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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百六十二章 普通法、特例法和宗教事務法 文 / 曾鄫

    第二百六十二章普通法、特例法和宗教事務法

    華夏三年夏天,正當歐洲大陸兵荒馬亂之時,華夏全國上下卻剛剛經歷一場大辯論,一場有關律法方面的大辯論。而這場空前激烈的大辯論起因卻非常的簡單。

    華夏元年的秋天,兗州良誠記商社的一艘海船在京口靠岸,上面滿載的都是從南海扶南、究不事(即真臘,今柬埔寨地區)地區運來的上等檀木、象牙以及紅綠寶石等真臘特產,按照事前定好的協議,這一船貨品是專門銷給建康城裡的江東商社,這家由六家原江左世家豪門出資組成,並留下族人經營的商社也為這批貨品墊付了不菲的預付款。

    但是當這船貨品順利運抵京口時,局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或者說是「市場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所以原本應該很正常的交易一下子變得充滿變數了。

    當這艘海船於華夏元年春天從被華夏佔領不久的象林(今越南峴港)啟航不久,駐紮在林邑北部地區的四萬餘南海經略軍與林邑西邊的究不事國趕來救援的軍隊大打出手,接著又把究不事的宗主國扶南給牽涉進來了。最後的結果就是扶南國王竺旃檀發佈命令,宣佈斷絕與華夏國的一切往來,並驅逐華夏商人,禁止華夏船隻靠岸等等。

    這樣的結果就是原本從扶南、究不事等國源源不斷輸入到華夏的各種南海特產一下沒有了。而這類貨品在華夏南北原本需求量就很大,基本上處於求略大於供的局面,現在一下子斷了貨,而且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恢復供貨,這些貨品的價格一下子就漲得沒譜了。

    正當江東商社看著《商報》上一天一變的價格樂開花,盤算著這一筆買賣做下來能盈利多少時,良誠記卻玩了一個花樣,讓江東商社的美夢徹底破裂。

    這艘船在朱崖郡(今海南島,華夏元年設,與合浦郡一起被劃歸廣州管轄)東面遇到海風,差一點就沉到海底去了,幸好老天保佑,掙扎著飄到了合浦郡的徐聞港(今雷州半島南端的徐聞縣),在那裡修整了兩個多月才算完。而有些貨品也已經進了水了,在徐聞晾乾了後再上得船。

    按照往日平常的慣例和華夏《海商貿易法》的規定,這些貨品進了水,做為買方江東商社,他們可以要這些貨品,也可以不要這些貨品,但是都可以要求賣方良誠商社按賣價(賣給江東商社的價格)賠償一定金額的補償。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江東商社也顧不上這麼多了,只要貨品到手就好了,因為這裡的大部分商品跟茶葉、布絹等貨品不一樣,海水打濕了,只要晾乾了就沒事了。

    但是良誠商社卻不願意交出貨品來,他們想了一個方法,試圖將這批貨品變成自己的。他們拿出徐聞港港事局出具的文書,證明自己的海船遇上了海風,貨品都進了水,所以向京口海關和廣陵郡商曹提出申請,主動要求按海事損失處理,向江東商社給付損失賠償。

    江東商社不答應了,現在這船貨品真正是奇貨可居。就算是進了水,品質上多少受了影響,但是依然能賣出自己進價三倍以上的價格,我要你等同進價的賠償幹什麼?不答應,堅決不答應。

    但是良誠商社卻堅持己見,京口海關和廣陵郡商曹卻犯難,良誠商社這一招的確不地道,但是人家卻依足了律法條例,在法律程序上你是找不出一點錯誤的,因為賣方有義務和責任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向買方提供海事等運輸損失賠償。幾方坐下來協調商談了許久,廣陵郡商曹只得依據律法規定,要求良誠商社按照合同價格一倍賠償江東商社,而京口海關也出具了文書,只要良誠商社給付了所有的賠償,這船進水的「不良貨品」就放給良誠商社。

