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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不同禮,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蓋世推移而俗化异也〔二〕。俗化异則亂原殊,故三家符世〔三〕,皆革定法〔四〕。高祖制三章之約〔五〕,孝文除克膚之刑〔六〕,是故自非殺傷盜臧,〔七〕文罪之法,輕重無常,各隨時宜,要取足用勸善消惡而已〔八〕。 〔一〕○鐸按:東漢獄訟繁興,其流有二:一則王侯驕淫負債,殘掠官民;一則奸徒迫嫁婦人,利其聘幣。禍根所在,紿欺而已。故節信議重罰塞原而著之篇。 〔二〕史記秦始皇紀:‘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异也。”’漢書武帝紀元朔六年詔曰:“朕聞五帝不相复禮,三代不同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韓安國傳:‘王恢曰:“臣聞五帝不相襲禮,三王不相复樂,非故相反也,各因世宜也。”’匡衡傳:‘衡上疏曰:“臣聞五帝不同禮,三王各异教,民俗殊務,所遇之時异也。”’數家語意相襲,而文或少异。淮南子齊俗訓云:“世异則事變,時移則俗易。”修務訓高誘注:‘“推移”猶“轉易”也。’ 〔三〕“符”當作“御”,御、符字形相近。或當為“撫”,聲之誤也。“御世”見敘錄,“撫世”見忠貴、三式、德化篇。○鐸按:御、符字形絕遠,無緣致誤。或說是已,而未得其字。今按“符”當作“拊”。拊、撫古通用,故“拊掌”或作“撫掌”,“撫循”或作“拊循”,詩小雅蓼莪“拊我畜我”,后漢書梁竦傳引“拊”作“撫”也。“撫世”字古書常見,故他篇皆作“撫”。此“拊”字若不誤為“符”,則后人亦必改為“撫”矣。凡因訛誤而轉足考見元本之舊者,多類此。 〔四〕管子正世篇云:“古之所謂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設賞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輕有重,跡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隨時而變,因俗而動。”商子更法篇云:“伏犧、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壹言篇云:“圣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于時而行之則不干。” 〔五〕漢書高帝紀:‘元年,召諸縣豪杰曰:“与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服虔曰:“隨輕重制法也。” 〔六〕漢書文帝紀:“十三年,除肉刑法。”刑法志載詔云:“夫刑,至斷支体,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克”与“刻”通,說文云:“克,象屋下刻木之形。” 〔七〕“臧”程本作“賊”,誤。漢書高帝紀李奇注云:“傷人有曲直,盜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 〔八〕漢書刑法志云:‘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國蕭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循吏黃霸傳:‘張敞云:“漢家承敝通變,造起律令,即以勸善禁奸。條貫詳備,不可复加。”’ 夫制法之意,若為藩篱溝塹以有防矣〔一〕,擇禽獸之尤可數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雖眾,然其原少;君事雖繁,然其守約。