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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中國設制貿易壁壘、阻 礙中國商品進入日本市場,以衛生檢疫、標准等問題為理由,對中國的偶蹄類食肉(活豬等)及水果等動植物商品,長期不允許進口,沒有給中國商品与其他國家的商品同等條件對待。 自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以來,兩國貿易不斷增長,兩國貿易的規模已達到兩國開始貿易時的14倍。1989年兩國貿易額為196億美元,為歷史最高水平。然而,中日貿易占中國對外貿易總額的23%,而日中貿易占日本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僅為4%,兩國貿易存在著日本出超、貿易不平衡問題。 中日貿易于1956年超過1億美元,1966年超過5億美元,1972年超過10億美元,1978年超過50億美元,1981年超過100億美元,1985年達到186億美元,1988年達到193億美元(以上按日本通關統計),1989年則達到歷史最高水平的196億美元,1990年下降為165.8億美元,1993年為390億美元。 70年代,除1976年因特殊情況出現下降之外,中日貿易總額每年都以兩位數高速發展。每年均為日方對中方的出超,10年合計超出額為46億美元。進入80年代前半期,因中國調整國民經濟,壓縮基本建設,控制進口,貿易額一度下降。 1981年至1983年,暫時出現日方入超,三年合計入超額為22億美元。但是1984年再次轉為日方出超12億美元,1985年則近達60億美元,相當于當年中國對日本出口總額。由于雙方的努力,以及中國擴大出口的措施,1986年、1987年開始緩解,1988年轉為日方入超3.7億美元。1990年,中日貿易出現縮小中的不平衡狀況,兩國貿易額比1989年減少13.9%,中國對日出口89.9億美元,比上年增長7.5%,中國從日本進口75.9億美元,比上年減少27.9%,中國順差14.1億美元(日方統計為日本逆差59.2億美元)。 從中國對外經貿部的業務統計來看,1972∼1987年的15年間,中方逆差占14年,累計為215.7億美元。 多年來曾經是中日關系中一個突出問題的中日貿易不平衡問題--中國方面嚴重逆差的局面,近兩年來有所改善,總的來說正在趨向平衡,期待在貿易進一步擴大的情況下,實現積极的平衡。 造成中日貿易長期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進出口商品結构來看,中國對日出口商品以初級產品為主,附加价值低。70年代對日出口額的增長,在相當程度上是來自石油价格的上漲,在初級產品國際价格疲軟、原油供過于求而暴跌時,中國出口額就受到影響。日本對中國出口的商品則以工業制成品為主,附加价值高,國際競爭力強。顯然,這种貿易結构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垂直分工類型的關系,阻礙著中日貿易的進一步擴大。 日本方面仍存在部分貿易壁壘,阻礙著中國商品進入日本市常日本以衛生檢疫、標准等問題為理由,對中國的偶蹄類食肉(活豬等)及水果等動植物商品,長期以來不允許進口,沒有給中國商品与對其他國家、地區的商品同等條件對待。 正如許多經濟學家、學者所指出的,貿易不平衡問題,不能采取消极其衡的辦法去解決,應該通過積极其衡的方法去解決,在擴大貿易中求得基本平衡。 1990年9月至1991年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政治研究所研究人員對上海、大連、青島、北京等地的對外經貿委員會及近20家中日合資企業進行深入調查,然后指出存在以下几方面問題:(一)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首先,某些合資企業經營者有短期行為。据調查,中日合資企業無論中方經理還是日方經理都變動頻繁。中方經理一般四年一換,而日方經理則兩年一換。中方經理認為,日方來的人員都是臨時觀點,第一年努力,但是需有一個熟悉過程;第二年"保"攤子,只求不出事,干勁不足。頻繁的人事變動使得企業更多地以獲取近期利潤為目標,缺乏長遠觀點。 其次,日方人員的合作態度与協調能力也有問題。中日雙方能否真誠合作是合資企業能否辦好的關鍵之一。由于雙方管理人員來自不同國度,經歷過不同的社會制度,習慣、觀念、考慮問題方法不同,加上雙方所代表的投資方利益不同,難免出現分歧,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問題,如實物投資的估价問題、出口价格問題、職工的解雇等問題上,出現分歧難免,處理好關系的關鍵在于真誠合作。 