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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千三百五八章 命運之神? 文 / 橘子奏鳴曲

    看了這麼一個例子之後,賈鴻漸對國內的那些廠商真是有點看不上眼,真是到國外了大家遭遇危險了,怎麼還想著互相之間斗呢?而在另外一方面,長宏這麼一個事兒怎麼沒跟他打招呼呢?不過現在賈鴻漸沒空管長宏的事兒,他要先管自己的事兒。而這被認定成了傾銷之後,那稅率懲罰可是很嚴重的——如美國對中國輸美的油井管徵收最高達99的反傾銷稅,或者是美國對中國輪胎實施「懲罰關稅」。在原4關稅基礎上,今後三年分別加征35、30和25的附加關稅。

    如果華夏高科的sphone被徵收了25的反傾銷特別稅之後,那本來成本4000售價4500的手機,那就要變成了售價5625元。這麼一個差價可不是多的就貴了華夏高科了,而是被美國政府收走了!而在這麼一個情況下,其他的手機廠商4000成本照樣可以賣5600啊!這樣一來人家哪怕就算是沒有軟件商城,光是靠著一台手機25的利潤,那也能活的很滋潤好不好!相對來說這華夏高科的手機就沒有對比別的手機之後那麼強力的競爭力了!而且美國在全球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中的特殊地位使其對華反傾銷具有較強的示範效應。如果美國對某一產品實施反傾銷,易導致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回應反傾銷。同時,美國對華反傾銷的力度和手段的變化,也直接影響著其他國家對華反傾銷的深度與廣度,進而造成中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全面被動局面。

    在這麼一個情況下,賈鴻漸覺得首先他要研究一下萬一華夏高科遭遇了美國的反傾銷調查怎麼弄,這就要研究一下美國的反傾銷規矩到底是怎麼樣的。首先,美國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採用替代國的價格,並徵收較高的反傾銷稅。由於美國確立的市場導向型三大標準條件苛刻,中國行業應訴難以獲得美國認可的市場經濟地位,使企業很容易遭遇反傾銷。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成為美國對中國產品徵收高比例反傾銷稅的理由,藉以保護自己的產業利益。

    什麼叫替代國制度?指針對來自於非市場經濟體的商品,在確定其正常價值時,不使用其出口國商品的實際成本,而選擇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或進口國的同類相似商品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方法,所被採用的市場經濟國家通常稱為「替代國」。替代國的選擇直接涉及到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的大小,如果進口國選擇國內價格最高的替代國,對出口商是一種打擊,而對於申訴人來說卻是相當有利的,反之亦然。所以選擇替代國與確定替代國價格的意義就凸現了。

    替代國的選擇。西方各國對選擇替代國的立法大致可分為兩類:以美國為首的大多數國家的作法。根據美國《1979年貿易法》的規定,美國商務部選擇替代國的標準是在經濟發展水平上同出口國可比的市場經濟國家,被選替代國是可比產品的主要生產國,可比性的考慮因素有國民生產總值的人均水平和基礎設施的發展情況,尤其是同類產品工業的發展水平。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選擇的替代國可以是一國也可以是多國,在實踐中,被選定用來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涉訴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可能是一個替代國的價格,也可能是多個替代國的平均價格。

    歐盟等國的作法。歐盟反傾銷法關於選擇替代國的標準一直沒有多大變化。與美國相反,其並不注重替代國與出口國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可比性,儘管多數替代國的水平都高於有關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歐委會在多數情況下不考慮這些因素。在選擇適當的替代國時是依所謂的「適當的,不是不合理的」的方法來確定,顯然這一規定比較含糊,為了明確這一方法,歐委會於1992年發佈了一個內部通知,規定歐委會選擇第三國時考慮的因素有:替代國國內市場的性質,價格是否由市場來確定;生產與調查的產品是否是可比的產品;在替代國獲得原材料的情況,是否具有可比性。

    由於美國仍然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正常價值」問題採用替代國制度,從而使我國涉訴產品極易構成傾銷並且傾銷幅度極大。美國反傾銷法往往在形式上要求商務部考慮到「替代國」與反傾銷訴訟的「非市場經濟體」在經濟發展水平上的相似性,力求做到表面上的貿易公平。如美國關稅法第7731)規定:「應盡可能利用經濟發展水平相當,且是相似產品主要生產國的一個或者多個市場經濟國家的成本價格。」但法律並未規定經濟發展水平可比性的條件。一般來說,doc考慮的重點因素是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勞動力全國分佈狀況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三項因素。