知其原少奸易塞,見其守約政易持〔二〕。塞其原則奸宄絕〔三〕,施其術則遠近治。 〔一〕楚語云:“為之關鑰蕃篱而遠備閉之。”“塹”當作“塹”。說文云:“塹,坑也。”周禮雍氏:“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于民者”,鄭注:“阱,穿地為塹,所以御禽獸。” 〔二〕舊作“治”,据下文改。 〔三〕鹽鐵論申韓篇云:“塞亂原而天下治。”大戴禮盛德篇云:“刑罰之所從生有源,不務塞其源而務刑殺之,是為民設陷以賊之也。” 今一歲斷獄,雖以万計〔一〕,然辭訟之辯〔二〕,斗賊之發,鄉部之治,獄官之治者〔三〕,其狀一也。本皆起民不誠信,而數相欺紿也〔四〕。舜敕龍以讒說殄行,震惊朕師〔五〕,乃自上古患之矣。故先慎己喉舌〔六〕,以元示民〔七〕。孔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為階〔八〕。”“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九〕。”脈脈規規〔一0〕,常怀奸唯〔一一〕,昧冒前利,不顧廉恥〔一二〕,苟且中〔一三〕,后則榆解奴抵〔一四〕,以致禍變者,比屋是也。 〔一〕漢書董仲舒傳云:“一歲之獄,以万千數。”鹽鐵論申韓篇云:“今斷獄歲以万計。” 〔二〕說文云:“■,罪人相与訟也。辯,治也。從言在■之間。” 〔三〕漢書晁錯傳云:“獄官主斷。”○鐸按:“獄官之治”,“治”字复上文,疑當作“決”。淮南子時則訓:“審決獄”,高注:“決,斷也。”是其義。 〔四〕漢書韓延壽傳云:“吏民不忍欺紿”,“紿”与“詒”同。 〔五〕書堯典。 〔六〕“喉”舊作“唯”。詩烝民云:“王之喉舌。”○鐸按:凡從“侯”從“隹”之字,隸書往往訛溷。淮南子兵略訓:“疾如鍭矢”,今本“鍭”作“錐”;方言:“雞雛,齊、魯之間謂之●子”,今本作“秋侯子”;墨子非命下篇:“非將勤勞其喉舌”,今本作“惟舌”,皆以字形相似而誤。說見讀書雜志卷九。 〔七〕“元”當為“玄德”之“玄”。荀子正論篇云:“上周密則下疑玄矣。”○俞樾云:‘讀“元”為“玄”非是。汪又引荀子“上周密則下疑玄矣”,如此又讀“玄”為“眩”,与前說歧异,而義益不通矣。汪所据者元刻本,而漢魏叢書本作“以示小民”,今鄂局本從之,文義明白,不必徇元本之訛,曲為之說。’○鐸按:王氏讀書雜志九墨子三引作“以示下民”,雖不知所据何本,然知其亦不以作“以元示民”者為是。又荀子正論篇“疑玄”,解蔽篇作“疑元”,并即“疑眩”,是汪說義涉兩歧。 〔八〕易系辭上傳。 〔九〕系辭下傳。 〔一0〕玉篇云:“眽眽,奸人視也。”亦作“屆那~書東方朔傳云:“跂跂脈脈善緣壁”,顏師古注:“脈脈,視貌。”庄子秋水篇云:“規規然自失”,釋文云:“規規,惊視自失貌。”荀子非十二子篇:“莫莫然,瞡瞡然”,楊倞注:‘“瞡”与“規”同。規規,見小之貌。’按“莫莫”与“脈脈”聲亦相近。 〔一一〕“唯”當為“詐”。禮記經解云:“君子審禮,不可誣以奸詐。”王侍郎云:‘“唯”疑“睢”,“奸睢”猶“恣睢”。’○鐸按:作“詐”是。 〔一二〕襄廿六年左傳云:“楚王是故昧于一來”,杜注:‘“昧”猶“貪冒”。’周語云:“戎、狄冒沒輕儳,貪而不讓。”“昧冒”猶“冒沒”也。漢書匈奴傳云:“單于咸棄其愛子,昧利不顧。”說苑正諫篇云:“‘吳王欲伐荊,舍人少孺子曰:“園中有樹,其上有蟬。蟬高居悲鳴飲露,不知螳螂在其后也。螳螂委身曲附欲取蟬,而不知黃雀在其傍也。黃雀延頸欲啄螳螂,而不知彈丸在其下也。此三者,皆欲得其前利,而不顧其后之有患也。”’鹽鐵論結和篇云:“登得前利,不念后咎。” 〔一三〕“中”下脫一字。 〔一四〕“榆”蓋“偷”之誤。解,讀為“懈”。“奴抵”字未詳。 非唯細民為然,自封君〔一〕王侯貴戚豪富,尤多有之。假舉驕奢,以作淫侈,高負千万,不肯償責。