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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 第六十四章 部落律法 文 / 射天虎

    部落人口的增多,內部的一些衝突也跟著增多,內務組處理時,更多時候就只能按照過去的規則來辦。葉在得到石路同意,重新打理內務組的事務時,就遇上了難題。

    事件並不複雜。在外出幹活結束回歸住處的路上,一個族人和一個遊民同時看到了一隻野兔,兩人同時投擲了標槍,並且都擊中了。這時候問題來了,這兔子算誰的?如果是遊獵時代,兔子歸部落,由族長在吃飯時統一分配。如果是兩個走失在外的族人,他們會平均的分配獵物。只是現在已經有了新規定,如果在非勞動時間,族人自己活得的小型獵物基本就歸了自己。兩人互不相讓,後來族人打倒了遊民然後搶走了兔子。遊民就把這個事兒上報到內務組,葉就有些頭疼,不知該如何辦。族人打了遊民,倒是可以用過去的族人內矛盾處罰的方法來辦,只是現在私人之間的物品糾紛,沒有處理的先例。

    這事報到石路這以後,他才意識到,未來私有化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後,類似糾紛還會更多,這就需要找出一個調解的方法。按照傳統,族長對族內的糾紛和事務有著絕對的處置權,族長的決定族人也不會違背。不過今後隨著私人物品的增多,這種隨意性的方式就會引起不公,矛盾就會埋下,進而引發更多衝突。「絕不能用這種方式,一是會很累,什麼事都要我去處理,二是會引起更多的不公,必須用其他方式。」石路對勸說他用傳統判決的巫說。

    想了一天後,石路就拿出了解決的方法。他在神廟裡審理了這事兒,在開始之前,巫還找來雙方,在圖騰前發誓,尊重最終結果。審理的時候,對於兩人鬥毆,並且族人把遊民打敗的事兒,就按照之前的規定,禁食以及剝奪今年的祭祀權利。對獵物的所有權的判決,他採取了新的方式。

    石路找來十個族人和十個遊民作為陪審團,讓他們決定這兔子是否該兩個人分,分的話是否平分,最後會根據他們的結論來判定。二十個人問了兩人怎麼捕獲兔子的過程,又看了兔子的傷口,最後認定族人的標槍只是傷了兔子,致命的是遊民投出的。不過也正因為族人把兔子傷了,遊民才能準確擊中。他們的結論就是兔子要兩個人分,但不該平分。

    石路看了一下情況,最終判定族人獲得三分之一的兔子,遊民獲得剩下的部分。巫把判決記錄在竹片上,接著帶著陪審團和兩個發生矛盾的人在神靈和祖先面前做了個短短的祭祀,告訴神靈服從這次判決。

    在完成這個判決之後,石路開始考慮如何制定一些新的律法來處理這類事情。這個問題對於石路來說比較棘手,首先這個蠻荒時代的規矩他不能夠改變太多,只能在原有的規則上處理。族長在過去要處理所有的事情,包括對內對外。對內的規則中第一就是平均主義,沒有人能擁有太多私人物品,並且族長能夠隨意支配。族人中有嚴重違反部族利益的都是驅逐,內部很少有矛盾,有了矛盾就是族長自己解決。一切都要在神靈祖先的名義下,使得大部分的部族裡巫的地位是超然的,也是唯一沒有通過全族的認可,前任巫可以決定繼任者。

    制定私人物品的相關規定時,石路就不能完全把他們與部落分開,不然就如同被驅逐一樣,會引起內部的恐慌。不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內部交易以及族人個人與外人交易總會到來,過去族人是不能單獨和外面的部族交易的,他需要讓人們逐漸的接受新規則。鬥毆方面,這是由於遊民的身份還不是正式的族人,就讓原本的族人按傳統對他們不是太認可。至於爭奪配偶的行為,這是族內一直都會出現的,並且由族長來解決,不過按照傳統,生強力壯的就佔據優勢,族長也會根據這一點來選擇。