    江東商社眾掌櫃的氣得吐血,這一倍賠償算什麼?這貨品只要轉一下手,還能獲得兩倍的盈利。但是這些掌櫃找了商法律師(即古代訟師,在北府時期,隨著北府獨立司法體制的完善,以辯護為職責的律師被北府法律正是承認和規範你,漸漸取代了以訴訟為主的非正式職業-訟師)),也聽廣陵商曹和京口海關解釋了這麼久,知道良誠商社在律法方面佔了理,廣陵商曹的決定中是盡量彌補了江東商社的損失,要不然只是按價賠償這錢就少了一半。

    在商法律師的建議下,江東商社一紙訴狀就交到京口地方裁判所,把良誠商社告了。良誠商社也不示弱,聘請商法律師,積極應戰。這樁官司從華夏元年的冬天起一直打到華夏三年,從京口地方裁判所到廣陵郡地方理判署最後到揚州理判署。而在這場官司後面還引發了更多的紛爭。

    江東商社代表原江左朝廷世家貴族們的利益,這些名士貴族們一部分進了三省,大部分進了國學,雖然沒有以前那種呼風喚雨的權勢了,但是他們擁有的影響力卻依然不容小視,尤其是因為他們的身份,所以也能在輿論上獲得發言權。

    從官司開始,江東商社背後的人開始利用關係找到了玄學派的邸報和幾家與江左舊人有關係的民辦報紙,開始大肆報道該案件的來龍去脈,並密切關注該案件的審判過程。這些人在報紙上尖銳地指出,商貿的根本就是誠信,而良誠商社卻利用法律,這個應該用來保障誠信的工具來大肆破壞誠信,這不得不是一個悲哀。

    處於道德下風的新學派不甘示弱,他們為了保證以法治國理念的成果-華夏法律體系,奮起反擊。他們在報紙中指出,任何人不可能預知未來發生的一切事情,只有吃一踐才能長一智,也只有出現了問題才能針對問題來修訂律法。

    江東派卻辛辣地反擊道,到底要讓百姓們(現在這些士人也迫不得已認為自己是百姓的一部分。)損失多少才能讓律法完善?而如果律法永遠不完善,那麼是不是就要百姓們永遠承擔損失?

    吵到最後,爭論開始變成新舊兩大學派的大爭論,保守派利用激進派好不容易暴露出來的問題,集中火力猛烈抨擊,激進派利用自己在輿論和「學術界」的優勢奮力反擊。到了華夏三年夏天,誰也說服不了誰的兩派再也不願意這樣無休止地爭吵下去,他們都把目光轉向曾華,各自把意見整理完整,提請曾華決斷。而在這次大爭論中已經意識到華夏立法、司法體系缺陷性的華夏三省和大理寺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見,要求進行修正和改進。

    曾華接著這些文書報告,心裡也是嘀咕不已。他在異世不是法律專業的,只是在異世網上學得半吊子的水法律知識。但曾華畢竟是一個多瞭解上千年歷史的人,他非常明白法治社會和人治社會最後走向的趨勢。

    法治這個基礎卻不能廢棄!這是曾華給自己說得第一句話,但是怎麼樣進行有效的法治,而不是進行某種虛假的法治呢?

    曾華慢慢總結自己在異世所受的一些法律教育和感想。法治不是以德服人,但也不是否定道德,因為很多法律是以人和社會的道德觀念為基礎的。它是以嚴謹的規範和嚴酷的懲戒來約束人們的行為,以便保證百姓的權利。

    但是法律的標準是什麼呢?平等、公正?曾華心裡一點底都沒有,這個時候他開始有些後悔,當年多學點法該多好。

    當他收集所有的爭論文書報告時,發現保守派領袖謝安提出一個建議,將鄉俗慣例也列入法律範疇之內,以便彌補現行法律的漏洞。這個建議讓曾華突然想到了他以前在異世網上看到的有關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爭論,也突然領悟到自己準備修撰一部包羅所有準則的民法是不由自主地學習拿破侖編撰《民法典》的行為。

    到了這個地步,曾華就開始思考準備把華夏的法律體繫帶向哪個方向?曾華根據自己以前的所知所聽總結了兩**系的特點。

    大陸法系,好像是以法、德國為例,它好像強調判案必須有法律依據,強調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以及強調製定法的權威,這個法律體系相對而言適用中央集權(而且從歷史上來看,中央集權的國家都喜歡採用大陸法系)。