在這一問題上,被調查的企業中有不少企業對日方的合作誠意是給以肯定性評价的,但是也有企業認為日方只想賺錢,不考慮中方利益。這种反映在委托加工型企業比較突出。 第三,外匯平衡問題。由于中國外匯不足,政府對合資企業提出了外匯平衡要求。調查表明,一般說來,輕紡工業、資源加工型工業的合資企業外匯平衡沒有問題,但是在被調查的9家机電行業的合資企業中,竟有1/3的企業外匯平衡存在困難。就日方原因而言,主要在于日方合資目的是擴大中國的國內市場而不是建立水平分工型國際分工企業。另一個原因是日方在為合資企業產品開拓國外市場及市場多元化方面不夠努力。 目前一些合資企業解決外匯平衡問題采取的措施,一是產品作為替代進口產品向國內銷售時以美元計价;二是生產其它產品出口(例如,北京松下彩色顯像管公司生產工作服向日本松下出口等)。但是這些不是根本性措施,為了解決外匯平衡問題,中方經理們希望日方對上述不足之處加以改進。 第四,銷售价格和渠道問題。合資企業從銷售途徑看可分為出口型企業和進口替代型企業,前者產品以出口為主,后者則主要面向國內。据調查,出口型企業由于銷售主要由日方負責,存在以下一些問題:有的企業出口价格完全受日方控制,中方無權。而且有的企業規定,出口价格為一次簽約后相對固定,使得國內原料价格上漲,引進的生產成本上升,無法轉到出口价格上,影響企業的利潤,但因出口渠道為日方壟斷,令中方感到為難。 第五,資金方面的問題。資金不足在小企業反映非常突出,這一問題涉及到日方的是日方管理人員工資待遇過高,使小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据調查,大中型合資企業日方管理人員工資一般按日本國內相應的待遇,小企業這么做負擔過重,難以發展,日方經理每月若發60万日元工資,比一個50人左右的小企業全部中方職工工資總額還高,這對企業是一個相當大的負擔。 第六,重复投資問題。在調查中,有的企業反映,日方利用中國体制上的不完善,在中國國內重复投資,在中國國內搞競爭。這种做法使得一些合資企業產品滯銷,尤其是中國出現市場疲軟條件下,同一產品重复投資加劇了產品銷售的困難,引起中方不滿。 第七,其它問題,諸如"零利潤"企業的逃稅問題(獨資企業);變相勞務輸出企業的逃稅問題(軟件公司)等。 (二)勞資關系方面的問題 調查表明,總的說來,中日合資企業勞資關系方面問題不大,但也存在著工人辭職的情況,有的企業大批工人辭職導致人員不足成為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是:首先,合資企業勞動強度遠比國有企業高,而工資并不比國有企業高太多。据調查,合資企業的勞動強度大大高于國有企業。工人勞動定額高,紀律要求嚴,對產品質量要求亦很嚴格,但是,相比之下,工資雖比國有企業高,但并不高很多,這是個別合資企業工人大量辭職的重要原因。這种矛盾還以另一种形式表現出來,即企業職工罷工,要求增加工資。 其次,住房問題。在我國低工資制度下,住房由企業分配已成為必要的福利。合資企業中的大中企業及老企業改造的"一厂兩制"企業這方面的問題不大(一般采取把工資的一部分作為住房基金用于買房以解決工人住房問題)。但是,合資企業中的小企業這方面困難大,工人對這一問題有意見。 也有因住房問題而辭職或不愿去合資企業的。有的獨資企業明确規定,企業不解決住房,但是提供給工人的工資与合資企業差不多,并不足以解決個人購房問題,因此,工人缺乏長期工作的思想,往往一結婚即离開企業。調查中發現一個令人深思的現象是,一些獨資甚至合資企業大批招收的是農民工。 第三,其他方面的原因,諸如各种有關勞動條件方面的原因(离大城市遠近、交通狀況、孩子上學條件等);人事關系上的原因(被調查的企業中,有的企業工人辭職是由于与日方管理人員間關系緊張)。 据筆者本人了解,日本企業認為,在對華投資及在華合辦企業方面,中方存在以下几方面問題需要解決:(一)在談判、合同審批階段存在的問題首先,日方在立項過程中感到最不滿意的是中方提供的信息、資料不夠詳細,不利于日本企業進行可行性研究及投資決策。日本企業采取由下而上的決策方式,在中國合辦企業之前首先要由下屬就事業開展的可行性進行調查,并就今后的前景提出詳細的資料,然后將這些討論是否應該投資的材料提交給上一級。公司的課長、部長等根据項目負責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協商、裁決,最后交由董事會決定。這就是所謂的"稟議制度"。這种決策方式對企業來說保險系數高,但費時較長,所以有時中方會覺得日方決策遲緩,過于慎重。