小民守門號哭啼呼,曾無怵惕慚怍哀矜之意〔二〕。苟崇聚酒徒無行之人〔三〕,傳空引滿〔四〕,啁啾罵詈〔五〕,晝夜鄂鄂,慢游是好〔六〕。或毆擊責主,入〔 七〕于死亡,群盜攻剽,劫人無异〔八〕。雖會赦贖,不當复得在選辟之科,而州司公府反爭取之。且觀諸敢妄驕奢而作大責者,必非救饑寒而解困急,振貧窮而行禮義者也,咸以崇驕奢而奉淫湎爾〔九〕。 〔一〕“君”字舊脫。 〔二〕崔實政論云:“今官之接民,甚多違理,作使百工,及從民市,輒設計加以誘來之,器成之后,更不与直。老弱凍餓,痛號道路,守闕告哀,終不見省。”孟子云:“皆有怵惕惻隱之心。”書呂刑云:“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 〔三〕史記酈生傳云:“吾高陽酒徒也。”淮陰侯傳云:“始為布衣時,貧無行。”漢書五行志:‘谷永云:“崇聚票輕無誼之人,以為私客。’○鐸按:酈生“高陽酒徒”之語,在朱建傳內。崇、叢古字通。說文:“叢,聚也。”書酒誥:“矧曰其敢崇飲”,傳:“崇,聚也。”忠貴篇:“崇聚群小”,并二字平列。 〔四〕漢書敘傳云:“趙、李諸侍中,皆引滿舉白。”孟康曰:“舉白,見驗飲酒盡不也。”“傳空”猶“舉白”也。○鐸按:“傳空”猶“舉白”,想當然耳。 〔五〕禮記三年問云:“猶有啁■之頃焉”,釋文:“啁■,聲。”“啁啾”与“啁■”同。文選長笛賦李善注引蒼頡篇:“啾,眾聲也。”史記魏豹傳云:“漢王慢而侮人,罵詈諸侯群臣,如罵奴耳。” 〔六〕書皋陶謨云:“惟慢游是好。”又云:“罔晝夜芊C”按芊B鄂聲相近。幽州人謂“芊足陛孜k”,見釋名釋形体。○鐸按:洪亮吉云:‘潛夫論云:“晝夜鄂鄂”,則今文“芊角S作“鄂”也。’ 〔七〕“入”舊作“人”。 〔八〕史記酷吏傳云:“義縱少年時,嘗与張次公俱,攻剽為群盜。”貨殖傳云:“閭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晉書刑法志陳群新律序云:“舊律,盜律有劫略。” 〔九〕成二年左傳云:“淫湎毀常。”詩蕩云:“天不湎爾以酒”,釋文引韓詩云:“飲酒閉門不出客,曰湎。” 春秋之義,責知誅率〔一〕。孝文皇帝至寡動,欲任德〔二〕,然河陽侯陳信坐負六月免國〔三〕。孝武仁明,周陽侯田彭祖坐當軹侯宅而不与免國〔四〕,黎陽侯邵延坐不出持馬,身斬國除〔五〕。二帝豈樂以錢財之故〔六〕而傷大臣哉?乃欲絕詐欺之端〔七〕,必國家之〔八〕法,防禍亂之原〔九〕,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万家蒙乎福者,圣主行之不疑。永平時〔一0〕,諸侯負責,輒有削絀之罰。此其后皆不敢負民,而世自節儉,辭訟自消矣〔一一〕。 〔一〕王侍郎云:‘公羊桓五年:“葬陳桓公”,何休注云:“不月者,責臣子也。知君父有疾,當營衛,不謹而失之也。”襄二十五年:“吳子謁伐楚,門于巢,卒。”何休注云:“君子不怨所不知,故与巢得殺之。”是責知也。昭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何休注云:“立王子朝,獨舉尹氏,出奔并舉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當先誅渠率,后治其党。”是誅率也。’繼培按:后漢書孔融傳云:“漢律,与罪人交關三日以上,皆應知情。”即“責知”之意。鹽鐵論疾貪篇云;“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其率也。”漢書孫寶傳云:“春秋之義,誅首惡而已。”皆用公羊誼。○鐸按;王紹蘭又補公羊一條,見序(載附錄)。 〔二〕○鐸按:邵本“動欲”二字互易,似可從。漢書景帝紀元年詔曰:“孝文皇帝減耆欲”,即此所謂“至寡欲”也。又贊云:“專務以德化民”,即此所謂“動任德”也。 〔三〕“月”舊作“日”。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奪侯。”