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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京城爭說“王海現象”


  1995年11月24日的北京,一個寒風凜冽的冬日。然而,在京城建國門外大街的賽特俱樂部內卻暖意融融。這里,正在召開一個奇特的座談會。座談會是由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主辦的。說它奇特,其一是因為此會的名字怪怪的,叫什么“制止欺詐行為,落實加倍賠償座談會”,很難讓人一下子明白會議內容。其二是因為此會的主角有點儿怪。听會議組織者介紹,此人姓王名海,專在北京的大商場里買假貨,然后依据《消法》第49條要求商家增加賠償。50天內,竟在京城10家商場獲賠償金近8千元……听得人一頭霧水,這人可真夠新鮮的。
  与會者進入會場后,還未入座就東張西望地打听誰是王海。在人們想像中,能采用如此獨特的“刁”招儿掙錢的人,恐怕是個老謀深算、老奸巨猾的人。可當听說王海就是那個端坐在會議桌前,頭戴棒球帽,敦敦實實、楞頭楞腦的22歲山東青島小伙于時,人們惊呆了。在眾多政府官員、商場老總、記者面前,在鎂光燈、攝像机的瞄准下,王海擺出一副不卑不亢、泰然自若的姿態。
  看了會議材料,与會者方知,“加倍賠償”不過是《消法》中一項懲罰性條款。消費者買了假貨,可依据此條款退貨后再要求經營者付貨款一倍的賠償金。或許是由于《消法》不夠普及,因此出台兩年來,這一條款鮮為人知。召開此會的目的,就是借“王海現象”的討論普及《消法》。
  王海在座談會上,以《我的困惑》為題發言如下:
  《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今年二月,我偶然間接触到這一條款時,作為消費者,我心里很激動,覺得《消法》第49條真正体現了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
  但是《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有人認為,“知假買假”不是正常的消費行為,行為人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如果按照這一理解執行第49條的話,對不法經營者根本起不到懲戒作用。
  因為:
  一、消費者出于自身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標的額一般相對較小。
  二、繁瑣的索賠程序使消費者望而生畏。
  三、地方保護主義使一些不法經營者有恃無恐。一些執法部門甚至直接幫助不法經營者對付索賠的消費者,甚至對消費者進行人為的刁難。
  四、据有關資料統計,受到欺詐的消費者能發現自己受到欺詐的一般不會超過10%,即使知道自己受到了欺詐的消費者,能知道《消法》第49條并有勇气和時間要求索賠的也不會超過10%,而且,真正能把索賠的繁瑣程序完成并成功的消費者也寥寥無几。
  算來算去,不法經營者所支付的賠償跟獲取的暴利根本不成比例。
  從這個角度來看《消法》第49條的執行及起到的作用又令人感到十分沮喪,不法經營者完全可以繼續心安理得地欺詐絕大多數消費者而獲取暴利。
  3月份我從北京電視台看到一個懸賞打假的節目,我理解該節目的意思大概是鼓勵消費者主動購買假貨索賠受益,從而達到打假的目的。
  我看了以后大受鼓舞。消費者只有主動与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發生交易,才能產生對經營者有足夠懲戒作用的標的額,才有可能得到有吸引力的回報,最終達到使廣大消費者受益,讓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立法目的。
  于是我決定從已泛濫成災的假貨入手,嘗試一下是否能從《消法》第49條得到實惠。
  但是一開始,我就在某大商場碰了釘子,所購的假索尼耳机和假腰帶直到現在還是拒不加倍賠償我的損失,也并未給我一個明确的答复。更令我失望的是,我不但受到了個別執法部門的冷嘲熱諷,而且還遭到了一些人士的指責和反對。我不理解。
  為什么在社會上有那么多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無法進行有效打擊的時候,要反對我這种特別的反欺詐方法呢?
