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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康有為書(節錄)


(1900年4月29日)
一、來示于自由之義,深惡而痛絕之,而弟子始終不欲棄此義。竊以為于天地之公 理与中國之時勢,皆非發明此義不為功也。 弟子之言自由者,非對于壓力而言之,對于奴隸性而言之。壓力屬于施者(施者不 足責,亦不屑教誨,惟責教受者耳),奴隸性屬于受者。中國數千年之腐敗,其禍极于 今日,推其大原,皆必自奴隸性來;不除此性,中國万不能立于世界万國之間。而自由 云者,正使人自知其本性,而不受箝制于他人,今日非施此藥,万不能愈此病。而先生 屢引法國大革命為鑒。法國革命之慘,弟子深知之,日本人忌之惡之尤甚。(先生謂弟 子染日本風气而言自由,非也。日本書中無一不談法國革命而色變者,其政治書中無不 痛詆路梭者。蓋日本近日盛行法國主義,弟子實深惡之厭之。而至今之獨尊法國主義者, 實弟子排各論而倡之者也。)雖然,此不足援以律中國也。中國与法國民情最相反,法 國之民最好動,無一時而能靜;中國之民最好靜,經千年而不動。故路梭諸賢之論,施 之于法國,誠為取亂之具;而施之于中國,适為興治之机。如參桂之藥,投之病熱者, 則增其劇;而投之体虛者,則正起其衰也。而先生日慮及此,弟子竊以為過矣。且法國 之慘禍,由于革命諸人,借自由之名以生禍,而非自由之為禍。雖國學派不滿于路梭者, 亦未嘗以此禍蔽累于路梭也。執此之說,是以李斯而罪荀卿,以吳起而罪曾子也。且中 國數千年來,無“自由”二字,而歷代鼎革之慘禍,亦豈下于法國哉!然則禍天下者, 全在其人,而不能以歸罪于所托之名。且以自由而生慘禍者,經此慘禍之后,而尚可有 進于文明之一日;不以自由而生慘禍者,其慘禍日出而不知所窮,中國數千年是也。 苟有愛天下之心者,于此二者,宜何擇焉! 至歐人文明与法無關之說,弟子甚所不解,不必据他書,即《泰西新史攬要》,亦 可見其概。英國為憲政發達最久最完之國,流血最少,而收效最多者也。而其安危強弱 之最大關鍵,實在一千八百三十二年之議院改革案。而此案之起,乃由法人影響所及 (英民聞法人爭權之事而興起);此案之得成,亦由執政者憚于法之慘禍,而降心遽許 之。此《新史攬要》所明言也(他書言之尤詳)。歐洲中原日耳曼、奧斯馬加、意大利、 瑞士諸國,皆因并吞于拿破侖。時拿氏大改其政治,而自予人民以自由,人民既得嘗自 由之滋味,此后更不能受治于專制民賊之下,故歷千辛万苦而爭得之,以至有今日。觀 于拿破侖第一次被放,而維也納會議起;拿破侖第二次被放,而俄、普、奧三帝神圣同 盟興。維也納會議,神圣同盟,皆為壓制民權而設也。但觀于此,而知法國革命影響于 全歐者多矣。弟子謂法人自受苦難,以易全歐國民之安榮,法人誠可怜亦可敬也。泰西 史學家無不以法國革命為新舊兩世界之關鍵,而純甫難是說,然則此十九世紀之母何在 也?(弟子以為法國革命即其母,路得政教其祖母也。) 若夫“自由”二字,夫子謂其翻譯不妥或尚可,至詆其意則万万不可也。自由之界 說,有最要者一語,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為界”是矣。而省文言之,則 “人人自由”四字,意義亦已具足。蓋若有一人侵人之自由者,則必有一人之自由被侵 者,是則不可謂之人人自由。以此言自由,乃真自由,毫無流弊。要之,言自由者無他, 不過使之得全其為人之資格而已。質而論之,即不受三綱之壓制而已,不受古人之束縛 而已。夫子謂今日“但當言開民智,不當言興民權”,弟子見此二語,不禁訝其与張之 洞之言甚相類也。 夫不興民權,則民智烏可得開哉?其腦質之思想,受數千年古學所束縛,曾不敢有 一線之走開,雖盡授以外國學問,一切普通學皆充入其記性之中,終不過如机器砌成之 人形,毫無發生气象。試觀現時世界之奉耶穌新教之國民,皆智而富; 奉天主舊教之國民,皆愚而弱。(法國如路梭之輩,皆不為舊教所囿者。 法人喜動,其國人之性質使然也。)無他,亦自由与不自由之分而已。 (法國今雖民主,然絕不能自由。)故今日而知民智之為急,則舍自由無他道矣。 中國于教學之界則守一先生之言,不敢稍有异想; 于政治之界則服一王之制,不敢稍有异言。此實為滋愚滋弱之最大病源。此病不去, 百藥無效,必以万鈞之力,激厲奮迅,決破羅网,熱其已涼之血管,而使增熱至沸度; 攪其久伏之腦筋,而使大動至發狂。經此一度之沸,一度之狂,庶几可以受新益而底中 和矣。然弟子敢斷中國之必不能佛,必不能狂也。雖使天下有如复生(复生《仁學》下 篇……蕩決甚矣,惜少近今西哲之真理耳。)及弟子者數十百人,亦不必能使之沸、使 之狂也。弟子即盡全力以鼓吹之,而何至有法國之事乎? 至“自由”二字,字面上似稍有語病,弟子欲易之以“自主”,然自主又有自主之 義,又欲易之以“自治”。“自治”二字,似頗善矣。自治含有二義:一者不受治于他 人之義,二者真能治自己之義。既真能治自己,而何有侵人自由之事乎?而何有法國托 名肆虐之事乎?故有自治似頗善矣。而所謂不受治于他人者,非謂不受治于法律也。英 人常自夸謂全國皆治人者,全國皆治于人者,蓋公定法律而公守之,即自定法律而自守 之也,實則仍受治于己而已。蓋法律者,所以保護各人之自由,而不使互侵也。此自由 之极則,即法律之精意也。抑以法國革命而謗自由,尤有不可者。蓋“自由”二字,非 法國之土產也。英之彌儿,德之康得,皆近世大儒,全球所仰,其言自由,真可謂博深 切明矣。而夫子引隋煬、武后以比之,似未免涉于嫚罵矣。弟子欲辯論此二字,真乃罄 南山之竹,不能盡其詞;非有他心,實覺其為今日救時之良藥,不二之法門耳。現時所 見如此,或他日有進,翻然棄之,亦未可定。但今日心中所蘊,不敢自欺,故不覺其言 之長。其謂涉于不敬,非對長者之体者多多,惟因文曲折,隨筆應赴,不自檢點,深知 其罪。 又自由与服從二者相反而相成,凡真自由未有不服從者。 英人所謂人人皆治人,人人皆治于人是也。但使有絲毫不服從法律,則必侵人自由。 蓋法律者,除保護人自由權之外,無他掌也。而侵人自由者,自由界說中所大戒也。故 真自由者,必服從。 据亂之制度与太平之制度,多有相類者,然其淵源來歷,全然不同,似不可以彼病 此。(光緒二十六年四月一日《致南海夫子大人書》) ------------------ 一鳴掃描,雪儿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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