○鐸按:“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孝文三年,河陽侯陳信,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免。” 〔四〕漢書外戚恩澤侯表作“田祖坐當歸軹侯宅,不与,免”,此脫“歸”字。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亦作彭祖。軹侯作章侯,誤。表無“章侯”。軹者,薄昭所封國也。○鐸按:漢表脫“彭”字。 〔五〕“除”舊空,据程本。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作犁侯,漢書功臣表作黎侯,并無“陽字”,此蓋与“周陽”相涉而誤。“邵”,史、漢并作“召”。漢書顏師古注云:“時發馬給軍,匿而不出也。”按武帝紀:“元狩五年,天下馬少,平牡馬匹二十万。”食貨志云:“車騎馬乏,縣官錢少,買馬難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牡馬。”“持馬”蓋“特馬”之誤,“特馬”即“牡馬”。周禮校人:“凡馬,特居四之一。”鄭司農云:“四之一者,三牝一牡。”○鐸按:“持馬”兩表并誤。 〔六〕庄子徐■鬼篇云:“錢財不積,則貪者憂。” 〔七〕漢書王尊傳云:“絕詐欺之路。” 〔八〕“之”字舊脫。 〔九〕漢書金日磾傳云:“亂國大綱,開禍亂原。”春秋繁露度制篇云:“凡百亂之源,皆出嫌疑纖微,以漸寖稍長至于大。圣人章其疑者,別其微者,絕其纖者,不得嫌,以蚤防之。圣人之道眾,堤防之類也。” 〔一0〕永平,后漢明帝紀元。 〔一一〕史記平津侯傳后載王元后詔云:“儉化俗民,則尊卑之序得,而骨肉之恩親,爭訟之原息。”漢書楚元王傳劉向封事云:“崇推讓之風,以銷分爭之訟。”“消”与“銷”同。 今諸侯貴戚,或曰〔一〕敕民〔二〕慎行,德義無違,制節謹度〔三〕,未嘗負責,身絜規避〔四〕,志厲青云〔五〕。或既欺負百姓,上書封租,愿且償責〔六〕,此乃殘掠官民〔七〕,而還依縣官也〔八〕,其誣罔慢易〔九〕,罪莫大焉〔一0〕。 〔一〕“曰”字誤。○鐸按:“曰”蓋“有”之誤。或、有古同聲,故連用。 〔二〕王先生云:‘“民”疑“己”之誤。’○鐸按:疑當作“敕身”。 〔三〕孝經。 〔四〕王先生云:‘“規避”當作“圭璧”。’繼培按:后漢書馮衍傳衍說鮑永云:“圭璧其行。” 〔五〕淮南子泛論訓文。 〔六〕后漢書孝明八王傳云:“梁節王暢少驕貴,頗不尊法度。梁相舉奏暢不道。暢慚懼,上疏辭謝,不敢复有所橫費,租入有余,乞裁食睢陽、谷孰、虞、蒙、宁陵五縣。”此類是也。 〔七〕“掠”与“略”同,注見下。 〔八〕“依”讀為“薆”,蔽也。史記絳侯世家索隱云:“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家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官也。”○鐸按:說文:“依,倚也。”廣雅釋詁三:“依,恃也。”“還依縣官”者,言反倚恃天子之寵以自保。后漢書孝明八王傳梁節王暢傳云:‘暢上疏辭謝,乞裁食五縣(全文見上注引)。詔報曰:“朕惟王至親之屬,傅相不良,不能防邪,至令有司紛紛有言。今王深思悔過,朕惻然傷之。王其強食自愛!”暢固讓,章數上,卒不許。’蓋天子不許封租,則官民為之杜口,而王侯之負債自若也。故曰“其誣罔慢易,罪莫大焉”。汪讀“依”為“薆”,未得其恉。 〔九〕“罔”程本作“國”,誤。“誣罔”亦漢時律令文,漢書武帝紀:“元鼎五年,樂通侯欒大坐誣罔”是也。說文云:“嫚,侮易也。”經典通作“慢”,大戴禮子張問入官篇云:“慢易者,禮之所以失也。”○鐸按:說文:“●,輕也。”蒼頡篇:“●,慢也。”書傳通以“易”為之。誣罔、慢易并二字平列。 〔一0〕昭五年左傳:‘昭子曰:“豎牛禍叔孫氏,使亂大從,罪莫大焉。”’ 