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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騰世紀 第四章 倫敦條約 文 / 閃爍

    第四章倫敦條約

    1月14日,倫敦會議結束,包括共和國、美國、俄羅斯、法國與英國五個核大國在內的數十個國家元首締結了《倫敦全面核裁軍條約》與《核技術與核原料國際管制協議》,全面銷毀核武器正式進入實施階段。

    按照《倫敦條約》規定,2037年12月31日為該條約最後生效日期。也就是說,在這一天之前,只有該條約得到所有締約國立法機構的批准,才正式生效,如果該條約在任何一個締約國的立法機構被否決,條約將正式作廢。雖然這一條件極為苛刻,畢竟要獲得40多個國家立法機構的批准,絕非易事,但是這也從根本上保證了人類文明的未來由全人類共同決定,而不是由某幾個大國決定。

    可以說,《倫敦條約》最大的問題就在這裡。

    受締約方式限制,《倫敦條約》幾乎沒有約束力。雖然在談判階段,共和國與美國都提出應該賦予《倫敦條約》適當的約束力,但是在俄羅斯、法國等國的堅決反對下,該提議並沒得到支持。

    14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共和國元首王元慶與美國總統布蘭迪諾口徑一致的對新聞媒體宣稱,《倫敦條約》是關係到人類文明發展方向的重大條約,是關係到全球八十億人未來命運的條約,是必須得到切實履行與執行的條約,共和國與美國將除了盡最大努力為人類文明創造更加美好的未來之外,還將以實際行動推動該條約的全面落實。言外之意,共和國與美國很有可能在《倫敦條約》簽署階段採取實際行動,對某些蓄意製造麻煩的國家實施制裁。

    毫無疑問,王元慶與布蘭迪諾的話震驚全球。

    要知道,這是20年來,共和國與美國首次以同樣的聲音說話!

    雖然在某些西方新聞媒體看來,只有王元慶的威脅有份量,因為王元慶能夠在很大的程度上代表共和國的國家意志,而布蘭迪諾的威脅卻沒有多少份量,因為決定美國重大政策的不是總統、而是國會,但是兩個超級大國的國家最高領導人同時發表聲明,暗示將採取果斷行動推進全面銷毀核武器,絕對不是鬧著玩的事情。

    當天晚些時候,美國參眾兩院的議長與幾名黨魁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表示,只要《倫敦條約》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美國公民的利益,他們將在表決中投贊成票。這幾個美國國會重量級人物的話頓時提升了布蘭迪諾在倫敦那番聲明的價值,並且讓全世界都相信,布蘭迪諾正在其執政生涯的巔峰時期,美國國會不會跟總統對著幹。

    王元慶與布蘭迪諾的表演為倫敦會議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再回過頭來看《倫敦條約》的實質內容,除了簽署階段的問題之外,該條約從各個方面對保有、研製與開發核武器、以及相關技術與產品做了極為嚴格的限制,並且對分階段全面銷毀核武器與拆除相關設施制定了明確的時間表,為了切實保證條約得到落實,還對整個執行環節做了嚴格規定。

    可以毫不誇張的說,這是人類有史以來最詳細、最嚴厲的一份全球性軍控條約。

    毫無疑問,重點就是如何分階段的全面銷毀核武器與拆除相關設施。

    按照條約規定,整個銷毀與拆除過程分成三個階段。

    一是2038年1月1日到2044年12月31日,各締約國按照條約的規定在國際組織的監督下按照締約承諾銷毀核彈頭與拆除核設施。共和國將銷毀所有戰術核彈頭與占總量15%的375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10%的120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48枚洲際彈道導彈、24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48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美國將銷毀所有戰術核彈頭與占總量15%的405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10%的122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50枚洲際彈道導彈、24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48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俄羅斯將銷毀所有戰略核彈頭與占總量10%的220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8%的100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60枚洲際彈道導彈、20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20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法國將銷毀所有戰術核彈頭與占總量10%的50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10%的28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16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12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英國將銷毀所有戰術核彈頭與占總量20%的48枚戰略的彈頭、占總量20%的16件戰略運載工具(16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巴基斯坦將銷毀所有戰術核彈頭與占總量100%的120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100%的120件戰略運載工具,以色列將銷毀占總量20%的12枚戰術核彈頭。所有有核國家與准有核國家將從條約正式生效起,停止一切提煉濃縮鈾與濃縮鈽的生產活動,不得生產製造核武器、不得從事與生產製造核武器相關的工業活動,向條約核查組織開放國內核設施與核武器生產製造基地,並且無條件接受核查組織的突擊調查。到2044年12月31日,所有有核國家與准有核國家停止一切開發核武器、以及與開發核武器有關的科研工作,共和國、美國、俄羅斯、法國各保留一所國家原子能實驗室,並且接受條約監督組織的核查與突擊調查。

