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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騰世紀 輝煌第三十一節 法制 文 / 燕小七

    北方共同防禦條約簽定一個月後,遼東城下了紛飛的小雪,本就泥濘的道路開始變得更加難行。

    不過在遼西的沼澤地區,由於天氣開始變得嚴寒,在某些地方,沼澤開始結凍,使得原本狹窄的通道,變得通暢起來,來自帝國各地的商會成員們一面詛咒著該死的天氣,一面在遼東軍隊的護送下,朝著遼東城進發。

    由於是冬季,即使是高句麗人,也不會把手上多餘的牲畜變賣,所以這個季節注定了遼東地區的貿易屬於單向貿易,即商人們只需要將內地的物資運送到遼東,而沒有半頭牲畜可以拉回內地,這種貿易的結算方式,是以現金進行結算的。

    所以商人們並沒有多大的熱情,純粹是完成任務一般,誰叫從遼東販運牲畜回帝國內地的利益遠超現金支付。

    在這個冬季,遼東方面的需求已經由最初的軍械轉向價值昂貴的絲綢,食鹽以及某些特殊物品,當然一直大熱的自是熟練的工匠。

    由於帝國現在的政策,注定了大規模移民墾邊屬於不可行,為了補償遼東方面對人口缺口的損失,少府和丞相府破例對各地往遼東方向的自由移民不加限制,更應遼東方面的要求,特別鼓勵各地工匠移民。

    同時,臨邛商會的諸人也格外看重了遼東地區的投資前景,大量的資金趁著冬季的閒暇機會,湧入遼東城,各種手工作坊紛紛興建,只是礙於目前的人口問題。才得不到真正地發展。

    但是任誰都看的出,在遼東當地建立一個作坊,對於自己生意的幫助,再加之遼東地區的作坊,帝國已經承諾,五年不徵繳商業稅,所以各地的商家自是不會放過這樣的一個機會,就連洛陽寧家也在遼東城中開設了幾個大小不一的作坊。派駐了一批熟練的工匠進駐,似乎有意圖與李雲修復關係,以求得參與到每年那利潤龐大地邊境牲畜貿易中去。

    對於寧閥的示好,李雲自然不是白癡,與寧閥這樣一個有著龐大地方勢力的家族為敵,是他所不願意看到的,因此也並沒有為難他們,反而徵詢了臨邛商會總會成員的意見。

    不過目前看來,臨邛商會與寧閥的鬥爭已經越來越趨向白熱化,憑借優良的做工以及低廉的價格。臨邛方面的商品以物美價廉的優勢,開始向寧閥地傳統商業勢力範圍,洛陽以及河東發起全面的衝刺,一路上破關斬將,若不是由於鐵器等產品產量一直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導致其無論生產多少,總處於供不應求的局面,恐怕寧問現在就得面臨全面的經濟危機。

    在這種情況下。商人們眼瞅著寧閥就要被自己斗跨了,如何肯罷手?

    這一年多采,臨邛商會各巨頭的發展,遠遠超出了李雲原先的估計,在捆綁了各自利益後,放棄恩怨團結起來的卓王孫與張正范,這兩個老狐狸在五月初由於對地方教育以及水利事業作出地突出貢獻,已被蜀郡太守竇常分別舉為賢良方正。得天子接見。分賜關內侯的榮耀。這標誌著這兩個商人最終走出地方影響,距離世家門閥的腳步近了一步。

    張家女婿司馬相如也被舉為孝廉。在長安論策時,以華麗的詩賦打動本就酷愛寫詩,賣弄文筆的劉徹,得授蜀郡廣安縣令的實缺。

    而其餘羅家子弟也分別出仕,得授各地實缺,一時間在利益的紐帶維繫下,臨邛商會的子弟們,在以蜀郡為中心,形成了一個新地官員集團。

    由於這個新地集團地成員主要來自商人世家,且大都是在臨邛的官學中進修過,所以無論是政治主張還是精神面貌,這批官員都與其餘學派完全不同。

    他們只看重現實和只以提高治地百姓生活水平為目標,完全拋棄了學術間地紛爭,這些頂著儒家或者法家子弟頭銜的官員,甚至可以隨口背誦括《韓非子》《左氏春秋》《論語》《莊子》等各家典籍。

    與現有學派不同,在李雲的影響下,他們並不認為上古周公,三皇時期就有多麼美好,在思想上他們堅持以人為本,格物致至的理念,在法制上,他們一方面堅持嚴格執行帝國達到法律,尊重法律的基礎,另一方面在量刑以及裁判方面,他們又與法家子弟有著截然相反的意見,在法家思想看來,一旦確認犯罪,那麼就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上的規定來處罰罪犯。

    但事實上,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其實早在孝文皇帝時期,就有法家思想家提出了新的法家理論。

