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路無疆-938親擬報告
曾家輝對於陸俊生反應的情況,倒是深以為然。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中國內地傳媒比如經濟時報、南方週末等都曾對希望工程的內部問題進行過報道,但這僅是少數報紙如此,而大多採取的是低調不出聲,甚至幾乎是鴉雀無聲;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倒是青基會的鄒小達,他反而利用傳媒曾一度聲嘶力竭的喊叫自己如何冤屈、自己的投資是如何的「合法」。
假的就是假的,違規就是違規,就看有沒有人站出來說話。
現在的陸俊生就算是站出來說話的一個重要之人。
曾家輝與陸俊生的談話持續了四個多小時,看看時間談得太晚了,有些情況一時也不知怎麼談起,二人在咖啡廳裡用了一份簡單的西餐,算是當天的晚餐,曾家輝與陸俊生商議,先整理情況,然後需要瞭解什麼情況隨時聯繫,於是這才分道揚鑣,相互告辭。
對於這一天談話獲得的重要信息,曾家輝沒有擱置,而是直接去了辦公室,他要整理一下談話內容。同時,他也叫來了幾名熟悉基金會財務情況的工作人員,作了一個大致的瞭解驗證。
直到很晚的時候,他才梳理整理了一份報告,《關於鄒小達使用資金違法與否?》,提出了幾個情況進行佐證:
第一,鄒小達違規投資數額巨大,且投資時間長達十年,而且這種「黑幕」好像還只有極少數人知道。一家報紙曾報刊登文章披露此事後,鄒小達召開單位內部中層幹部研究對策,可就在這個會上,還有許多不瞭解內情的幹部義憤填膺說:報紙說我們挪用捐款去投資?這是胡說!我們應該立即起訴!我們的青基會《聲明》不應該軟下去。可是直到現在,鄒小達也不敢起訴報紙媒體,這說明了什麼?如果是正大光明、合法合規的投資,鄒小達為什麼要對自己單位的中層幹部「保密」?也許,一方面是因為他自知此事的不合法;另一方面,在青基會裡,只有秘長以及基金部專門負責投資和財務部的少數負責人才知道希望工程的巨額捐款曾被拿去投資了。
第二,鄒小達在對各省市青基會負責人談話時,不敢承認自己是「直接投資」。這又說明了什麼問題?其實基金會的各級負責人都知道,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法規,基金會自行「直接投資」屬於違規;委託其他金融機構「間接投資」,屬於合法。調查到的初步情況是,鄒小達在違規投資嚴重虧損的情況下,竟然抽取各省市希望工程的「待撥款」,繼續追加投資。面對各省青基會負責人,鄒小達曾經說:任何投資都有一定的風險,利潤永遠與風險成正比,這是投資活動的一條鐵的規律,一般年回報率達到15%以上的都有風險性……基於以上考慮,我們設計了希望工程共同基金,即將各地方基金會和青基會年度結存資金的一部分集中起來,以青基會名義,委託專業的投資公司進行投資操作……基金會不能自己辦公司,不僅是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國際上,基金會也是把資金委託給銀行或投資公司管理以實現安全增值的。他的這一段話,不用找人核實,直接可以從《鄒小達說希望工程》一書中查閱到。這已經能從一定程度上說明,希望工程的公眾捐款也罷,從各省抽取的共同基金也罷,從一開始就都是由鄒小達親自操盤、直接投資的。
第三,會計師事務所在曾經的審計時,鄒小達先表示按照慣例,簽署文件,保證提供全部應該提供的會計報表和會計憑證,可當審計進行到查驗投資收益到底如何,要求基金會進行函證時,鄒小達卻拒絕了。這又說明什麼?有關人士證明,鄒小達拒絕的理由是:投資情況不關審計的事。
…….
第六,青基會財務部負責人可以證明的事項…。
當寫到這兒的時候,曾家輝停下筆思索良久,還是有幾個不能明瞭的問題,而且他也深知這舉報人的說明,有些是可信的,有的也不竟然。
弄不清的地方,絕不胡亂下定義。
第二天上午,曾家輝早早就到辦公室,他通過電話再次向陸俊生瞭解情況,並對通話進行了錄音,表示調查瞭解情況的客觀公正性。
「陸部長,對於審計中的問題和賬務方面的糊塗帳,我還是有幾個不太明確的地方,我想再跟你作一個情況瞭解,為了保證說法的客觀公正性,我們的這個通話需要錄音,你不會介意吧?」
他是要光明磊落的調查,這很對陸俊生的胃口,既然自己是實名舉報,那還有什麼介意的,「曾書記能這樣說,那是看得起我陸某,您請問吧?」
曾家輝在電話中略作沉吟,「陸部長,對於你反應的這些財務問題,你能作證嗎?」
「能。」陸俊生再次斬釘截鐵的說道:「我接手擔任青基會財務部負責人之後,我就發現我們有那麼多的「投資糊塗帳」,為理清全部投資,我曾耗費了許多心血想一查究竟。可最後發現,希望工程的許多捐款,財務部只有劃帳記錄,卻沒有投資合同書,這是嚴重違背財務管理規定的。也就是說,連我們財務部都搞不清楚是怎麼回事,那就只有鄒小達自己知道內幕,這樣的內幕顯然經不起審計,這也就是為什麼會計事務所沒能介入調查的原由,也是鄒小達為什麼要拒絕讓審計人員審計的關鍵所在。」
曾家輝一邊記錄,一邊在電話中繼續問道:「鄒小達不是對這些做過公開說明麼,這個你又怎麼看?」
陸俊生冷笑道:「對於不明內情者來說,鄒小達的某些公開辯解,或許很有蠱惑性。可對於內行者來講,根本瞞不過的。」
「你能舉一下例子嗎?」
「當然。比如說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須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為此青基會曾請求央行介紹一家金融機構以便安全托管資金,可光有那一說,並無實際行動。原因是這項規定在請求時已經已廢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