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刑律
發佈太平天國的刑律,據辛酉十一年(一八六一年)在天京任職的羅孝全說,太平天國在這[一〕見大風九十二期簡又文譯裨治文通訊,載北華捷報一八五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八號。刑律三十一年曾將刑律印出1,但還沒有發現。今所見?有十款天條、太平條規、太平刑律等。十款天條已載於上帝教志,太平條規已載於兵志。在這裡,要專述太平刑律。太平刑律系反革命頭子曾國藩情報機關采編所根據太平天國奏章內增議太平刑律多條,又燕王秦日網告示所列應斬罪多款,並搜集太平天國文件,凡有關禁令者悉匯錄之而成,刊於賊情匯纂內,共六十二條,論為規模大備2,茲著錄於後,以見太平刑律的規模。
發佈一、凡營中每逢星、昴、房、虛四宿禮拜之日,亦要三更起身洗面,虔
發佈慶禮拜讚誦天父皇上帝恩德、不得怠慢。
發佈一、凡紮營盤處所,必須詳察地勢,不得隨意住紮,致妖魔攔入,有傷
發佈兄弟。
發佈一、凡兵士打仗殺妖之時,俱要虔誠跪求天父看顧,助陣殺妖。
發佈一、凡營盤之內,俱要潔淨打掃,不得任意運化作踐,有污馬路,以及
發佈在無羞恥處潤泉。
發佈一、凡各衙各館兄弟,在館無事,除練習天情外,俱要磨洗刀錨,操練
發佈武藝,以備臨陣殺妖,不得偷安,妄食天父之祿。
發佈一、凡營盤四圍,俱要築土城,挑濠溝,密釘竹籤,以防妖魔鬼計。
發佈一、凡各衙各館兄弟,倘有口角爭鬥,以及持強斗架,俱是天父所深惡,
發佈不問曲直,概斬不留。
發佈一、凡軍中兄弟,俱要遵條令,公正和儺,不准大呼小叫,俱要安靜無
發佈喧。
發佈一、凡我們兄弟,行路不准強拉外小挑抬;即在外小屋內打館,亦不准
發佈妄取一物。
發佈一、凡軍中兄弟,五十歲以下至十五歲以上,一聞聖角響,俱要裝身赴
發佈各管衙聽令殺妖。
發佈一、凡遇殺妖之時,頭陣鼓角,即要吃飯。二陣鼓角,裝身持械聽令。
發佈三陣鼓角,一齊踴躍殺妖,退後者斬。
發佈一、凡殺妖之時,聞鼓則進,聞金則退,不得違誤,違者斬。
發佈一、凡我們兄弟,在鄉村住紮,不得強帶他人子弟做自家子弟,違者斬。
發佈一、凡我們兄弟,俱要修好鏈正,不准吹洋煙,吃黃煙,飲酒,虜掠,
發佈姦淫,犯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各軍兄弟,行俱要定大旗,各歸各隊,不得越次爭先,耽延退後,
發佈違者斬。
發佈一、凡我們兄弟,俱要各歸各衙,不准私自過館,及在別館寄宿等弊,
發佈違者斬。
發佈一、營中設有青、白、紅、黑旗四面,如妖魔從東邊來則搖青旗,從西
發佈邊來則搖白旗,從南邊來則搖紅旗,從北邊來則搖黑旗。兵士認定旗之顏色,
發佈即往何方殺妖。若妖魔從兩路來,旗亦兩面齊搖,兵士分頭殺妖。派在左邊
發佈殺妖,不得到右邊,派在右邊殺妖,不得到左邊,違者斬。
發佈一、凡城中營中望樓,設紅、黑旗二面,如妖魔從水路來則望樓上搖黑
發佈旗,從旱路來則搖紅旗,水旱兩路俱有妖來,則紅、黑二旗齊搖,各要努力
發佈殺妖,退避者斬。
發佈一、凡追殺妖魔,所遺金玉衣物,自然皆為我得,必須殺盡妖魔,將殘
發佈妖追出四、五十里外,方准收取妖物,解歸聖庫。自後殺妖之時,路旁金銀
發佈衣物,概不准低頭撿拾,以及私取私藏,違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我們兄弟,如有被妖魔迷?,反草通妖,自有天父下凡指出,即
發佈治以點天燈、五馬分屍之罪。
發佈一、凡各衙兄弟,如有三更逃黑夜,被卡房捉拿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兄弟在衙靜坐,俱要習鏈天情,不准坐臥喧囂,胡言亂道,以及
發佈唱邪歌、說邪話等情。
發佈一、凡兄弟俱要熟讀讚美天條,如過三個禮拜不能熟記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天條書中各條,如有違犯,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我們兄弟,俱要鏈得正正真真,不得脫衣露體,睡覺不准脫裳。
發佈一、凡各衙牌尾兄弟,在館俱要削竹釘,夜晚輪流支更,不得怠惰偷安。
發佈一、凡軍中兵士打仗升天,此是好事,不准哭泣,緣是人有志頂天,已