    針對秦帝國滅亡的根本原因,是由於法家過於執著於法律本身,而忽視了人性方面的思考,所謂秦法「不別親疏,不論貴賤,一斷於法!」

    這種做法即使在現代,法制較為公平的時候也是不可取的,更何況是在這對宗族,地方鄉土感情極為看重的封建時代。

    再加之秦法有著「嚴而少恩」的特色,其核心思想以「尊主」為主,曾一度被秦始皇等秦國統治者推崇為規範社會一切行為,協調所有社會關係的唯一準則,導致法律的##化以至於僵化。法律的威嚴固然確立起來了,但是它與人情(人之常情)、民心的截然對立也同步形成。法律的國家鎮壓功能,被有意彰顯,結果是震懾力嚴重過剩,親和力明顯不足。其積弊所在,僅從上下兩個方面稍加注意就可以洞察無疑:就君臣關係而言,與君主**體制相適應,秦相李斯為邀寵固權,竟然上書秦二世勸其「行督責之術」,公開鼓吹君主應該「獨制於天下而無所制」,「犖然獨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使得「群臣百姓救過不給」,造就了君臣離心的局面;就國家與民眾的關係而言,百姓只能感受到法律對自己的控制和統治,卻無從體悟保護和保障功能地存在,以至於陳勝在動員同行戍卒揭竿而起的時候,只需要確認戍守途中「失期,法皆斬」的硬性規定,就足以形成鋌而走險、死中求生的共識。這可以說明。過於剛性、刻板而缺乏柔潤、變通的法律,與人性、人情存在著太大的距離,難以使人心歸向。其實,秦朝政治被漢人屢屢指責為「暴政」,在很大程度上根源於秦律的酷奇。

    大漢法律雖然基本上繼承於秦法,但是在執行方面自高祖以來就有著本質的區別,不少有識之士先後提出了「執法寬平,議法從輕」地思想理念。

    譬如孝文皇帝時期就曾以「明於國家之大體,通於人事之終始,及能直言極諫」三項要求為取士標準。著名的漢初政治家晁錯在對策中回答「其為法令也,合於人情而後行之;其動眾使民也,本於人事然後為之。取人以己,內恕及人。情之所惡,不以強人;情之所欲,不以禁民。……其立法也,非以苦民傷眾而為之機陷也,以之興利除害。尊主安民而救暴亂也。」因此而得到孝文皇帝的賞識,一度平步青雲,被視為輔佐孝景皇帝的不二人選。

    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無稱,亦無過行!

    在這種社會背景下,一個新的官員風氣形成了,這類官員以執法寬平出名。人們通常將之稱為「循吏」

    在這個時期。循吏出現了幾個著名的代表人物。最為搶眼的當屬孝文皇帝時期的庭尉張釋之。

    有一次,孝文皇帝出行有一人無疑中驚擾乘輿馬。文帝使人捕之。押送廷尉張釋之審判。不久,張釋之奏報審案結論:按照「犯蹕」之法處以罰金。漢文帝大怒:「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張釋之從容解釋:「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至此,漢文帝也不得不承認張釋之是依法斷案。張釋之的「執法觀」有兩點最為重要:其一,法律是天子與天下人共同擁有、應該共同遵守的;其二,廷尉作為最高地專職司法官,一旦經手案件,就只能依法辦事,而不能順從皇帝個人的意旨。張釋之的觀點當然有其局限性,但在要求皇帝尊重執法官的獨立辦案權力上,他無疑走在了當時人的前列。

    因此在這種情況況下,臨邛官學出身的年輕官員們幹一些循吏的事情,並不會了人注意,但是他們卻偏偏是畢業於官學中,接受到了系統,的法制教育,也接觸到了大量地知識與典故。

    李雲辦教育首重辯論,他認為,學生學知識不能刻板的按照書上面說的去做,還應該細心的體察實際情況,加以判斷。

    譬如針對法家和儒家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學派,他也一併教授下去,甚至還絲毫也不避諱的為此多次發起辯論,以求在辯論中讓學子自己去找尋真理,畢竟真要他自己去說個三四五六七,他根本就說不出個所以然來。

    卻不想,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了法家思想和儒家的思想的進一步結合儒家思想中『原心定罪』地思維被無數學子徹夜分析。

    事實上在目前地社會背景之下,嚴奇地法律並不能起到遏止犯罪的作用,相反只會激化宗族矛盾,但是『原心定罪』地理論卻又有著先天的不足,倘若承認『原心定罪』這便意味著現在大多數的罪犯將無罪釋放,而且還將導致貪污的大規模出現,因為原心定罪理論在事實上有著極大的漏洞,這個稍微有點法制觀念的就可以想像出來。

    為此這些新上任的官員們感到有些茫然,在執法過程中經常無法準確的判斷出到底是該用嚴法還是寬平,畢竟他們都還年輕的很。

    不過也所幸他們還年輕,可以自己去追尋答案,而且由於年輕,他們所擔任的官職也大多數是副職,尚還不需要自己獨立判斷,可以慢慢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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