    對外方面,由於交往中都是以整體的形式,普通族人就不會考慮自己。交易的東西比較少,當然要有族長代表族裡完成。至於敵對方面,過去沒有俘虜的說法,因此除非是己方的族長和巫都戰死,並且沒有親近的部族收留,才會投向敵人,否則從來都是不留俘虜的,這也使得族裡不會有人背叛。還有一點就是血仇模式,敵對的雙方只要有一方沒有完全被消滅,基本上和解的可能比較小。也就只有狐部落的楓紅是現實主義者而且強勢,才讓兩族得到和平。

    華部落能夠收容管理這麼多俘虜,更多的是建立在比他族更豐富的物資基礎上以及強勢的武力上。否則按照這裡原始的規矩就不會有人這麼幹,歸根到底就是要有好處才行。

    石路畢竟不太善於幹這個,不過他還是總結了幾條最基礎的律法,並且得到了長老們的認同。

    第一、華部落以及成員擁有的一切都是在神靈和祖先的保佑下得到的,不經過族人的討論以及神的判定,任何人不得剝奪他人的一切

    這條是巫要求一定要有的,加上神的名義也是遵照了傳統處理事務的方法。

    第二、故意奪取、損壞族內不屬於自己物品者,需賠償並且按照審判接受處罰。

    第三、糾紛的裁決由族長或者族長授權的人執行,神廟負責公證。

    第四、裁決依據為曾經處理過的案例,沒有依據則由陪審團決定,並且告知神靈。

    第五、遊民有祭祀華部落神靈的權利。其個人正當獲得的物品受到部落保護。

    這麼幾條不倫不類的法律,讓石路覺得一段時間內能夠解決糾紛,於是就頒佈施行。接著他又新成立了一個小組執法組,由桑暫時任組長,負責審理一切糾紛以及違反成文的不成文的族規的人。離華村遠的各據點則由當地主管的人負責,處理的決定上報執法組,認定程序合法就行。

    陪審團則從成年的族人中隨機抽取,只抽審理時在村裡的人。各據點的陪審團也在其範圍內抽取。涉及到遊民或者只是遊民之間的糾紛的就從中抽取和正式族人相同的人數。

    幾天後,桑處理完幾個糾紛以及懲罰了幾個人,發現懲罰的標準不太多,都是用當時處理族內因為女人而鬥毆之後制定的東西。石路就決定把處罰的標準細化,定了一些條目。這其中包括罰物資、剝奪祭祀權、關進新設立的牢房以及處死。懲罰的實施由內務組負責。陸軍和警衛隊則自己設立相應的小組處理,不納入內務組的管理中。所有的審判都得在神廟的監督下,最終由石路以神的名義點頭後才正式處理。

    為了以後的方便,石路也制定了一些交易的規則。族內的交易,得到了允許,族人可以同他人換取物品,並且受到神的保佑。遇到其他部族時,只要物品在族裡允許範圍內、那個部族和華部落沒有衝突就不加限制。他暫時並不考慮稅收問題,畢竟現在大部分東西都是公有,只要先把大的框架建立好以後,未來再更正。

    稍微的完善一些以後,石路就徹底的放下了這個活兒。一些細節的他就交給其他長老負責,如何保持原有規則,用到的物資怎麼處理他都懶得過問,只要最後有了個結果,他覺得可行就實施。

    對於俘虜,暫時也只能規定他們屬於部落公有,除了部落,個人不允許使用、虐待他們。

    一切都是在摸索,只有等遇到問題時石路才會去想出解決的方法。他確立類似於判例法的規矩,就是為了適應未來發展。沒有人能預測到還會出現什麼事情,什麼類型的糾紛。有了這個規矩也就省去了弄出一些繁多但可能不實用的律法來。未來的重心還是在發展,只要內部穩定,石路就不想去改變太多的規矩,讓族人們適應某些生活狀態以後,新規矩就形成了,他借用一下神的名義,對有用的確認一下,該變動的修改一下就能夠成為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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