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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騰世紀 第一百四十三章 兩千年前的公有制社會下 文 / 求不得

    田律還規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燒草作為肥料,不准採取剛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鳥卵和幼鳥,不准……毒殺魚鱉,不准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國家有資格管得如此之寬,清楚地說明,所有山澤、河川、林木、叢草及野生動物都屬國家所有,否則這些條令就毫無意義了。

    總之,整部秦簡非但沒有承認土地私有制的有關法律,甚至連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因此《法律答問》關於「盜徙封,贖耐」的律,只能是宣佈國有土地制和支配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保護什麼私有土地。據上分析,我們可以下這樣的結論:商鞅變法後秦國是土地國有制佔據了絕對支配的地位。

    除了土地之外,很多地方,都表明了大秦是處於國有經濟體制下的。

    如商鞅實行「壹山澤」政策,就是國家獨佔山澤之利,實行鹽鐵專賣,各地設置鹽鐵官,控制其生產與流通領域。《秦律雜抄》記載秦負責採礦、冶鐵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鐵、左采鐵」,其官吏有「嗇夫、佐、曹長」等,可見規模不小。《史記·太史公自序》就說其祖司馬昌任過「秦主鐵官」。

    商鞅主張國家嚴格管制糧食貿易,「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即商人不得進行糧食買賣。從上節國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我們可以意識到,其結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國家全面把握糧食的生產與流通。秦對農民「收泰半之賦」,一般民眾是不會有多餘的糧食出售給商人。《倉律》所記:「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說明國家府庫糧食十分充裕,從而使政府完全控制這一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

    商鞅還嚴禁僱傭制及其運輸業諸方面的經營。「無得取庸」,「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令送糧無取僦,無得反庸」。《效律》也規定:「上即委輸,姓或之縣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僱傭與運輸可以視之為私營工商業生存的基本條件,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無法正常運作了。同時,政府還嚴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勞役負擔。商鞅規定:「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童者必當名」。《司空律》對一般以勞役抵償債務而僱傭他人來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齡相當,都予允許。唯獨私營工商業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務及賈而負債者,不得代」。可以說政府對私營工商業者特別歧視。

    商鞅主張「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由此來阻止私營飲食業、釀酒業的展。《田律》規定:「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這樣嚴厲壓抑私營工商業的政策之下,可以說秦國的私營工商業是不可能得到多少展的。

    所以,當戰國之際,東方諸國隨著工商業蓬勃展,出現了許多星羅棋布的商業都會,如「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為天下名都」。其就是沒有一處是秦國的城鎮。

    可以說,秦國的經濟體質,為其統一國奠定了基礎。但是,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姬慶那個時空,華夏改革開放之前,就是這種情況,極其相似。

    秦國實行的稟給制,或可稱國家供給制。據《金布律》、《倉律》、《司空律》、《傳食律》、《佚名律》的記載,秦時由官府稟給的對象是十分廣泛的,幾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隸、各類工匠、各種刑徒、現役軍人和各級大小官吏,皇室人員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來的賓客。自然對各種人,稟給的內容和等級的差別是很大的。對於奴隸、刑徒和軍人主要稟給衣、食,而對官吏則優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祿,官府並配給廚師、車伕、車輛,直至牛馬的飼料,官員出差時還給予「傳食」津,傳食津除了糧食,甚至包括醬、菜、鹽之類。

    秦國的官奴、刑徒、軍人、官吏的數目都十分龐大,而國家要維持如此完整細緻的稟給制,如沒有一定的物資基礎是不可想像的,而這些物資便主要得依靠國有制經濟各部門的相當規模的生產。

    秦國國有制經濟的規劃性也相當突出,且管理嚴格。《商君書·徠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則,計算出地方裡有可耕地五萬畝左右,「可食作夫五萬」,即每戶授田一畝,可授五萬戶。這授田制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國後的第五年,估計可以授出的全國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頒布了「使黔自實田」的法令,「『使黔自實田,』就是命令黔自己去充實土地,即命令黔按照國家制規定的數額,自己設法佔有定額的土地,國家不再保證按規定授田」。直到這時,有規劃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從《效律》等律的內容看,秦凡主管經濟的部門都有專門從事經濟核算的事宜,稱為「計」。同時,這些部門每年都要向上級或朝廷報告其經濟收支情況,稱做「上計」。「上計」的內容不僅有錢、糧收支的項目,還包括戶籍、土地、賦稅、勞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況。它不但使央政權能及時把握全國經濟乃至各部門經濟的狀況,以便下達適宜的規劃;也能據此考核各級官吏的政績,使其有效地執行國有經濟的規劃。正因為其國有制經濟體系的龐大,所以秦國對上計制的要求也相當周密與嚴格。

    秦國的國有制經濟佔據著主導地位,其國家土地所有制的農業生產佔據著絕對支配的地位,官營工商業經濟也有著極其重要的位置,國家對於經濟運作有著周密規劃和一系列細緻的管理制。而當時並不存什麼興地主階級,雖然官營工商業使用著大量的奴隸和刑徒,但秦國畢竟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為主的大國,農業生產主體勞動者是國家授田的農民。這樣,商鞅變法後秦國的社會性質,與傳統的定論就有著極大的距離。我們認為,如果將「封建」這個概念,僅限於農民受田租剝削的生產關係而言,那麼,當時的秦國應是一個較為成熟的國家封建制社會。法家經濟方面的主張其實是「一種超階級的國家主義經濟觀」,而秦國它的指導下,走進了這樣一種社會制之,就一點也沒有什麼可奇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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