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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民党二次革命失敗后,袁似乎對敵人相當寬大,他把這次事件的責任完全推在國民党領袖和獨立省區的國民党系軍人身上,因此國民党仍能存在,國民党議員也仍能照常出席國會;而國會中國民党也占了相當大的多數,這實在是一件极為有趣的現象。在當時大家都很難理解,因為袁并不是這么一個雍容而豁達大度的人。可是不久,這個疑竇就被打破了,原來袁是要利用國會來選舉正式總統,而國會中如果沒有國民党,便不夠法定的人數,所以才有這么“寬宏大量”。 袁在總統選舉法由國會公布時,就非常不快,他認為法律的公布權應該屬于總統,立法机關不可直接公布。只是當時他要委曲妥協,以待國會選舉他為總統,所以不便顯露出不滿態度;而且因為他要在极短時間內,搶在雙十節就職,所以更沒有時間來進行爭論。但到了正式就任大總統后,第一件事就是向國會爭“法律的公布權”。 當時北京的參眾兩院議員組織法起草委員會于天壇議決草案十一章一百十二條,提交憲法會議審議。袁恐憲法不利于己,乃明白宣布:“所有之法令,均須經大總統公布,始能有效”。在他就職不到一個星期,即10月16日遂提出增修《約法》案于眾議院,全文如下: 為咨行事:查《臨時約法》,原為臨時政府而設,自公布施行以來,于茲已二十閱月矣。其于國家之根本組織,固系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粗具規模,然于國家之政治刷新,要亦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橫生障礙。綜計臨時期內,政府左支右絀于上,國民疾首蹙額于下;而關于內政外交諸大問題,利害卒以相懸,得失僅以相等,馴至國勢日削,政務日隳,而我四万万同胞之憔悴于水深火熱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种种,無一非緣《約法》之束縛馳驟而來。……本大總統證以二十閱月之經驗,凡從《約法》上所生障礙,均有种种事實可憑。竊謂正式政府之所以別于臨時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總統,遂可為中華民國國際上之美觀而已也,必其政治刷新,确有以饜足吾民之望,而后可以收拾亂极思治之人心。顧政治之能刷新与否,必自增修《約法》始;蓋《約法》上行政首長之職任不完,則事實上總攬政務之統一無望;故本大總統之愚,以為《臨時約法》第四章關于大總統職權各規定,适用于臨時大總統已覺有种种困難,若再适用于正式大總統,則其困難將益甚。苟此种种之困難,其痛苦若僅及于大總統之一人一身,又何難以補苴彌縫之術,相与周旋;無如我國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身命財產之重,以求保障于藐躬。本大總統一人一身之受縛于《約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財產之重,同受束縛于《約法》!本大總統無狀,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維持《約法》之虛名,致我國民之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查《臨時約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茲特于受任伊始,將《約法》內應行增加修正之處,匯提一增修案,并逐條附具理由,俾資討論。除《約法》公布在前,按照后頒法律,須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條內之“臨時”字樣,應請刪除,“參議院”字樣,應請改為“國會”字樣,暨其余事實,業已變更,應行刪除各條各項,由國會并案議決外,相應將提出增修條約法案,另繕清單,咨行貴院查照。事關緊急,并希從速議決見复可也。 袁向眾議院提出的“增修約法案”,要把《臨時約法》中責任內閣制改為總統制;同時有應修正者三條,應追加者二條。應修正的是原“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得任命國務員及外交使節,得宣戰、媾和及与外國締結條約;但均須提交參議院議決或取得參議院之同意。”一條中,取消但書,使大總統無須取得國會同意,就能行使上述權力。應追加的是:“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御災患,于國會團會時,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大總統遇有緊急需用,得以教令為臨時財政處分。”是擴大總統權力的要求。 這時國會制憲已進入三讀,因此議員們認為正式憲法即將完成,《臨時約法》即將廢止,沒有增修《臨時約法》的必要,乃置之不議。袁這時凶狠的面目就顯露出來,于10月22日特派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余棨昌八人代表他列席憲法會議,并送一致憲法會議的咨文如下: 為咨行事: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議會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維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于關系國家根本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与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与根本大法為消長。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首,于關系國家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于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于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已于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于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于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背忠于民國之素志。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于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表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后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咨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 袁世凱派了八個委員前赴憲法委員會,要求列席,憲法會議認為該會性質和參眾兩院不同,大總統對于該會既無提案權,當然不必派員出席說明;憲法起草委員會亦認為袁派員出席會議是沒有法律根据的,同時,根据憲法起草規則規定,除兩院議員外,其他机關人員,不但不能參加,即旁听也不應該,遂以此理由拒絕政府委員列席。 這時的北京國會,本已是袁掌中的玩物,袁要如何便如何,而憲法會議亦准備接受袁的“擴大總統權力”。在國會議員來說,所僅存的希望,只是要袁維持國會外貌的尊嚴,維持議員個人的地位,稍留顏面,依照一定程序,制定一部袁可同意的憲法。怎知袁竟一點不留余地,公然派員干涉制憲,使國會沒有接受的余地,因此堅拒接待八代表。 袁為此怒不可遏,遂于10月25日通電各省軍民長官,反對憲法草案,其文曰: “制定憲法,關系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全;乃國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則記名政党,為虎作倀,危害國家,顛覆政府,事實俱在,無可諱言。此次憲法起草委員會,該党議員居其多數,聞所擬憲法草案,妨害國家者甚多。……本大總統忝受付托之重,堅持保國救民之宗旨,确見及此等違背共和政体之憲法,影響于國家治亂興亡者极大,何敢默而不言?《臨時約法》,大總統有提議修改約法之權;又美國議定憲法時,華盛頓充獨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聯合會議議長,雖寡所提議,而國民卅万人出眾議院一人之規定,實華盛頓所主張;法國制定憲法時,馬賣馬洪被選為正式大總統,命外務大臣布羅列向國民會議提出憲法草案,即為法國現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國第一任大總統与聞憲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員前赴國會陳述意見,以盡我保國救民之微忱。草案內謬點甚多,一面已約集中外法家,公共討論,仍當隨時續告。各該文武長官,同為國民一分子,且各負保衛治安之責,對于國家根本大法,利害与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務望逐條研究討論,于電到五日內迅速條陳電复,以憑采擇。” 早在10月8日,安徽都督倪嗣沖已通電主張解散國民党:“凡該党身居要津者,均驅之回籍。”自袁發出上電后,辮子軍統帥張勳痛斥:“憲法草案荒謬絕倫……勳雖不才,誅鋤叛逆,以身許國,万死不辭。”淮軍老將姜桂題罵國會議員為國民公敵,少年新進。有人主張解散國會,以法制局為制憲机關。 這一切喊打喊殺的言論,忘了一個事實:他們所擁戴的袁大總統,正是這個“國民公敵”的國會所產生的。 ------------------ 一鳴掃描,雪儿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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