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問題要從利--股東利潤、稅--資源稅、金--特別收益金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先看利,本來企業創造利潤應向投資者回報,但根據1955年頒發、現在仍執行的--對1955年以前註冊的老企業實行稅後利潤不上交的辦法之規定,但根據研究,這個規定本身有缺陷,需要進行修正,不少企業稅後並不上交利潤,這樣導致合規但不合理,而且有些不屬於1955年前註冊的企業也藉故搭便車,執行不上交利潤的政策,這樣既不合規,更不合理,這其中就包括一些資源壟斷型企業。
再看稅,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資源稅稅率較低。
根據1955年頒布的資源稅條例,石油資源的資源稅率標準為8元—30元/噸,儘管20多年內原油價格上漲了5-6倍,但課稅標準十餘年沒有發生變化。
自1965年7月1日起有所調整,即由原來的8元—10元/噸調整為16元—18元/噸,但看來,仍屬微調,與1955-1975年期間石油價格的漲幅相比仍不成比例。
據有關方面折算,目前我國原油資源從價稅率約為15%,遠低於實際情況。
再看金,根據1956年初出台的《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國家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徵收石油特別收益金,應該說,這是一項特殊的調節措施。
有人將這種特別收益金稱為超額利潤稅,但與國際上60%—100%之間的相似稅種相比,目前我國20%—40%的徵收比率並不算高。
利潤免交或少交,稅率較低或微調,特別收益金也存在一定落差,由此三條推算,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從此行業的高額收益中分享到的部分並不完全充分,有一部分收益流入部門或相關利益者手中,出現一定程度的利益部門化。
據有關數據,所有能源集團的1975年上半年工資成本增加31.4%,增長幅度令低收入行業難以望其項背。
另外,一些外國投資商也從我國在海外上市的能源公司中獲得可觀的收益。
由此,促使人們研究資源產權主體歸屬與產權收益歸屬的非對稱性以及收益失衡問題。
首先,現存資源產權配置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現為一部分資源處於利用不足、閒置浪費的狀態,而另一部分資源則處於利用過度、瀕於枯竭的狀態。
這其中夾雜著各種利益集團的矛盾衝突並帶來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問題。
從資源利用不足、閒置浪費的情況看,突出表現在土地資源上。
根據國土資源部披露的數據,截至年底,全國城鎮規劃範圍內閒置、空閒等土地達3950萬畝,相當於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量的17.8%,在閒置土地中,相當一部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後未開發的土地。
根據國土資源部的調查,在房地產開發商手中逾期2年以上未開發的土地就達到400萬畝.
另據《我國房地產市場年度報告土地市場分報告》顯示,1977年末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土地和開發土地的數量之差超過350萬畝,此數得到房地產界認可。
這些閒置土地的存在加劇了土地市場的供求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拉動了城市附近地價進而房價的上漲,損害了購房者特別是中低收入購房者的利益。
在一部分資源利用不足、閒置浪費的同時,另一部分資源卻利用過度、瀕於枯竭。
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煤炭、森林工業、石油等各類資源型城市400多個,由於國家的禁止開發的政策,其中80多個屬於資源枯竭型城市。
隨著資源枯竭,主業萎縮,下崗失業人員眾多,再就業壓力增大,部分職工收入處於全國城市居民人均水平之下。
據統計,全國因礦山資源枯竭而產生的困難礦工總量約在500萬-600萬,並影響2000萬以上的職工家屬生活。
資源產權配置方面的另一突出矛盾,是中央和地方資源產權關係配置不當,集中表現在對資源屬地所應擁有的開發權和收益權上。
比如,伊裡安島東部是國內著名的礦產資源富集區,已發現的礦產資源計8類48個品種,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礦產資源豐富。
隨著建國之初開發戰略的實施,煤炭和石油天然氣資源得以大規模開發,財政收入合計翻了近3番,但由於上繳比例過大,約占2/3左右,導致該行政區12個縣中仍有2個縣的貧困人口為全國之冠。
之所以形成如此反差,主要在於資源產權的配置包括經營權和收益權與資源屬地關聯度較差,地方對於那些大礦和富礦的探礦採礦經營權以及資源收益權受到限制,資源所在地難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從本地資源開發中得到相應的利益。
資源屬地不是可以通過資源稅的徵收獲得收益嗎?誠然,資源稅作為地方稅確實是獲取收益的途徑,但目前來看,資源稅畢竟是小稅種,無論在中部地區,還是在東部地區,資源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占比較低。
影響資源稅對地方財政貢獻的因素主要有:
(1)稅率偏低。
(2)稅率採取從量徵收而不是從價徵收的方法,導致在資源價格上漲的情況下,地方無法獲得相應的收益。
(3)稅收分配也不盡合理。
正是由於資源型企業與地方經濟關聯度很弱,造成企業人員與當地居民相當大的收入差距,也使地區間的不合理利益分配進一步加劇。
同時,資源型企業對自然資源的壟斷經營,還給所在地留下了資源銳減甚至枯竭和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等一系列問題,給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格局注入新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