    而海洋法系除了制定法律之外,還採用判例法,也就是法官的判案也可以做為法律依據,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官也擁有一部分的立法權。而且相對大陸法系來說,海洋法系更重視律師的作用,做為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和辯護人,他們在訴訟程序中佔據某種程度的主導地位。

    該用哪一種法律體系呢?每一個法律體系的優缺點一直爭論到二十一世紀也沒有爭出個結果,做為一個法律的門外漢,曾華實在是難取難捨。

    看著曾華猶豫的樣子,轉任尚書省國事秘書的曾緯看在眼裡,便開口勸道:「父親,你到底猶豫什麼呢?」

    「我在猶豫我們的法律今後將如何走向?因為我們現在必須確定法律的基礎思想,而這個思想一旦確定,我們的司法、行政甚至和習俗都將受到影響,所以我要慎重。」曾華站在花園裡,沐浴著長安夏天的朝陽。

    「父親,我曾聽你教誨說,每一段時期評判對錯的標準都不一樣,就是我們現在建立的律法過去數十上百年說不定還要修改,父親,依孩兒看來,律法只有不斷地修改才能與時共進。」曾緯斟酌再三才說道。

    「你有這個想法我很欣慰。」曾華知道曾緯想說的意思,以曾華開國君主的地位,只要曾氏王朝延續,他現在制定的法律就會永遠有效,任何一個想修改它的人都有一道難以逾越的阻礙。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曾華現在制定的法律越完善,一旦出現問題,後果就越深遠。所以曾緯才委婉地向曾華建議,不必過於追求完善。

    「我現在有五十三歲了,花甲之年,心裡的執念反而越來越大了,我總想把所有的事情都做完,但是我沒有想到,或許做的越多將來卻會錯得越多。」曾華背著手,站在花園裡望著遠處的龍首原,那裡還在修建著新王宮-大明宮。

    曾緯看著曾華滿頭的華發在風中微微飄動著,心底的那根情弦悄然地被撥動,曾緯一直認為自己的父親總是有一種非常沉重的危機感。這種擔憂華夏千年之後的危機感讓自己的父親東征西討,南征北戰,然後又費盡心思建立一整套截然不同的政治、思想體制,而且為了這套體制不惜各種手段剷除和壓制異己,保證這套體制的順利施行。

    自己的父親處心積慮地到底在擔心什麼?曾緯在心裡暗暗地想道,但是他不得不承認,自己父親的目光是異於常人,總是能看透歷史的迷霧。

    「緯兒,你今天的話讓我清醒不少。如果我操之過急,說不定反而恰得其反。」過了許久,曾華終於收回了目光,轉向曾緯說道:「我能做的就是打開一扇窗戶,讓陽光投進來,只有看到了陽光,人們才會知道什麼是黑暗,也會知道該追求什麼了。」

    第二日,曾華在中書省的大會堂召開三省和大理寺聯席會議,在會議中他提出了《普通法》草案。在草案第一章第一條款就寫明了普通法的原則:除非某一事件的法例因為客觀環境的需要或為了解決爭議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則,只需要根據當地過去對於該事件的習慣而評定誰是誰非。所以在《普通法》裡,除了制定的法律之外,更起作用的將是當時的風俗習慣和社會百姓對當事的看法。

    在《普通法案》中,曾華授權大理寺的正卿、少卿及其下屬各級法司的法官有「被動立法權」。意思也就是法官能夠利用遵循先例原則來判案,而判定的案件可以做為後來法官判案的依據。當然法官的例案依據也要依照上下級的關係,就是上級法官的例案可以被下級法官做為判案的依據,而下級法官的例案卻不能被上級判案援用。

    在《普通法案》中,曾華還強調了世俗和習慣的作用,設定陪審團制度,法庭必須在百姓中隨意抽取一定數量的「合法」陪審員,他們可以沒有任何的限制,如學識、對該項法律的認識。他們要做的就是聽完被告和原告,再依據自己的好惡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判定案件的基本事實,也就是被告是不是有罪,法官再依據陪審團的判定進行量刑。