    二是在2045年1月1日到2054年12月31日,各締約國按照條約的規定在國際組織的監督下按照締約承諾銷毀核彈頭與拆除核設施。共和國將銷毀占總量(以現在保有的核武器為基準)35%的900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40%的480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300枚洲際彈道導彈、120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60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美國將銷毀占總量35%的972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40%的488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120枚洲際彈道導彈、120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244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俄羅斯將銷毀占總量30%的660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30%的375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200枚洲際彈道導彈、120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55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法國將銷毀占總量30%的150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30%的84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32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52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英國將銷毀占總量40%的96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40%的32件戰略運載工具(32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以色列將銷毀占總量30%的18枚戰術核彈頭。從2045年1月1日起,所有締約國停止一切核原料開採活動,並且在條約核查組織的監督下徹底銷毀拆卸核彈頭與核設施所得到的核原料,科學研究所需的核原料由條約核查組織提供,並且在條約核查組織的監督與管理下使用。到2054年12月31日,共和國、美國、俄羅斯、法國將對對外公開原子能實驗室的研究成果,或者關閉原子能實驗室。在此期間,各締約國必須無條件的接受條約核查組織的核查與突擊調查。

    三是在2055年1月1日到2064年12月31日,各締約國按照條約的規定在國際組織的監督下按照締約承諾銷毀核彈頭與拆除核設施。共和國將銷毀占總量(以現在保有的核武器為基準)50%的1250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45%的540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120枚洲際彈道導彈、120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300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美國將銷毀占總量50%的1350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45%的549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60枚洲際彈道導彈、120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369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俄羅斯將銷毀占總量60%的1320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62%的775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360枚洲際彈道導彈、60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355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法國將銷毀占總量60%的350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60%的168件戰略運載工具(包括32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與136枚空射戰略巡航導彈),英國將銷毀占總量40%的96枚戰略核彈頭、占總量40%的32件戰略運載工具(32枚潛射戰略彈道導彈),以色列將銷毀占總量50%的30枚戰術核彈頭。從2055年1月1日起,所有締約國都要無條件的開放國內設施供條約核查機構核查與突擊調查。到2064年12月31日,仍然在運行的原子能實驗室必須全面關閉。

    為了確保條約得到遵守與執行,由締約國派遣人員組成的條約核查組織不但向所有締約國負責,還擁有向條約組織提交制裁提案的權力。也就是說,如果條約核查組織認為某締約國未能切實履行條約,將有權建議條約組織對其實施制裁,乃至實施軍事打擊。

    可以說,該條約在具體條款上具有極強的約束力。

    更重要的是,《倫敦條約》並不是封閉性條約,而是開放性條約。也就是說,條約正式生效之後,任何滿足締約條件的國家都可以加入條約,並且開始履行條約義務。因為條約中明確規定締約國有維護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義務,所以在必要的情況下,甚至可以在條約迅速的範圍之內,強迫某些國家締結條約。事實上,這一條最終成為了共和國與美國處理國際事務,特別是周邊事務的主要依據。

    站在比較公允的立場上,《倫敦條約》對兩個超級大國更加有利。

    用天空電視台某位軍事評論員的話來說,《倫敦條約》正式生效之後,將成為兩個超級核大國干預他國內政的利器。因為核技術的門檻並不高,基本原理連高中生都知道,主要技術難題是核原料的濃縮工作,日益發達的精密工藝大大降低了濃縮鈾與濃縮鈽的難度,所以幾乎所有國家都有開發核武器的潛力。在此情況下,超級大國不但可以利用《倫敦條約》賦予的維護任何共同利益的義務對第三方進行制裁,在必要的情況下,甚至可以借此發動軍事打擊。

