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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千三百二五章 博斯曼法案 文 / 橘子奏鳴曲

    說實在的,這麼一個東東吧……是有點潛規則的意思。本身不管按照哪國的法律來說,這麼一個提議不要互相挖角的行為呢,那都是違法的!因為這就等於是私下裡阻礙了員工自由流動的可能!本來蘋果的工程師可以跳槽來賈鴻漸這邊獲得更好的待遇的,憑什麼不讓人家跳槽啊?憑什麼就不讓賈鴻漸錄取他們啊?是這個道理吧?本來在歐洲足壇,90年代的時候就已經破除了不能自由轉會的規定了,這玩意兒就叫做「博斯曼法案」。本來在「博斯曼法案」之前,足球運動員在歐洲那就是不能跟一般勞動者一樣的合同到期之後跳槽!

    這玩意兒當時很多俱樂部的說法,那就是跟很多特殊行業一樣——比如說是民航業的飛機駕駛員,這飛機駕駛員你要合同到期直接跳槽那航空公司要罵娘的!因為這駕駛員不是自己生來就會駕駛飛機的,很多時候都是需要航空公司花錢培訓之後才會駕駛飛機的!哪怕是軍方飛行員退役了過來駕駛民航客機,但是軍方飛機技術要求什麼的跟民航客機不一樣啊!哪怕心裡素質強大,這是不是也要有一個崗前培訓?是不是也要熟悉自己所要駕駛的飛機?是不是也要補習英語特別是在準備飛國際航線的時候?這些東東不都是人家公司出錢培訓的麼?到時候履行個幾年合同就走人?人家公司前期培養砸下去的錢還沒賺回來呢好唄!同樣,歐洲足球俱樂部還說很多隊員都是他們從七八歲開始培訓。一直培訓到二十出頭了,這十幾年的時間這隊員的所有技能都是他們俱樂部培訓出來的,結果合同旅行個三年就想走人?想什麼呢!

    但是一般人可能聽了還覺得不對呢——你不願意讓人家走人就簽終身合同啊,或者叫不定期合同,讓人家一輩子在這裡幹活啊!像是航空業的飛行員簽署的都是20年以上的長期合同或者乾脆就是終身合同,只要身體條件什麼的還符合要求能夠繼續飛,就必須履行合同。你公司或者俱樂部跟人家簽署合同本來就簽幾年,人家到期了要走這不是正常的麼?對,但是全世界足球行業跟隊員簽合同,最長最長只能簽署5年合約!人家想簽署20年的都不行啊!而且本來歐洲俱樂部也沒說一定不讓走。他們的意思是合同到期了走人是可以的。但是我們之前對球員投入了大量的配前期培訓費用,這需要還給我們吧?於是意思就是,哪怕球員的合同到期了,也不能直接拍拍屁股走人。也是要有新東家來跟老東家談轉會。必須給轉會費才可以讓球員走人的!而且這轉會費的談判。一定是要老東家滿意才行!

    本來聽起來這玩意兒好像是合情合理,畢竟俱樂部也投入了。但是問題在於很多成年才轉入進來的球員咋辦?人家不是在這俱樂部受訓的,過來簽了一年合同。也沒怎麼打比賽,結果合同到期了要走還不能走了?這不是扯呢麼?就像是「博斯曼法案」的博斯曼就是這麼一個人——人家從10歲開始加入了比利時的豪強俱樂部標準列日的梯隊,但是到了24了,發現自己實力真不夠,真沒辦法在標準列日裡面打上比賽,於是轉會到了同城的小球隊rfc列日,簽署了兩年合同,月薪2500美元。

    結果兩年合同之後,這rfc列日不知道是資金緊缺還是怎麼,就要削減這博斯曼60%的工錢。博斯曼哪兒干啊?於是就聯繫下家,而且還聯繫到了一家法國敦刻爾克的足球俱樂部願意接納他。可是誰知道這rfc列日卻不干人事兒,這博斯曼又不是rfc列日培養的,憑什麼這rfc列日還要一筆轉會費?而且轉會費還要的挺高,弄得敦刻爾克這麼一個俱樂部根本給不起!原來這列日俱樂部不想放走博斯曼,所以故意開了天價的轉會費!然後博斯曼就被逼著要跟俱樂部簽合同,人家俱樂部還說了,不續約不僅不能轉會,因為沒合同還就沒工資,這就等於是被封殺!

    到了這麼一個時候,博斯曼也不服軟,反而是殺紅了眼的就找了律師起訴了這麼一個列日俱樂部、比利時足協以及歐足聯。說是違反了之前歐共體內部的一個條約,也就是宣佈歐共體內部國家成員是可以自由在其內部任何國家工作和居住的這麼一個條約。然後比利時的當地法院還真就判了博斯曼贏了!本來這時候才是90年的11月,本來離開始起訴才3個月而已。這博斯曼也可以在小俱樂部踢球賺錢,可是問題在於這博斯曼打贏了官司之後,很快下家的俱樂部也反映過來不對勁了!

