選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議事日程。

    劉邦瞭解選拔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對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國向中央推薦人才,記錄他們的行(品行)、義(儀表)、年(年齡)。要求郡國按一定標準推薦人才,開啟了漢代察舉制度的先河。

    2、形成-文帝詔舉賢良

    漢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前188年在位)、呂後(公元前187—前18o年臨朝執政)時期,均曾下令詔舉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賞賜,讓他們為民表率,做鄉官。這是漢高祖(公元前2o6—195年)詔舉三老的延續。

    漢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文帝因為這一年生兩次日蝕,他深信這是因為上天對他施政的不滿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過下詔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詔,要求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並由皇帝親自考試──對策。對策的內容有四項: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寧。這一次晁錯被選為高第,陞遷中大夫。

    文帝的兩次詔舉,明確訂立了舉薦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試辦法,也分出了等級,這標誌著察舉制度正式形成。不過,當時科目僅有一種,沒有固定的期限,也沒有人數的規定,所以制度還未臻完備。

    3、確立-董仲舒應策

    漢武帝時代(公元前14o-前87年),察舉成為比較完備的選官制度。

    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o年),下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舉主為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丞相衛綰上奏說,被舉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商鞅)、韓非、蘇秦、張儀之學,亂國政,請皆罷,不是儒學出身的都不取。這說明以儒學為正統,從這時開始確立。這實際上是武帝的意見。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舉者之一,由漢武帝親自策問。董仲舒認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並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罰,又引孔子說:不教而誅謂之虐;因此,治國以宣德政、施教化為主。此外,董仲舒還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願陛下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關於用人,他說用天下之賢人,量才授官。最後,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術,對其它各家皆絕其道。這就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略。這篇對策,武帝聽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為上第,任為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詔舉賢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舉人之數,以及四科之制,被採納。這是董仲舒對察舉制正式確立和實行所作的貢獻,並奠定了察舉制度的基礎。

    東漢-察舉制的演變

    漢代察舉制度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舉士(選拔人才)與舉官(提拔官吏)沒有分開。而且,選舉與考課沒有區分。察舉的對象既有未入仕者(無官職者),也有入仕者(現任官吏)。選舉科目的設置,也是對現任官吏的考課內容。總的來看,考試(考課)是輔助形式,不佔主要地位。這說明漢代對選才、任職官吏的考核還未制度化、嚴格化。

    到了東漢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時,開始對選拔與提拔的對象,施行授試以職,即進行文字方面的測試,內容有策、經、箋奏(章奏文體)等。初在部分科目,後向所有科目滲透,說明考試這一環節變得愈來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詔辟四科,這所謂四科不是具體科目,而是與察舉有關的四項標準。早在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對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這兩個時期提出的內容亦大體相同。

    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時任尚書令的左雄提出改察舉之制,主要內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包括

    年齡及課試內容的規定。又提出先

    詣公府的辦法,把考試分為兩個層

    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試,再由尚書省

    複試。這是察舉制度中考試環節的重

    大改革,是選才用才的一個進步。

    1、東漢的察舉人數

    東漢時,由於察舉制的弊端不斷湧現,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舉的有關科目在人數上時有變化。這些變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薦舉名額。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詔各郡舉明經之士,十萬人以上推舉五人,不滿十萬推舉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o1年)下詔,指幽、並、涼州等緣邊地區,人口稀少,良吏進仕路狹,為此,令緣邊各郡人口十萬以上每年推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每兩年推舉一人,五萬以下每三年推舉一人。

    不過,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為單位,不論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舉人數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o7年)令郡國舉敦厚質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國舉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國舉至孝篤行各一人。

    東漢時對舉主任職年限,也有不同的規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視事(解作任職)一歲以上至十歲得舉。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這是一種比較靈活的做法。

    2、年齡的限制

    漢代察舉制度中,對被舉者的年齡,在不同時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規定。這裡簡述東漢時的規定。

    東漢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詔規定: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舉,規定舉孝廉必須在4o歲以上。但又規定:其有茂才異行,不拘此例,就是對有特殊才幹者,可以放寬限制。上述規定,源於尚書令左雄的意見。左雄在關於察舉改制的建議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對於有顏回、子奇之類,不拘年齡,即學識、才幹特別高的人,年齡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對左雄的意見,但順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終頒布了詔令。

