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布設立了這個檢舉人分享罰金的制度,不僅有力地保障了舉報人的權益,更極大地激活了舉報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舉報人不再只是僅憑著正義感和呂布鼓吹起來的公民意識,更是看在罰款足夠高,能平衡、補償甚至極大地獎賞自己的貢獻,轉而一改原來的怯懦,積極地主動地為呂布執掌的中央朝廷監督各級官吏。
從此之後,不但出現了很多為了保護自身以及同階層利益而挺身而出檢舉貪官污吏的民間檢舉人,更湧現了不少專職的半官方檢舉人,他們每天都盯著各級官吏,明察暗訪,偷窺監視,無所不用其極,一旦得到這些官吏確實的貪腐證據,立馬舉報給各級御史台,御史台、各級刑曹、廷尉介入,一經查實,罰沒貪腐官吏的家產後,在第一時間,當眾獎賞檢舉人,檢舉人一旦獲得了大量獎賞,立刻前往官辦的保安公司,聘請從前線退役的中央軍特種戰士做他們的保鏢來提防那些貪腐官吏家族的報復」「。
當然這些檢舉人監控的目光不只是投向那些貪腐的文官,他們根據呂布那項制度的規定,廣泛地關注了社會各個實體的大小頭目,tebie是那些官辦企業的掌櫃們,如同二十一世紀的中央企業、國有企業的老總一樣,他們掌握了極大的經濟資源,便有極大的機會貪腐,都成了這些檢舉人的眼中獵物。
呂布在大漢治下各地都實行了高薪養廉的制度,公務人員以及官辦商務人員的薪水都是平常人士的兩倍乃至十倍,養家餬口絕對不成問題,省著點花,甚至能養得起三妻四妾。
在這樣的高薪制度下,如果誰還貪腐。那就真的太對不起朝廷對不起呂布了,真的是碩鼠成性了。
呂布對高薪養廉制度下的貪腐行為時零容忍,給你足夠的薪水尼瑪還貪污,即便是貪污一個銅子都不行,一經發現,不但罰沒所有非法所得。還把你原本合法所得也一併抄沒。
呂布規定了,貪腐官吏一律不執行死刑,卻執行無期徒刑和連坐制定,根據官吏貪腐的數額,一萬錢判一年勞役,如果貪腐一千萬錢就判處一千年,貪腐官吏連五十年都活不過,剩下的刑期分攤到貪腐官吏的所有既得利益家屬身上,他的大小老婆、親生兒女都會執行終生勞役。
當然有一種情況是。這些貪腐官吏在貪腐行為沒有被發現之前,已經把老婆孩子送到國外,自己被逮起來,死刑或死緩或無期徒刑都無所謂,犧牲一個人幸福全家人,這樣的情況在二十一世紀是可行的,但在呂布所在的三世紀是絕對不可行的。
這些貪腐官吏可以把老婆孩子送到羅馬帝國啊,可以送到西域、東瀛、高句麗啊。可以送到任何一個異域,只要他們的老婆孩子能忍受得了數萬里的馬車顛簸。只要他們的老婆孩子能受得起那些異域的落後貧窮。
要知道呂布現在身處三世紀,因為呂布提倡的各項發明創造極大地提高了大漢的社會生產力,大漢國力蒸蒸日上,民眾安居樂業,大漢民族是世界上最勤勞最聰明的民族,一旦他們的執政者不是愚民的獨裁者也不是蠢貨。大漢必定會是全世界最富饒的國度,甚至比羅馬帝國還要富饒數倍,大漢的一個民夫所享受到的物質生活恐怕都要比羅馬帝國的一個城主舒服得多,這樣的情況對比下,此時的大漢好比二十一世紀的美國。只有異域藩人前往大漢,千方百計地取得大漢的漢籍,如同去美國取得綠卡一樣,而很少有大漢人往異域藩國去受苦,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是讓那些貪腐官吏的老婆孩子自由地前往異域,他們都不會走。
而且呂布在大漢律令裡規定,為了保證各級官吏家屬的安全,所有鄉級官吏的家屬都要住在縣城裡,由縣兵保護,所有縣級官吏的家屬都要住在郡城裡,由郡兵保護,所有郡級官吏的家屬都要住在州城裡,由州兵保護,各級州級官吏的家屬都要住在洛陽都城裡,由中央軍保護。這種方式好聽來說是保護,不好聽地說是監控,任何級別的官吏都休想輕而易舉地叛逃到其他勢力,除非你能絕情決意地拋棄所有家小。
縱然有些官吏因為貪腐得實在太多,非要家屬逃出大漢,這些貪腐官吏的家屬縱然再會逃,也逃脫不了遍佈全世界的呂布麾下三大情報組織的追殺。
呂布現在已經完全理解了為什麼明朝時期東廠、西廠、錦衣衛三種特務組織會那麼臭名昭著,因為這些特務組織的敵人都是掌控輿論的東林黨人之流,這些竊取國家資源謀求私利的王八蛋們自然恨不得朝廷對他們沒有一丁點的監控,實際上整個明朝時期有錦衣衛、東廠的時候,皇帝可以幾十年不上朝而朝廷穩如泰山,崇禎那個蠢貨聽信了東林黨的忽悠,削弱了錦衣衛,廢除了東廠,撤消了對各級官吏的監控,結果天天上朝也還是被朝臣蒙蔽,東林黨營私自肥,以山西世家官僚為根基的晉商私通滿清韃子,各種漢奸都粉墨登場,開始敲響了大明的喪鐘。
呂布吸取崇禎皇帝的教訓,他不但沒有減弱麾下三大情報組織的特權,還稍微加強了他們的權力,授予他們逮捕權、審訊權和部分處決權,不過他們沒有對六品以上官吏的處決權,對高官的處置權都握在呂布及其繼承人手裡,而且這三大情報組織的統領在呂布之時十年一換,此後都是五年一輪換,防止他們尾大不掉。
呂布這項檢舉人保護制度,非但是向漢武帝劉徹學得,更是向萬惡的美帝國主義和英帝國主義學習的。
大凡**者是不會自己舉報自己的,在民不告官不究的反腐體制下,需要有人來揭發,這個揭發人在西方叫做「吹哨人」,就如同足球場上的裁判,當有人違規時。裁判就要吹哨。