  4月,我帶著困惑回到青島。
  9月1日,《北京市實施辦法》生效,我又不遠千里來到北京,重新開始嘗試。
  這次我去了北京市的几家大中型商店,分別買到了數量可觀的假貨,基本上得到了加倍賠償。我發現,我所購買的假貨都從原來商場的貨架上消失了,有時還會同時從其它商場的貨架上一起消失。
  不過,這次我得到加倍賠償的同時,也曾不止一次地受到威脅。
  考慮到一些人特別是售假者對我的反對甚至威脅,我對繼續通過購買假貨打擊欺詐行為失去了信心。
  我很困惑,難道我做一件于國于民都有益的事情錯了嗎?
  王海依法購假索賠的行為,被与會者稱之為“王海現象”,各方人士就這一現象慷慨激昂地各抒己見。
  《中國消費者報》副總編輯李學寅:
  在宣傳、普及、落實《消法》過程中,出現王海這樣一位知道按照法律條文行使自己權利的人,從普法的角度講,他是一個覺醒的消費者,是一個聰明的消費者。無論對王海的個人動机如何評判,必須肯定的是,王海購假索賠沒有違法,就這件事說,他是在依法行事,而違法的是售假的經營者。有人說,王海的行為是坑國家。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國家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是為廣大消費者服務的,國家從來沒有也永遠不會讓企業通過賣假貨坑害消費者來為國家賺錢。相反,國家是通過制定專門法律讓消費者依法索賠來抵制假冒行為。認為王海購假索賠是坑國家,鑽法律的空子,這是毫無道理的,是錯誤的。
  國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長楊豎昆:
  王海的知假購假行為,比一般的舉報者可能更具風險,路途更為艱難。社會應給他更多的支持,讓這支打假力量盡快成熟起來。在此我表示,我們單位和我個人都非常支持王海的這种行為。‘王海現象’已經證明,一支受利益机制制約的打假力量已經產生。
  國家技術監督局打假辦副主任葉柏林:
  打擊假冒偽劣靠國家和輿論監督是不夠的,要發動群眾,如果有千万個王海站起來,打假工作就很有希望了。
  全國人大法工委巡視員何山:
  主動買假的人也是消費者!而且這种人原本是《消法》立法宗旨所提倡的人。第49條的立法,就是要培養像王海這樣掃除社會垃圾、掃除假冒偽劣商品的“清洁工”。王海的行為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有利于《消法》貫徹落實,是地地道道的消費者。王海行為不是不道德,而是我們應當發揚的社會主義新道德。王海知假購假獲得的加倍賠償是合理合法合道德的。法律為億万消費者指引了一條致富的道路,希望廣大消費者拿起法律給予的尚方寶劍,買假貨,使自己獲得了良好收益,早日奔小康。如果出現億万個王海式的消費者,對假冒偽劣就是一個很好的制裁……如果消費者都像王海這樣,那么假冒偽劣將無處藏身。
  北京賽特購物中心總經理王辛民:
  《消法》第49條的立法動机就是為動員群眾打假。假冒偽劣是市場經濟中一個長期現象,与它斗爭也是長期的、不斷的、艱難的。靠執法部門打假,取得了很多成績,但打假假打,越打越假。過去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運用《消法》進行索賠往往處在不自覺狀態,“王海現象”的出現,消費者已由上當受騙向主動出擊購假獲利轉變,這是一個質的飛躍。有人講,王海知假買假的行為“不道德”我認為一個公民應遵循的最低的道德准則是守法,而道德准則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上產生,并在人們的輿論中逐步形成的,它是評价人們行為善与惡、高尚与低下的標准。王海是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是一個守法的消費者,他遵守的也是起碼的道德准則。而作為商家,銷售假冒商品已屬違法行為,喪失了起碼的道德,又有什么資格去苛求一個守法的消費者去作一名具有高尚道德的人?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曹小奇:
