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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第588章 文 / 南海十四郎

    第588章

    隋唐五代的官員,按規定到了七十歲是要退休的,稱之為「致仕」。官員請求致仕叫做「乞骸骨」。如果不滿七十但疾病纏身者,也可提前要求退休。反之,若精力充沛,體魄健壯者,雖年過七十也可繼續留任。五品以上官員退休,本人應直接上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退休者,則只要尚書省按規定統一辦理即可。致仕之後,若有特殊需要,也可再度出仕。

    官員致仕時可享受一定的待遇,據《唐會要致仕官》說,有的可以加官一級,有的只是換了一個官名而品秩並未改變(致仕後,例晉一級,至宋代才成為制度)。在經濟待遇方面,五品以上者致仕,終生可以享受半俸,特例可給全俸。六品以下者,舊制前四年給半俸,天寶時令給至終身。此外,三品以上致仕者還享受朔望聽朝參,其班列在本品現任官之上,以表尊崇。這些制度和規定對於鼓勵官員退休是有一定作用的。

    新帝國的致仕制度,基本上沒有太大的變化。

    變化較大的,是新帝國的地方官制。

    唐初依隋舊制,地方上有州(郡)、縣兩級。根據典籍記載,貞觀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國有358州,1551縣。州縣均按其地位之輕重,轄境之大小,戶口之多寡以及經濟開發水平之高低分為上、中、下三等。三萬戶以上為上州,二萬戶以上為中州,二萬戶以下為下州;五千戶以上為上縣,二千戶以上為中縣,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其餘為下縣。近京之州稱輔州,京都所在縣名赤縣,京之旁邑謂畿縣,此外還有雄、望、緊、上、中、下等級,一般也是按戶口多少而定的.州的長官為刺史。

    唐玄宗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州為郡,改刺史為太守。後復稱州,上州刺史從三品,其下佐官有別駕1人,從四品下,長史1人,從五品上,司馬1人,從五品下,錄事參軍事1人,從七品上,錄事2人,從九品下,此外還有司功、司倉、司戶、司田、司兵、司法、司士等七曹參軍各1人,皆從七品下。又有市令、丞、文學、醫學博土等;中、下州刺史皆正四品下,其下佐官仿上州,但不全置。

    別駕(中州不置)、長史、司馬稱為「上佐」,唐制規定,凡刺史缺員或為親王兼領時,上佐可代行州事。但在一般情況下,上佐並無具體職任,因其品高俸厚,又不親實務,故多用以優待宗室或安置閒散官員等,所以白居易稱這類官為「送老官」。諸曹參軍分掌各州府的軍政、財政、刑法、農田以及戶糧諸事務,稱為「判司」。諸曹「判司」由各州錄事參軍事統轄。未設司馬之州,錄事參軍為刺史之佐,處於綜領督察的地位。

    縣的長官不分大小統稱令。京縣令,正五品上;畿縣令,正六品上;上縣令,從六品上;中縣令,正七品上;中下縣令,從七品上;下縣令,從七品下。佐官有縣丞、主簿、縣尉等(京縣增設錄事2人)。相關文獻記載:縣令掌導風化,察冤滯,聽獄訟。凡民田收授,縣令給之。每歲季終,行鄉飲酒禮,籍帳、傳驛、倉庫、盜賊、堤道,雖有專官,皆通知。可見縣令統管一縣所有軍政事務,親自處理刑獄。縣丞為之副,縣尉分判眾曹,催征租賦,主簿掌文書簿計。此外,還有七曹佐官,是應州府七曹而設,因事務不多,一般不常設。

    州、縣官員都是「親民」之官,一方面要負責刑獄治安,征斂賦役;另一方面要「宣揚德化」、「勸課農桑」,「務知百姓之疾苦」。因此,《冊府元龜》卷636《銓選部;考課》說:「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儉,盜賊多少」,就是吏部考核州、縣官吏政績的標準。各州縣每年造一次計帳,向尚書省報告戶口及明年所征的課役。相關文獻記載,各州縣必須把每年徵稅的數目「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所以,州縣官員的選任,得人與否,對封建政權的穩固關係甚大。

    唐自太宗開始,就很重視地方吏治,據《貞觀政要》卷3記載,他曾說自己「居深宮之中,視聽不能及遠,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輩實理亂所繫,尤須得人。」他親自過問刺史的選用,並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凡作「善事」的就在其名下記上一筆。

    貞觀八年(公元634年)又派李靖等13人為諸道黜陟大使,到各地巡查,陞遷廉吏,懲罰貪官,問民間疾苦。州府的判司及縣的簿、尉,雖然職位不高,但一般也是進士及第後的起家之官,若上有官員提攜,下有州縣推薦,幾經遷轉就可能入朝為郎官、御史,甚至可以外派為州刺史,直至藩帥,所以唐代一些高級文職人員大多在基層擔任過這類職務。

