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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6章 淞滬停戰協定 文 / 七匹孤狼

    虹口公園爆炸案發生後的當天,金釗等人便在史密斯的掩護下,若無其事的離開了上海,趕回了蘇州。請記住本站的網址:。在離開之前,金釗曾提醒金九等韓人愛國團的領導人,最好離開上海到別的地方避避風頭。但是小鬼子的行動也夠迅速的,有些人還沒來得及跑路,便被小鬼子抓了起來,不過金九倒是成功逃脫了。

    金釗回到duli團的駐地後,並沒有將虹口爆炸案的事情告訴別人,即使是自己最信任的好基友李龍,金釗也沒有提及此事,只說在上海買到了一些藥品和武器彈藥。不是金釗不相信李龍,只是這件事情,知道的人越少越好,因為知道的人越多,走漏消息的風險也就越大。在羽翼未豐之前,金釗還是打算地調做人,悶頭發展,並不想招惹是非。

    直到第二天,duli團的戰士們才得知了虹口公園爆炸案的事情,當得知白川義則,植田謙吉,野村吉三郎等人被炸死的消息後,戰士們興奮不已,金釗也命人花錢置辦了一些酒菜,於戰士們一起慶祝。

    虹口爆炸案後,《申報》等報刊連發長篇新聞稿,追蹤報道了這一炸彈案的全過程,主要有《日本多名軍政大員昨午被炸身亡》,文中不無諷刺的指出,「乘軍艦而來,躺棺材而去!這就是侵略者的下場!」隨後兩天又有報紙刊登《虹口公園一聲巨響炸死日軍三大將》,文中指出了爆炸案發生之後,日本zhengfu的一些反應,白川義則,追授勳一等旭日桐花大綬章,追封男爵。野村吉三郎,追晉海軍大將。植田謙吉追晉陸軍大將。

    金釗在看完這篇文章後,笑著說道,「看來野村吉三郎和植田謙吉應該感謝老子才對,起碼老子讓他們提前晉陞大將軍銜了!」在真正的歷史上野村吉三郎只是被炸瞎了一隻眼,次年便被晉陞為海軍大將,後曾擔任駐美大使,日軍偷襲珍珠港之後,也正是這傢伙向老美遞交了宣戰書。至於植田謙吉本來只是被炸傷一隻腳,成了跛子,1934年晉陞陸軍大將,1936年調任關東軍司令官兼駐滿洲國大使。1939年因諾門罕戰役失敗去職。還有一個重光葵,在原來的歷史上重光葵被衝擊波拋上半空,猶如風中之葉,落地後右腿血流如注,送到醫院便被截肢,成了瘸子。後來出任日本外務大臣。日本戰敗之後,也正是這個老鬼子代表日本zhengfu在投降書上簽字的。看過日本投降簽字儀式錄像的朋友,應該注意到,在日本代表入場的時候,有一個穿著西裝戴著禮帽的瘸子登上了美**艦,那傢伙就是重光葵這個老鬼子。

    看來這一網還是撈到不少大魚的,如果金釗知道當時崗村寧次也在場的話,肯定會後悔的腸子都青了。如果事前知道崗村寧次的存在,金釗絕對會毫不猶豫的命人先幹掉崗村寧次,因為在金釗看來,崗村寧次的威脅比之死的那些傢伙要大的多,白川義則就不用說了,即使沒有金釗派人補刀也活不了多久了。至於野村吉三郎和植田謙吉也就是比崗村早生了幾年而已,論戰略戰術和日後對華夏的危害來說比之崗村寧次最少差出一條街去了。不過世界上並沒有賣後悔藥的地方,而崗村寧次到上海的時候,金釗已經帶著部隊撤到了蘇州,何況現在也確實沒有多少人會注意到名聲不顯的岡村寧次,所以金釗也不可能事前知道崗村寧次會出現在會場。

    但是不管怎麼說,這一次干死了這麼多的日本軍政要員,金釗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惡氣了。

    但是雙方的談判並沒有因此終止,4月30ri,國聯大會通過了普森修改的停戰決議草案。

    日本發動上海事變的目的便是轉移國際社會對東北問題的注意力,從而達到吞併東北的目的。現在目的已經達到了,日本人由於剛剛吞下東北,還沒有消化完,因此也希望快點結束上海戰事。雖然發生了虹口公園爆炸案,讓日本死了幾個人,但是畢竟只是幾條人命而已,和國家利益相比那是微不足道的,何況經過調查這件事確實沒有華夏人參與,都是那幾個朝鮮人所為,而朝鮮現在已經被日本吞併,這樣說來只能算是被自己國內的反叛分子炸死了幾個人,而且元兇已經抓獲,日本人面子上也算過的去了,也就沒在拿這件事情做文章。

    而華夏方面,老蔣本來就沒有膽量和日本開戰,在查明虹口爆炸案確實沒有華夏人參與後,老蔣暗自鬆了一口氣。為了盡快送走日本這尊瘟神,老蔣指示負責談判的華夏代表,盡快簽約。竟然上趕著簽訂如此喪權辱國的條約,老蔣也算是一朵奇葩了!

    最終淞滬停戰協定得以簽訂。

    和原來的歷史上一樣,華ri停戰協定得以在5月5ri予上海正式簽訂。

    淞滬停戰協定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條,華夏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華夏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華夏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昆山、蘇州一線。

    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區,一如華夏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鑒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幹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區域之毗連地方。

    第四條,為證明雙方之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代為委員。該委員會並協助佈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華夏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本協定用華、ri、英三國文字繕成,如意義上發生疑義時,或華、ri、英三文間發生有不同意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華夏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訂於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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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許有一天會有人打敗我,但那不是今天,那人也不會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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