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爾公司自接到法院(高院特別審批庭)傳票之日起,在以鍾斯先生為核心的法律顧問團的共同努力下,做好了充分的應訴準備。
開庭之日,全國的媒體紛紛湧入鳳河市。涉案者的親友糜集在莊嚴的審判大廳內,公訴人,辯護人相繼入庭。審判長是年輕有為的高院副院長侯自宏。
公訴人開始宣讀起訴書:······2005年3月1日,維爾公司在甘肅省隴南市,租賃了百花劇院,召開所謂的免費的生意介紹會。與此同時,另外一家公司的直銷團隊,也在其附近的廣場上,搭建臨時工棚,推介公司產品。
大家都知道,國人什麼都不好,就好「免費」二字。人們聽說有免費的生意介紹會,就前往湊熱鬧了。於是乎,雙方的托兒,遊子,為了各自的利益在進行大肆宣傳,鼓動。期間難免有擠兌對方之詞。維爾公司的托兒,遊子口吐蓮花道:「走過路過,千萬不要錯過!百花劇院召開免費的生意介紹會了,請大家來看一看,瞧一瞧啊······」
另一家公司的托兒,遊子也不示弱道:「來得早不如來的巧!北京華光公司,借寶地獻愛心了,買一送一的養生食品啊,機會難得······」
殊不知!租賃大會場,開免費的生意介紹會,是直銷公司慣用的手法。它是靠氣氛的烘托,來達到盈利或其他的目的。他們讓托兒,遊子做免費的廣告,還在會場上擺上一台電視機或是一台電腦,聘請一位高級講師。這講師的水平非常了得——可以把死的講活,活的講死。從而讓一些不明真像的聽眾,為之所蠱惑······這時候,講師看到時機成熟了,就不失時機地放映一段錄像資料——畫面上講述的是,在一個寒風刺骨的冬天,在一個五星級的大酒店前,一個蓬頭垢面的叫花子,向路人乞討這時畫外音,在介紹並渲染叫花子的身世是如何地淒慘,境遇是多麼地危惡,讓台下的聽眾,無不為之掬上一捧同情的淚水······
所謂窮則思變。講師趁人們還在憐憫叫化子的當兒,將畫面切換到了一個陽光明媚的春天,一輛豪華轎車,停在筒一個五星級的大酒店前,從車內走出一個身穿報喜鳥,腳踏鱷魚皮,夾著真皮小包,挺著奶油大肚皮的大老闆,臉上滿是功成名就的得色······
這時,台下的遊子就起哄了:「這大老闆好面熟哇!哦!像是剛才那個叫花子!······」
那講師見台下的遊子起哄,見時機成熟,趁熱打鐵道:「對!你們猜得不錯!這位成功人士,就是剛才那個叫花子。他就是做我們公司的直銷三商法而得以出人頭地的!」
經過講師的一通繪聲繪色的吹噓。許多不明真相的人們,就盲目地加入到歪公司的行列······
面對檢查機關的指控,作為原告律師的范婧滋,對指控的事實,多處提出質疑。她提請法庭對涉案人員進行身份驗證。法庭接受了她的請求。
審判長侯自宏宣佈:「請原告、被告雙方的當事人,提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原告涉案人員文珍和張青青的委託律師範婧滋,向法庭遞交了本人身份證的複印件及其服務處所北京華光公司的業務員的身份證明。
被告涉案人員盧延富由其委託律師鍾斯先生,向庭遞交了本人身份證的複印件及其服務處所維爾公司的業務員的身份證明。
之後,范婧滋經過法庭的允許,開始為文珍和張青青進行辯護:「涉案人文珍和張青青,作為北京華光公司的業務員,被視為犯罪嫌疑人員,證據不足。一是他們的友線的業務員犯罪,並不代表她們犯罪。其友線宋懷仁的網下,其實與北京華光公司的合作關係,其實是掛羊頭賣狗肉性質的——也就是說宋懷仁的網下楊光頭,是打著華光公司的旗號,在招搖撞騙——這反映出中國直銷三商法的弊端所在,當然這是後話······」
這時鍾斯先生對范婧滋陳述表示抗議,但遭到審判長批駁「抗議無效」,只要求原告律師注意措詞,陳述與本案有關的事實,要求原告律師出示證據。
范婧滋向法庭遞呈了北京華光公司出據的「查無楊光頭此人」的證明的同時,請求法庭同意證人楊光頭到庭。
審判長同意:「傳證人!」
楊光頭聽到審判長提問後,清理了一下思緒,朗聲道:「本人姓楊,名光頭,男,28歲,江西省宜春市溫湯鎮小江村人。因被我的上線錯打電話,騙入直銷三商法的團隊裡。在團隊裡的職務是b級別老總,其實這一頭銜是虛假的(我不再陳述其原因了)······」
「你被邀入的是哪一家公司?」
「在我不明白真相前,我認為是北京華光公司。」
「請具體說明。「
「我的上線宋總將我邀入網中後,並沒有將我的名字報到北京華光公司,事實上我及我的網下,變向地成為了他賺錢的機器。我們在事實上成為了非法商人。」
「你又怎麼知道自己不是京華光公司的業務員呢?」
「我是在自己晉陞為b級別老總的慶功宴上,聽醉酒後的宋總說的。他想另立山頭,一口吃成一個胖子,因此我們的上線款都沒有上交到北京華光公司。宋總分裂團隊的事情敗露後,文珍和張青青將我們遷回甘肅省隴南市後,答應給我們在北京華光公司補線的,因故至血性鬥毆事件的發生,都沒有讓我們如願以償······也就是說,至今我們還沒有那張『永續而無形的營業執照』是非法商人。」
「也就是說,你們不是北京華光公司的業務員?」
「對!」
楊光頭陳述完畢,審判席上的審判長和審判員認真合議後,宣佈本案民事訴訟一案的庭審結果是:因證據不足,判文珍和張青青無罪,當庭釋放。
至於該案的刑事訴訟案,將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