  “王海現象”的出現不是偶然的,是《消法》實施兩年來的成果,是消費者覺醒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和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然現象。“王海現象”的出現對深入貫徹《消法》第49條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王海現象”是對傳統觀念的巨大沖擊,市場經濟体制下,企業是獨立的法人,應盡早轉變長期養成的“替國家經商”的思想,要謹記是國家制定了《消法》,國家的法律、法規体現了國家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如果經營者銷售了假劣商品,只能是企業行為,并由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旦銷售假劣商品,依法賠償并獎勵消費者,才是明智的選擇。
  此次座談會前,1995年11月6日,《中國消費報》就在頭版以大半版的篇幅詳細報道了王海在京城大范圍購買假貨的過程及處理結果,并配發了言論,在社會各界引起了較大的反響。4天之后,《北京青年報》也以整版的篇幅對此事做了報道。
  座談會后,數十家新聞媒体聞風而至,中央電視台几個收視率极高的節目對“王海現象”作了報道。
  12月1日,《中國青年報》在頭版頭條以《首善之區出了個“刁民”,王海專購假貨索賠引發討論》為題,詳細介紹了“11*24座談會”的情況,并對王海的行為給予肯定。同一天,《經濟日報》發表題為《為購假索賠者叫好》的言論,旗幟鮮明地號召“消費者都去購假索賠”。
  從11月27日起,《工人日報》在第二版辟出專欄,對“王海現象”進行專題討論。11月30日,《文匯報》在第9版以半版的篇幅詳細報道了“11.24”座談會的情況。
  新華社、中新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制日報》。《新民晚報》、《中華工商時報》、《中國商報》、《首都經濟信息報》。北京人民廣播電台、北京電視台、《北京青年報》等多家新聞媒体,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王海現象”作了報道。
  王海決沒料到,自己二度進京竟鬧了個滿城風雨,鬧出個“王海現象”。
  一時間,京城爭說王海事。這個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小伙子,几乎成了家喻戶曉的傳奇人物。一舉手、一投足都會被傳媒炒得沸沸揚揚。就連美國《華爾街日報》。英國《每日電訊》、日本《朝日新聞》、荷蘭《鹿特丹報》、巴西《圣保羅報》等國外報刊也爭先恐后地加以報道。据有人統計,當時國內外有140多家報刊報道了王海的事。中消協投訴監督部主任武高漢收集的王海報道就有几公斤重。
  有人把“王海現象”歸結于新聞界的一次成功炒作,其實未必盡然。我們曾經有過許許多多的“現象”,但像“王海現象”這樣能引起各界人士矚目,在相當長時間內成為人們爭論的熱門話題的“現象”,不說絕無僅有,也是十分罕見的。
  盡管人們對王海行為的看法莫衷一是,但從客觀效果這一視角看,卻形成了共識:千万個王海行動起來之時,即是假冒偽劣商品無處藏身之日。
  面對突如其來的購假索賠沖擊波,商家作何感想?《中國消費者報》記者為此采訪了王海購假索賠所到的京城多個商家,他們對王海的行為見解各异:
  王海購假索賠發源地——隆福大廈副總經理劉子杰說:“王海后來又在隆福大廈買到假貨,是不是因為對以前買的假“索尼”耳机的處理不滿意,來隆福的次數多了?
  消費者自覺地購買假貨進而索取加倍賠償,是正當的權益還是不當的得利?《消法》總則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像王海這种購買者還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嗎?我覺得,消費者是否應獲取加倍賠償應以是否受到欺詐為前提。調動消費者個人起來打假,构建假貨‘天敵’工程,我個人不同意這种說法,王海個人不能代替執法部門行使職能。顧客在商場發現了假貨,如果向商場老總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那才是好樣的。”
  接到記者送去的報紙,前門J百貨公司的韓經理急忙翻閱。看得出,她對“曝光”頗感意外和惱怒。
  公司總經理說:“王海索賠事件發生后,我們找了一些部門包括北京市工商局的商標處,咨詢商標方面的知識。我們珍惜企業在消費者中的信譽。顧客從我們這里買到假貨,應該賠償。”
  談到王海這一“刁民”的“刁行”,總經理顯得有些激動:“我認為王海不是一個普通消費者。他專揀重視企業信譽、對消費者比較負責的國有企業去買假貨,這本身就是鑽政策空子,他發的是不義之財!”
