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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九九 義絕 文 / 竹下梨

    董策一看就知道她沒真明白,歎了口氣,也懶得說了。

    懂得少,未必不是好事兒。

    這事兒難就難在,韓守正現如今乃是磐石堡的軍兵了。這可是要出去出生入死,打仗殺人的軍兵,難不成因為他女人的一番說辭,就要殺了他?怕是誰也不會服氣,說不得不少人就要有看法,有怨氣!

    理由不足以殺他不說,董策還要顧慮到石進和周仲的面子。既然是他們手下的兵,就算是根本不知道這個人,一旦出了事兒,本能的便是要護著他的這是人之常情。若是因為那女人的一番哭訴,外加霍青桐的一番說情,就要殺了韓守正,那不啻是在石進周仲二人臉上掄了一巴掌,很不給他們面子。而且還會讓他們生出一種,自己在董策心目中地位比霍青桐差得遠的這種感覺。

    就算是自己的手下,也是要顧慮維護臉面的,別人跟著你出生入死,總不成連顏面都沒了?

    而且還有一樁,似乎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家事,等閒還是別插手的好。

    「這麼說吧,現下要殺韓守正,那是難辦。」

    董策沉聲道。

    霍青桐頓時大急,正要說話,董策擺擺手:「你先別急,聽本官說完。」

    一聽他自稱本官而不是我,霍青桐便知道他有些動氣了,頓時心裡一陣畏懼,趕緊老老實實的坐著再不敢插嘴。

    「不過麼,先讓張繡脫離苦海,那是沒問題的。」董策看著霍青桐道:「怕是現在張繡所求,也不過就是能先逃出魔掌吧?」

    霍青桐聞言一喜,道:「沒錯兒,她原來是因著沒了指望,才說要跟韓守正一塊兒死的,若是現下能不跟韓守正再做夫妻,她也是願意的。只是大人,若是韓守正不肯休妻,她可如何是好?」

    「誰說非要韓守正休妻了?」董策淡淡道:「還可以義絕。」

    由於深受某些電影電視劇的毒害,導致後世許多國人認為在古代,只有丈夫休了妻子才是離婚的唯一途徑,實際上完全不是這麼回事兒。

    某些影視劇中,動不動家裡男人拿著休書一吆喝:「老子要休了你!」

    女方頓時便是恐懼十分,趕緊求饒云云,事實上,這等事兒在古代,固然有,卻不是絕對。想把妻子掃地出門就掃地出門?想得美!

    想隨意打罵妻子,就是不休對方,讓妻子一輩子都得挨打受辱?想得美!

    至少從律法層面,古代歷朝對女子的保護還是很強的、

    丈夫可以休妻,但是妻子也有名正言順不離開夫家的理由;丈夫死活不休妻,妻子也能和丈夫協議離婚;有時候,根據朝廷律例,甚至可以強制妻子與丈夫離婚。

    這就是這個年代存在的三種主要的離婚方式「七出」、「和離」、「義絕」。

    「七出」指的是是男方單方面的休棄,「和離」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而「義絕」,則是法律規定的強制離婚。

    一般來說,休棄妻子要符合特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從西周開始就流傳下來、一直到清末時候,幾千年間來幾乎沒變過的「七出」,又稱為「七去」,即女方在七種情況下,將被男方名正言順地休棄。

    按照儒家十三經之一的《儀禮》規定,這七種情況分別是:第一,無子正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第二,淫佚生活作風有問題,不正經;第三,不事舅姑不侍奉公婆,不孝順,這就什麼也別說了;第四,口舌愛搬弄是非,長舌婦做不得;第五,竊盜;第六,嫉妒;第七,惡疾得了傳染病或者其他重病。

    這七出吧,在封建制度的環境下,總體來說還是有道理的,除了最後兩條之外。所謂嫉妒,指的就是對丈夫納妾或者是嫖娼有意見,你不能嫉妒,嫉妒就休了你!這很不講道理,不過是建立在這個時代一夫多妻制的基礎上,也沒得法子。至於最後一條,得了重病你不給治也就罷了,還要趕出家門?未免太不人道。

    而與「七出」相對的,這個年代也有三種不得休棄妻子的規定也就是「三不去」。

    只要有這三種情況之一,妻子可以拒絕離開夫家。

    第一是妻子曾經為公婆戴孝三年、盡過孝道的,將其休棄是忘恩負義的行為,所以不能休棄;第二是妻子是自己在貧賤時聘娶的,那麼富貴之後不可將其休棄,否則就是背棄道德,正所謂糟糠之妻不下堂;第三則是,妻子的娘家已經沒有親屬,將