孝經曰:“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今欲變巧偽以崇美化,息辭訟以閒官事者,莫若表顯有行〔一〕,痛誅無狀〔二〕,導文、武之法,明詭詐之信〔三〕。 〔一〕白虎通辟雍篇云:“顯有能,褒有行。” 〔二〕晏子春秋諫下云:“痛誅其罪。” 〔三〕“信”疑“罰”。 今侯王貴戚不得浸廣〔一〕,奸宄遂多。豈謂每有爭斗辭訟,婦女必致此乎?亦以傳見。凡諸禍根不早斷絕〔二〕,則或轉而滋蔓,〔三〕人〔四〕若斯邪〔五〕。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務念〔六〕,臣主之所以憂勞者〔七〕,其本皆鄉亭之所治者,大半詐欺之所生也〔八〕。故曰:知其原少則奸易塞也,見其守約則政易持也〔九〕。 〔一〕下有脫文。○鐸按:“得”讀為“德”。“浸廣”与“遂多”對,即有脫文,亦當在“浸廣”上。 〔二〕韓非子初見秦篇云:“削跡無遺根,無与禍鄰,禍乃不存。”漢書匈奴傳:‘陳饒曰:“椎破故印,以絕禍根。”’ 〔三〕隱元年左傳云:“無使滋蔓。” 〔四〕疑“必”。○鐸按:疑“令”。 〔五〕疑“也”。○鐸按:“邪”猶“耳”。 〔六〕昭六年左傳云:“明察之官。”○鐸按:“念”當作“急”。“急”本作“●”,故訛。 〔七〕越語:‘范蠡曰:“為人臣者,君憂臣勞。”’ 〔八〕漢書刑法志云:“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杰務私,奸不輒得,獄豻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鄉亭之獄曰豻。” 〔九〕“奸宄遂多”至此,當在篇末,蓋總結一篇之意。○鐸按:“奸宄遂多”,下接“或婦人之行”,文義自順。錯簡乃自“豈謂”至“易持也”一段。 或婦人之行,貴令鮮絜〔一〕,今以〔二〕适矣,無顏复入甲門〔三〕,縣官原之〔四〕,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亂之本原〔五〕,不惟貞絜所生者之言也〔六〕。貞女不二心以數變〔七〕,故有匪石之詩〔八〕;不枉行以遺憂〔九〕,故美歸宁之志〔一0〕。一許不改,蓋所以長貞絜而宁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一一〕,此本無廉恥之家,不貞專之所也〔一二〕。若然之人,又何丑■?〔一三〕輕薄父兄,淫僻婦女〔一四〕,不惟義理,苟疏一德,借本治生〔一五〕,逃亡抵中〔一六〕,乎〔一七〕以致于刳腹芟頸滅宗之禍者〔一八〕,何所無之? 〔一〕詩采苹鄭箋云:“婦人之行,尚柔順,自洁清。”“鮮絜”猶言“洁清”。荀子宥坐篇:‘“孔子曰:“夫水,以出以入,以就鮮絜。”’ 〔二〕“以”、“已”同。 〔三〕“适”下當有“乙”字。古人稱人以甲乙。韓非子用人篇云:“罪生甲,禍歸乙。”此其例也。周禮司剌疏云:“甲乙者,興喻之義。”○鐸按:日知錄二十三有“假名甲乙”條,說頗備。 〔四〕周禮司厲疏云:“漢時名官為縣官,非謂州縣也。” 〔五〕“亂”上當有“治”字,說見述赦篇。○鐸按:“必”當依述赦篇作“此”。 〔六〕詩南有喬木鄭箋云:“賢女雖出游流水之上,人無欲求犯禮者,亦由貞絜使之然。”蝃蝀箋云:“淫奔之女,大無貞絜之信。” 〔七〕史記田單傳論:‘王蠋曰:“貞女不更二夫。”’成三年左傳云:“無有二心。” 〔八〕柏舟。○鐸按:邶風柏舟。 〔九〕詩斯干云:“無父母詒罹”,毛傳:“罹,憂也。”鄭箋云:“無遺父母之憂。”史記韓安國傳:‘帝謝太后曰:“兄弟不能相教,乃為太后遺憂。”’ 〔一0〕詩葛覃云:“歸宁父母”,毛傳:“宁,安也。父母在,則有時歸宁。”草虫箋云:“君子待己以禮,庶自此可以宁父母。” 〔一一〕詩氓。 〔一二〕詩關雎:“窈窕淑女”,毛傳:“幽閒貞專之善女。”文選顏延年秋胡詩李善注引薛君韓詩章句曰:“窈窕,貞專貌。”