    除此之外,《普通法案》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訴訟程序,確定了包括原告、被告、雙方代理律師、陪審員、法官在內所有人員的作用和地位,如法官只是做為雙方的「仲裁者」和量刑者等等。

    但是為了補充《普通法案》的不足之處,曾華還頌布了《特例法》。當被告對法官依據普通法進行判案不服時,可以向平級法司另一位法官和上級法司法官提起申訴,要求進行特例法審判。

    特例法審判由法官依照律法條款,符合條件的就會組成特例法庭,由法官單獨審理(即沒有陪審團),他依據已有的法律和案例,依靠公平、正義和自己的良心進行判案。而在《特例法案》中,曾華將大量羅馬法係引進來,與以華夏傳統法律、習俗為基礎的《普通法》互相補充。曾華也確定了特例法案適用的範圍,比普通法要少很多,而且大部分《特例法》更注重禁止和阻止某項事件的發展,它的權限也比普通法要高,也就是特例法庭的判決要高於普通法庭。

    曾華不知不覺將華夏法律體繫帶向了海洋法系,而且也奠定了千餘年後英國才完成的普通法、均衡法、制定法這海洋法系的三大基礎。

    在會議上,曾華對著眾人說道:「法律是規範人們的行為,但是總有聰明人走在法律的前面,所以我們必須在法律之外補充新的法理標準,人們對善惡的評定就是這個標準,因為法律的準則和目的就是揚善懲惡。」

    說到這裡,曾華掃了一眼在座的眾人,揚聲道:「很多飽學之士學得滿腹經綸,總是認為一般的百姓民智未開,是愚民,他們的想法不足為道。但是你們有沒有想過,正是你們這樣想這麼做,所以才使得我們的百姓更加愚昧。每一個百姓都有自己最樸素的認識,他也許不知道什麼是商法細則,但是他知道騙人是不好,知道誠信是好,正是這上千萬個簡單的認識就形成了我們華夏民族和國家的意識。」

    曾華指著中書省繼續說道:「你們有制定律法的權力,但是如果你們制定的法律細則被陪審團一次又一次的否定,那意味著什麼,你們制定的律法根本沒有考慮百姓的利益和想法。可以試想一下,一個沒有尊重百姓意識,一個沒有保護百姓利益的律法你能指望百姓們去遵守和捍衛它嗎?」

    曾華頓了一下最後說道:「在這裡,我只想宣佈三點:一,法律至上,法律是組成我們這個國家和民族的基礎,捍衛法律就是捍衛華夏,上至國王,下至平民百姓,都要遵守法律。聖主是我們精神上的信仰,法律卻是我們世俗中信仰。」

    華夏三年十月初九,中書省、門下省通過《普通法》和《特例法》,曾華隨即簽字生效,這兩個法律和《大憲章》構成了華夏的三大基本法,一直流傳了下去。

    而在通過《普通法》和《特例法》的同時,中書省也通過了《宗教事務法》,只是這個法律在前兩個轟動一時的法律掩蓋下顯得有些靜悄悄。

    在《宗教事務法》中,曾華保證了聖教國教地位,卻進一步限制了聖教。在法律規定中,一旦擔任過聖教神職人員,就終身不得從事政治、法律等職位;教會基金在《商法》、《民法》、《審計法》等世俗法律的管轄之內;教會神職人員沒有法律赦免權,與普通百姓一樣受檢察院、理判署等法司的司法管轄;教宗是聖教世襲的精神領袖,但是他只能依據大主教會議和各州主教會議的選舉才能任命樞機大主教和大主教;教宗、樞機大主教團、大主教會議以教會任何機構都不能制定和頌布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教會的權力限制在教堂等等。

    看完《民報》上全文刊登的三個律法,曾華對身邊的曾緯說道:「你知道我為什麼急著要為華夏制定基本法?」

    曾緯笑著搖搖頭道:「孩兒不知。」

    「我是聖教最後一個先知,如果我死後,我親手頌布的這些法律將和聖典一樣,成為信奉聖教的華夏百姓信仰的典籍。」

    曾緯的臉色一下子變得肅穆,若有所思地點點頭。而曾華過了一會才悠悠地說道:「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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