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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中世紀歐洲莊園制度 文 / 夏氏阿芙

    中世紀歐洲莊園制度

    在中世紀,莊園並非理想的經濟方式,其經濟形態十分封閉,人們生活水平程度只供維持生存,且是進步緩慢的生產單位。這些都和當時的無序狀態有關:日爾曼人推翻羅馬帝國後,卻沒有健全的制度來取代;而且蠻族各部落之間戰亂不斷,沒有一個完整、成熟的統治體制,所以當時國王為維持自我勢力,而採取了給予的獎賞之法:

    第一,搶到的財產嚴格按平分制給予個人。

    第二,實行的賞賜土地之法,人為的形成了某個人的大地產,而且賞賜並非在一級上就完成,可級級相賜,在羅馬人為地產上又形成了日爾曼人的地產;這些無償的賞賜,加上羅馬鄉村地產,形成了西歐土地基本納入的大地產。羅馬時期地產為私有,而此時的地產人為進行劃分,又包含著不同成分:其一是地產主的私有地,其二為讓人們耕種的土地。

    這種制度變化構成了莊園的基礎,其與大地產的區別在於土地耕種權不被剝奪。

    同時土地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莊園成為一個不僅僅是經濟行為的單位,而是集政治、法律、刑事(也包括經濟在內)於一體的行政管理單位,彼此之間互部干涉,這也形成了中世紀日後分化的基礎:莊園主即等於莊園國王,其主權、土地皆分封,而且分封者只對上一級分封者負責,導致了中世紀國王主權的分散狀況。

    就莊園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領主的私有地。(花園,魔法植物,礦產)

    第二,農民的份地。

    第三,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提供莊園木材的林地。

    就莊園的建築而言,則大致分為三種:

    第一,是位於高處,豪華的莊園主住所,但並非一般人認為的城堡。

    第二,簡陋的農民茅舍。

    第三,公共設施,包括教堂,水磨房(莊園主所有)和手工業者的庫房。

    莊園內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設施,從根本上而言,莊園作為集體耕作,無人可以單獨擁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動物和工具。

    莊園內的公共設施很多,包括莊園主的私地在內,作為隸農的勞役,且具有優先權。

    莊園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給自足,表現在莊園可以容納人的數量為一定,可通過莊園規模的大小來判定人口數量。當然這還因為中世紀出生率低、存活率低,數量始終保持恆定。而且能夠保持自然平衡。

    莊園也需要進行管理,但是莊園主並不理莊園事務,常常委派手下人進行管理。莊園主住宅由委派人居住,其目的是為知道隸農能夠獲得實際的收成因而與當地人關係緊張,具體工作則由村莊裡的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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