列女傳宋鮑女宗云:“婦人以專一為貞。”梁寡高行傳頌云:“貞專精純。”史記秦始皇紀會稽刻石云:“有子而嫁,倍死不貞。” 〔一三〕方言云:“●,恨也。”“■”与“●”同。 〔一四〕禮記經解云:“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列女傳周主忠妾傳頌云:“主妻淫僻。” 〔一五〕史記貨殖傳云:“善治生者,能擇人而任時。” 〔一六〕史記孟嘗君傳:‘馮驩云:“不足者雖守而責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若急,終無以償。上則為君好利,不愛士民;下則有离上抵負之名。”’周禮朝士:“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辭。”鄭注:“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受之數相抵冒者也。”“抵中”之“抵”,義与“抵負”、“抵冒”同。 〔一七〕“乎”當作“卒”,屬下讀。乎、卒字形相近,儀禮士冠禮:“啐醴”,鄭注:‘“啐”古文為“呼”。’此其比也。 〔一八〕呂氏春秋順說篇云:“刈人之頸,刳人之腹”。“芟”當作“艾”,“艾”与“刈”通。○鐸按:“芟”當作“殳”。釋名:“殳,殊也。”昭廿三年左傳釋文引說文:“殊,一曰:斷也。”“殳頸”猶“斷頸”耳。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則為之立禮制而崇德讓〔一〕;人所可已者,則為之設法禁而明賞罰〔二〕。今市賣勿相欺,婚姻無相詐,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義順法,遏絕其原〔三〕。初雖慚■于一人,然其終也,長利于万世〔四〕。小懲而大戒〔五〕,此所以全小而濟頑凶也〔六〕。 〔一〕舊脫“不”字。鹽鐵論散不足篇云:“宮室輿馬,衣服器械,喪祭飲食,聲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圣人為之制度以防之。”禮記坊記云:“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 〔二〕韓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賞罰。” 〔三〕書呂刑云:“遏絕苗民。”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絕其志意,毋使民幸。” 〔四〕周語云:“王天下者,必先諸民,然后庇焉,則能長利。”韓非子難一:‘文公曰:“雍季言,万世之利也。”’ 〔五〕易系辭下傳。“戒”王本作“誡”。 〔六〕“小”下當脫“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夫立法之大要〔一〕,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邪人痛其禍而悔其行〔二〕。諸一女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三〕,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劇縣〔四〕,乃可以毒其〔五〕心而絕其后〔六〕,奸亂絕則太平興矣〔七〕。 〔一〕漢書陳万年傳顏師古注:“大要,大歸也。” 〔二〕昭卅一年左傳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 〔三〕○鐸按:漢書朱博傳:“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詔決事,更三赦。”師古注:“又經三赦也。”更、經一聲之轉。 