  總經理對有人把王海當作打假英雄頗有微詞。她說:王海真的要打假,就應到假貨最多的集貿市場和小商店里去。而輿論頌揚“刁民”,傷害了真正珍惜信譽的眾商家,吃虧的還是消費者。
  要防“刁民”,兩位經理感到最難之處在于商家還沒有識別真假商標的完備手段,因而難免出紕漏。“那要是王海再來呢?”記者問,韓經理苦笑一下:“再來我們就不賣給他東西,我們這儿都認識他了。”
  甘家口S商城一位副總經理見到記者的頭一句話就是:“你們把他(王海)抓起來了嗎?”
  這位副總經理顯然仍處在几天前那种激憤之中。他說:如果普通消費者買到假貨,我們心甘情愿進行賠償。可王海是通過這种方式詐騙錢財,一點道德和自尊心都沒有。
  他說:王海毀坏了S商城的名譽,他的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碼我們都抄下來了。我們是不會把他怎么樣的,可要是在別的商場,打他一頓都有可能。
  城鄉貿易中心副總經理趙司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該中心經營10万多种商品,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出現假冒商品的可能。王海找了出來,客觀上幫助了他們的工作,他們表示感謝和歡迎。以后出現類似情況,他們要堅決按《消法》作加倍賠償。但王海不是為了打假,而是為了發財,對這樣的主觀動机他們不敢苟同。他們要更嚴格細致地開展防假、打假工作,爭取不讓王海這种人再在該中心撈到好處。”
  談到有些商業工作者對王海的所作所為有抵触情緒時,复興商業城劉琦總經理認為,抵触情緒或許可以理解,但抵制的行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他說,所以產生某种抵触情緒,一是被人揭了短儿,總有些不快;二是在計划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大潮中,一些同志還處于長期以來“為國家經商”的心態,思想深處還是以居高臨下的態度對待消費者,于是就產生“你這不是在坑國家嗎”的推論,于是就“理直气壯”地認為這是“不道德。不合法”的。但是他們卻忘記了,恰恰是國家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叉制定了《實施辦法》,在現實情況下,只有而且必須依法經商,依法執行。如果說是人家“鑽空子”,根本問題應該從自身找,誰叫自己有這些“空子”可以給人家依法去“鑽”呢?在這個問題上复興商業城堅決不護短儿,有一賠一,有百賠百!這是涉及商德、信譽的大問題,我們堅決不含糊。
  百盛購物中心副總經理劉國痊說:“對王海發現的這條冒牌皮帶,我們本著先行負責的原則給予賠償和獎勵,現已將其連同我們自查時發現的兩种可疑商品送到有關部門鑒定,并且還要到國家工商局查商標注冊,一旦确定它們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假貨,就立即放到曝光台上公告于眾。”
  談到如何看待“王海行為”的話題。他認為,有這樣一個人出來捉假索賠,對打擊假貨泛濫絕對有利。提到法的高度來說,王海甚至以稱作自覺貫徹《消法》的先行消費者。假貨泛濫,是個世界性難題。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特殊情況下,如何治理,更是難中有難。盡管因認識不同,有些人將王海的所作所為視為“刁民”行為,但我們領導班子卻把他看作“假貨的天敵”。如果商業工作者依法防假、打假,消費者從維護自身利益來捉假、打假,兩頭一堵,那么在商場、商店里杜絕假貨面市就會很見效,假貨的生產也會大幅度萎縮。
  劉副總經理最后微笑說道:“真希望北京市能有一万個甚至兩万個‘王海’行動起來,那樣北京就有望最早成為無假貨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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