    在替代國價格的確定方法和計算方法上,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規定,如果受訴傾銷產品來自某一非市場經濟國家,商務部根據現有資料不可能採取與自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產品同樣的方法確定其外國市場價值,那麼,商業部將基於「在生產該產品中所使用的生產要素」來計算該產品的外國市場價值。這就是美國確定自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產品外國市場價值的主要方法——「生產要素價值方法」。

    總而言之,這要是美國有企業申訴了,然後美國開始調查這華夏高科了,因為美國認為中國不是市場經濟國家,所以很可能他們就選擇了印度這麼一個奇葩的國家來做替代國!而在這麼一個情況下,印度這奇葩國家能跟中國比?人家印度首都都三天兩頭停電呢!誰買過印度製造的手機?結果就這還要拿印度手機行業的價格來跟華夏高科的進行對比?這不扯呢麼?美國人認為既然受控傾銷的非市場經濟國家與替代國經濟發展水平相似,它們生產同類產品所花的成本也應當是相近的。這種假設是以不同國家間生產要素的同質性為基礎的,但事實上不同國家間的生產要素必然具有異質性,而這種異質性的構成要素又對產品的價格形成決定性的影響,因此簡單地將一國的價格水平與別國相類比不可避免地存在極大的不合理性。

    而賈鴻漸再研究下去,發現美國這也相當搞笑——人家不一定單單拿印度來跟中國進行類比!人家美國人精著呢!在1980年的鑄鐵件一案,選日本為替代國,計算出中國的傾銷幅度是11.66,同時被調查的印度鑄鐵件與我國價格相同,因印度是市場經濟國家,其國內價格就作為公平價格,被

    被裁定不存在傾銷!這勢必造成被冠以不同國家性質帽子的出口商享受不同待遇,從而人為地造成了不公平!這些西方國家無視其他國家的經濟改革現實,對國際反傾銷法典的第2次官方解釋,即只有全部價格由政府決定才能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規定置之不理,依然把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堅持對中國產品實行替代國價格方法。這種作法抹殺了非市場經濟國家與替代國之間實際存在的經濟發展水平、行業生產水平等諸多差異,完全忽略考慮非市場經濟國家往往也是發展中國家,因而也具有勞動力等生產要素成本較低的比較優勢,其歧視性顯而易見。

    而美國對於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這麼一個定義是怎麼樣的呢?他們不理會國際組織的定義,他們自己的定義是啥樣的?美國現行反傾銷法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下的定義是:不按成本和價格結構的市場原則運作,商品在該國的銷售不反映公平價值的國家。由於這個定義比較抽像,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因素來認定:(1)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2)對勞工與僱主之間可自由議定工資的允許程度;(3)對外國公司開辦合資企業或進行其他投資的允許程度;(4)生產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5)資源配置企業價格、產量決策的政府控制程度;(6)還應考慮的其他因素。由於上述六條標準均未列明具體的劃分界限,因而美國商務部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它不僅可以將其認為的各種因素列入考慮的範圍,而且就此所作出的決定不能通過司法審查程序予以變更。

    其次是選擇替代國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根據以往的經驗,選定的替代國不同,案件的結果也不同。如在1976年波蘭高爾夫草地車傾銷案中,美國商務部先是選定加拿大作為替代國,認定傾銷成立;後因加拿大生產商停止生產而改選西班牙作為替代國,又認定傾銷不成立,在同一案中,符合替代國條件的國家可能不止一個,究竟選哪一個國家作為替代國,這就要看出口商的運氣如何了。運氣好,所選定的替代國有利,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構成傾銷或傾銷幅度小;運氣不好,所選定的替代國同類產品生產成本或銷售價格較高,則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傾銷或傾銷幅度較大。替代國制度的這種隨意性實際上是將案件的處理結果交由一種不可知的命運之神來決定,這顯然違反了法律的確定性和客觀性!

    命運之神?賈鴻漸突然意識到了一點什麼……唔,很隨意的話可以交給命運之神的話……這意思就是說這命運之神可以被咱操弄唄?咱中國人都知道這背後是什麼意思!也就是找人了,那就是找個對華夏高科和中國很有利的例子,如果不找人沒關係沒背景,就是找個對華夏高科和中國很不利的例子?r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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