而日方則認為中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的資料不全,某些基本資料和數据也沒有。例如,日本企業想了解有關地區的投資環境方面的信息,但中方提供的材料中宣傳性內容多,而与企業投資決策相關的可用性材料少。另外,在當地采購原材料的价格体系也不合理,有許多不确定因素,有關方面的資料也難以得到。与沿海相比,日本企業對中國內地的了解更少。 所以不少企業是在這些情況不明的情形下被迫下決斷的,所以往往是投石問路,先試驗性地進行少量投資或從辦中小企業開始,以減少企業風險。因此,日方希望中方向日本企業提供他們最關心的信息,其中包括當地勞動力成本、地价、供水供電情況及水電費、土地使用期、內銷比重、基礎設施等,并最好能通過國際或國內的橫向比較,反映本地區投資環境的特色、优越性及發展潛力。各地可建立一些內行的企業信息咨詢机构,提高信息服務水平。 其次,在与中方談判過程中,日方感到還有以下問題:中國行政部門對法律有較大的解釋權,有時說法不一,辦事不依法,而是講關系、靠"路子",審批程序缺乏透明度;談判對象常有變化,而每變一次都得從頭開始重新談判,導致談判時間拖長,經費增大,而且夜長夢多,難得談妥的項目還可能因中方政策突變而作廢。日方希中方進一步完善法規,嚴格依法辦事,增加有關政策与審批過程的透明度。 (二)在實施立項、開工階段存在的問題首先,日方感到中方在以實物出資的情況下,往往是根据外資投入的資金、設備的評价額來确定中方土地及建筑的价額,中方有時傾向于將外資設備、技術專利低估,而對中方實物出資高估,以此作為談判保持有利地位的手段。日方希望了解中方資產品估的依据,方法及其估的公平性,對土地痞价也要有比較客觀的標准和公開的地价制度,不應將完善基礎設施的費用也以"土地開發費"為名攤派在日本企業頭上。 其次,上馬企業籌措資金困難。每當中國加強金融管理和宏觀調控,中國旗業便出現資金短缺或籌資困難,結果不得不讓日方合作對象承擔籌資的責任。 第三,原材料、零部件的質量及標准化跟不上。原材料中有雜質,經常出現低質原料混入現象。中國要求提高國產化比率,但國內零部件質量不過關反而容易降低出口創匯的競爭力。 第四,基礎設施不盡如人意。尤其是停電及電壓不穩,嚴重影響生產。除了硬件以外,最重要的是人才。中國應盡量普及高中教育,提高職工素質,重視培養既懂外語又懂專業的合資企業管理人才。日本企業重視人員吃苦耐勞与相對穩定。目前,日本企業對中國農村地帶的就業職工反映較好,而對上海等大城市的職工反映較差。這主要是因為城市職工經常受到各种机遇的誘惑,時而"跳槽",城市職工有主見,不易管理。 第五,中國通貨膨脹導致企業工資成本上揚。合資企業現場工人月工資相當于同類地區、同行業、同工程的中國國有企業的120-150%,外加住房補貼、交通費、社會保險等,勞動力成本比起其他發展中國家并不便宜多少。中方在合資企業的干部要求与外方企業干部同工同酬,這方面需制定与雙方國內工資水平相适宜的工資体系。 第六,政府對合資企業的干預及影響。靠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合資企業,容易受到中國政府外匯管理的影響。有時造成難以按原計划采購零部件而打亂生產計划的情況。中方企業有時還以政府的要求或指示為由,在簽訂合同后又要求重新制定出口比率、工資、土地使用費及人事安排等。希望能根据國際慣例及法規處理類似問題。 第七,中國對合資企業要求實現外匯平衡,但剛起步的企業難以擁有大量出口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產品。所以在此之前,希望采取一定措施,优先給予合資企業必要的外匯配額。 第八,中國投資環境具有很大的多變性。中國正處于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投資制度和稅制等經常變動。另外,中國各地雖已建立起外匯調劑中心,在外資企業之間可進行外匯調劑,但有時買賣雙方的調劑并不順利。一旦出現供求失衡,又可能出現外匯黑市交易。 上述日本企業的看法并不一定完全准确,但仍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從日本來華投資的各种因素看,今后只要中國通貨膨脹率低于日元升值率,只要中國政治社會穩定,日資投入中國的形勢就將繼續看好。 ------------------ 書路 掃描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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