發佈隨天父到大天堂享萬年之福,何用哭也。
發佈一、凡軍中兵士無故升天,亦是好事。所有升天之人,俱不准照凡情歪
發佈例,私用棺木,以錦被綢縐包埋便是。
發佈一、凡東王、北王、翼王及各王駕出,侯、丞相轎出,凡朝內軍中大小
發佈官員兵士如不迴避,冒沖儀仗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東王駕出,如各官兵士迴避不及,當跪於道旁,如敢對面行走者,
發佈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檢點、指揮各官轎出,卑小之官兵士亦照路遇列王規矩,如不回
發佈避,或不跪道旁者,斬道不留。
發佈一、凡各尊官自外入,卑小官必須起身奉茶,不得怠慢。
發佈一、凡朝會敬天父時,如有官員兵士喧囂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接遞緊要公文,如有遲誤日時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寫辦軍務緊要公文,如有心錯誤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典聖庫、聖糧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盜賣等弊,即屬反草變妖,即
發佈治以點天燈之罪。
發佈一、凡有人私帶妖魔入城,或妖示張貼謀反諸事,自有天父指出,定將
發佈此人點天燈,其知情不告者,一概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私盜關憑,混出城卡,一經盤獲,定斬不留。
發佈一、凡假冒官員私打先鋒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無故殺害外小者斬。
發佈一、凡焚燒外小房屋者斬。
發佈一、凡虜掠外小財特者斬。
發佈一、凡犯第七天條,如系老兄弟定點天燈,新兄弟斬首示眾。
發佈一、凡夫妻私犯天條者,男女皆斬。
發佈一、凡強姦經婦女喊冤,定即斬首示眾,婦女釋放。如系和奸,即屬同
發佈犯天條,男女皆斬。
發佈一、凡奸老弟,如十三歲以上皆斬,十三歲以下,專斬行奸者,如系和
發佈奸皆斬。
發佈一、凡私藏金銀、剃刀、即是變妖,定斬不留。
發佈一、凡剪髮、剃胡、刮面,皆是不脫妖氣,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聚集飲酒,私議軍事,巡查拿獲,一概同斬。
發佈一、凡吹洋煙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吃黃煙者,初犯責打一百,枷一個禮拜,再犯責打一千,枷三個
發佈禮拜,三犯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傳令聽講道理,如各官有無故不到者,枷七個禮拜,責打一千,
發佈再犯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各館書士,如有編造歌謠及以凡情歪例編成詩文迷?兄弟者,斬
發佈首不留。
發佈一、凡行軍黑夜發妖風驚營,必尋出起首喊叫之人斬首示眾。
發佈一、凡黑夜支更,如果貪睡,被旁人將鼓拿去交出告犯(發)者,責打
發佈一千,再犯斬首示眾。
發佈一、凡挑濠溝,築土城,一切軍中事務,如有口出怨言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辱罵官長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有反草通妖之人,經天父指出,通館通營皆斬首。
發佈一、凡一切妖書,如有敢念誦教習者,一概皆斬。爾等靜候刪改鐫刻頒
發佈行之後,始准讀習。
發佈一、凡一切妖物、妖文書一概毀化,如有私留者,搜出者斬首不留。
發佈一、凡邪歌、邪戲一概停止,如有聚人演戲者,全行斬首。
發佈一、凡朝內、軍中,如有兄弟賭博者斬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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