    其實以上的規定也不盡然。如在徵詔博士人才時,年齡限制則為5o以上。到質帝(公元145-146年)時,又令郡國舉明經之士,年齡限制在5o以上,7o以下。

    從以上例子可見,東漢時期對被舉者年齡的限制,普遍偏高,這並不一定是好現象,因為此舉無疑是對於青年才俊仕途的壓抑。

    3、培養機制的確立

    漢代察舉是選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漢武帝時(公元前14o-前87年在位)確立,但如果從國家的需要出,想獲得更多、更優秀的人才,必須建立相應的培養機制,而這個機制由西漢武帝開始,至東漢時期展至高峰。漢武帝時董仲舒就提出了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的建議,說明董仲舒是很有遠見的學者。而且把養士(教育)與選士相結合的做法,從長遠看,對改善行政官員的質素,至為重要。

    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在都城長安(今西安)設立了太學──國家最高學府。進入太學的稱為博士弟子,條件是年齡18歲以上,儀表端正。甄選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關部門(太常)典選;

    (二)由地方郡縣長官推薦。

    博士弟子在太學裡學習的內容,主要是儒家經典,有《詩》、《書》、《易》、《禮》、《春秋》等。每一年考試一次,是選拔性考試,通一藝(一種儒家經典)以上,可以任官,考獲較高等級的能任郎中。如一藝也不通,該名博士弟子會被打回家,而推選他的人還要受罰。這樣嚴格的制度,不只能培養人才,還直接為國家選拔優秀的官員。

    太學剛成立時,招收的學生只有幾十人,以後規模愈來愈大。主要原因是課程(經)門類增多(如《公羊》、《左傳》、《爾雅》等等),一種經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前7年在位)時,博士弟子的名額增至3,ooo員,東漢時更多達3o,ooo人,為太學規模之極盛時期。

    魏晉南北朝的

    漢代之後是魏晉南北朝,從公元22o年到581年,長達3oo多年。這個時期的特點是分裂紛爭,政權交錯。這時的選官制度,針對東漢後期大族名士主持鄉閭評議及控制選舉過程的流弊,改行九品中正制。但察舉選士的辦法仍在實行,不過退居次要地位。九品中正與察舉本質上代表著兩種選官導向。由於以九品中正為主,所以察舉受到它的制約:由察舉入仕者,也須經過中正品第,而且,入仕者的成分、陞遷、地位等也受到相當的限制。

    附註:九品中正制——魏晉南北朝時的選官制度。在州郡設中正官,由該州郡在朝廷任職的人擔任,負責察訪本州郡士人,根據他們祖先作過的官以及本人的才能,劃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個品級,然後向朝廷推薦。朝廷對他們依品授官,品第愈高,官職愈大。

    這時期的察舉制,仍以舉薦為中心環節,而當中有所變化:

    (一)除歲科和常見的特科,如:孝廉、茂才、賢良方正、能言極諫等繼續延設外,其特科的設置更為靈活,範圍擴大,增加了許多特詔科目

    (二)察舉的對象,由原來的儒生、文吏兩途,融合為一,儒生成為主體人選。這改變是從魏明帝太和二年(公元228年)開始的,規定貢士以經學為先。

    (三)考試範圍擴大、黜落程度加深。東漢時僅對孝廉一科的考試、黜落較嚴,西晉時擴大到秀才科。

    (四)門第限制較寬鬆。魏晉南北朝時,下層人士通過察舉入仕者,佔了接近一半,在漢代僅佔四分之一。至於高官子弟入仕,另有途徑,不再通過察舉了。總之,察舉制的門第因素,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呈下降趨勢的。

    附註:漢代除了察舉之外,還用征辟的選拔人才方法,兩者均為選士的重要形式。征辟與察舉的最大不同之處,是前者不需要進行考試,也不需要經過地方薦舉。

    此外,征與辟亦有區別。由皇帝直接聘請人做高級官員,稱為征或徵召,他們大多數是德高望重、學識淵博或聞名於世的人。如張衡精通天文歷算、機械明,被征為郎中。

    由官府(中央或地方)直接聘請人來任職,稱為辟或辟除。被聘者只能擔任低級官吏,如掾史等。在漢代,被皇帝徵召做高官的人很少,而被官府辟除任職的人則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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