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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一九二 [說明]楊景行,字賢可,元代吉安太和州(今屬江西省)人。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進士及第,授官為贛州路會昌州判官,教民穿井、用陶瓦建屋,使百姓免于疾病、火災之害。又捕豪猾繩之以法。調永新州判官,除去宿弊,奸欺不容。轉撫州路宜黃縣尹,理斷冤獄數十事。升撫州路總管府推官,打擊豪強,扶助小民。轉湖州路歸安縣尹,理荒田租,民無欺弊。楊景行所歷州縣,皆有政聲;所去,民皆立石刻碑頌之。 楊景行,字賢可,吉安太和州人。延祐二年進士及第,授官為贛州路會昌州判官。會昌百姓歷來不知鑿井飲水,都汲河水食用,所以多患疾病;也不知道使用陶瓦,而是以茅草蓋屋頂,因而多發生火災。楊景行教當地百姓鑿井飲水,以陶瓦代替茅草建屋,民眾才免受疾病、大災之害。當地有十個豪民,號稱“十虎”,干扰政事,危害百姓,楊景行將他們全部拘捕,繩之以法。于是創辦學舍,禮敬儒生并以他們為師,勸導百姓開拓肥沃的田地以繕養士人,管弦誦詩之聲于是盛行起來。調任為永新州判官,奉郡府之命,核實百姓田地,鏟除了多年的積弊,奸邪欺瞞之事都無地自容,貧窮孤弱的百姓得以仰賴。改任為江西行省照磨,轉任撫州路宜黃縣尹,處理解決了長久得不到解決的冤獄數十件。 升任為撫州路總管府推官,揭發懲治許多奸邪之事,郡中因而沒有冤獄。金溪縣刁民陶甲,財大而凶惡奸險,曾多次誣陷本縣長官,使他們被罷官离職,從此官吏們都畏懼他,不敢將其治罪,陶甲因而在一郡橫行不法。楊景行到任后,依法嚴懲陶甲,將其流徙五百里之外。金溪縣豪猾僧侶云住,挖掘民家墓家竊取財物,事情被發覺,官員受其賄賂,放寬不治。楊景行嚴格審理,云住也想以賄賂打動楊景行,楊景行卻不為所動,云住又賄賂主持政務的官員,以強橫的言辭相威脅,楊景行仍置之不理,終于將其繩之以法。從此豪強之民收斂劣跡,善良百姓得以安宁。轉任為湖州路歸安縣尹,奉行省的命令,整頓荒田田租,百姓中沒有一人對官府欺瞞。 楊景行所經州縣,都有良好政績,离去的時候,百姓立碑刻石頌揚他。在任翰林待制、朝列大夫時退休,七十四歲時去世。(劉洪波 譯) [原文] 楊景行,字賢可,吉安太和州人。登延祐二年進士第,授贛州路會昌州判官。會昌民素不知井飲,汲于河流,故多疾癘;不知陶瓦,以茅覆屋,故多火災。景行教民穿井以飲,陶瓦以代茅茨,民始免于疾癘火災。豪民十人,號十虎,干政害民,悉捕置之法。乃創學舍,禮師儒,勸民斥腴田以膳士,弦誦之聲遂盛。調永新州判官,奉郡府命,核民田租,除剷宿弊,奸欺不容,細民賴焉。改江西行省照磨,轉撫州路宜黃縣尹,理白冤獄之不決者數十事。升撫州路總管府推官,發擿奸伏,郡無冤獄。金溪縣民陶甲,厚積而凶險,嘗屢誣陷其縣長吏罷去之,由是官吏畏其人,不敢詰治,陶遂暴橫于一郡。景行至,以法痛繩之,徙五百里外。金溪豪僧云住,發人冢墓取財物,事覺,官吏受賄,緩其獄,景行急按之,僧以賄動之,不听,乃賂當道者,以危語撼之,一不顧,卒治之如法。由是豪猾屏跡,良民獲安。轉湖州路歸安縣尹,奉行省命,理荒田租,民無欺弊。 景行所歷州縣,皆有惠政;所去,民皆立石頌之。以翰林待制、朝列大夫致仕,年七十四卒。 ------------------ 亦凡公益圖書館掃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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