    為什麼不對勁?因為這下家也有自己培養以及自己簽約過來的一些球員,那麼博斯曼弄了這麼一個事兒還起訴足協和俱樂部成功了,因此是不是說未來他們旗下的這些球員合同到期了要找下家的時候,也可以不用給老東家一分錢的轉會費?特別是萬一這些小俱樂部有了一個萬中挑一的小天才的時候,他們本來可以靠著這小天才成功的啊,就像是荷蘭的阿賈克斯俱樂部等等,那都是靠著青訓牛逼,堆積了一堆厲害的球員這才成為了歐洲的妖隊的!所以這些接納了博斯曼的小球隊,哪怕自己成不了下一個的阿賈克斯,但是要靠著賣青訓小天才賺錢,這日子還是可以過的很滋潤的。所以他們突然反映過來如果博斯曼這事兒真的被各國足協學了去了,那麼是不是以後他們的青訓小天才也有了一分錢不給他們就可以拍屁股走人的可能了?

    這樣一來這些小球隊還能給博斯曼好臉?所以很快到了91年的6月份,這博斯曼合同到期之後,就找不到下家俱樂部踢球了!在這麼一個時候,博斯曼這人也不是啥有錢球星,人家一個月也就是兩千美元的工錢,說不好聽的也就是跟歐洲普通人工作下來的工資差不多!這時候沒了下家了,不是一下子就沒辦法過日子了?不是一下子就要急了?於是這博斯曼就找了律師想辦法,而律師提議可以繼續告rfc列日俱樂部以及比利時足協、歐足聯,說是告個100萬美元之類的,然後律師分個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歸博斯曼……這博斯曼想了想,乾脆也就同意了,反正他覺得今天自己沒球踢怎麼想都是別人的錯!

    誰知道這麼一起訴吧,還真成了!法院宣佈今天這博斯曼的困境,那三家被告還真有一部分的過錯——如果當年直接放走了博斯曼,博斯曼今天至少不至於這麼困難。可是這三家不幹了!你妹的博斯曼你要走,打官司了我們輸了,也就沒要轉會費的讓你走了。你妹的半年後你沒球踢了你還來告我們?有完

    完沒完了?這你妹的把咱當提款機了?這你妹的一百萬美元給他,讓他過個十年八年的他又沒錢了,是不是又要來告?合著rfc列日、比利時足協以及歐足聯就是給博斯曼打工的?當時這三家就選擇了上訴了!

    這三家一上訴,眼看著一步步的超自己不利的方向走去以後,這歐足聯就開始來花招了——首先先是拖延民事訴訟的進程,他們在91年開始跟博斯曼對簿公堂,但是等到快要宣判的時候,那已經到了95年了!這4年裡面博斯曼可是根本沒有球踢啊!那日子過的叫一個淒慘啊!而在另外一方面,這歐足聯還想方設法的通過政治上面的影響力,想讓歐洲相關的重要領導人建議比利時最高法庭判博斯曼輸。但是在這麼一個時候,博斯曼已經不是他自己了,他的事兒經過了媒體報道了之後,已經成為了一個反抗強權的標誌了,他已經全世界出名了!

    甚至在這麼一個時候,歐洲的重要領導人,那都已經為了選票而主動的幫著博斯曼說話了!因為這就是民心啊!歐足聯眼看著自己大勢已去,他們不願意在法庭上被宣判失敗,所以他們寧願多給錢尋求私下裡的和解,至少這樣一來殺人不過頭點地,私下裡低頭了總好過讓歐足聯公開低頭吧?可是在這麼一個時候,博斯曼也沒辦法收錢了!因為博斯曼也因為媒體們的報道,實際上已經被托成了一個英雄了!他早已經被媒體們在他面前架梯子然後推著他上梯子了,他已經到了屋頂上振臂一揮了!這麼一個時候他想自己下來,可是低頭一看梯子旁邊全都是崇拜的人!這麼一個時候他怎麼能夠收錢就私了了?於是在這麼一個時候,他還真的就為了這麼一點虛名,最後選擇了硬抗著!

    於是在1995年的12月份,最高法院宣佈歐洲現行的轉會制度是非法的!而且這麼一個判定是最終判定,不得上訴!然後再把這麼一個定性的案子發回了下級法庭,讓下級法庭來判定歐足聯他們要賠給博斯曼多少錢。而這一下就開啟了大時代了,從這麼一個時候開始,什麼阿賈克斯、埃因霍溫的,那都注定的要沒落了,因為他們的年輕隊員在合同到期之後完全可以無條件跳槽到大俱樂部,所以在年輕球員不想要續約的時候,哪怕還有個一年的合同,這阿賈克斯們也必須趕緊出手再說,不然晚了就一分錢都沒有了!而這樣一來他們自己當然就留不住人才了,可以說歐洲足壇一下子就進入了有錢就是爺的年代了!而同時,這歐洲足球從業人員,那也有了一個自由轉會的許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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