把檢舉揭發者稱為「吹哨人」是相當的形象,有了這樣的吹哨人,每個公職人員需要時刻保持自律,不按規則做事就要遭到吹哨制止和被罰下場。
吹哨雖然不能根治**,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吹」比不「吹」好。至少**者的行為被叫停,至少**者在**前要三思,至少可以壓制一下**者飛揚跋扈的驕妄。正是因為如此,反腐做得好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吹哨人」制度。美國有《吹哨人保護法》,英國有《1998年公眾利益披露法》,都是為保護和鼓勵「吹哨人」的專門立法。
美國1989年出台的「吹口哨人保護法」規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舉報人投訴、告發並決定作為原告或證人參與起訴,舉報人可以分到賠償額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參與,舉報人可以自行調查、起訴。則可分到罰款的25%至30%。
西方的吹哨制度不僅在反腐領域成就斐然,用在股票市場、食品藥品監管領域也很有成效。美國股市是公認的成長得最好的股市,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國證監委較早建立了「吹哨人」制度,按照這個制度,舉報人可以得到涉案金額30%的獎勵,一經查實,造假者和利用內幕交易者最多可以被判處25年的監禁。重獎和重罰正是美國吹哨人制度的核心。
有些國家的上市公司造假和內幕交易頻頻發生,食品藥品問題層出不窮。如果引入「吹哨人」制度,舉報人既能得到重獎。又能得到保護,又何愁舉報者不從內部產生?又何愁股市不穩定成長?又何愁食品藥品不安全?偏偏有關部門對西方好的制度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讓人扼腕歎息。
這項制度一旦激活後,整個反腐體系就進入良性的運轉狀態,社會進入追求上進的文化道德氛圍中,而且檢舉人分成的是罰金。不是朝廷用公共資金設立的獎金,檢舉人獲利再多,也是從**者的口袋裡掏來的。
呂布現在在三世紀,他沒有任何主義的包袱,他沒有任何思想的負累。他不覺得東方就一定正確,也不覺得西方就一定錯誤,更不會覺得古代的封建的就一定錯誤,呂布發現一個驚人的事實,不論是華夏國的古代,還是二十一世紀的西方國家,在反腐層面上,都更高明一些,他們高明的原因是,他們確實願意反腐。
在保護檢舉人上,呂布決定向德國人學習,學習謹慎而執著的德國人,為證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護。首先,證人在被詢問時可以拒絕透露諸如住在哪裡,在哪裡工作等相關的身份信息;可以要求用屏風或者面具等遮擋自己,或者坐在由單向玻璃製成的作證室,裡面的證人可以看見外面,而外面看不見裡面的證人。其次,在確信證人受到危險時,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師以及第三人在場的法庭上作證。如果這樣還不足以保證證人的安全,證人可以要求在法庭外審理,利用高科技採取視頻、音頻傳送,包括變聲、變像處理等特殊方法作證。再不行的話,就可以採用委託詢問的方式,製成筆錄提交法庭。這些制度層層遞進,環環相扣,周密細緻,這些完全不被二十一世紀有些國家採納的證人保護制度,呂布在三世紀完全照搬。
美國各州都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作為犯罪來處理,最高刑可至死刑,而有些國家的最高刑為七年,呂布將打擊報復檢舉人的行為列為重罪,最高量刑為終生監禁並附帶連帶責任,有可能判處一千年勞役。
西方各國,他們的法律不管是立法還是執法,都對舉報人的身份保密嚴密,絕對不會肆無忌憚地把檢舉人的資料發到那個被檢舉的官僚手中,因為那簡直是默許對方對檢舉人打擊報復。呂布作為執政者,絕對不會那麼無恥地肆無忌憚地袒護貪腐官吏,在大漢律法裡規定:「許可證人不對個人情況作出回答或者只告訴以前的身份。不得披露舉報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任何可能導致舉報人暴露的事項。對含有任何關於舉報人姓名、特徵或者有可能導致舉報人暴露的記載,法庭應當將所有這類材料予以隱瞞,必要時予以塗去。」
呂布知道,大漢是個人情社會,對於貪腐是非常寬仁的,很多人都抱著明哲保身的消極態度,更有甚者,抱著我也插一腳的心理,為了遏制這些人的消極態度,呂布學習西方國家,將知情不舉列為犯罪,在大漢律法裡規定:」凡知情不舉或假裝不知情,即使當中並不涉及任何利益提供或收益,亦可被追究紀律責任。如果不檢舉是為了使某人得益,或為了損害某人利益,則也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予舉發者,處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完待續。ps:繼續推薦新書《超級曖昧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