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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自私的對外援助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對東南亞和
  中國的經濟援助,雖不同于二次大戰前日本帝國主義的經濟掠奪,但也帶有濃厚的自私色彩,常常附加一些條件,明顯地要達到開辟商品市嘗取得工業原料等目的,因而被稱為"經濟動物"、"石油外交",招致亞洲國家的強烈不滿。
  一、通過"賠償外交"打進東南亞
  —-原日本外相岡崎胜男稱:要把
  賠償當作政治問題來解決,規定必須用
  日本的賠償金購買日本的產品。……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由于發動侵略戰爭成為世界的孤儿,1956年加入聯合國后才重新步入國際社會。為打開局面,1957年提出"賠償外交"的口號。
  那時,日本在東南亞的形象很不好,為緩和東南亞人民的反日感情,日本只得推行"賠償外交",從1955年到1959年,日本先后同緬甸、菲律賓、印尼、南越等國分別簽訂了5-20年的賠償協定和經濟合作協定。
  1956年日本与菲律賓簽署了賠償協定和關于貸款交換文件,規定賠償總額為5.5億美元,分20年支付,另有2000万美元的勞務賠償、2.5億美元的長期貸款。
  1958年日本与印尼達成賠償協議,賠償2.23億美元,另外提供4億美元的私人貸款和投資。
  与此同時,日本向泰國提供准賠償2670万美元,向新加坡提供准賠償816万美元,向馬來西亞提供准賠償816万美元。
  當時的日本外相岡崎胜男說,要把賠償當作政治問題來解決,規定必須用日本的賠償金購買日本的產品,就使日本產品打入了東南亞市場,成為日本打入東南亞的主要手段,被稱為日本經濟重返東南亞的一塊基石,日本人驕傲地說這是“一石二鳥"之策,既開辟了市場,又取得了日本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源,但未徹底緩和東南亞人民的反日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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