    其休棄會致使她無家可歸,這時也不可將她休棄。

    當然,這三條僅是禮制上的規定,在現實應用中存在多種多樣的反例。例如「賤娶貴不去」,在生活中只能靠男方的道德給以保障。如果每個男人的道德水準都很高,「鍘美案」也就不會發生了事實上鍘美案在歷史上確實是沒有發生,不過是後人杜撰出來的。

    到了漢時,出現一種「有義則合,無義則離」的觀念,這種思想是後世另一種重要的離婚方式「和離」的萌芽。

    「和離」,也就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和離」正式寫入律典,始見於《唐律?戶婚》,其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不坐也就是不犯法。「和離」,基本上是因為雙方感情破裂而發生的,婚姻講究緣分,既然雙方感情不和,不如好聚好散。宋代人覺得唐律不錯,便沿用了「和離」制度,宋朝的律典《宋刑統》規定:「若夫妻不相和諧而離者,不坐。」大明也有類似的規定,在夫妻感情確實不和、無法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准許離婚。

    不過「和離」這種離婚方式必須得到夫妻雙方的同意才不算犯罪,否則就算非法遺棄,要受到法律的懲治,妻子更是無權擅自離開丈夫。

    《大明律》規定,如果妻子背著丈夫逃跑,要打一百大棍,由丈夫賣掉。逃走之後還改嫁的,判處絞刑。即使是丈夫出逃,妻子三年之內不向當局匯報而自行逃走的,打八十大棍,在這種情況下改嫁的,打一百大棍。

    「和離」的規定是挺不錯的,但遇到不講理的男人,死也不寫休書,又不「和離」,女人就沒招了。

    但若是這男的太過分,老是家暴,那還是有法子的。

    除了「七出」與「和離」之外,這個年代離婚還有一種方式是「義絕」。所謂「義絕」,就是在特定情況下,夫妻雙方可視為恩義已絕,無法共同生活下去。

    「義絕」一詞最早出現於漢代《白虎通?嫁娶》,是對禮的一種補充。禮規定丈夫可以休棄妻子,而妻子不能離棄丈夫。但是丈夫如果「悖逆人倫,殺妻父母」,這就屬於「廢絕綱紀,亂之大者」當女婿的把岳父岳母殺了,當然得離婚了。在這種情況下,「義絕,乃得去也」。

    之後基本沿用,如果丈夫對妻子家屬有所傷害,往

    往要構成義絕。

    但是到了明朝,情況卻又不太一樣了,大明朝「義絕」不像唐宋「義絕」那樣注重夫或妻對對方家族成員,特別是對尊親屬的侵害,而是更加注重夫妻之間的關係。

    如果丈夫出遠門,妻子的父母將其改嫁;或是岳父母將女婿趕走,另行招婿;或是岳父母允許女兒的通姦行為,都構成「義絕」。這一類「義絕」的責任歸咎於妻子一方。

    另一類「義絕」的責任歸咎於丈夫一方,即丈夫有毆打妻子、明明有妻子而謊稱未婚以欺詐行為另行娶妻、將妻子當做妾對待、為錢財而賣妻、把妻子當做自己的姐妹嫁人等行為,必須離婚,如果應離而不離,要打八十大棍。

    董策這麼一分說,霍青桐頓時是眼睛一亮。

    「那韓守正時常毒打張繡,身上疤痕淤青尚在,證據確鑿,就能義絕了?」霍青桐有些疑惑道:「但為何之前沒聽說過?」

    董策苦笑不語。

    能聽說過那才怪了,除了那些專門給人打官司的訟棍,這個年代平民老百姓有幾個懂得法律的?而且這時候有個講究,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一般碰上這等案子,能糊弄過去也就糊弄過去了,幾乎不會判一個義絕。再說了,這年頭兒打老婆那是常態,還能都給判了義絕不成?

    「這事兒你就甭管了,回去等消息就是了。對了,這張繡若是和韓守正義絕了,她如何安頓你可想好了?」

    董策問道。

    他有心點一點霍青桐,讓她知道幫人也是很麻煩的,以後別由著性子來。

    沒想到霍青桐卻是完全沒這方面的覺悟,她嘻嘻笑道:「我早就想好了,讓她住在我那兒。我現下雖說認識幾個字兒了,卻還認不全,也不大會寫,她是秀才家小姐出身,識文斷字,正巧教我,就當請了位女先生。而且我現在也做事,素日裡常要寫一些東西,她剛好能幫襯著。」

    董策搖了搖頭:「你呀!」霍青桐嘿嘿一笑,心情大好的告辭離開了。她來到堂前和張繡說了幾句,張繡猛地瞪大了眼睛:「真的?我真能不跟著他了?義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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