    唐代首都或陪都所在地有「府」的建制。玄宗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為京兆府,洛州為河南府,并州為太原府,長官稱「牧」,由親王掛名遙領,實際主持府政的是「尹」。如上都京兆尹、東都河南尹、北都太原尹。後來又陸續設有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等府,也都有「尹」,但已不置掛名的「牧」。府尹之下有少尹、錄事參軍事以及六曹參軍事,其職掌同於州諸官,只是品秩略高而已。若皇帝不在京城,則置留守官,多由府尹或臨時指定大臣兼任。

    由於唐高宗、武後時多居東都洛陽,玄宗以後諸帝雖然都居住長安(除短期避亂外),但洛陽原來那一套略同於長安的職官建置並沒有省去,凡在那裡任職的,叫做分司東都,或稱為分司,這些官員都由東都留守總之。分司各官署往往空存其名,於是朝廷常以貶降或閒廢的官員安置在此。這裡的官員一般是除按期拜表行香外,只領俸而不任事。只有分司御史還可以稍為行使職權。除分司官外,還有王傅一官,也是養老的。因為唐代親王雖有額定的官屬,而親王並不出閣。名為王傅,官居三品,實際連王的面都沒有見到過。

    唐代大官犯了公罪,多半是貶到遠方作州縣以下的官,稱為左降官。這種官只有官名,沒有任職,名為員外,置同正員,其實只能領少數的生活費而已。但由於大赦頻繁,每經一次大赦,即有「量移」的機會(從遠處移回近處),而且在君主或執政大臣有變動的時候,也很容易再起掌權,如德宗時的楊炎,從左降的道州司馬一躍起為宰相。而宰相一旦遠貶為司馬,或錄事參軍的,也不足為奇。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對左降的朝官總是另眼看待,不敢以僚屬相待。

    唐代有一種駕凌於州縣之上的地方行政機關,叫方鎮,又稱「道」,是依山川形勢而劃分的監察區域。貞觀時期分全國為十道,玄宗時分天下為十五道,至唐後期,全國已被劃分成四十餘道,每道皆置觀察使,雄藩重鎮則帶節度使,不帶節度使者則帶都團練使或都防禦使。它們雖仍是使職,實際上已經成為統領一道軍政、民政、財政、司法等大權的行政長官了。州縣二級建制實際上變成了道、州、縣三級建制,出現了「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專奏事」的局面。

    諸道觀察使等,一般以所治州刺史或府尹、長史為本官,其屬下除了原來州府下的一套佐僚外,還有一套人數不少的幕府。其中既有都知兵馬使、都押衙、都虞侯、都教練使、都指揮使等帶兵打仗的武夫,又有副使、行軍司馬、判官、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一批文職幕僚,地方事權盡掌於這些人手中。如行軍司馬掌軍籍、符伍、號令印信,德宗朝常以之為「儲帥」。判官,據《通典;職官十四》云:「掌判倉、兵、騎、胄事」,各藩鎮往往盡委錢谷支計於判官。

    掌書記,相關典籍記載:「掌表奏書檄」,凡文辭之事,皆出掌書記。幕職還常被派往巡察管內州縣,有的本身即兼任州縣之職,有的甚至代行刺史之權。中唐以後,這些人實際上是控制州縣的實權派。故《封氏聞見記;風憲》云:「游宦之士至以朝廷為閒地,謂幕府為要津」。方鎮屬下之州郡稱為支州、支郡。支州刺史往往亦帶團練使或防禦使之類的使職,由於方鎮一般皆在支州派駐兵馬,另遣鎮將領兵事,支州刺史實際上是沒有兵權的。所以唐代方鎮對所屬州縣有很大的統治權。

    新帝國對地方行政規劃,做了很多的調整。

    首先,取消了不同的州等級、類型,只要是屬於帝國管轄範圍內的州,地位都是平等的,哪怕是遠在萬里開外的州,其長官都享有和內地的州同等大小的權力。同時,在艱苦地區工作的州長官,可以獲得更多的陞遷機會。

    其次,在州之上,正式設置了「道」的行政機構,相當於現代的省。道的設置,一般按照相近的區域來進行,每個道管轄5-10個州不等。全國總共劃分為23道。道的行政長官,初步確定為總督。

    再次,將大量的州合併。有些州只管轄四個縣又或者是五個縣。這些小州,都會合併,以減少州的數量,減少官吏的人數。按照劉鼎的要求,州的總體數量,要降低到250個以下,要是能夠降低到200個以下,那就更好了。

    由於地方行政區域的調整,需要大量的時間,還有大量的細緻工作,因此,艾飛雨在洛陽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進行行政區域的規劃和調整。總的來說,新的行政區域劃分,是為了更好的傳達朝廷的指令,減少官員的數量,加強朝廷對各道、各州的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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