    全面銷毀核武器是人類社會的福音,但是因此降低戰爭門檻卻不是好事。

    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這麼悲觀。

    在大部分人看來,條約主體內容主要極強的約束力,但是條約的附加條款卻最大限度的照顧了欠發達國家與發展華國家的利益。

    附加條款中,價值最大的就是「技術開放條款」。

    按照該條款,從2038年1月1日到2044年12月31日,也就是條約第一階段削減工作期間,共和國、美國、俄羅斯、法國與英國將開放部分可控聚變核技術,並且在2036年的物價基礎上,降價30%(扣除通貨膨脹之後)援助其他締約國建設可控聚變核電站。為了確保所有締約國的利益,還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將按照2036年的人口規模,每1250萬人獲得一座援建可控聚變核電站。在總共需要援建的172座可控聚變核電站中,共和國與美國各承擔60座的援建工作、俄羅斯承擔12座的援建工作、法國承擔25座的援建工作、英國承擔15座的援建工作。具體援建任務由五個核大國與各締約國談判解決,最遲於條約正式生效後12個月內簽署援建合同,援建工作必須在2044年12月31日前完成80%,剩餘20%將在204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削減工作期間,五個核大國將按照第一階段援建規模的150%與200%為其他締約國建設可控聚變核電站,並且將援建價格在第一階段的基礎上降低20%與30%(扣除通貨膨脹)。為了確保援建工作到位,條約正式生效後的6個月之內,將成立「倫敦條約資金管理組織」,五個核大國在6個月內各存入相當於第一階段援建規模30%的保證金,根據援建工程的進展情況,逐步歸還保證金、或者以保證金為抵押由其他國家承擔援建工作。

    可以說,這是30多個中小國家集體鬥爭的最終成果。

    五個核大國沒有答應提供補償,只能在援建問題上做出讓步。

    實際上,按照條約附加條款的規定,即便到了第三階段,以現在市場價格35%的價格為締約國建設可控聚變核電站都不會吃虧,因為可控聚變核電站是利潤最高的產業,而且隨著技術進步,可控聚變核電站的造價肯定會大幅度跳水。最重要的是,可控聚變核電站的普及與推廣已經勢不可擋,誰也不能阻止人類文明前進的步伐,為欠發達國家與發展華國家建設可控聚變核電站,還能佔領新的市場。對掌握了最尖端技術的五個核大國來說,何樂而不為呢?

    當然,該附加條款仍然傾向於欠發達國家與發展華國家。

    其中有一點很關鍵,即沒有明確規定2036年的可控聚變核電站造價。因為五個發達國家必須在援建工作開始之前交納30%的保證金(按照共和國的援建規模計算,大約為2000億元人民幣,美國則要交納大約500億美元),而與締約國談判的工作在後,所以各締約國可以在造價問題上與五個核大國談判。換句話說,如果無法與其他締約國簽署援建義務所規定的數量,要麼從其他大國手裡購買「援建配額」,要麼就讓保證金泡湯。毫無疑問,在利潤高達75%的可控聚變核電站建設工程上,沒有哪個核大國願意讓30%的保證金泡湯,更不願意失去寶貴的市場份額,從而必須在援建項目上盡量壓低援建價格。

    因為還有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援建工程,所以在壓價之後,五個核大國必須在可控聚變核電站項目上投入更多的科研經費,提高技術水平,降低平均造價。由此可見,附加條款還有推動人類技術進步的作用。

    當然,如果附加條款對五個核大國沒有好處,肯定會被否決。

    站在五個核大國的立場上,除了通過援建項目佔領市場份額之外,還有兩個顯而易見的好處:一是阻止了可控聚變核電站的技術擴散,讓某些有能力在相關領域取得突破的國家放棄自行開發,直接從核大國採購成品,從長遠角度看,僅此一點就足以保證五個核大國在尖端技術領域的優勢地位;二是借援建項目鞏固地區性國際組織的地位,加強五個核大國在地區性組織中的重要性,比如巴基斯坦肯定會把援建項目交給共和國、加拿大會將援建項目交給美國、德國會將援建項目交給法國、烏克蘭會將援建項目交給俄羅斯,因為可控聚變核電站是人類社會生產與生活的主要能源,所以通過援建項目,足以促進五個核大國與盟國的關係。

    在對所有國家都有好處的情況下,附加條款自然順利獲得通過。

    這條附加條款到底有多重要,也許50年後的人最有發言權。當時,也有人看出了該條款對整個人類社會的深遠影響。

    用某位歐洲能源集團董事長的話來說,條約正式生效之後,附加條款對人類文明的影響遠遠超過了條約本身,不出50年,可控聚變反應堆將全面普及,就算是生活在最偏遠地區的人都能享受到科技進步帶來的巨大好處,從此之後的數萬年內,人類再也不用為能源發愁,貧困將成為歷史名詞。

    當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在政治家的眼裡,附加條款實際上是一個巨大的誘餌,因為只有加入條約組織,才能獲得廉價的電能,國家經濟才有競爭力。如此一來,幾乎所有沒有參加國際核裁軍大會的國家都得考慮自己的未來了。

    如果從《倫敦條約》的影響來看,稱其為「人類文明轉折點」一點都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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