〔四〕漢時有劇縣、平縣之目,見后漢書安帝紀永初元年。 〔五〕“其”舊作“者”,据何本改。 〔六〕說苑政理篇云:“刑者,懲惡而禁后者也。” 〔七〕史記秦始皇紀云:“欲以興太平。”漢書路溫舒傳云:“太平之風,可興于世。” 又貞絜寡婦,或男女備具,財貨富饒〔一〕,欲守一醮之禮〔二〕,成同穴之義〔三〕,執節堅固〔四〕,齊怀必死〔五〕,終無更許之慮〔六〕。遭值不仁世叔〔七〕,無義兄弟,或利其娉幣〔八〕,或貪其財賄〔九〕,或私其儿子,則強中欺嫁〔一0〕,處〔一一〕迫脅遣送,人〔一二〕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一三〕,絕命喪軀,孤捐童孩。此猶迫脅人命自殺也〔一四〕。 〔一〕漢書地理志云:“民以富饒。” 〔二〕禮記郊特牲云:“壹与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鄭注:‘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齊”或為“醮”。’列女傳蔡人之妻曰:“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終身不改”。宋鮑女宗云:“婦人一醮不改。”陳寡孝婦傳頌同。 〔三〕詩大車云:“死則同穴。” 〔四〕列女傳齊孝孟姬頌云:“孟姬好禮,執節甚公。”漢書賈捐之傳云:“守道堅固,執義不回。” 〔五〕列女傳節義傳序云:“惟若節義,必死無二。”召南申女傳云:“守節持義,必死不往。” 〔六〕列女傳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終不以身更貳醮。” 〔七〕爾雅釋親云:“父之晜弟,先生為世父,后生為叔父。” 〔八〕漢書陳平傳云:“平貧,乃假貸幣以聘。”“聘”与“娉”同。 〔九〕淮南子覽冥訓高誘注云:“齊之寡婦無子,不嫁,事姑謹敬。姑無男有女。女利母財,令母嫁婦。婦益不肯。”正此類也。詩氓云:“以爾車來,以我賄遷。”毛傳:“賄,財;遷,徙也。”鄭箋:“徑以女車來迎我,我以所有財遷徙就女也。”貪其財賄,奪之使不得遷矣。 〔一0〕桓九年紀季姜歸于京師,谷梁傳云:“為之中者歸之也。”范宁注:“中,謂關与婚事。” 〔一一〕○鐸按:“處”疑當作“遽”。 〔一二〕○鐸按:“人”即“婦人”,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婦人”。 〔一三〕庄卅二年公羊傳云:“季子和藥而飲之。” 〔一四〕“命”當為“令”。漢書景十三王傳云:“河間王元迫脅凡七人,令自殺。”又云:“趙王元迫脅自殺者,凡十六人。” 或后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守將抱執〔一〕,連日乃緩,与強掠人為妻無异〔二〕。婦人軟弱〔三〕,猥為眾強所扶与執迫〔四〕,幽阨連日,后雖欲复修本志,嬰絹〔五〕吞藥〔六〕。 〔一〕說文云:“●,扶也。”“將”即“●”字。漢書外戚傳孝景王皇后傳云:“女逃匿,扶將出拜。”后漢書列女陰瑜妻傳云:“扶抱載之。” 〔二〕史記陳丞相世家云:“曾孫何坐略人妻。”“掠”与“略”同。方言云:“略,強取也。” 〔三〕廣韻云:‘Q,柔也。“軟”俗。’史記貨殖傳云:“妻子軟弱。”按Q、軟蓋“●”之別体。說文云:“●,弱也。”漢書王尊傳又作“耎弱”。 〔四〕○鐸按:“与”疑“舁”,說文:“舁,共舉也。” 〔五〕漢書司馬遷傳云:“嬰金鐵受辱”,顏師古注:“嬰,繞也。”史記秦始皇紀后班固論云:“素車嬰組。”“嬰絹”猶“嬰組”,即上云“自縊”也。 〔六〕下有脫文。何本增“晚矣”二字,大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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